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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簡介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督導員潘榮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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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重 點 壹、家庭暴力 1.何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各項迷思? 3.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4.何為保護令?如何聲請? 貳、性侵害
1.何謂性侵害? 2.性侵害的各項迷思? 3.發生性侵害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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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兒少保護 1.兒童少年虐待的定義 2.兒童少年受虐待的類型 3.兒童少年受虐待事件之通報 4.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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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家庭暴力 一、何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各項迷思? 三、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四、何為保護令?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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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87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六月二十四日公佈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成功,一年後全面貫徹實施,使得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一、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 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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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1、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 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
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 用暴力等。 2、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 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 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 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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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 一、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1.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 會惡化。 2.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教育程
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3.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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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受虐婦女的迷思 1.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 而且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2.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3.受虐婦女往往會再選同樣暴力的人作為配偶。 4.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5.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也 要繼續忍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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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施虐者的迷思 1.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2.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3.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 中的。 4.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 心、長相凶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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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受虐兒的迷思 1.不打不成器,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2.父母通常會適時控制自己,而不會造成孩 子的傷害。 3.受虐兒童青少年必然有錯在先,才會被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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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家中性虐待的迷思 1.性虐待絕不可發生在家中。 2.只有女性才會受害,而且加害人也必然是男性。 3.只有沒錢沒勢的家庭才會發生性虐待。 4.性虐待的加害人必然是精神失常、變態或智能不 足的人。 5.加害人是為了性慾才施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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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循環 壓力期:引發家暴的潛在因素已存在,雙方關係開始緊張,多以冷戰方式出現,偶有小吵。 爭執期:導火線的介入時期,開始有大型的爭吵。
虐待暴力期:暴力行為正式開始,以身體虐待及性虐待為主,施暴者學習到直接採取暴力行為是解決問題的最快方式。 蜜月期:家庭暴力暫時停歇時期,施暴者盡力示好、道歉,受害者會誤以為暴力已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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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1. 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2. 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3. 大叫救命,使鄰居、親人能及時趕到 4
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1. 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2. 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3. 大叫救命,使鄰居、親人能及時趕到 4. 盡快脫逃到親友、鄰人或庇護中心 報警,使警察制止施虐者施暴,並護送至 醫院或庇護中心 6. 驗傷拿驗傷單,並以照片為證 7. 到警察局報案、作筆錄 8. 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遭破壞之衣物 9. 在司法人員到達前,必需維持暴力現場原狀以留存更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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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發生後該怎麼辦 1.撥打110向當地警局/派出所求助
2.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 3.向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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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有即時之危險性,需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社政單位之社工員24小時內聲請之,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止。
保護令種類: (1)緊急保護令:有即時之危險性,需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社政單位之社工員24小時內聲請之,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止。 (2)暫時保護令:可至警察機關或法院聲請,文件送至法院,約莫2個星期左右會通知開庭,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止,若核發則會直接進入通常保護令之程序。 (3)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期滿後,可延長一次 一般會建議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先聲請暫時保護令(因直接聲請通常保護令之開庭時間較長),之後再進入通常保護令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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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的聲請可在地方法院、警察局、法院之家暴事件服務處、家暴中心等單位聲請,可直接送至法院或是郵寄方式。若遇到當事人急迫生命危險,則可至地檢署、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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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內容 禁 制 令:禁止加害人對你或其它家人施暴; 禁止加害人通話通信或其它騷擾的 行為。 遷 出 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
禁 制 令:禁止加害人對你或其它家人施暴; 禁止加害人通話通信或其它騷擾的 行為。 遷 出 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 遠 離 令:命加害人遠離你的住處、學校、上 班地點、或你經常出入的地點。 交 付 令:命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它有 關你生活工作教育的必需用品。 暫時監護令:命加害人交付子女給你,使你暫時 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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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探視令:規定命加害人與子女面會方式或禁止
加害人探視。 給 付 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租金、扶養費;命 加害人負擔你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 或其它財物損害的費用;命加害人負 擔你的律師費用。 治 療 令:命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 理輔導。 其它保護令:命令其它可以保護你或你家人的必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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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侵害 1.何謂性侵害? 2.性侵害的各項迷思? 3.發生性侵害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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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性侵害?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該部分目前可另行歸性騷擾處理),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以及強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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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侵害的迷思 1.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 2.只有在深夜外出,或是偏僻的空地、暗巷裡, 才會發生性侵害。 3.性侵害的發生都是臨時起意的。
4.長輩、父母親、親戚、手足不可能對家人進行 性侵害。 5.對於「兩相情願」的性關係,哪裡算是性侵害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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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1.只有發育成熟、穿著暴露的年輕女子才會遭到 性侵害。 2.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3.只要被害人奮力抵抗,就能夠避免性侵害的發 生。 4.遭到性侵害的女性多半具有強烈的性慾,或在 不正經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女孩是不會遇到 這種事的。 5.被害人會為了某些原因(如報復或獲取利 益),謊稱受到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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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性侵害加害人迷思 1.性侵害的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2.加害人都是貧窮的、少數民族或是沒有受教育 者。
3.加害人都是行為異常、精神有問題的人。 4.男性因為無法控制性慾,才會以性來侵害女 人。 5.加害人都是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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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 1.甲方16歲以下---他方年齡16歲以下:告訴乃論(雙方可互提告訴)。 2.甲方16歲以下---他方16~18歲:甲方提告 3.甲方16歲以下---他方18歲以上:非告訴乃論 非自願 任何年齡---任何年齡:均屬非告訴乃論(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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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性侵害狀況時怎麼辦? 1.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也不要回打,設法
讓他也冷靜下來,以免火上加油。 2.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 分。→真的躲不過該怎麼辦? 3.適時攻擊:如果決定以攻擊來作為逃脫的方法,要找 適當的時機,全力一擊,不可猶豫。 4.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 5.快點避開:離開現場,或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 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 6.去找警察: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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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暴力後,我該怎麼辦? 1.趕快到一個安全的地方或請親友支援。 2.牢記歹徒各項特徵。 3.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觸摸任何現場器物。 4.先換穿一件外套或大衣,不要換衣物。 5.不要清洗陰道以便採得施暴者毛髮、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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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應該接受醫療檢查及採集證物,因為被害時可能因驚
嚇麻木而不能察覺自己已經受傷,而且可以蒐集醫療 證據。(此部分可能會造成二度傷害,故需要說明並 同理) 7.遭受不幸的女性,通常心理上會有些傷害,應向有關 的諮商中心求援。 8.除了被害人的情緒會不穩之外,與被害人相關的家人 或友人,有些也會情緒激動,也可以一併向輔導人員 求援。 9.復健的過程,無論在生理或心理上,都需要時間癒 合,應該和專業人員充分配合,不要半途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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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兒少保護 兒童少年虐待的定義 兒童少年受虐待的類型 兒童少年受虐待事件之通報 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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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兒童少年虐待的定義 所謂兒童少年虐待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福祉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或疏忽或犯法的行為,導致兒童少年受到身體或心理的傷害,或有傷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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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係指為滿十八歲之人。 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福祉者:係指兒童少年之父母親、養父母、監護人、寄養父母、兒童教養托育機構人員、教育機構人員、醫療機構人員、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或任何參與兒童少年鄉關活動的管理或義務工作人員。 身體傷害:係指死亡、外型受損、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心理功能傷害係指兒童少年之日常行為呈現智力或心理能力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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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童少年虐待類型 身體虐待: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於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少年死而、外型受損、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 疏忽: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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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虐待: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或他人對兒童施加性侵害或性剝削行為。
精神虐待:對兒童漠不關心、冷落、排斥、或經常恐嚇、高聲喝罵、批評、挑剔、藐視、過份要求等, 使兒童在情緒、感情和智力方面的發展受到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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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標 身體傷害指標: 瘀傷:團狀、塊狀、腫脹、新舊傷痕顏色深淺不一。
燒燙傷:手套狀、襪狀、環狀、凸狀、腐蝕性傷害、已結疤傷痕、某種工具形狀。 骨折:多重骨折、四肢腫大、螺旋狀。 割裂擦刺:割傷、刺傷、裂傷、擦傷、咬傷、多次傷口、新舊傷口或疤痕。 臟器:腫大、血腫、局部觸痛、血尿、連續嘔吐。 性傷害:疼痛、腫脹、發癢、出血、不正常分泌物、排尿排便疼痛、走路坐下困難、衣物被撕裂或有污漬、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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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照顧: 被遺棄 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 六歲以下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 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為就醫或延誤就醫 從事危險性之活動,如在馬路上賣玉蘭花 被剝奪或妨礙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機會 被利用行乞、拍攝暴力、猥褻、色情之出版品、影片 被迫長時間工作或擔任體力應付不來的工作 遭不當體罰 長期被禁閉屋內 穿著不合身〈如太大、太小〉 穿著不合時令 經常性飢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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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天因素引起發育不正常或發展遲緩現象 體重過重或過輕 外觀看起來有營養不良情形 身體長年污穢、有異味 常吃腐敗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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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兒童少年行為指標 口述受虐狀況:訴說被性侵害、不明原因的痛楚、無人關心照顧、受虐待。
行為反應:害怕與成人有身體上的接觸、日常生活習慣改變、意圖以衣物遮蓋傷口、不合年齡的性知識與性行為、害怕與異性接觸、經常在外遊蕩、離家出走、不願接近父母或照顧者。 就學情況:經常遲到或缺課、很早到學校、很晚才離開、成績顯著低落、常打瞌睡、常轉學。 情緒反應:極度憂慮,恐懼、易燥易怒、沉默,沒感情、當特定對象靠近時,有明顯情緒反應、當其他小孩哭泣時,顯出緊張、憂慮不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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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行為:退化,呈現嬰幼兒行為、吸允或咬手指、物品
障礙行為:睡眠困擾、情緒障礙、無法控制大小便、厭食、暴食、自殘、自殺。 偏差行為:嚼檳榔、飲酒、濫用藥物、從事色情交易、濫交、傷害他人或動物、殘暴、具強烈侵略性、偷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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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兒童少年受虐事件之通報 一般通報:任何人有發現不利於兒童少年之情形時,均可舉發,可能包括兒童少年本人、父母、親友、或其他熱心人士。
責任通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有通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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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 一、服務對象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有潛在下列之家庭,以致受虐待、遺棄或被疏忽之可能:
婚姻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執、互毆、揚言報復、無婚姻關係且頻換同居人等。 兒童少年乏人照顧、或養育疏忽情形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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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成人罹患有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之家庭。
負擔家計者失業、死亡、重病、出走、入獄服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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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內容 在宅服務 臨時托育服務 喘息服務 社會資源連結與轉介 危機處遇 家庭中心服務 辦理親子活動 家庭親職教育 心理諮商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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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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