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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課 法律與社會規範 壹、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 貳、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參、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肆、法治社會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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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 一、社會生活中的社會互動 你聽過黑羊與白羊過獨木橋的故事嗎? 如果兩輛車一起開進狹窄的巷道要會車,怎麼辦呢?
社會生活是一種群體生活,在人與人的相處過程中,會與他人產生互動。在社會生活中,成員間的互動,如果彼此的角色期待不同時,到底是誰的行為要符合誰的期望才合理呢?這時就需要建立一套社會大眾普遍能接受的行為準則,也就是社會生活需要社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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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互動需要社會規範 人類早期的道路行走,屬於地方性習慣的表現,然後再演變為全國性的法律規範。例如:在我國,行人與車輛必須靠右行,而英國則規定靠左行。靠左和靠右本身並無優劣之分,都只是為了避免發生衝突,或為了提高社會利益所發展出來的規則。 社會規範是指人類為了共同 生活的需要,在社會互動過程中 所衍生出來,相習成風、約定俗 成,或者由人們共同制定並明確 施行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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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假如有兩塊相連的地,一塊畜牧者用以養牛,另一塊耕耘者用以種麥。但畜牧者所養的牛群,常越界到麥地去吃個飽。牛吃了麥會使牛肉價值增加,但種麥者卻受了損失。畜牧者見自己的牛群得益,當然是希望能對麥地的損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麥地亂吃一通,那麼在邊際上(牛吃麥最後的分量),麥地所損失的價值一定會大過牛的增值。在邊際上,畜牧對社會的損耗就會因而大過牛群增值對社會的貢獻。這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也會因此受到損害。 從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倫理道德、法律命令等層面來看,應如何解決這個紛爭?何種方式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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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規範的種類 (一)習俗 習俗早在人類原始社會中就已逐漸形成,是人類社會出現最早、最普遍的一種社會規範。
一種習俗維持得愈久長,人們就會在互動的過程中,形成一種更堅決要遵從這一習俗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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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的風俗習慣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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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 宗教是利用人類對於宇宙、人生的神祕所產生的驚奇和敬畏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在某些社會中,宗教儀式甚至形成一種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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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 道德是指人類共同生活時,基於倫理、善惡等價值,對於每個人的行為舉止所形成的規範與準則。道德規範是一種內化的行為規則,也會引導個人外在的行為表現。 (四)法律 法律是一種規範,它對人的行為訂出一套強制性的規則,明定權利義務關係,以期建立社會的和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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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差異 (一)產生方式不同 (二)對權利和義務的要求不同 (三)執行機制不同
(一)產生方式不同 習俗通常來自人類在社會生活中的事實上慣行;道德則是人類從習俗中,基於良心意識逐漸發展而成;宗教源自人類對神鬼等超世俗力量的信仰;法律則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公權力為後盾的行為規範。 (二)對權利和義務的要求不同 倫理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一般都只規定義務,並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法律則強調不但要善盡義務,也可要求對等的權利。例如:民法第803條,第805條,刑法第337條規定。 (三)執行機制不同 道德、習俗與宗教等社會規範的執行機制是多元化的,由當事者自己或透過社會輿論力量進行。法律主要由政府、法院等專門的執行機構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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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裁手段不同 違反道德、宗教及習俗,所受到的通常僅是良心或社會上輿論的譴責;而違反法律,則會受到國家明確而具體的制裁。 (五)規範效果不同 道德、習俗與宗教通常較能由人 的思想、信仰等內心力量,積極鼓勵 其主動向善。法律規範的通常則是人 的外部行為,對於人們內心的想法, 往往無法有效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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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需要法律的理由 (一)提供解決衝突的規範指引 (二)促使社會維持基本秩序
(一)提供解決衝突的規範指引 當人與人在互動過程中發生糾紛或衝突,而習慣、道德或宗教等其他社會規範不足以解決時,就必須訂定法令規範,建立一套行為準則,提供解決衝突的規範指引。 (二)促使社會維持基本秩序 現代社會由於組成分子複雜,不同群體有不同的習俗、信仰與道德等規範標準,為了讓社會能維持基本秩序,就需要建立一套明確而有強制性的規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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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個人自由得以實現 為了避免個人自由或政府作為,妨礙他人自由,就會以法律明文禁止。法律明確規定個人在一定範圍內能自由追求自己的目標,而不受國家或其他人以不當的方式或理由加以限制或侵犯。 法律發揮制裁作用無須取得被懲罰者意願,道德卻是經由當事人的內心才能發揮作用。法律是強制性的,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則可柔化人的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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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漢斯‧凱爾遜(Hans Kelsen, )認為社會的行為規範包含宗教、道德和法律三種面向,法律與其他行為規範的最大區別,在於它會對違反者施以強制性的制裁。而各種社會規範對人們行為的規制,可分為直接勸導和間接勸導兩種。 所謂「直接勸導」,就是不以制裁為後盾的勸導;「間接勸導」則是以制裁為後盾的勸導。其中,道德和宗教規範屬於前者,法律則屬於後者。各種法律制裁中最嚴重的是對違反秩序者剝奪財產、生命和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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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意義 二、法律的位階 (一)垂直的面向 法律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成文法律包括憲法、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
(一)垂直的面向 就法律位階來說,依序為憲法、法律、命令。憲法位階最高,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法律及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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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平的面向 所謂「水平面向」,是指相同效力階層的法規範。當同階層的規範相互衝突時,大多從規範位階、制定先後,以及「普通 ── 特別」關係的規則,作為規範取捨的標準。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所謂「特別法」,是針對特定的人、地、事制定的法令;「普通法」則是對於一般的人、地、事加以規範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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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後法優於前法 「後法優於前法」又稱為「新法優於舊法」,是以兩種法律公布施行時間的先後為標準,公布施行的時間在後的,為國家以後所決定的意思,表示其已將先前的決定更改,這時適用後來公布施行的新法,而不適用先前已公布施行的舊法。例如:對於性別歧視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章優先適用於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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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憲法與法律的制定與修正程序 (一)憲法的制定與修改
(一)憲法的制定與修改 我國現行的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制定,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並在同年12月25施行。在民國38年國共內戰後,國民政府播遷臺灣,而此一憲法亦沿用迄今。 我國曾制定及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現行憲法某些重要條款,並先後進行了七次修憲。 目前我國憲法修正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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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或修正案,而立法委員經30人以上連署,也得提出法律案,一般人民只能依公民投票法,創制立法原則。 法律的制定或修正,都應該經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讀會共有三次,一讀會是法律案排入議程後,由大會主席宣付朗讀,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二讀會是在大會逐條或依次討論;三讀會時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院會不得再做內容修正,而僅能為文字的修正。在三讀會完成後,法律要產生實質效力,還須將法律諮請總統公布後才能發生效力。 法律修正之機關與制定之機關相同,凡有權制定法律之機關,即有權隨時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正,至於修正程序,亦與制定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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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的種類 (一)公法與私法 公法是規律「縱的關係」,即上下垂直線之生活關係,如刑事訴訟法就是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公權力關係的法律。私法則是規範「橫的關係」,即所謂左右水平之生活關係,亦即規定個人相互間,或國家與個人之間私權關係的法律。所以商事法、民法等均屬之。 隨著社會的演進,區分公法與私法並不足以因應現實情況,於是出現公私法混合的第三法域,如「社會法」、「經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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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應是相對而非絕對的。
實體法是指規定權利義務具體內容的法律,也就是有關實質權利義務的法律,例如:一般人所熟知的民法與刑法。程序法則是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法權利及義務的程序,亦即規定如何運用或施行的法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均屬之。至於兩者間的關係,一般而言,實體法為目的,程序法為手段。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應是相對而非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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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法治社會的建立 一、人治與法治的差別 (一)事前明定的標準 影片欣賞-梅爾吉勃遜之「英雄本色」。
關於領主享有新娘初夜權的片段,這項權力的基礎為何? 這個案例屬於哪一種社會規範?是否合理? 一、人治與法治的差別 民主政治欠缺法治,將成為暴民政治;而法治欠缺民主,亦將成為獨裁政治。 (一)事前明定的標準 所謂「人治」,是指規範社會的準則是出自於國家統治者的好惡,而非依據事先明定的標準。而「法治」則是強調國家的規範準則經由正常公開的程序加以制定、公布,有事先明定的標準可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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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範的決策程序 (三)責任政治的要求 (四)集權與分權
(二)規範的決策程序 政府制定的政策如果由執政者個人專斷獨行,就叫做人治。國家的法律、命令等,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制定、公布。而行政機關則要依據法律之規定才能執行職務,就是法治。 (三)責任政治的要求 如果一個國家的統治者個人行為不必負擔任何責任,這就是人治。法治則強調「責任政治」,執政者的各種作為如果違法,就要受到司法的約束規範。 (四)集權與分權 集權形式的內容是專制的統治力量,分權形式的內容是民主的統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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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具備法律的觀念 (二)貫徹法律的強制力與妥當性
(一)具備法律的觀念 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有法律觀念,也就是以人民自由和平等之權利意識為核心內容,從而形成對法律的認同和正確認識,並身體力行。 (二)貫徹法律的強制力與妥當性 法律的「強制力」,是指如果有人漠視法律而為所欲為,國家就可以公權力對其施以制裁。法律之強制力則需以其具備妥當性為前提,必須透過人民或民選代表在凝聚民意共識後,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加以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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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實依法統治的理念 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或罷免方式行代議政治,還可以行使憲法的創制及複決權,直接由人民制定代表實際民意的法律。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執行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承擔政治責任。國家必須擁有獨立的司法機關,並由大法官扮演解釋憲法與違憲審查的角色,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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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什麼要守法 (一)法律是人民自我統治的表現 (二)合憲法律保障人民權利
專制社會臣民的守法是出於對統治者的恐懼感,而在民主社會公民的守法卻是在於法律所賦予的安全感。 (二)合憲法律保障人民權利 法律是由民選的立法機關制定,並不得與作為人民意志的憲法相衝突。 但憲法規定的通常只是抽象的基本權利,需要法律予以具體化。人民遵守合憲法律,更能實現其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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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非法論」強調正義的價值、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認為一天都不能讓惡法生效,所以立法修改以前不應執行,也不應遵守;主張對惡法的直接反抗。
1.「惡法」的認定標準 我國法治化的基礎已日趨穩固,所謂「惡法亦法」的現象,可以用憲法作為最低的判斷標準,在程序上人民也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2. 惡法亦法的爭議 「惡法非法論」強調正義的價值、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認為一天都不能讓惡法生效,所以立法修改以前不應執行,也不應遵守;主張對惡法的直接反抗。 「惡法亦法論」強調秩序的價值、執法、守法習慣的養成,主張用修改法律的立法手段才能結束惡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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