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機電安全及危害防止 D1基本概念 使用指引 教材對象: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機電安全及危害防止 D1基本概念 使用指引 教材對象:"—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機電安全及危害防止 D1基本概念 使用指引 教材對象:
1.非安衛相關業務及安衛相關業務之教師與行政人員 (建議教材前1/2~2/3的講義)。      2.大專院校及高工高職實驗室研究助理與學生(建議教材前2/3~全部的講義,可視授課狀況決定是否使用後1/3進階的內容)。  教材說明: 介紹機電安全之基礎內容。 教材目的: 藉由本課程之學習,使上課學員瞭解機電安全及危害防止之基礎知識及其重要性。

2 壹、職災與機械安全 貳、機械危險因子 參、機械事故定義 肆、機械安全相關法規
內 容 壹、職災與機械安全 貳、機械危險因子 參、機械事故定義 肆、機械安全相關法規

3 壹、職災與機械安全

4 案例一 ○○ ○○ ○○

5 案例二 ○○ ○○

6 案例三

7 機械安全簡介 「外觀」為防止割傷、擦傷等災害,機械的表面不可有銳角或危險的突出部分,其運動部分如有捲入、被夾等危害,應於危險處設置護罩、護圍,以隔離危險等事項。 「構造」機械強度的充足、安定度的保持、防震措施良否等事項。 「控制」避免機械故障、回路零件故障,提高零件性能可靠度、提高重要零件使用壽命、選用適合使用環境的控制裝置等事項。 「作業域」危險部分的接觸防止,使用護罩、護網等事項。 「作業」運轉操作中事故防止,操作開關、按鈕之配置,電源、油壓、警報裝置等之作動狀況顯示、使用文字、信號、標示等告知作業者必要注意事項。 「維護」機械的故障修理,無論臨時性、或緊急條件下的保養維護。 儘可能加以整備,使能安全作業。機械外表、側邊露出的尖銳、毛口、粗糙部分,應採取措施,使其無因接觸而產生切割、摩擦等危險,傷及人員之虞。機械的動力傳導部分,應完全防護。機械內、外運動部分、周邊捲入點、或有生成壓潰危險之處,應考慮保有安全空間,使人與機械間保持適當距離。機械表面的高熱部分,如有接觸之虞者,應加以防護。加工機械進行切割、研磨等作業時,應有金屬網覆蓋防護,以防止切粉、切屑飛散危險。 機械外觀安全性,為防止機械災害的基本條件,其共通點有如:機械的運動部分無捲入的危險性。機械周圍作業上必要的作業通路、作業場所, 一、 外觀安全性 二、 構造安全性 動、衝擊時,能保持機械穩定。對機械運轉中可能遭受預期破壞部分,應增加其強度,或於發生破壞時,防止其破片飛出之危害,應考慮設有充分強度的保護板。機械防護及護罩等,應有足夠強度及耐久性。機械的扶手、階梯、地面等,應有足夠強度。機械的安定度,於設計時,應有充分考慮,使用上亦應採取保持措施。機械的電氣裝置,無論對機械正常運轉,或於發生感電、漏電狀況,均有安全性考慮,如使用感電、漏電防止裝置等。對機械整體充電部分,應採完全遮蔽,或設保護門等方式,防止人員有接觸之虞。於保護門開放時,充電部分應即消失。為使感電的危險性降低,有必要使用較低的電壓。油壓及氣壓裝置的壓力設定,為防止發生設定壓力以上過大壓力危險,應有必要措置。壓力低於設定壓力以下時,應有防止機械誤動作的必要措置。檢點時,應有排除殘存壓力危險必要措置。 機械構造安全性的基本條件,為機械的機身本體、元件、附屬零件等的使用強度,應保持充分強度及安定性。其鬆懈防止、防振裝置等,應於振 三、 控制安全性 1. 使用性能良好、信賴度高之機械部品。 部品故障,時為招致機械誤動作原因,因此造成重大二次災害事例屢見不鮮。 機械如發生故障,將導致生產力降低外,緊急性、非預期性修理保養作業,常因準備不足,引發災害事故。尤其最近機械性能高度化,控制迴路 2. 機械裝置之控制用部品,因需冗長使用,應特別提高其可靠度。 機械災害多發之處所,應有必要措置:近來機械作業,有必要接近機械危險點者,已有增多現象,因此,機械使用護圍,可防止與機械危險部 四、 作業域安全性 3. 機械使用狀況受外在環境因素影響甚大,應有適合其設置環境的考慮。 分接觸。護圍與機械動作,應有連鎖效能,當護圍打開,機械即停止,護圍關閉,機械始能動作。機械護圍開口部與機械本體之間,其間隙應能足以防止手指到達危險部分者。動力衝剪機械等,其作業點危險性高,應使用各種型式安全裝置,符合其作業性質及機械性能,且應具有不易使該安全裝置失效、或拆卸的構造。安全裝置應不構成另一新的危險。安全裝置應無須人為調整。機械作業有夾持加工件者,應有確實夾持功能,即使突然遇有停電時,加工件夾持狀態亦不開放,使加工件無落下之虞。機械迴轉部分,應無突出物構成的危險。 作業中,機械事故防止,甚為重要者,應考慮人員使用機械心理、生理特性及作業場所整備。機械運轉操作,應將其啟動開關、操作桿、按鈕、 五、作業安全性 握把等,儘量接近操作者,設於操作者作業位置伸手可及之處,且非於指定位置不能為之,易於識別、便於操作,無須彎腰曲膝、高舉手臂等勉強、高難度、不自然作業姿勢,且使用適當勞動強度即可操作。標示合理化,具有安全裝置、電源、油壓、空壓及緊急開關等動作狀況的表示燈。裝設告知機械主要部分機能狀態的警報裝置。各種不同作用的表示燈與操作狀態表示燈,應有適合且一致性顏色系統選用及配置。標示文字,大小適當,明顯易讀,俾作業者於作業位置即容易獲取必要訊息、情報。標示板不受其他照明燈反射、炫目等影響;機械本體及輸送裝置,應有銘版標示製造者、製造年月、使用條件及性能等;機械危險防止必要處所,應以銘版標示機械操作程序及安全上必要事項;並置備機械安全操作上必要使用說明書,充分告知危險所在及防範方式。機械通道應保持快適環境,如切屑應安全、確實排出於機外固定位置;具有防止切屑油飛散的覆蓋;作業點照明充足;於作業者位置作業噪音在80dB以下;無過大、不快的振動;無不適當、或危險的熱暴露等。 多,因調整運轉中機械,而生重大事故者,時有所聞,故機械自動控制運轉,固甚便利,但故障率高,引發維修作業事故的危險性增加,應不容忽 機械的故障修理,如屬臨時性、緊急性作業者,其維修保養將於非預期及準備不充足條件下進行,增加伴隨而來的危險性。由於機械自動化增 六、維護的安全 2. 實施安全維護作業,應有容易實施維護作業必要場所;維護作業以高架作業方式實施時,應確保具有安全通路及作業場所安全上下設備。 1. 適當潤滑方式,採自動潤滑方式,或潤滑油不污染環境的構造。 視,維護的安全面考慮如下: 4. 組立、分解、更換機械部品作業,應易於進行。 3. 檢點作業於開放中機體進行時,應防止其覆蓋自然閉鎖危險。

8 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計原理 結合原理:將機械之起動裝置與安全裝置強制結合,安全裝置發生效用後,機械始可動作。
關閉原理:機械的危險區域及危險時間中,應予閉鎖,使其他人員或非本部份人員不得進入。 一般性原理:設定之安全裝置使非有關人員不得進入,有關作業人員必需有特別防護措施,才可進入。 全體性原理:一次安裝安全裝置後,不得引起其他相關危害。 經濟性原理:安全裝置不得阻礙工作或增加工時。

9 保證原理:安全裝置應可信賴,並能在機械有效壽命內維持效能。
機械化原理:人工操作較易發生災害之作業,應改用機械化或自動化。 複合原理:機械安全並非單獨考慮操作一方面,在搬運、組合、拆卸、保養、修護期間亦應對安全考慮。 輕減原理:機械作業者在勞動衛生上應予考慮,不得因採取安全措施使勞動量超過生理正常負荷。 非依存性原理:作業過程中之安全措施操作及控制,不應依存於作業人員之注意力及不懈精神。

10 貳、機械危險因子

11 機械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遭機械之運動能量接觸而不能完全予以吸收所致 間接原因 不安全動作 不安全狀況 基本原因

12 間接原因 可能有下列的不安全動作: 操作人員未使用鉗、鉤、鋏、磁鐵、起重器和沖具等工具而用手直接進料 物料墜落觸及開關或操作人員誤觸開關
未經許可擅作操作或修理 當修理或調整時,未將開關加鎖或掛危險標示 操作人員不使用安全防護設施 操作人員疏忽機械上無防護設施 操作人員未(或不)使用個人安全防護具 操作機械之方法不當或工作姿勢錯誤 於工作中與其他同事開玩笑 酗酒或吸食麻醉劑…等

13 不安全狀況: 機械設計不良及不安全 機械保養或調整不當 機械工作中發生故障 工作地點採光照明不良 工作地點不整潔 機械發生意外之重複動作
工作場所太擁擠或機械間之空隙不足 工作環境高度噪音 機械防護不當或警報系統不當或失效

14 基本原因 安全衛生政策欠缺或不當 未訂定書面且完整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未確實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與保養 工作場所之環境整理不良
未實施工作安全分析與觀察 對所僱勞工未作適當之安全衛生訓練 主管及領班之監督不週 僱用勞工未作適當選擇 未確定勞工之責任及意見溝通 勞工之行為、經驗、體格、心理、激發及態度等因素

15 機械危險因子 機械作動危害 電氣危害 溫度危害 噪音危害 振動危害 輻射危害 材料物質危害 人因性危害

16 機械危險因子 機械作動危害 機械作動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災害類型:被撞、被夾、被捲、被切、被割、擦傷、衝撞、跌倒。
機械危險因子 機械作動危害 機械作動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危險的機械運動:迴轉、直線、往復。 危險的機械動作:切割、衝壓、剪斷、彎曲。 災害類型:被撞、被夾、被捲、被切、被割、擦傷、衝撞、跌倒。

17 機械潛在危害來源 危害來源包括: 轉動往復 動作捲入 切割動作

18 機械危害點 操作點/工作點:為擬加工或改變之物料、材料放置於機 器上工作的地點。例如切割、剪裁、搪孔、衝壓成形等 作業
(2) 動力傳動系統:傳送能量到要工作的機器部分的機械系統中所有的零組件(自動力來源將動力傳到機器的工作機件之間)。例如皮帶輪、滑輪、連結器、凸輪、鏈條、齒輪、軸系等 (3) 其他移動機件:上述以外之所有工作中的機械會移動的零組件。包括往復、旋轉、直線連續運動的機件,以及送料機構和機器的輔助附屬裝置 今年8月,日本驚爆一起震驚社會的意外事件,一位2歲的小女生雙手意外捲入了碎紙機,當場有9隻手指頭全被絞碎成碎肉;據了解,從1983年到2006年之間,碎紙機意外事故的發生件數,在日本就有35件,而因為家用碎紙機導致家中兒童的手指被絞碎或切斷的事,就有3件.   早期,國內的企業界為了避免法律檔案、金融收據、發票、信用卡帳號、研究報告等機密文件外洩,淪落不當人士手中,通常會將機密性檔案或資料利用碎紙機加以銷毀,避免資料外流,於是碎紙機便成為一項商務及居家生活不可或缺的設備.   受到這些"鮮血淋漓"傷害事件的教訓,日本政府立即發出警告,希望家中有裝有碎紙機的民眾,一定要將碎紙機擺設在家中小孩無法接近的地方;而業者亦應提供免費改修服務,避免再度發生幼兒因為玩弄碎紙機而受到傷害的事件….   惟根據美國消費者商品安全保護協會(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於2004年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2000至2003年間,全美國一共發生23件碎紙機相關意外,受傷者的年齡分布,從剛剛學步的小朋友到65歲的爺爺奶奶都有,主要傷害,都是因為操作碎紙機不當意外,而造成使用者的手指被壓斷、截斷或挫傷等重大傷害.   而現今,社會詐騙案件頻傳,許多人認為這和印有個人資料的文件因為未及銷毀,以致外流洩露,被人行使利用來詐騙有關.而隨著個人資料保密意識抬頭,碎紙機亦成為一般家庭的配備,用來銷毀家中成員的財務資料或敏感性資料,例如每個月的信用卡月結單、電話單等各類文件. 調查結果:   目前在市面上銷售的碎紙機,其價位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所具備的功能,隨著銷售價位的高低,而有著大大的不同,為了替消費者把關,消基會特地前往大賣場鄉進行採樣,一共購買7臺碎紙機,委請專家進行標示調查及相關項目的檢測. 價格388~999元不等:   這次調查的7件樣品中,價格分別從388~999元不等,其中最便宜的是編號1號"Wejoy直條5張碎紙機",價格為388元;最貴的則是編號4號"佳能企業碎紙機"以及編號7號"SANYO碎紙機",價格均為999元. 標示檢視一:100%產品製造者的基本標示不完整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消基會乃依據《商品標示法》這條規定的內容,首先進行標示的調查.   檢視結果,消基會發現,7件樣品的標示,均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的規定.消基會認為,目前碎紙機已經普遍深入個辦公室及家庭,卻在標示的部分,還有如此普遍的標示上的缺漏,看來,業者可得要再加油,而主管機關亦應加強管理,為消費者把關了. 標示檢視二:與產品的安全與危害有關的標示,85%符合規定   此外,商品如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任何一種情形者,業者均應清楚並詳盡的標示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以提醒消費者注意. 性能項目的測試結果:   惟檢視結果發現,僅編號6號"大同迷你型碎紙機"無"緊急處理方法"標示,其它的6件樣品,在"注意事項或警語"、"用法"、"緊急處理方法"三個項目中,確實均有清楚標示,消基會認為,這部份的標示表現普遍良好,既然業者可以做到,卻在最基本的標示項目處處遺落,顯示改善空間極大,業者還需多加努力. 碎紙速度: 測試項目為:一次切碎4張A4紙張所需花費的時間.  短碎狀碎紙機的碎紙速度偏慢   編號1~5號樣品在碎紙速度上比編號6~7號高,其中發現價格較高的編號6號"SANYO碎紙機"(999元),其碎紙速度反而比其它碎紙機速度來得慢.   但整體比較,條狀碎紙機在碎紙速度上比短碎狀碎紙機快速,但由於短碎狀碎紙機,其碎紙方式,原來比條狀碎紙機碎紙方式來得複 雜,因此在時間上必然會有些許差距,整體表現所有樣品碎紙速度普遍正常. 銳角: 測試項目為實際觸摸碎紙機樣品是否有尖銳突出之處.  4件樣品實際觸摸後,有尖銳突出之處佔57%   編號2號"CJGIFT直條碎紙機"、3號"AURORA直條式碎紙機"及編號6號"大同迷你型碎紙機"、7號"SANYO碎紙機"4件樣品具有"銳角",佔所有樣品中的57%,消費者不小心誤觸時,可能發生傷害,而對兒童來說,也更容易發生危險. 表面溫度: 測試項目是測試碎紙機因為過熱而停機之前的表面溫度.  有1件樣品在溫度超過60℃時,才會自動停機   7件樣品中,僅編號2號的"CJGIFT直條碎紙機",必須超過60℃時,才自動停機,其餘的6件樣品,停機前的溫度,則皆在60℃以下. 可觸及測試 測試項目為以模擬3歲以下兒童手指的探針(直徑5.6mm),實地伸入機器中,測試是否可觸及機器的刀片.  有1件樣品從碎紙機背面稍加用力即可觸及刀片   編號1號的"Wejoy直條5張碎紙機",在以探針從碎紙機背面插入之後,稍加用力,立即可以觸及碎紙機的刀片.合理推測,倘若孩童從碎紙機後方試圖將手指插入,即有可能被刀片割傷!  有1件樣品所附含的電動削鉛筆裝置,可以被探針輕易的觸及!   編號6號的"大同迷你型碎紙機",其機器上附含有電動削鉛筆裝置,在測試時,只要伸入探針,即可輕易的觸及刀片,若孩童遊戲或削鉛筆時,可輕易將手指插入,可能造成危害! 本文經"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同意"龜山小鄉民"在"大臺灣新聞網"轉載 針對在國外已經發生多起的碎紙機傷害事件,消基會強烈呼籲: 主管機關應改依兒童手指的尺寸做為檢測標準:   業者目前的製造標準係根據"電器安全"法規,使用一個成人手指的尺寸,也就是直徑12毫米做成的人工手指做測試,只要人工手指無法插入,就可以通過安全測試.   但是請別忘了,在家裡使用綷紙機的人,不只是成人,還包括幼兒的玩弄,而兒童的手指比大人的手指還要纖細,因此,安全法規應調整至幼兒的手指標準,方能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避免碎紙機成為家中無形的"殺手". 主管機關: 自動削鉛筆裝置應再多一層把關:   檢測結果發現,自動削鉛筆裝置在檢測時,可以被探針輕易的觸及,消基會呼籲,此類商品應再多一層安全防護,讓兒童不能輕易把手指放入,以免生意外. 加強稽查、取締,為消費者把關!   在此次調查的樣品中,碎紙機的商品基本資訊標示情形,並不理想,消基會呼籲,碎紙機的普遍率日高,主管機關應主動不定期的展開稽查取締,方能為消費者把關. 應強制業者標示警語!   由於碎紙機內含危險的轉動零組件,業者必須提供一個具有防護機械傷害的外殼,以便可以將危險暴露的風險,降至最低,主管機關更應強制業者在商品上要清楚的標示警語,以免釀成意外發生. 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可處2~12萬元罰鍰!   業者在消費者選購時應主動告知商品訊息,依據《商品標示法》標示,若未依此法標示,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可處2~12萬元罰鍰. 業者: 在設計生產碎紙機時,應將碎紙機可能對於活潑好動的兒童和視力退化、行動遲緩的老人所造成的危險,列入商品安全設計的考量:   由於商品具有殺傷力,消基會呼籲業者在製造此類產品,除了功能性之外,在安全性能部分,應將兒童、老人列入考量.   雖然商品使用者為大人,但是經檢視發生在美國、日本的意外事件案例,其中不乏發生在活潑好動的兒童和視力退化、行動遲緩的老人身上,因此碎紙機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警語標示,均應加強改善,讓消費者知悉商品的正確使用和擺放,避免發生不小心觸及刀具的意外. 消費者: 消費者使用碎紙機時,應注意: 應增設高溫、倒置等斷電措施,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 不使用碎紙機時,應記得把電源插頭拔掉,切斷電源,以策安全. 碎紙機非玩具,不要讓孩童有操作碎紙機的機會. 碎紙機應放在孩童碰觸不到的地方. 消費者在穿著寬鬆衣物、打領帶、圍絲巾、配戴項鍊或是指甲較長時,應更加小心謹慎使用碎紙機,以免被捲入而受傷. 消費者務必依照碎紙機的使用說明書指示方式,正確操作. 切勿把手或手指頭放在碎紙機上或任意接近碎紙機的刀片. 為加強保密,切割的方向應與文字走向垂直,以增加拼湊的困難度,減少洩密的可能性. (一)碎紙機為何讓人受傷?   碎紙機的主要危險來源是在達成碎紙功能的"刀具",這個刀具通常是由一個直流電或交流電的馬達所控制,進而產生正轉或逆轉的力矩,同時配合刀片之間的剪力,將紙張、卡片或刀片之間的"物體"進行裁切或破碎.   從商品安規審查的角度來看,由於碎紙機內含危險的轉動零部件,因此必須提供一個具有防護機械傷害的外殼,將危險暴露的風險降至最低,通常我們稱這個外殼為"機械外殼". 經碎紙機切碎的紙條(片)丟棄之前,應分散打亂,減少碎紙被拼湊還原的可能.   對於機械外殼,安規工程師也會依據法規的要求,進行一連串的物理性安全測試,諸如撞擊測試、推力測試;此外,若其外殼為塑膠材質,則需考慮應力釋放測試,這是因為塑膠外殼在射出成型的過程中,會有內應力殘留,透過此測試可確保商品在長期使用下,不會因溫度變化、材料老化等因素,而導致塑膠外殼破碎或變形,使內部危險部位暴露,造成對使用者的傷害.   除對安全防護外殼的要求外,碎紙機通常還會設計"安全內鎖系統或裝置"來保護使用者,主要是因為當碎紙筒裡的廢紙已經裝滿時,必須進行清理工作,透過該項設計,使用者在提起碎紙筒的同時,安全內鎖也會跟著啟動並將電源切斷,使得危險的刀具停止轉動,降低使用者受傷的風險. (二)碎紙機保密等級:   碎紙機切碎的紙,形狀主要有長條狀、短條狀、粒狀等.紙的碎片越小,拼湊還原的可能性越低.德國及美國就訂有明確的碎紙機保密等級: 國家 美國 德國 等級/規格 DoD(國防部) NSA/CSS 02-01(國家安全局) DIN32757 Level1 毫米 12 條狀 1*4毫米 6 Level2 0.8*11.1毫米(相若於德國DIN32757的Level5) Level3 粒狀 Level4 2 2*15 Level6 0.8*12 Level5 註:等級愈高表示保密程度愈高. 0.8*4

19 1.1 機械潛在危害來源 轉動、往復及直線運動 皮帶輪 轉軸 螺旋輸送機 箭頭表示潛在危害點 19 聯接器 皮帶與皮帶輪

20 1.2機械潛在危害來源 軋輥 轉體與固定件 固定件 皮帶與皮帶輪 鍊條及鍊輪 動作捲入 箭頭表示潛在危害點
1可能造成之危害為四肢及頭髮捲入。 2.避免穿著寬鬆之衣物及配戴項鍊等易遭捲入之飾品。 皮帶與皮帶輪 鍊條及鍊輪 20

21 1.3機械潛在危害來源 鑽床 圓盤鋸 帶鉅 刨床 研磨輪 車床車刀切削 銑床 切割動作 箭頭表示潛在危害點
1.可能造成之危害為割傷、撞傷及上肢捲入。 2.使用過程中嚴格禁止配戴手套。 3.須全程配戴防護眼鏡及穿著專用之工作服。 銑床 21

22

23 ○○ ○○ ○○

24

25

26

27 ○○

28

29 機械危險因子 電氣危害 電氣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災害類型:感電、火災、爆炸。 接觸導電元件 接近高壓電範圍 絕緣失效 電量過載 電路漏電
機械危險因子 電氣危害 電氣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接觸導電元件 接近高壓電範圍 絕緣失效 電量過載 電路漏電 接地不良 產生靜電 異常升溫 災害類型:感電、火災、爆炸。

30 機械危險因子 溫度危害 溫度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異常溫度物質材料 異常溫度作業環境 災害類型:與高溫低溫之接觸、火災、爆炸。

31 機械危險因子 溫度危害 高溫作業 於鍋爐房或鍋爐間從事之作業 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高溫作業應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高血壓、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無汗症、腎臟疾病、廣泛性皮膚疾病。

32 機械危險因子 溫度危害 低溫作業 製冰業 冷凍作業 低溫作業應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高血壓、風濕症、支氣管炎、腎臟疾病、心臟病、周邊循環系統疾病、寒冷性蕁麻疹、寒冷血色素尿症、內分泌系統疾病、神經肌肉系統疾病、膠原性疾病。

33 機械危險因子 噪音危害 噪音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噪音作業應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心血管疾病、聽力異常。
機械危險因子 噪音危害 噪音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機械 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 噪音作業應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心血管疾病、聽力異常。

34 機械危險因子 噪音危害 噪音危害控制 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 音之機械,應予以適當隔離,並與一般工作場所分開 為原則。 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採消音、密閉、振動隔 離或使用緩衝阻尼、慣性塊、吸音材料等,以降低噪 音之發生。 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 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

35 機械危險因子 噪音危害 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 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
機械危險因子 噪音危害 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 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 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 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 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噪音超過九十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 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36 機械危險因子 振動危害 振動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全身振動作業:公車、計程車、卡車、捷運、火車、船舶、飛機等作業。
機械危險因子 振動危害 振動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全身振動 局部振動 全身振動作業:公車、計程車、卡車、捷運、火車、船舶、飛機等作業。 局部振動作業:電鑽、鏈鋸、破碎機等作業。 振動作業應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周邊神經系統疾病、周邊循環系統疾病、骨骼肌肉系統疾病。

37 機械危險因子 輻射危害 輻射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機械危險因子 輻射危害 輻射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游離輻射:射線、X射線、射線、射線、中子射線 等。 非游離輻射: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等。 游離輻射作業應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血液疾病、內分泌疾病、精神與神經異常、眼睛疾病、惡性腫瘤。 非游離輻射作業應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眼睛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

38 機械危險因子 材料物質危害 材料物質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製造機械的材料 機械處理、使用、排放的物質 災害類型:與有害物之接觸。

39 機械危險因子 人因性危害 人因性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災害類型:不當動作。 生理性危害:姿勢不良、施力不當、重複動作、休息 不足。
機械危險因子 人因性危害 人因性危害起因於下列狀況: 生理性危害:姿勢不良、施力不當、重複動作、休息 不足。 心理性危害:輪班、深夜工作、過勞、壓力等。 災害類型:不當動作。

40 參、機械事故定義

41 職災與機械安全 我國製造業各子行業的職災分佈(94年至99年),前五位都和機械加工有緊密關係的行業,分別為: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8.76%) 金屬製品製造業(7.21%) 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5.74%) 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4.32%) 金屬基本工業(3.78%) 以上的統計數字均顯示機械安全對勞工職災有決定性的影響。 數據為六年的失能傷害次數百分比平均值

42 職災與機械安全 94年至99年 全製造業 職災類型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43 職災與機械安全 94年至99年 全製造業 受傷部位分佈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44 職災與機械安全 94年至99年 全製造業 媒介物分佈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45 機械的危險性 機械性危險 電氣性危險 異常溫度的危險 噪音危險 振動危險 游離輻射和非游離輻射的危險 使用材料或物質所引起的危害 人因性危害

46 機械性危險 機械性危險是由於機械元件、工具或工件的機 械運動,或是固體或液體噴射所造成的物理性 危害。
機械性危險的基本型式包括擠壓危險、剪斷危險、切斷危險、絞入危險、陷入危險、衝擊危險、刺傷危險、磨擦危險、高壓液體噴射危險、絆倒或跌倒危險等。

47 電氣性危險 電氣的危險會導致人員感電或設備起火燃燒,引起人員 傷害或損害健康,或是機械損壞,其原因包括:
(1) 人員接觸到導電元件(常態下帶電元件) (2) 人員接觸到非常態導電元件(尤其是指絕緣破壞或失效狀態) (3) 在高電壓範圍內人員接近導電元件 (4) 非預期使用條件的絕緣物質 (5) 靜電效應 (6)過載、溫升、接地不良、保護協調不當

48 異常溫度的危險 異常溫度的危險包括接觸異常溫度的物體或材料,熱 源的輻射熱及火燄或爆炸所造成的燒傷或灼傷;或是人 員在過冷或過熱的環境下執行作業,造成危害健康的影 響。

49 噪音危害 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機械以及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
(1)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採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尼、慣性塊、吸音材料等,以降低噪音之發生。 (2)勞工作業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 (3)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之連續性噪音。

50 振動危害 全身振動 (1)公車、計程車、卡車、捷運、火車、船舶、飛機等作業 。 局部振動 (1)電鑽、鏈鋸、破碎機等作業。

51 使用材料或物質所引起的危害 機械所處理、使用、或排放的材料或物質和用來製 造機械本身的材料或物質都有可能產生危險,包括 :
(1)由於接觸、皮膚滲透、吸入、或食入具有毒性、 腐蝕性、刺激性的液體、氣體、燻煙、粉塵、蒸氣 和灰塵等物質; (2)不相容的材料或物質造成反應,所引起的毒性、腐蝕性物質,或是火災和爆炸的危險;生物性(如黴菌)和微生物性(如細菌)的危險。

52 人因性危險 設計機械時忽略人體工學的原則,使得機械 和人體特性和能力配合錯誤,導致: (1)生理性危險:如不良的姿勢、不當的施力、
或連續重復性的動作,導致人員骨骼肌肉不良 的影響 (2)心理性危險:在機械的使用範圍內操作、監 控、或維修機械時,因心智負擔過重、壓力過 大,造成心理及生理的交互影響;人為疏失。

53 肆、機械安全相關法規

54 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第六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第七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第八條: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55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章:機械災害防止 第一節:一般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章:機械災害防止 第一節:一般規定 振動防止 動力遮斷裝置 緊急制動裝置 傳動帶防護裝置 動力傳動轉軸防護裝置 移動裝置之防護 標示 上鎖

56 一般規定 第四十二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第四十三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用於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雇主對於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但裝有適當防護物,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不在此限。

57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但連成一體之機械,置有共同動力遮斷裝置,且在工作中途無須以人力供應原料、材料及將其取出者,不在此限。 前項機械如係切斷、引伸、壓縮、打穿、彎曲、扭絞等加工用機械者,雇主應將同項規定之動力遮斷裝置,置於從事作業之勞工無須離開其工作崗位即可操作之場所。 雇主設置之第一項動力遮斷裝置,應有易於操作且不因接觸、振動等或其他意外原因致使機械驟然開動之性能。

58 一般規定 第四十五條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第四十七條雇主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第四十八條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運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59 緊急停止開關 緊急壓按後鎖住 旋轉後彈回 若有按鈕盒,須高於按鈕盒

60 安全桿、安全繩 安全桿 安全繩

61 一般規定 第四十九條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62 一般規定 第五十條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柵、掩蓋護網或套管。 二、因位置關係勞工於通行時必須跨越轉軸者,應於跨越部分裝置適當之跨橋或掩蓋。

63 未設置護圍之意外災害 1. 97 年 5 月,一名 38 歲勞工,於進行浪板生產工作時,因生產機器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裝置,致胸部遭運轉中之機器平台夾住,傷重致死。 2. 93 年 11 月,一名 31 歲勞工,從事機器殘膠吸除的作業,因該機器傳動輪捲入點未設置護圍等安全裝置,在作業時因重心不穩跌倒遭該傳動輪捲入致死。 3. 91 年 5 月,一名 39 歲勞工進行中空成型機操作調整時,機械正處於高速運轉的狀態,而中空成型機機械臂出殼動作完成拉回後,死者頭部閃避不及被夾死亡,現場未設置任何防護裝置。

64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一條 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
第五十一條 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 一、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 二、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方向應一律向左或向右,並加標示。 三、應有防止傳動帶自行移入定輪之裝置。 第五十四條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65 一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第五十六條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66 寬鬆衣物造成意外災害 2. 93 年 1 月,一名 27 歲勞工,於從事清掃作業時因所著夾克工作服過大,不慎被冷卻器馬達上的齒輪與惰輪間所形成之夾捲點捲入,經送醫傷重不治。 3. 91 年 5 月,一名 49 歲勞工,欲排除運轉中輸送帶內側雜物,將手伸入至輸送帶內側,瞬間手套連同手臂,被輸送帶與帶輪之間之捲入點捲入,經送醫不治。

67 衣物寬鬆的危險2 96 年 2 月,一名 34 歲勞工,利用染色機收布時,因穿著套頭連帽外衣,靠近染色機時,帽子不慎被操作桿把手捲入,造成頸部扭緊缺氧致死。 95 年 2 月,一名 49 歲勞工,從事桌巾平燙作業時,脖子上圍繞著金黃色絲巾,被平燙機之傳動軸捲住致死。 95 年 1 月,一名 42 歲勞工,於鋼模開孔前以鐵鏟補充混凝土時,因寬鬆衣物被離心機之傳動軸捲入致死。

68 Lock out(斷電上鎖)

69 上鎖

70 Lock out / Tag out (斷電上鎖/掛籤程序)

71 未停機或標示上鎖之意外災害 96 年 11 月,一名 50 歲勞工,於未將預拌混凝土車停止運轉下,進行混凝土結塊清除作業,被拖入入料口狹縫內壓夾致死。 95 年 4 月,一名 48 歲勞工,於獨自操作製磚設備時,因發現磚瓦夾坏機 動作異常,在未停止設備運轉下,用手清除磚瓦夾坏機內之黏土塊,未留意到身體遭感應器感測到,夾具向下移動夾住死者致死。 94 年 10 月,一名 42 歲勞工,因維修時未確實執行「先行切斷設備電源,並掛籤標示」之安全措施規定,以致於同事因未見開關掛有標籤告示而逕行啟動機器,造成死者被夾於輸送帶與護罩間不幸死亡。

72 3.1 危險性機械 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 升降機 營建用提升機 吊籠
1.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者,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規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應經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 2.用於大型材料移動使用。 3.常用於業界,如機械相關工廠。

73 2.2 危險性機械 第88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第89條雇主對於各種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制。 第90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第91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有至少保持○.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者,應保持○.○五公尺以上距離;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第92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第96條雇主對於升降機,應設置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剎車及其他安全裝置。 第 條 雇主對於起重升降機具之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起重升降機具有關安全規 第 一 節 起重升降機具 第 四 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則辦理。 辦理。 第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 制。 第 條 雇主對於各種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限 第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有至少保持○.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 第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 ,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者,應保持○.○五公尺以上距離;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 從事前項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為防止吊掛物掉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第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 一、吊掛物使用吊耳時,吊耳設置位置及數量,應能確保吊掛物之平衡。 三、使用吊索(繩)、吊籃等吊掛用具或載具時,應有足夠強度。 脫落。 二、吊耳與吊掛物之結合方式,應能承受所吊物體之整體重量,使其不致 第 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 ,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 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 高人數,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 第 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之最 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第 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 第 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應設置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剎車及其他安全裝置。 以上。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鉤環及附屬零件,其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應在四 第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所使用之吊掛構件,應使其具足夠強度,使用之吊鉤或 二、斷面直徑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 一、延伸長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 第 條 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三、有龜裂者。 第 條 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四、已扭結者。 吊掛用具。 第 條 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鉤、鉤環、鏈環,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用具: 第 條 雇主不得使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 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環首、壓縮環首者,不能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第 條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或編結 法規規定辦理。 第 條 起重升降機具設備及有關措施,除依本節之規定外,並應依其他相關勞工

74 危險性設備-鍋爐(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4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第17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二、過熱器使用之安全閥,應調整在鍋爐本體上之安全閥吹洩前吹洩。 三、釋放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四、壓力表或水高計應避免在使用中發生有礙機能之振動,且應採取防止其內部凍結或溫度超過攝氏八十度之措施。 五、壓力表或水高計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六、在玻璃水位計上或與其接近之位置,應適當標示蒸汽鍋爐之常用水位。 七、有接觸燃燒氣體之給水管、沖放管及水位測定裝置之連絡管等,應用耐熱材料護 八、熱水鍋爐之回水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第二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第8條 雇主應將鍋爐安裝於專用建築物內或安裝於建築物內以障壁分隔之場所(以下稱為鍋爐房)。但移動式鍋爐、屋外式鍋爐或傳熱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之鍋爐,不在此限。 第9條 雇主對鍋爐之基礎及構架,應使鍋爐安裝維持穩固與防止發生基礎沉陷及構架扭曲,並妥為安全設計及維護。 第10條 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雇主對於鍋爐最頂端至鍋爐房頂部之天花板、樑、配管或其他鍋爐上方構造物之間,應維持一點二公尺以上之淨距。但對於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之檢查、調整或操作等無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豎型鍋爐或本體外側未加被覆物之鍋爐,由鍋爐外壁至牆壁、配管或其他鍋爐側方構造物等之間,應維持四十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但胴體內徑在五百毫米以下,且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之鍋爐,其淨距得維持三十公分以上。 第12條 雇主對於鍋爐及其附設之金屬製煙囪或煙道,如未裝設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其外側十五公分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但可燃性物料以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不在此限。 第13條 雇主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儲存燃料時,固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一點二公尺以上,液體燃料或氣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二公尺以上。但鍋爐與燃料或燃料容器之間,設有適當防火障壁或其他同等防火效能者,其距離得縮減之。 第14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相當等級以上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一、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具有甲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但各鍋爐均屬貫流式者,得由具有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為之。 二、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指派具有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但各鍋爐均屬貫流式者,得由具有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為之。 三、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未滿五十平方公尺者,應指派具有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 第15條 雇主對於同一鍋爐房內或同一鍋爐設置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鍋爐者,應依下列規定指派鍋爐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鍋爐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 一、貫流鍋爐:為其傳熱面積乘十分之一所得之值。 二、對於以火焰以外之高溫氣體為熱源之廢熱鍋爐:為其傳熱面積乘二分之一所得之值。 三、具有自動控制裝置,其機能應具備於壓力、溫度、水位或燃燒狀態等發生異常時,確能使該鍋爐安全停止,或具有其他同等安全機能設計之鍋爐:為其傳熱面積乘五分之一所得之值。 前項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方式,得依下列規定減列計算傳熱面積: 一、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動態。 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 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 五、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機能一次以上。 六、確保鍋爐水質,適時化驗鍋爐用水,並適當實施沖放鍋爐水,防止鍋爐水之濃縮。 七、保持給水裝置機能正常。 八、檢點及適當調整低水位燃燒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 九、發現鍋爐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第16條 雇主應使鍋爐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 第一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 置有鍋爐作業主管者,雇主應使其指揮、監督操作人員實施前項規定。 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一點零三倍以下吹洩;具有釋壓裝置之貫流鍋爐,其安全閥得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之一點一六倍以下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二、過熱器使用之安全閥,應調整在鍋爐本體上之安全閥吹洩前吹洩。 三、釋放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四、壓力表或水高計應避免在使用中發生有礙機能之振動,且應採取防止其內部凍結或溫度超過攝氏八十度之措施。 五、壓力表或水高計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六、在玻璃水位計上或與其接近之位置,應適當標示蒸汽鍋爐之常用水位。 七、有接觸燃燒氣體之給水管、沖放管及水位測定裝置之連絡管等,應用耐熱材料防護。 八、熱水鍋爐之回水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第17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在作業場所入口明顯處設置禁止進入之標示。 二、非有必要且無安全之虞時,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之危險物及易燃物品。 三、置備水位計之玻璃管或玻璃板、各種填料、修繕用工具及其他必備品,以備緊急修繕用。 四、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如屬移動式鍋爐,應將檢查合格證影本交鍋爐操作人員隨身攜帶。 五、鍋爐之燃燒室、煙道等之砌磚發生裂縫時,或鍋爐與鄰接爐磚之間發生隙縫時,應儘速予以適當修補。 第18條 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並應依下列規定為安全管理: 第19條 雇主於鍋爐點火前,應使鍋爐操作人員確認節氣閘門確實開放,非經燃燒室及煙道內充分換氣後,不得點火。 第20條 雇主應改善鍋爐之燃燒方法,避免鍋爐燃燒產生廢氣滯留室內,並應於鍋爐房設置必要之通風設備或採其他排除廢氣措施。但無廢氣滯留之虞者,不在此限。 前項鍋爐通風設備之排煙裝置、排煙風管、逆風檔及鍋爐房之防火區劃等,應依建築管理法規及消防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21條 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沖放鍋爐水時,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使單獨一人同時從事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 第22條 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並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以防止累積水垢。 第23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或其燃燒室、煙道之內部,從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鍋爐、燃燒室或煙道適當冷卻。 二、實施鍋爐、燃燒室或煙道內部之通風換氣。 三、鍋爐、燃燒室或煙道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五、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危害防止、通報、緊急應變及搶救等必要措施。 第24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八九七小型鍋爐之規定。 第25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之壓力吹洩。但小型貫流鍋爐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75 危險性設備 鍋爐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76 2.2 危險性設備-壓力容器(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6條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 第28條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 一、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動態。 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 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 五、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 六、保持冷卻裝置之機能正常。 七、發現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配管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第三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第26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 前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 第27條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專業知識經驗者,擔任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 一、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動態。 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 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 五、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 六、保持冷卻裝置之機能正常。 七、發現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配管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第28條 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 第29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初次使用、變更操作方法或變更內容物種類時,應事前將相關作業方法及操作必要注意事項告知操作勞工,使其遵循,並由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或指派專人指揮、監督該作業。 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一點零三倍以下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二、壓力表應避免在使用中發生有礙機能之振動,且應採取防止其內部凍結或溫度超過攝氏八十度之措施。 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第30條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將壓力容器適當冷卻。 二、實施壓力容器內部之通風換氣。 三、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四、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五、置監視人員隨時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立即採取危害防止、通報、緊急應變及搶救等必要措施。 第31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從事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32條 雇主對於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七小型壓力容器之規定。 第33條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之壓力吹洩;第五條第三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77 資料來源 編撰者: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所 徐嘉偉 老師 參考資料: 1.機械設備與安全(102年編修)
徐嘉偉 老師 參考資料: 1.機械設備與安全(102年編修) ─大專校院實驗場所安全衛生考試中心 編 2.機械設備與安全(100年編修)


Download ppt "機電安全及危害防止 D1基本概念 使用指引 教材對象:"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