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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宣導 兒少事件、性侵害、性騷擾的辨識、通報及輔導
主講人:校長 葉中雄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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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兒童及少年保護 對象:指18歲以下無依(棄嬰棄兒) 、家庭重大變故、 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 者。(兒童:12歲以下;少年:12~18歲) 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 福利 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 導服務。 意義:當兒童遭受到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 疏忽、遺棄、或其他濫用親權的行為時,要善盡通報 協助的責任。 精神:化被動為主動、早期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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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事件的警訊 父母方面:經濟與生活壓力、親職能力 不足、暴力循環、精神疾患
3 父母方面:經濟與生活壓力、親職能力 不足、暴力循環、精神疾患 兒童方面:非父母期待下出生的孩子、 身心障礙、發展遲緩、特殊疾病的孩子 、孩童有偏差行為、與父母親負向情感 連結 家庭方面:家庭功能失調或不健全、失 業壓力、貧困、經濟困難、婚姻問題、 成員衝突、缺乏親戚朋友的協助與支持 、親職角色缺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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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兒少保護的案件 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長的環境 或行為,皆為兒少保護的範疇,例如兒少個人 不得做出下列行為:
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閱聽妨礙身心健 康之媒體、飆車等行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43條) 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 級電子遊樂場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場所或擔任侍 應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7、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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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兒少保護的案件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遺棄 虐待 不當管教 剝奪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威脅或利誘使其作超越該年齡層、有害健康或欺騙之行為(暴力、犯罪、猥褻、性交、拍攝色情影片、行乞、婚嫁等) 強迫、威脅或利誘使其涉足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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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兒少保護的案件 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以引誘、容留、媒 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 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 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 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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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虐待類型 身體虐待:兒童少年被不當或過度責罰,如毆打、燒 灼、摔推等,致使受傷或死亡。
精神虐待:對兒童大聲叫罵、威脅要求或輕視諷刺等 ,導致兒童少年人格和智能成長受到不良影響。 性虐待:兒童被性侵害,如亂倫、猥褻、強暴或被迫 從事色情活動。 疏忽:兒童在飲食、健康、安全和教育方面的需要受 到嚴重的忽視,致身心無法獲得完整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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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性侵害事件適用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 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準則 教職員工、職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外人士或校園外的情境: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 防治法 性平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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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之性騷擾定義 (適用學校)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 之程度者:§性平法第2條§
性平法之性騷擾定義 (適用學校)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 之程度者:§性平法第2條§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 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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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行為的定義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平法第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行為係指觸犯刑法第十六章規 定。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 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強制猥褻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性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其行為在客觀 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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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受虐評估指標 身體傷害:瘀傷、燒燙傷、骨折、割裂擦 刺、臟器、性傷害、其 他:如不明原因 的顱內出血、死亡、經常性意外等。
衛生與健康:缺乏充足的食物,造成經常 性的飢餓、長年身體汙穢不潔、經常食用 腐敗食物。 就學狀況:經常缺課、遲到、早到校晚離 校、學業成績明顯低落、與同儕關係不良 、課堂上打瞌睡、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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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受虐評估指標 情緒反應與障礙行為:極度憂慮、恐懼、 情緒不穩定、沈默、沒有情感、精神官能 症、睡眠困擾、情緒障礙、自傷
外顯行為:嚼檳榔、吸煙、飲酒、從事色 情交易行為、性濫用、傷害他人或動物、 殘暴、過於頑皮或好動人際關係不良經常 在外遊蕩、不願接近父母或其他照顧者、 不敢或不願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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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高風險家庭的指標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經常衝突 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罹患精神疾病、有酒癮藥癮 卻未就醫
13 辨識高風險家庭的指標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經常衝突 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罹患精神疾病、有酒癮藥癮 卻未就醫 主要照顧者曾自殺或有自殺傾向,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 照顧 貧困、單親、隔代教養、父母未婚或未成年生子,使兒 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等,使兒童少年未 獲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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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兒少事件 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當發現可能徵兆時,主動聯繫家長 視情況由導師或輔導室相關人員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家內 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發現兒少事件 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14 當發現可能徵兆時,主動聯繫家長 視情況由導師或輔導室相關人員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家內 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告知家長目前學校所知悉的狀況,並表達關切 安撫家長的情緒(驚恐、驚嚇或暴怒),傾聽並同理家長的所有 陳述 告知家長學校有依法通報的義務,以及通報後會可能會發生的 事(例如通報保密、調查程序、調查時程、可能的結果) 詢問家長所遭遇的困境、需要協助之處 性平事件時,告知雙方 告知權益及救濟途徑或轉介機構處理 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其他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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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事件通報流程 通報 通報窗口:學務處、輔導室 通報時間:知悉事件24小時內進行通報 通報順序
15 通報 通報窗口:學務處、輔導室 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 填寫校內重大事件通報單 通報時間:知悉事件24小時內進行通報 通報順序 法定通報:地方家暴中心(113)或社政單位或內政部關懷E起來網站。 113 :1支電話、1個窗口、3種服務(家庭暴力、兒童保護、性侵害) 行政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簡稱校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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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準備 資料收集: 受虐者資料: 姓名、性別、年齡〈生日〉、地址、電話、就讀學校班級。 施虐者資料:
姓名、性別、年齡〈生日〉、地址、電話、與受虐者關係。 了解受虐類型及情形 近次受虐原因、情形及傷害方式、程度 曾有之受暴史 是否有連帶受虐者〈未成年之手足〉 是否有保護資源〈受虐者家庭結構、家庭成員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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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通報 說明通報者所了解之近次受虐 情形、程度 相關資料提供 闡明通報原因及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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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兒少保後可能的結果 社工將進行家庭或學校的訪視和評估
18 社工將進行家庭或學校的訪視和評估 社工將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孩子持續受傷:如協助就醫、安置、寄養、申請法院裁示強制親職教育、定期家訪和校訪評估、轉介心理諮商 孩子將可能面臨安置、離家、轉學等環境轉變 學校教育人員的角色在協助和減害(減低過程中帶來的二度傷害) 協助社工觀察、評估和追蹤 協助孩子能具備勇氣和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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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相關通報法規 19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 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 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 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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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相關通報法規 20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 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 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 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 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 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 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 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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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事件未通報相關罰則 21 知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性平法 36條-1、教師法14-1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 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兒少福利與權益法100條§ 台中市教育人員通報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獎懲作業規 定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記一大過。 §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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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或兒少保事件 的危機處理 通報:校安通報與法治通報 醫療:陪同就醫、檢驗傷、通知監護人 到場 媒體:指派專人發言,顧及兒少的人權
性侵害或兒少保事件 的危機處理 通報:校安通報與法治通報 醫療:陪同就醫、檢驗傷、通知監護人 到場 媒體:指派專人發言,顧及兒少的人權 警政:婦幼隊製作筆錄、蒐證、移送 法院:偵察、起訴、審理案件 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進入簡述作業流 程之可能性、人身安全、緊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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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危機處理小組人員分工負責 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
23 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危機處理小組人員分工負責 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 發言人須第一時間統一向媒體說明,未授權者不得發言。 保護當事人應有的人權(加害人及被害人) 加強與網絡間的協調與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 要時應陪同學生,給予心理支持。 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遇秘密轉學事宜,並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 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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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後續的輔導機制 組織輔導團隊擬定整體輔導計畫,分別對象有學生個人、班級 (學生與任課教師)及全校師生與家長,並依特質需求分工進行 支持輔導、溝通事宜。 召開個案輔導會議—邀請網絡人員參加。 保持與支援網絡之聯繫—包括諮商心理師、社工師等。 建立個案輔導、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適保存、管理其資 料。 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必要時提供當事人相關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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