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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 第二課 ※扣繳單位設籍竹山鎮、鹿谷鄉
>>> 請洽竹山稽徵所(聯絡電話: #104) ※扣繳單位設籍埔里鎮、魚池鄉、國姓鄉、仁愛鄉 >>> 請洽埔里稽徵所(聯絡電話: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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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注意事項 為確保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品質,完整、正確提供扣免繳所得資料,扣繳義務人配合依限完成申報,應力求填報資料之正確性
101年度申報期:102年1月1日至31日 請注意扣繳申報資料正確性,更正案件將以原申報所得資料提供納稅人查詢及計算,非更正後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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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薪資扣繳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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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退職所得免稅金額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2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2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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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扣繳 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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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2人以上且其選定方式不一致時,應採扣繳
個人開立證券戶,如同時為信託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屬於證交部分,應依其證券戶選定之課稅方式。(雖可二擇一,惟大多信託受益人人數眾多,除非全部個人受益人都選核實,只要有人不選擇,就應扣繳) 受益人2人以上且其選定方式不一致時,應採扣繳 所14-2第8項、作5 其他都先扣繳20﹪,惟申報憑單時需勾選 「興櫃55M」「102年以後上市櫃55N」「其他55P」 股價指數達8,500點就扣繳,未達就不扣繳 所14-2第4、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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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算課稅期間:102至103年【所§14-2第4項推計課稅規定】
設算課稅方式: 個人選定設算課稅者,其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一律先就源扣繳,除前述應核實課稅範圍須辦理結算申報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即分離課稅)【所14之2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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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扣繳義務人按出售金額,以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按下列推計純益率(a)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104年以後推計純益率為0),按20%就源扣繳【所14之2第5項、各2之1】 股價指數 推計純益率 (a) 依出售金額扣繳 (a) ×20% 8,499.99點以下 0﹪ 0‰ 8,500~9,499.99點 0.1﹪ 0.2‰ 9,500~10,499.99點 0.2﹪ 0.4‰ 10,500點以上 0.3﹪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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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之代徵人【所§89】
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者:證券承銷商 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證券經紀商 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受讓證券人 經法院拍賣者:拍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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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方式︰由扣繳義務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次月10日前)繳納【所88第3項】
104年以後:除了核實及全年出售10億元外,設算所得為0,即不課稅。【所14之2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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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扣繳制度簡介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 ☺繳: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繳」 納。 ☺報:依規定時限內,填寫各類所得扣 (免)繳憑單,並將各項扣繳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後,將扣(免)繳憑單填發所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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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稅款之報繳時間點 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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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 定義:指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事業負責人(所§89)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執行業務者 ☺營業代理人(所§98之1) ☺給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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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7條) 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分為個人及法人。 個人區分為: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下列兩種 (居住者個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非居住者個人) 法人區分為: 1、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法人) 2、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非居住者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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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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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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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時點 公司給付員工薪資所得,雖均係以借支方式列帳,但員工借支薪資屆期時,該公司自應即予沖正,並依規定按率扣繳應納稅款,如屆期未予沖正及扣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規定,除責令賠繳稅款外,並予送罰。(財政部54年8月14日台財稅發第6180號令) 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未給付,自不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辨理,仍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9年4月9日台財稅第2322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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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查表&不查表之起扣點 101年每次給付居住者之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金額低於 68,500元,免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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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薪資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每月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率為6%;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扣繳率18%扣繳。如公司給付之薪資28,000元,未達100年度之基本工資18,780元之1.5倍,即28,170元,依規定應按6%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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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居留期間之判斷及來源所得之課稅(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
外僑…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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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捐贈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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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國際人道救(捐)助,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之範圍,除國際間之重大天災、事變外,尚包括下列國際救(捐)助:
對不可抗力之災害、戰爭、政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威脅人類生存或發展之情事所為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依國內機關團體之創設目的從事濟貧、教育或醫療等國際人道救援,維持受捐贈人基本生活、教育及醫療品質,以重建其生活秩序之救(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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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指國內機關團體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
專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基於國際人道救援,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起之勸募活動,並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將該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支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法令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一定期間內,將當年度包括國際人道救(捐)助之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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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所得-轉贈 核釋機關團體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課稅規定
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如屬支應其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則尚無所得發生,機關團體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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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費V.S會費 (教育訓練費-提供勞務)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惟仍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101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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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費-特別規定)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9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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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摸彩之扣繳規定 歲末年終將近,機關或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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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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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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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14條 違反扣繳義務人之罰則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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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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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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