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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職災相關法規與實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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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內 容 大 綱 Part 1 勞保給付通則 Part 2 勞保給付實務 Part 3 職保法補助通則 Part 4 職保法補助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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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勞保 給付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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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定義 ◎何謂職業災害? 以「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判斷。
職業災害之定義: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 勞保職業傷病之認定: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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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職災保障體系 重建 預防 補助 職災勞工 保護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動檢查法 勞保預防職業病 健康檢查 職業訓練法 就業服務法
勞保預防職業病 健康檢查 職業訓練法 就業服務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重建 預防 職災勞工 保護法 補助 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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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職災補償制度 + + 勞動基準法 (雇主責任)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工保險條例 (補充性補助) (風險分攤)
未加保勞工,雇主依勞基法規定補償;未補償者依職保法給予失能、死亡補助+生活津貼、死亡家屬補助。 同一事故依勞保條例規定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抵充。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補充性補助) 勞工保險條例 (風險分攤) + 有加保勞工,勞保失能、死亡給付+職保法生活津貼、死亡家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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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的種類 勞工保險 給付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普通事故 失能給付 老年給付 死亡給付 職災醫療給付 職業災害 傷病給付
死亡給付(含失蹤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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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通則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三種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 其他現金給付: 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 同時受僱2個以上投保單位 :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同月份有2個以上投保薪資:除前述規定外,以最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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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新舊制之銜接 被保險人於年金施行前發生老年、失能、 死亡三種事故,未逾2年請求權之時效者
(擇優發給) 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 請領給付時之規定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 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 付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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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通則 重要事項 請求權時效: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限制。
三種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申請項目: 確實勾選年金或一次給付之「申請給付項目」 ,如有更改,更改處須蓋妥被保險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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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勞保 給付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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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職災傷病 ˙經門診或住院治療不能工作致未能 給 付 取得原有薪資
給 付 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舉例 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以70%發放,第2年起以50%發放,最多請領2年,最多可領442,380元 【30,300÷30×70%×365(日)+30,300÷30×50%×3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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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 發生職災 4天 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70%月投薪資 2年 50%月投薪資 職災傷病 給 付 實例
給 付 實例 張三於98年4月20日發生職災事故,當時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因職傷事故無法工作,期間公司未給予全薪,共請假53日,則傷病給付可核發49,000元。 【(42,000元÷30)×70%×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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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傷病給付 注意事項 1 傷病給付按日計算,傷病期間超過15日,以15日為1期,於期末請領。須長期治療者,可分次請領,亦可在恢復工作後1次請領。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的傷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失能、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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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失能一次金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可選擇) 失能一次金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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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依身體失能部位 給付標準 12種 失能種類 15等級 220個失能項目
「精神」 、「神經」 、「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 、「下 肢」 依身體失能部位 15等級 220個失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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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合理治療期間 機能性失能 精神失能 → 2年 神經、咀嚼嚥下及語言、胸腹部臟器失能→ 6個月
例如 精神失能 → 2年 神經、咀嚼嚥下及語言、胸腹部臟器失能→ 6個月 脊柱、醜形、皮膚及上下肢關節失能→ 1年 ★手術者以最後一次手術日起算治療期間 器質性失能 → 切除出院之日 → 初次洗腎之日 尿毒洗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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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4,000元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舉例 張小姐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0,208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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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給付標準 加發眷屬補助
舉例 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有眷屬2人, 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25%×2) =15,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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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給付標準 併計國保年資 ★依勞、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勞保失能年 金」及「國保身心障礙年金」
★依勞、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勞保失能年 金」及「國保身心障礙年金」 舉例 吳先生勞保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元;另有國保年資5年,月投保金額17,280元。 每月可領「勞保失能年金」金額: 32,000×20×1.55%=9,920元。 每月可領「國保身心障礙年金」金額: 17,280×5×1.3%=1,123元。 每月合計:11,04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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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失能一次金 失能等級共分1~15級。
★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者,最低第15級,發給30日,最高第1級,發給1,200日。 ★因職災傷病致失能者,增給50%,即最低45日,最高1,800日。 ★最高給付上限為第1等級之給付標準。 舉例 李小姐發生職傷,治療後遺存障礙,經評估失能等級為第7等級,其審定失能日起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則其可請領失能給付金額為: (32,000元÷ 30)× 660日=7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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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持逕寄證明書洽投保單位辦理請領手續
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注意事項 欲申請失能給付 洽適當層級之健保醫療院所診斷出具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由醫院開具後 5日內逕寄勞保局 被保險人持逕寄證明書洽投保單位辦理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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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注意事項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本人 申請加發眷屬補助 填具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填具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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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 + 請領資格 本人死亡給付 (含失蹤津貼)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請領方式 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 遺屬津貼 (98.1.1前有年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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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失蹤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其家屬得請領失蹤津貼給付。 給付標準 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失蹤之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1次,至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前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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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遺屬津貼 喪葬津貼 普通傷病死亡 職災傷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發給10個月 發給20個月 發給30個月 年資未滿1年 年資滿1年未滿2年 年資滿2年 職災傷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 *應檢具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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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遺屬年金 給付標準-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最低保障:3,000元 ★職災死亡:除發給年金外,加發1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舉例1 李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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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給付標準-2 遺屬年金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可選擇) (可選擇) 差額給付 遺屬年金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依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發給 ★最低保障:3,000元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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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舉例2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5+4/12)×1.55% ×(1+25%×2) =18,846元 舉例3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之50%: 6,282元 每月年金金額: 6,282×(1+25%×2)=9,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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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受領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1、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請求權之行使-1 1、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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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3、第2順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請求權之行使-2 3、第2順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1)第1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2)第1順序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提出放棄請領書。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1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嗣後如第1順序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條件時,即停發,並由第1順序遺屬請領;但已發放第2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1順序遺屬亦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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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資格-1 一、配偶 :
年滿55歲, 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二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二、子女: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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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資格-2 三、父母、祖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四、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子女條件之一者。 五、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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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停發 (1)配偶: 再婚。 不符合前述配偶資格之條件。
(2)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前述遺屬資格之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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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職災醫療給付 請領資格 1.加保有效期間發生職災,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2.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災,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3.加保有效期間發生職災,退保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保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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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職災醫療給付 給付標準 免繳交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住院30天內膳食費及一般治療 飲食費減半 以勞保就醫 以勞保就醫 發生職災
以健保就醫 以健保就醫 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及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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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實務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檢查對象 實際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25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且最近加保年資至勞保局受理申請日止,連續滿1年者。 每年得申請本項檢查1次,即每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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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職災保護法 補助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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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91年4月28日起施行,提供職災勞工另一層保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論有沒有參加勞保,均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各項補助。
職災勞工補助特色 補助性質類似社會救助 涵蓋已加保及未加保勞工,補助年限不同 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保障 以成殘、重殘或死亡案件為主要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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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申請勞保職災醫療、傷病、殘廢、死亡給付
工 保 護 法 各 項 補 助 雇主 未補償 殘廢補助 受僱 勞工 死亡補助 未加 勞保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自營作 業勞工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按月 發給 職災 勞工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看護補助 請先申請勞保職災醫療、傷病、殘廢、死亡給付 器具補助 一次 發給 已加 勞保 家屬補助 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續保保險費補助 事業 單位 僱用職災 殘障勞工 從事工作必要之 輔助設施補助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 事業單位 職訓機構 相關團體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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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及核發辦法修正重點說明 97年5月1日公布 97年5月3日施行 生活津貼補助標準: 1千元→1千5百元 2千元→2千5百元
4千元→5千元 6千元→7千元 看護補助: 8千元→1萬元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論其殘廢等級,訓練期間每月補助1萬2千元。 輔助器具補助項目:41→95項,每年以補助4項為限,總金額以6萬元為限 。 家屬補助→免附清寒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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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職災保護法 補助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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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請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期滿或殘廢給付 自受理當月發給,有勞保合計以補助5年為限;未加勞保以補助3年為限。
每屆滿1年,檢具3個月內殘廢診斷書辦理續領 殘廢等級:符合第1至15等級 每月發給金額 第1至3等級喪失全部工作能力 7,000元 第2至7等級或合併升等為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5,000元 第8至10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2,500元 第11至15等級或尚未成殘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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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案例 A先生在鐵工廠工作年資24年,因長期噪音環境致雙耳聽力障害,申請勞保職業病殘廢給付。
96年1月申請生活津貼,本局受理當月起按月發2千元。 96年12月檢具勞保殘廢診斷書申請續領,經查其殘廢等級加重達第7等級,本局自97年1月起按月改給4千元。97年5月起改發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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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請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期滿或殘廢給付 自受理當月發給,有勞保合計以補助5年為限;未加勞保以補助3年為限。
每屆滿1年,檢具3個月內殘廢診斷書辦理續領 殘廢等級:符合第1至7等級 每月發給金額 第1至3等級喪失全部工作能力 7,000元 第2至7等級或合併升等為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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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案例 清潔工趙媽,在工作時因地板濕滑跌倒,頭部撞地昏迷,經過1年治療,左側肢體遺有障害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趙媽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及殘廢給付案,本局核定職災殘廢給付第7等級計660日。 本局主動通知趙媽申請生活津貼,自95年3月受理當月起按月發給生活津貼4千元。 96年2月檢具勞保殘廢診斷書續領第2年,經審查其殘等加重符合第7項第3等級,自96年3月起按月改給生活津貼6千元。【續領第3年時,如殘等不變,則自97年5月起改發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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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辦或政府立案訓練機構之 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辦或政府立案訓練機構之 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未領其他訓練津貼、職業疾病或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按實際參訓起迄期間,以30日為一個月核算發放,每月發給新台幣12,000元。 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 (1)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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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案例 黃先生工作中右手遭重物壓傷,治療終止,右上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殘等第7等級,勞保職災殘廢給付已核付660日。
黃先生自97年5至7月止,於私立中華短期電腦補習班接受職業訓練3個月,每月訓練時數100小時,同期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本局核定於訓練期間發給生活津貼每月12,000元,合計發給3個月,共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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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補助 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領取相同輔具器具類別之補助。
補助標準依照「職災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之器具類別及補助金額。 除人工電子耳、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桌上型擴視機外,每年以補助4項輔具為限,補助總金額每年以6萬元為限。 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具證明於所載需用輔助器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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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補助案例 勞工甲先生於公出途中發生車禍受傷,造成呼吸衰竭、脊椎損傷合併四肢癱瘓,須長期臥床,購置「氣墊床」(檢具12,000元發票正本)申請器具補助。案經審查所附證明文件均符合規定,依標準表規定核付補助1萬元。 案例一 勞工乙先生因公出途中車禍致兩下肢骨折,購買「輪椅(檢具2,000元發票正本)」申請器具補助。案經審查核付補助2,000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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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補助 補助標準:每月壹萬元 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精神、神經障害系列、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1及第2等級障害標準。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補助標準:每月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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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補助案例 李先生受僱某營造公司,在工地工作時摔落致成植物人,經治療終止後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李先生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及殘廢給付,經查符合第5項第1等級,94年12月職災殘廢給付核付1,800日。 本局主動通知申請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自95年1月受理當月起按月發給生活津貼6千元及看護補助8千元。 95年11月檢具殘廢診斷書續領第2年,殘等未改變,自96年1月起按月發給生活津貼6千元及看護補助8千元。 96年9月接獲家屬通知李先生已於同年9月2日死亡,所請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自96年10月起停止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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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補助 補助標準:一次發給10萬元。 勞工因職災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 配偶、子女或父母。 家庭生活困難。
勞工因職災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 配偶、子女或父母。 家庭生活困難。 受領順位(1)配偶及子女(2)父母。 補助標準:一次發給10萬元。 自97年5月3日起申請家屬補助 免附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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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補助案例 案例一 劉先生服務某金屬公司擔任技術員,在工作中因操作機械發生意外死亡。
勞保被保險人遺屬得申請喪葬津貼5個月及40個月遺屬津貼。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家屬補助10萬元。 案例一 自營作業勞工李先生從事屋頂拆除工作,於工作中自高處墜落死亡,李先生沒有參加勞保,得由其未成年女兒申請家屬補助10萬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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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補助 未加保受僱勞工遭遇職災,治療終止符合勞保殘廢標準表第1至10等級,按勞保月投保薪資(96年7月1日起調高為17,280元),發給最低330至最高1800日。 應扣除勞工已領取勞基法職災殘廢補償金 (含雇主負擔保險費之商業保險理賠金)。 強制加保對象,處雇主殘廢補助同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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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補助案例 老魏在甲工廠擔任警衛,未參加勞保,96年1月巡視廠房自高處墜落致殘,雇主未給予職災補償。
97年2月治療終止,由醫師開具勞保殘廢診斷書並檢具受僱及職災相關證明申請殘廢補助,經審查其為受僱勞工遭遇職災,殘等達第3等級。 殘廢補助按勞保月投保薪資17,280元,核發1,260日共725,760元(17,280÷30×1,260) 另案申請身體障害生活貼,自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6千元,合計最長補助3年。【97年5月起改發7千元】 甲工廠僱用勞工共10人,為強制加保單位,本局依本法第34條但書規定,處雇主罰鍰計725,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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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補助 未加保受僱勞工遭遇職災死亡,按勞保月投保薪資( 96年7月1日起調高為17,280元),發給5個月喪葬補助 ,及40個月遺屬補助。
扣除已領取勞基法職災死亡補償金(含雇主負擔保險費之商業保險理賠金)。 受領順序(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 強制加保對象,處雇主死亡補助同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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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補助案例 康先生未婚受僱擔任遊覽車駕駛,雇主未幫他辦理參加勞保,96年10月於執行職務時發生車禍致死,雇主僅給予家屬職災死亡補償金共20萬元。 A:職災死亡補助777,600元,雇主僅給20萬元,不足577,600元,其母向本局申請死亡補助。 死亡補助標準計算 × 17,280元 45個月 = 777,600元 ─ = 777,600元 200,000元 577,600元 B:免檢具家境清寒證明申請家屬補助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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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保保險費補助 96.4.1續保 98.4.1 被保險人負擔20% 被保險人負擔50% 2年 93.4.1續保 96.2.9 98.2.9 被保險人負擔50% 被保險人負擔20% 2年 1 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但依 本辦法初次辦理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負擔20%, 其餘由專款負擔。 2 本辦法96.2.9修正生效前已繼續加保者,自96.2.9起2年內, 由被保險人負擔20% ,專款負擔80% , 自98.2.9起,各負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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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設施補助 (一)補助對象 (二)補助範圍
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1人以上且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二)補助範圍 所稱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就業能力之器具,含改善工作環境、設備、工作場所機具等。 身心障礙保護法第56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及非屬工作上專用之輔助器具,不在本補助申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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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助設施補助標準 事業單位得以僱用職災勞工之工作所在地為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合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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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類別 職業災害之研究。 職業疾病之防治。 職業疾病醫師之培訓。 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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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類別 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職務再設計。 職業輔導評量。 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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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預防及勞工職業重建補助 申請方式 應備書件:補助申請書及實施計劃書 申請期限:於每年2月或7月底前申請 注意事項:
單位申請各款補助,每年各以1個計畫,且每1計畫主持人1次以申請1個計畫為限。 實施計畫分3期辦理撥款,採期中及期末報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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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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