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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勞動法 法學素養 20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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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勞動法 法學素養

2 第一題 有限公司甲有五名股東,言明各自出資十萬 元,但負責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後始終懶得去 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貨一 百萬元,結果貨拿到而不付錢,乙公司向股 東們要錢,五位股東都主張自己只負責償還 十萬元的出資額度

3 第一題 公司法§6: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公司法§19: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 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沒去登記,公司尚未成立。 公司法§19: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 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甲已經跑去跟人家買東西了、成立前的債務誰負責? 公司在確定前所為的營業,非公司的營業,只為另一合 夥事業,其對第三人所附債務應依合夥法例,負連帶清 償之責。 所以三人不可主張有限責任,皆對100萬負責。

4 第二題 公司可以使用下列的名稱嗎? 台北光華商場軟體開發公司、台南正宗光華 商場數位通訊公司
我很紅娛樂事業公司、我很紅公司(專賣卡 拉OK機器音響) 新聞局廣播事業公司、阿扁團隊印刷公司、 東方紅煙酒專賣店公司、美帝牛仔褲服飾公 司

5 第二題 公司法§18 第1.4項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6
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 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 妨害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6 二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 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公司名稱為不相同。 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 特取名稱相同 ,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公司名 稱中所標明之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 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 社之文字 。 二、二公司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 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 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 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 性質之文字。

6 第二題 台北光華商場「軟體開發」公司、台南正宗光華商 場「數位通訊」公司 我很紅娛樂事業公司、我很紅公司(專賣卡拉OK 機器音響)
已標明不同業務種類>>可以 PS.若未標明,正宗不正宗不算可資區別文字 我很紅娛樂事業公司、我很紅公司(專賣卡拉OK 機器音響) 尚不及「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的 程度

7 第二題 新聞局廣播事業公司 阿扁團隊印刷公司 東方紅煙酒專賣店公司 美帝牛仔褲服飾公司 >>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
>>OK 東方紅煙酒專賣店公司 美帝牛仔褲服飾公司

8 第三題 甲開立一張五十萬元的匯票給乙,作為向乙 購買畢卡索名畫一幅的代價;結果甲拿回家 一看,竟是乙的五歲小孩塗鴉之作,頓感氣 憤,其間乙為償還賭債,又將該紙匯票背書 轉讓給丙,丙在該匯票到期日屆至後,向甲 提示要求付款,甲以自己是被害人為由拒絕

9 第三題 為保護交易安全使票據便於流通,票據之原 因關係抗辯之存在於執票人與其前手間 票據法§13 所以甲之主張無理由。
票據債務人(甲)不得以自己(甲)與發票人 或執票人之前手(乙)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 執票人(丙)。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 不在此限。 所以甲之主張無理由。

10 第四題 甲簽發支票乙紙給乙,以付本月的房租,乙 背書轉讓給丙,作為訂婚的聘金,丙因為曾 向甲騙婚,拿了甲的戒指後落跑,今天卻又 倒霉被甲在路上撞見,只好拿乙給她的支票 給甲,甲一看竟然是自己開的票,極不爽之 下衝動向丁車行買了一部BMW,遠走南部、 不見世人,丁車行在支票遭退票後,向票據 上的背書人乙及丙追索求償,無奈遭拒

11 第四題 支票: 票據法 可以對甲追索,發票人甲必需負票據責任。 §126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130 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 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喪失追索權。 可以對甲追索,發票人甲必需負票據責任。

12 第五題 甲向乙購買中古車乙部,價值五十萬元,乙要 求甲須開立保障較高的本票,由於甲的銀行帳 戶存款不多,只好開立三張本票,一張為台灣 銀行本票十萬元,一張是文具店買的玩具本票 二十萬元,另一張則用法緒老師提綱紙的後面 書寫為本票字樣,面額二十萬元,本票到期後, 甲拒絕支付後兩張本票 本票只要符合成立要件(把該寫的寫一寫)三 張都有效!!

13 第六題 甲向乙買電腦一部,價值五萬元,甲開立一 張支票,發票日為五月一日,結果甲在五月 三日發現電腦內竟然沒有硬碟,經查乙在國 外渡假,還來不及向銀行提示支票,甲興奮 之餘趕緊向銀行撤銷付款委託

14 第六題 票據法135 票據法130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 付款之委託。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 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 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 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 後二個月內。

15 第七題 下列的保險契約可以嗎? 甲強烈支持與擁護阿扁,沒有阿扁就生活乏味、活不下去, 於是要求與保險公司訂定一保險契約,若阿扁在總統任內 被暗殺,可獲理賠一百萬元 甲喜歡賭馬,每日鑽研,四處探索內線消息;某日得知名 馬「我很會跑」將會被安排在下一次比賽奪冠,於是甲趕 緊買了一百萬的馬票,預計可中彩金一千萬元,甲深怕該 紙馬票遺失,發財夢碎,於是想為這張馬票購買保險一千 萬元 甲深愛女友乙,沒她會死,但女友很依賴媽媽及家中的小 狗,只要一日不見媽、不抱狗,便會極度憂鬱、瀕臨崩潰, 甲為使自己的一生幸福美滿,深恐乙的媽媽及小狗出了什 麼差池,於是購買保險,如媽媽及小狗出意外,甲可獲理 賠一百萬元

16 第七題 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 3 條 保險法第 14 條 保險法第 16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 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保險法第 14 條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 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17 第八題 甲買了一人壽保險,若身故可獲理賠一千萬元, 第一期的保費兩萬元必須於七月一日前支付,甲 遂開立一張發票日為6月25日的支票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因內部作業緣故,只能在6月28日去提 示支票,結果甲不幸於6月27日意外死亡,甲的 遺孀要求保險金的給付,遭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法第 21 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 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 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 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實務:保險契約=要物契約;學說:X

18 第九題 甲買了人壽保險,在簽約回答業務員的詢問時,聲明自 己有高血壓的病史,但隱藏曾獲嚴重性病的過去;後甲 得了愛滋病去世,保險公司以未盡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給 付 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 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 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19 第十題 一公司新進員工面試表中列明:「本表事項 請據實填寫,如為虛偽陳述,一經查獲,本 公司得予解僱」;一已懷孕之面試女性在 「是否懷孕」一欄中填「無」,問下列情形 之法律效果為何 明知懷孕 不知自己懷孕 應徵總機小姐工作 應徵搬運粗重工作

20 第十題 雇主詢問權 vs 勞工隱私權 應限於與應徵工作有實質、正當且合理關連之事 項 可能涉及之法律效果 勞工:被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 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1 第十題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1-1條: 雇主:就業歧視、侵權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 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 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1-1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 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2 第十題 檢討 (1)明知懷孕:不可問 (2)不知自己懷孕 :不可問 (3)應徵總機小姐工作:不可問
(4)應徵搬運粗重工作:可問,但是否可因此解 僱尚需考量雇主是否因而受有損礙之虞以及解 僱最後手段原則

23 第十一題 台灣的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的僱用契約中常規 定:「女性僱員結婚者應自動辭職」;這樣 「約定」之效力為何? 民法第72條(違背公序良俗)
第247-1條(限制其權利的行使顯失公平)

24 第十二題 某高科技公司的僱傭契約上明定:「員工離職後,一 年內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相同或類似營業之工作」、 「新進員工應受訓兩個月。受訓完畢後服務未滿一年 而離職者,應付違約金50萬元」。請問這兩個約定 是否有效? 1.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  要件 (1)雇主需有值得保護之利益(2)勞工在公司之職務或地位 (3)限制勞工就議支對項、期間、區玉或執業活動範圍是 否逾合理範圍 (4)代償措施之有無(5)離職後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有顯著 背信性或違反誠信原則

25 第十二題 2.最低服務年限 要件:必要性(雇主是否對特定勞工有額外之 資助,而有確保其
 要件:必要性(雇主是否對特定勞工有額外之 資助,而有確保其 利益之必要)、合理性(雇主與勞工約定之服 務年限是否合理適當)

26 第十三題 各大企業之工作規則中常規定:「影響及妨 害企業及工廠之生產秩序者,應予解僱」; 問:下列行為是否影響並妨害生產秩序,而 應予解僱?
(1)在工作時辱罵領班 (2)在工作中與其他員工吵鬧打架 (3)因被其他員工暗中排擠杯葛,在工作時情緒失 控 (4)工會幹部未經領班允許,在工廠中散發工會活 動傳單

27 案例13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 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 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 辱之行為者。 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28 案例13 檢討 (1)在工作時辱罵領班 (2)在工作中與其他員工吵鬧打架 (3)因被其他員工暗中排擠杯葛,在工作時情緒失控:
雇主附隨義務之違反(保護義務) (4)工會幹部未經領班允許,在工廠中散發工會活動傳單: 工會行動權(入廠權) vs 雇主之住宅權、營業自由 →原則上允許,除非有不當影響工作秩序之情形

29 第十四題 長榮集團一直以高獲利率、高生產率、高員 工向心率及嚴格排斥勞工組織工會而聞名, 經營者更宣稱:這四者是互相關聯的,因此, 幾年前長榮重工將組織工會的領班級資深員 工全部解僱,並未引起任何韃伐

30 第十四題 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 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 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 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 或減薪者,無效。 工會會員歧視:就業服務法第5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31 第十五題 大同公司將其工會理事長白正憲解僱,名義雖是他工作不 力,實際理由是因為白正憲代表工會質疑(1)公司未依法 提撥員工福利金(2)公司對員工的強制分紅入股有太多不 合理的規定;白正憲後來告到法院,法院判公司敗訴,解 僱無效,白正憲有權繼續回到公司上班;同日,大同公司 總經理室通令全公司各廠警衛室,嚴禁白正憲踏入公司一 步 受僱人身份 工會理事長身分:執行會務

32 第十六題 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 之罷工或其他阻礙 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台鐵積欠所屬的火車司機加班費數月未給,火車司機們遂 串聯集起聯合抗爭,集體休假,意圖讓火車營運停擺,政 府一見問題嚴重,宣布將由軍方調動人員代替駕駛,以維 護人民的權益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 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 之罷工或其他阻礙 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集體休假 加班費數月未給:權利事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 罷工。 ?  國家中立義務

33 第十七題 勞動部極力推行的彈性工時制度,宣稱能擴大勞動者 的所謂「時間的自主性」,是一對勞資雙方都有利的 制度設計
彈性工時/部分工時:指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較可資 比較的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短者。 雇主勞動力需求操作之彈性化、勞動者時間分配之彈 性化 平等對待原則(工資、休假、資遣、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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