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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福利服務中心指標說明 ~會計及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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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福利服務中心指標說明 ~會計及財務管理~
政大會計系教授 許崇源

2 大綱 指標說明 會計 租稅 財務管理 揭露與改善 附表填寫說明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表3-受補助項目一覽表
表4-接受委辦業務一覽表 2

3 一、會計 1/5 2101會計制度-3級分 訂定之會計制度至少包括會計與出納應分別獨立作業、支出皆應經主管核處、經費收支分別記帳且有落實。
一、會計      /5 2101會計制度-3級分 訂定之會計制度至少包括會計與出納應分別獨立作業、支出皆應經主管核處、經費收支分別記帳且有落實。 有專責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機構記帳人員應具會計能力,至少為高職商科畢業以上或曾修習會計課程)。 訂定健全之會計制度且有落實。 3

4 一、會計      /5 2102會計報告-3級分 經董(理)監事會議決議之會計報告內容應包含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基金及餘絀變動表)等。 會計報告均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 會計報告經主管機關查核結果無誤。 若年度收入金額達3,000萬元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財務簽證。 4

5 一、會計 3/5 2103.簿籍(帳簿)設置-3級分 應設置日記帳及總分類帳。
一、會計      /5 2103.簿籍(帳簿)設置-3級分 應設置日記帳及總分類帳。 金融機構往來設有金融機構別明細紀錄並定期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銀行存款調節表)。 有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款及指定用途之捐款者,應設置專戶儲存並專款專用。 註1:受評當日機構應備100~102年各年度存摺或對帳單供查核,未附者本項以0級分計算 。 註2:有關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設置專戶儲存部份係新增基準,自公告後實施。 5

6 一、會計 4/5 2104.外來憑證-2級分 各項支出均依法取得政府規定之合法憑證(發票或收據)。
一、會計      /5 2104.外來憑證-2級分 各項支出均依法取得政府規定之合法憑證(發票或收據)。 交通費及伙食費得依法以經手人支出證明為合法憑證。 6

7 一、會計 5/5 2105.會計報告、簿籍(帳簿)及憑證保存情形-3級分 各項支出均依法取得政府規定之合法憑證(發票或收據)。
一、會計      /5 2105.會計報告、簿籍(帳簿)及憑證保存情形-3級分 各項支出均依法取得政府規定之合法憑證(發票或收據)。 交通費及伙食費得依法以經手人支出證明為合法憑證。 7

8 二、租稅      /3 2201.各類所得扣繳情形-2級分 給付各類所得均應依法扣繳。 扣繳金額均依規定繳付。 8

9 二、租稅 2/3 2202.扣繳憑單之填發與申報-3級分 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 於規定期限內為各類給付彚總申報。
二、租稅      /3 2202.扣繳憑單之填發與申報-3級分 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 於規定期限內為各類給付彚總申報。 編製各類給付扣繳稅款與申報金額調節表。 9

10 二、租稅      /3 2203.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2級分 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 10

11 三、財務管理 1/7 2301.預算執行-2級分 經費動支應按預算執行。 經費動支如未符預算應予以控管。
三、財務管理      /7 2301.預算執行-2級分 經費動支應按預算執行。 經費動支如未符預算應予以控管。 (1)支出超過預算時應予以管控,且有書面紀錄。 (2)年度收支決算總金額未達預算之80%時,應研提年度檢討且有完整紀錄,並提董(理)事會同意(設有監察人/監事者並提同意)。 11

12 三、財務管理      /7 2302.目的事業支出比例-3級分 目的事業支出應占支出合計之70%以上。 各項支出均屬合宜。 12

13 三、財務管理      /7 2303.經費支出處理-1級分 經費之支出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應全數開立支票或透過金融機構撥付。 13

14 三、財務管理 4/7 2304.現金(票據)收入處理-2級分
三、財務管理      /7 2304.現金(票據)收入處理-2級分 現金(票據)收入應於當日或次營業日全數解存金融機構,但積存金額未滿機構內部規定限額與距離機構專戶在規定里程以外者,最多得保管5日。 14

15 三、財務管理 5/7 2305.有價證券及印鑑分層管理制度 -2級分 訂有有價證券(含支票、存單)及印鑑之分層管理辦法。
三、財務管理      /7 2305.有價證券及印鑑分層管理制度 -2級分 訂有有價證券(含支票、存單)及印鑑之分層管理辦法。 印鑑由適當權責人員分別保管,有價證券應由專人管理。 15

16 三、財務管理 6/7 2306.財產管理-4級分 政府補助購置財產或代管財產均依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財產標示(固定黏貼於財產上可供識別處)。
三、財務管理      /7 2306.財產管理-4級分 政府補助購置財產或代管財產均依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財產標示(固定黏貼於財產上可供識別處)。 各項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均依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財產標示(固定黏貼於財產上可供識別處)。 有專人管理,每年至少盤點1次並有紀錄 列帳之財產清冊目錄應與資產負債表金額核對相符 16

17 三、財務管理 7/7 2307.捐贈財物之使用情形-2級分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管理辦法。
三、財務管理      /7 2307.捐贈財物之使用情形-2級分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管理辦法。 受贈財物之使用符合捐贈者指定用途(用途以所開立收據為準)並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 受贈財物應有合理管理。 註1:指標2307與2402之辦法得合併訂定 註2:有關標準2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係為新增標準,自公告後實施。 17

18 四、揭露與改善     /4 2401.補助及委辦經費核銷-4級分 經費核銷應依規定期限辦理。 18

19 四、揭露與改善 2/4 2402.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4級分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徵信辦法。 開立收據予捐贈人。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揭露與改善     /4 2402.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4級分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徵信辦法。 開立收據予捐贈人。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開徵信: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至少每六個月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前項基本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及捐贈年月,有指定用途者應予載明。 19

20 四、揭露與改善 3/4 2402.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4級分
四、揭露與改善     /4 2402.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4級分 註1:法人附設機構,標準1、3、4得以其上級機構或基金會之運作狀況評分,但標準2相關資料仍應檢視評核受評機構執行狀況。 註2:指標2307與2402之辦法得合併訂定。 20

21 四、揭露與改善 4/4 2403.主管機關平時財務查核缺失之補正情形-2級分
四、揭露與改善     /4 2403.主管機關平時財務查核缺失之補正情形-2級分 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平時財務查核而列有缺失者,應依規定補正或繳回經費。。 註1:評鑑期間(100~102年)內未曾受查核者不適評,但應於申請不適評時一併提出。 註2:本項需由各級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21

22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1/3 流動資產係指現金及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3 流動資產係指現金及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基金係指指定用途之資產,如財團法人設立或增額基金之現金或金融資產等。 投資係指以投資為目的之資產,如上市櫃股票、債券、投資性不動產等。 不動產與設備係指以使用為目的之長期有形資產,如土地、房屋、運輸設備、電腦設備等。 法人往來/董事會/自然人往來係指法人支應之經費須返還者。 22

23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3 代管資產係指政府委託代管(公設民營機構/相對科目為受託代管財產餘額)、法人委託代管(法人附設機構/相對科目為受託代管財產餘額或永久/暫時受限制淨資產)或出租人委託代管(房地非自有/相對科目為受託代管財產餘額)。 流動負債係指一年內到期之負債。 永久受限淨資產係指依法或捐款人指定不可動用之金額,如設立或增額基金。依法減少或動用時,轉至未受限淨資產。 23

24 表1-資產負債一覽表   /3 暫時受限淨資產係指依法或捐款人指定特定用途或特定時間才可動用之餘額,餘額動用時轉入未受限淨資產,或依法律、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轉至永久受限淨資產。 未受限淨資產係指前期及本期收支餘絀之餘額,轉成永久受限淨資產或暫時受限淨資產者自本項移至該項目。 24

25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政府補助額度各欄位金額以「實際核銷金額」為 準。公益彩券補助依性質及來源納入「中央/社政」 或「地方/社政」項下各類計算。 內政部之經常門補助除教養機構服務費外,均納 入本項。 屬中央社政機關補助者,依表1「3.政府補助」前 4項類別填列。屬地方/社政機關(縣市政府社會 局/處)補助者,教養機構服務費(即人事費補 助)、設施設備費、活動費等,皆列於「社政/地 方」項下。另外,托育養護費係補助個人,另列 於「7.托育養護費」項下。 25

26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2/6 委辦費不含縣市撥付之托育養護費,係指方案委 託、公設民營等委辦之費用,以核銷之金額為準。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委辦費不含縣市撥付之托育養護費,係指方案委 託、公設民營等委辦之費用,以核銷之金額為準。 「公務預算」專供公立機構填寫,請填當年度預 算額度(含社福基金)。 「托育養護費」指機構因照顧個案而按月收取之 費用,區分為「個案或家屬自付」及「各級政府 支付」兩類來源,另機構若因本項收費所生「呆 帳」並以此對外募款所得之捐款請列入「2.捐款 收入」項下。 26

27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3/6 「服務對象繳費」指除每月托育養護費之外,機構對服務對象或其親屬收取耗材、參與活動等等費用。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服務對象繳費」指除每月托育養護費之外,機構對服務對象或其親屬收取耗材、參與活動等等費用。 「聯合勸募補助」請填報聯合勸募協助之人事費或其他方案補助金額。 法人支應之經費,毋須返還者為撥補,須返還者為往來。 其他項目請於欄位中說明內容。 27

28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4/6 交通費、慰問金等非補助機構而係透過機構代轉 給個案家屬之款項,列入「代收代支」,而非 「補助款」項下。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交通費、慰問金等非補助機構而係透過機構代轉 給個案家屬之款項,列入「代收代支」,而非 「補助款」項下。 目的事業「人事費」指院長(或主任)、副院長 (副主任)、社工、護理、教保、生服等專業人 員之人事費。專職會計、總務、秘書等人事費屬 行政管理項下。 「人事費-伙食費」指員工之定額伙食費或機構 提供之膳食成本,若未能區分則以員工及住民人 數之比例分攤計算; 「人事費-保險退休金」指 員工之團體保險金、雇主負擔之勞健保、雇主提 撥之6%勞退金。 28

29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目的事業之「業務費」指專業人員辦公室(含院長、副院長、社工、護理、教保、生服等專業人員辦公室)及文具用品、旅費、郵電費、水電費、保險費、稅捐、訓練費等支出。各項未與非目的事業項目分別列帳時,可依面積比、人數比計算。 設備費指設施設備維護、雜項購置、折舊、設施設備保險費、設施設備租金、修繕費等支出。 「材料費」指供服務對象直接使用之護理衛材、藥品、教材、教具等。 29

30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6 「獎勵金」指機構支付服務對象(非員工)之獎勵金、工作獎金等項目。
表2-收支概況一覽表   /6 「獎勵金」指機構支付服務對象(非員工)之獎勵金、工作獎金等項目。 行政管理之「事務費」指行政辦公室及設備之租金支出、文具用品、旅費、郵電費、修繕費、水電費、保險費、稅捐、訓練費等支出。各項未與目的事業項目分別列帳時,可依面積比、人數比計算。 30

31 表3-受補助項目一覽表 1/1 各年度實際核銷金額小計應與表2「收支概況表」 之4.「政府補助」一欄各年度小計一致。
表3-受補助項目一覽表   /1 各年度實際核銷金額小計應與表2「收支概況表」 之4.「政府補助」一欄各年度小計一致。 各級政府補助之「托育養護費」、「個案返家交 通費」因非屬對機構之實質補助不需填列於本表。 補助項目及內容一欄,請簡略填寫即可,各筆以 不超過15個字為原則。 核銷日期及文號請填補助單位同意核銷建檔結案 之日期及文號。 未曾接受任何補助之年度(如內政部所屬公立機 構),請於該年度第一筆資料空白處填註「本年 度未曾接受補助」。 31

32 表4-接受委辦業務一覽表 1/2 本表所稱委辦業務如個案管理、臨託、輔具中心 等等,不含縣市政府委託安置服務。
表4-接受委辦業務一覽表 /2 本表所稱委辦業務如個案管理、臨託、輔具中心 等等,不含縣市政府委託安置服務。 100年迄填表日止,各級政府委託受評機構辦理 之各項業務、服務均應於本表填報。各年度 (100、101、102)請自行小計,委辦經費小計 金額應等於「表2-收入-5.委辦費」之金額。金額 以實際核銷金額為準。 委辦內容概述請於15字以內概述。 32

33 表4-接受委辦業務一覽表 /2 若有以受評機構承辦委辦方案(或由母機構承辦 轉交受評機構辦理)者,無論有否運用受評機構 空間、人力,各欄位均應填列,以供主管機關稽 核比對。 未接受任何委辦業務之機構,請在第一列中擇空 白處填列「無受委辦業務」。 33

34 Q&A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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