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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培训辅导 二○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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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增值税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1 2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涉税办理程序及要求 增值税发票分类 增值税发票联次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目 录 增值税发票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1 增值税发票分类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联次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防伪税控报税 增值税发票领购 增值税发票认证 专用发票保管 增值税发票稽核比对 增值税发票开具 丢失增值税发票处理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涉税办理程序及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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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 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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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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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
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 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 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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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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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 统一监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 统一监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使用的普 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增 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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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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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范围 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 行一机多票系统;
1.1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范围 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 行一机多票系统; 2.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 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 3.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企 业可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 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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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增值税发票的联次 六联专票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专用发票分为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其基本联 次为三联:
1.2 增值税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分为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其基本联 次为三联: 1.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 额的记账凭证 2.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 3.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和留存备查 的凭证 六联专票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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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增值税发票的联次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1.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
1.2 增值税发票的联次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1.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 2.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 3.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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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增值税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两联和五联,基本联次为两联: 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1.2 增值税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两联和五联,基本联次为两联: 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2.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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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1.3 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重要提醒: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 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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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3.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 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3 营改增后纳税人使用发票 3.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 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4.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 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 定额普通发票。 5.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 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 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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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一)初始领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需使用发票,应
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一)初始领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需使用发票,应 持下列资料到办税厅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1.加盖公章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声明(加盖公章)。(声明中要明确购票人员的姓名、性 别、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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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二)发票增量 纳税人当月领购增值税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 要的,可以申请再次领购。
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二)发票增量 纳税人当月领购增值税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 要的,可以申请再次领购。 特别提醒: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月增购专用发票前必须依 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 管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 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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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增量应提报的资料: (1)《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增量应提报的资料: (1)《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 ,需附送由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 表》、《销项税额汇总表》及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 缴款书》及复印件或《****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 付款凭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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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办税厅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定 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对有以下情况的,应移
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办税厅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定 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对有以下情况的,应移 交实地查验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后,方可凭查验部门出 具的核实报告予以批准。 1.申请领购数量在25份(含)以上且超过原领购 总量一倍及以上的且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版(含) 以上的; 2.当月第二次办理发票增量的; 3.变更法人代表或变更经营类型(指工业商业相 互变更) 4.初始核定时因注册地与实际经营以及财务核算 地均不一致被控制领购量尚未办理变更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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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三)发票增额 申请调增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应填写《防伪税 控超限额申请审批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 厅。
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三)发票增额 申请调增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应填写《防伪税 控超限额申请审批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 厅。 对偶尔发生大宗交易,需临时提高开票限额的, 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核准 纳税人提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及所需发票数量,开票限 额有效期为终审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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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四)日常领购 取得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日常领购 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1.《发票领购簿》;
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四)日常领购 取得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日常领购 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税控盘);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特别提醒:购票人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明必须与CTAIS2.0 内事先预录的购票人信息一致,纳税服务部门通过身份证识别 设备查验真伪后,方可售出增值税发票 4.已开具完毕的专用发票最后一张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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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不得领购开 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
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不得领购开 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 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 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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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 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 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 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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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 定、限量限额调整的规定,比照目前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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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专用发票的保管 (一)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明确 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在本企业内按规
1.5 专用发票的保管 (一)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明确 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在本企业内按规 定正确填开,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 (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保存五年 (三)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行为: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 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 改正的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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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专用发票的保管 (四)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
1.5 专用发票的保管 (四)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 表》,将丢失被盗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 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中国税务报 》登报声明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由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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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 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 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应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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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二)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二)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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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 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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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四)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 、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 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四)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 、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 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 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粮食购 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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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六)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1.有真实的经济业务,票、物相符; 2.不得跳号开具;
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六)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1.有真实的经济业务,票、物相符; 2.不得跳号开具; 3.票面信息应与电子信息一致。开具时应核对所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号码与防伪税控开票 系统提示或显示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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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中, “地址、电话”栏,各类型全部填写;“开户行 及账号”栏除个人以外全部填写;购货单位“名称”栏
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4.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其 中, “地址、电话”栏,各类型全部填写;“开户行 及账号”栏除个人以外全部填写;购货单位“名称”栏 ,单位要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或“个人”字样。“ 纳税人识别号”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填写税务登 记证号码。无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如开具发 票单笔销售额超过万元,属机关、事业等单位性质 的,可填写其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并在前面补 足6位“0”,属个人的可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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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对开具给部队、外轮等既无纳税人识别号,又无组织机 构代码号的特殊情况,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栏时,前四位录
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对开具给部队、外轮等既无纳税人识别号,又无组织机 构代码号的特殊情况,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栏时,前四位录 入“0”,第五、六位录入下列特殊行业的两位特定编码, 其他位数补足“0” : 军警类:11(包括部队、武警、边防等); 运输类:21(包括船舶、航空公司等); 行政类:31(包括街道居委、村委、社会团体等); 外事类:41(包括外事机构、外籍居民等); 国内个人消费者:51; 无法归属的类别列其他:91。 例如开具给某部队的,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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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5.打印清楚。不得压线或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性 打印,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1.6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5.打印清楚。不得压线或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性 打印,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的,用“-”表示; 7.发票专用章应在发票联备注栏内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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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废发票:
1.7 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 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 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 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废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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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一)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一)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 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红字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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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二)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 1.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应由销货方或购货
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二)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 1.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应由销货方或购货 方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 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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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三)什么情况下必须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申请单》 1.购买方取得发票后,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
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三)什么情况下必须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申请单》 1.购买方取得发票后,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 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 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 《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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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 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
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 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 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 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例 如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 ,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 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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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申请单》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
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申请单》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 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 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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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
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 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 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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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 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
1.8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 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 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 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 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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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防伪税控报税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 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1.9 防伪税控报税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 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防伪税控报税可采用网上报税方式。 (二)在向税务机关报税之前,应首先在防伪税 控系统中抄税,抄税的时间为每月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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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防伪税控报税 (三)因IC卡、报税盘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 换IC卡、报税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金税盘)等原因不能
1.9 防伪税控报税 (三)因IC卡、报税盘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 换IC卡、报税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金税盘)等原因不能 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 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 采开票数据。 (四)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专用设备 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缴销专用发票,并收缴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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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票认证 (一)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 务机关认证相符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1.10 发票认证 (一)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 务机关认证相符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 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 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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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票认证 (四)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
1.10 发票认证 (四)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 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 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 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 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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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票认证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 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
1.10 发票认证 (五)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 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 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 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 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 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的专用发票已被登 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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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票认证 (六)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 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 复印件留存备查。 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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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票稽核 税务机关对采集到的存根联数据与抵扣联数据通 过稽核系统进行发票比对。比对时,将发票抵扣联
1.11 发票稽核 税务机关对采集到的存根联数据与抵扣联数据通 过稽核系统进行发票比对。比对时,将发票抵扣联 和发票存根联一一对应,二者一致的称“比对相符” ,不一致的称“比对不符”,只有抵扣联而没有存根 联的称“缺联票”。存根联作废而抵扣联认证的称为“ 属于作废票”。 “比对相符”发票纳税人可以正常抵扣;“比对不 符”、“缺联”、“属于作废”发票,一经发现,应先从 进项税额中转出,并由税务机关检查。经查如属于 技术原因或税务机关错误造成的,可以重新抵扣税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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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票稽核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1 发票稽核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要在交叉稽 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 海关完税凭证全部纳入“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 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 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 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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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丢失专用发票处理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1.12 丢失专用发票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 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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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丢失专用发票处理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
1.12 丢失专用发票处理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 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 件留存备查。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 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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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办理项目 所需资料 税务登记 (仅适用单管户) 1.地税核发的地税单管《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提供)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 户需提供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有关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 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 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 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8.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 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税种核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种鉴定表》 银税协议 《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国税联(开通网页申报、税企邮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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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票种核定(仅适用于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
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办理项目 所需资料 达标纳税人适用 未达标纳税人适用 一般纳税人认定 1.《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是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否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1.加盖公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 2.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声明(加盖公章)。(声明中要明确购票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4.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票种核定(仅适用于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 1.《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及发票专用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纸质声明(加盖公章),声明中要明确购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5.公章和U盘等存储介质(适用网络发票) 6.加盖公章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资格确认表》(适用网络发票) 注:使用网络发票系统须自备计算机、针式打印机,并能够登陆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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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友情提示: (一)上述涉税事项,原则上要求纳税人在6月底 前办理完毕。具体办理程序: 第一步:到崂山国税局一楼108室税源管理一科接 受“营改增”试点综合辅导,领取有关表格、明白纸 和培训教材。 第二步:资料准备齐全的,到崂山国税局一楼108 室税源管理一科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步:到崂山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即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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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批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需办理的 下列事项: 1.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操作员培训会议 时间:2013年7月3日、4日(具体培训时间以服务单位通 知为准) 地点: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一楼培训室(重庆南路298号 雁山大厦)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 (前台) 需携带资料:请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文书领 取通知单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购置费用参加培训,向服务单 位领取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并 购置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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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2.防伪税控设备发行与安装 时间:具体安装时间以服务单位通知为准 地点: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一楼安装间(重庆南路298号 雁山大厦)。 联系电话: (前台) 需携带的设备及资料: ①电脑主机; ②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票; ③企业公章。 3.初次领购增值税发票,请携带下列证件资料: ①《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或《发票领购簿》; ②税控IC卡; ③购票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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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三)批准使用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需办理 的下列事项: 1.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开票操作员培训会议 时间:2013年7月上旬,具体培训时间以服务单位通知为准 地点:青岛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路288号青岛 软件园2号楼18F)。 联系电话: 需携带资料:请纳税人携带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货物运输 发票税控设备购置费用参加培训,向服务单位领取经主管国税 机关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并购置防伪税控专用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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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2.1 “营改增”试点达到标准应当认定或未达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2.请纳税人携带货物运输发票税控设备(税控盘、传输盘) 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到崂山国税局办税服务 厅办理发行手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以主管国税机关电话通 知或短信通知为准,也可拨打办税服务厅电话 咨询。 3.初次领购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网络发票,请携带下 列资料:(具体开始领购时间以主管国税机关通知为准,也可 拨打办税服务厅电话 咨询。) ①《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②税控盘或传输盘; ③购票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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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仅适用于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票种核定(仅适用于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
2.2 “营改增”试点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办理项目 所需资料 税种核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种鉴定表》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仅适用于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1.加盖公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 2.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声明(加盖公章)。(声明中要明确购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4.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票种核定(仅适用于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 1.《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及发票专用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纸质声明(加盖公章),声明中要明确购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5.公章和U盘等存储介质(适用网络发票) 6.加盖公章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使用资格确认表》(适用网络发票) 注:使用网络发票系统须自备计算机、针式打印机,并能够登陆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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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试点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由 于增加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导致原来核定增值税发 票限量、限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增加增
2.2 “营改增”试点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友情提示: 一、“营改增”试点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由 于增加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导致原来核定增值税发 票限量、限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增加增 值税发票限量、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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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营改增”试点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2.2 “营改增”试点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增值税发票增额、增量办理程序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 1.增值税发票增额应提交的资料: 《防伪税控超限额申请审批表》 2.增值税发票增量应提交的资料: ①《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 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 业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附送由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 票明细表》、《销项税额汇总表》及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 款书》及复印件或《****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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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 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
2.2 “营改增”试点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三、特别提醒 根据青财税〔2013〕11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 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 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 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3年9月份申报期(8 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 报缴纳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之前,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 服务,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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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和沟通方式 联系和沟通方式: 涉及“营改增”内容的具体政策规定及其他未尽事宜, 请您登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看“营改增”专题;也
欢迎您到崂山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或者到税源管理一科 (一楼108室)接受“营改增”试点综合辅导。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热线: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址: 崂山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 崂山国家税务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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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尚未办理“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涉税事 项的纳税人,会后在会场领取相关表格,并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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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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