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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15日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簡介 報告人: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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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9月15日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簡介 報告人: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金門縣政府

2 簡報大綱 一、建築管理之目的 二、施工管理之目的 三、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四、拆除工程之施工管理 五、新建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
六、新建建築工程竣工之要件 七、施工管理之迷失 八、竣工後巡查管理 結 語-

3 建築管理之目的 建築法第一條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維護公共安全 (二)維護公共交通 (三)維護公共衛生 (四)增進市容觀瞻

4 施工管理之目的 一、追求優質的施工品質 二、如期的在預算內完成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之人員角色:計有1.起造人;2.承造廠商;3.專任工程人員;4.監造建築師;5.工程主辦機關;6.建築工程主管機關;7.設計建築師;8.送件人員;9.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0.其他(專業技師)等共計約10類人員。

5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6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一) 起造人規定 1.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2.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
(一)  起造人規定 1.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2.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 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3.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 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 與責任。 4.建築工程案件中除申報施工勘驗事項外,皆由起造 人會同相關人等辦理。

7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二) 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 1.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 之建築師為限。
(二)  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 1.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 之建築師為限。 2.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 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 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建築師並負 連帶責任。 3.監造建築師應依法督導承造人按圖施工。 4.設計人與監造人不同者,案件如需辦理變更設計 應由原設計建築師辦理變更設計。

8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三) 承造人規定 1.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 之營造廠商為限。
(三)  承造人規定 1.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 之營造廠商為限。 2.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 工業。 3.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造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 責施工。

9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四) 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 1.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 之施工責任。
(四)  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 1.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 之施工責任。 2.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於現地查驗時應親 自到場。 3.公有建築物造價達5000萬以上應設置工地主 任。 4.每一案件得請假一次,委託具相同資格之專 業技師出席。

10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一、建築法 二、建築技術規則 三、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四、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 條例
五、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六、其他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主管之法令

11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一、建築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8.10.12.13.14.15條等共計7條條文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39.41條等共計2條條文 第五章 施工管理 68.69等共計13條條文

12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一、建築法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70.70-1.72.73.77.77-2等共計6條條文 第八章 罰則
第 條等共計7條條文 第九章 附則 第 條等共計2條條文

13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二、建築技術規則 (一)建築線(含道路) (二)停車空間 (三)防火間隔 (四)樓梯規定 (五)窗台高度
(六)陽台高度及形式 (七)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八)衛生設備

14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三、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一)第 十五 條 建築工程使用道路 (二)第 十六 條 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工程告示牌
(一)第 十五 條 建築工程使用道路 (二)第 十六 條 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工程告示牌 (三)第 二十 條 開工之認定 (四)第二十一條 施工計畫書之內容 (五)第二十二條 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 (六)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竣工尺寸、高度誤差 (七)第三十一條 建築物主要設備

15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四、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 (一)第 五 條 擬定餘土處理計畫
(一)第 五 條 擬定餘土處理計畫 (二)第 七 條 餘土處理計畫應載明事項 (三)第 九 條 餘土處理紀錄表送請該主管建築 機關備查之時間點 (四)第 十 條 建築工程餘土處理之抽查及月報 (五)第 十一 條 未依報備地點棄置餘土或違規棄 (六)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罰責 (七)土石方媒合 (八)土石方申報相關及流程

16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五、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一)第 二 條 開工應檢附文件 (二)第 四 條 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檢附文件
(一)第 二 條 開工應檢附文件 (二)第 四 條 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檢附文件 (三)第 五 條 變更起、承或監造人應檢附文件 (四)第 六 條 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文件 (五)第 八 條 未申報勘驗先行動工之處理程序 (六)第 十 條 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 (七)第二十八條 開挖時,其擋土安全措施作業 (八)第 三十 條 於施工中發生損壞鄰房事件時

17 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簡介 六、其他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主管之法令 (一)消防法系 (二)環境保護法系 (三)電力法系 (四)電信法系
(五)自來水及汙水管線相關規定 (六)其他

18 建築工程之分類 一、建造執照 (一)供公眾使用 (二)非供公眾使用 二、雜項執照 三、拆除執照 四、變更使用執照 (一)需施工之案件
(二)免施工之案件 五、室內裝修 六、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 (一)申請許可案件 (二)申請雜項執照案件

19 施工管理之重點 一、環境安全 二、公共安全 三、工地安全 四、使用安全 1.空污;2.噪音;3.光害;4.其他
1.道路;2.行人;3.鄰房;4.鄰地 三、工地安全 1.假設工程;2.防墬措施;3.天地;4.其他 四、使用安全 1.按圖;2.養護;3.防水;4.避免二次施工

20 拆除工程之施工管理 取得拆除執照 申報開工之重點 一、檢附之文件
1.拆除執照; 2.申報書; 3.施工計畫書; 4.餘土處理計畫; 5.現地照片; 6.營造業承攬手冊;7.營造業開工查報表;8.空汙費;9.其他。 二、現場之安全措施 1.安全圍籬;2.工程告示牌;3.基地之排水系統;4.鄰房之安全措施;5.基地周邊之交通安全措施;6.其他。 申報開工 施工階段 申報竣工 取得竣工函

21 拆除工程之施工管理 取得拆除執照 申報竣工之重點 一、檢附之文件
1.拆除執照;2.申報書;3.無破壞公共設施證明書;4.餘土處理計畫;5.現地照片;6.營造業竣工查報表;7.空汙費確認單;8.其他。 二、現場之查驗重點 1.建物是否已拆除完竣;2.安全圍籬是否已移除;3.基地周邊環境是否整理;4.公共設施是否無破壞或已復原;5.其他列管事項。 申報開工 施工階段 申報竣工 取得竣工函

22 新建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 取得建造執照 一、建造執照 二、申報書 三、施工計畫書 四、餘土處理計畫 五、五大管線圖說核准函
六、綠建築(候選證書)圖說核准函 七、鑑界資料 八、結構計算(含配筋圖) 九、現地照片 十、營造業承攬手冊 十一、其他(道路等) 申報開工 施工階段 申報竣工 取得竣工函

23 新建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 取得建造執照 一、放樣勘驗現地查驗重點 1.建築線位置 2.地界(放樣基準)點 3.建築物位置尺寸 4.基地環境
5.柱位位置 6.基地高程 7.是否使用道路或鄰地 備註: 1.專任工程(工地主任)人員 申報開工 施工階段 申報竣工 取得竣工函

24 新建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 取得建造執照 二、樓版勘驗現地查驗重點 1.施工圍籬 2.工程告示牌 3.建築物規模 4.主要結構 5.配筋抽驗
6.工地安全措施 7.基地環境 備註: 1.專任工程(工地主任)人員 2.自來水圖說審查函 申報開工 施工階段 申報竣工 取得竣工函

25 新建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 取得建造執照 三、竣工查驗--- 檢附文件重點 1.申報書 申報開工 施工階段 申報竣工 取得使用執照 2.建造執照
3.無破壞公共設施證明書 4.門牌編定證明書(含清冊) 5.鋼筋無輻射汙染切結書 6.五大管線竣工證明文件 7.餘土處理計畫文件 8.空汙費竣工確認單 9.公寓大廈等相關資料 10.竣工圖 11.竣工照片 12.防火及避雷性能證明文件 13.其他 申報開工 施工階段 申報竣工 取得使用執照

26 新建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 取得建造執照 三、竣工查驗--- 現地查驗重點 1.建築線位置 2.建築物規模尺寸 3.立面及平面現況與圖說內容
4.主要結構 5.主要設備 6.室內隔間 7.都市計畫開發審議內容 8.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9.基地環境 10.其他 申報開工 施工階段 申報竣工 取得使用執照

27 新建建築工程竣工之要件 一、主要結構 梁柱、樓版、屋頂、基礎…等 二、主要設備
停車空間、消防設備、避雷設備、污物、污 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設備、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附設之停車空間。 三、室內隔間 室內分間牆、1.2公尺以上之固定式隔屏 四、基地環境 開口部、環境整理、外牆防水工程 五、其他用途如旅館、商場等之工程

28 施工管理之迷失 一、民法792條之適用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 得請求償金。 二、出錢不一定是專業者 三、工程無法鄉愿,程序及證據要保全 四、省小錢花大錢,得不償失 五、預留二次施工,可能是幫助犯 六、損鄰事件之處理

29 竣工後巡查管理 一、取得使用執照後之巡查 核發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至少2次 二、二次施工之查報 民眾舉報、公務部門查報 三、違建之處理
勒令停工、限期恢復或拆除、罰鍰、移送法辦 四、違規使用之裁罰 限期恢復或拆除、罰鍰

30 結語 一、程序 二、安全 三、品質 四、如期

31 簡報完畢 恭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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