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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考試會計輔導 指導教授: 游 美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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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美 顧問 專長 : 現職: 財務制度規劃/稅務處理 企業/個人資產風險管理 公司行號/境外公司設立 創業諮詢輔導/經營管理
游 美 顧問 專長 : 財務制度規劃/稅務處理 企業/個人資產風險管理 公司行號/境外公司設立 創業諮詢輔導/經營管理 現職: 美新/霧峰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總經理/合夥人 新領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 生活醫療實業集團 執行長特助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創業諮詢顧問 全國/台中市稅務記帳代理人職業工會 理事/理事 台中市聖羅蘭國際同際會 會長 國際同濟會中C區 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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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8 廠房及設備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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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一、營業用資產之意義與分類 泛指供營業上使用之有形及無形資產,該資產具長期經濟效益,且目前正在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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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而廠房及設備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有實體存在。 2. 供營業上使用:
1. 有實體存在。 2. 供營業上使用: 非供營業使用之資產,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如所 購土地為供將來出售,應列作長期投資。 3. 供目前使用: 供日後擴廠用的土地,及閒置的廠房設備等,因 非供目前使用,不得列為固定資產,應列為長期 投資或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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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4. 具有長期性:耐用年限超過一年以上。 5. 金額較大:如金額甚小,基於重要性原則,不列 入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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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廠房及設備之取得成本 (一) 成本決定的原則
(一) 成本決定的原則 固定資產之原始評價,應以取得時所支付之成本 為入帳基礎。成本係指使固定資產到達可供使用 狀態及地點前之一切合理且必要的支出,非必要 之支出,不得列入資產成本。即:成本=買價+附 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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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成本之內容 1. 土地: (1)成本包括買價及達於可用狀態之合理支出。土 地上附有廢棄的舊產,則購進舊產成本,及舊 產拆除費等,均應作土地成本,但拆除之殘料 售價,應作為土地成本的減項,如有拆除時之 意外賠償不得列入成本。 (2) 土地之改良若具有永久性,如重劃、美化等, 應列為土地成本。 (3)土地改良若不具永久性,如土地周圍圍牆、 人行道等,應以「土地改良物」科目列帳,並 按預估耐用年限攤提折舊。 (4)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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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 房屋: (1)房屋若為購入者,取得成本包括買價及使房屋 到達可供使用狀態而發生之一切支出。
2. 房屋: (1)房屋若為購入者,取得成本包括買價及使房屋 到達可供使用狀態而發生之一切支出。 (2)新屋如係在自有土地上拆除舊屋改建,其拆除 舊屋之相關支出減殘值後之數額,應列為舊屋 之處分損失,不得作為新屋之成本。 (3)房屋若為自行建造者,成本應包括完成該建物 之必要支出,如設計、執照、建築期間保險及 各項工程支出等。 (4)使用前之大修支出,若於購入時已預期應修 理,則作為成本,否則應列為損失。 (5)貼補原租戶之遷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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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 機器與設備: 成本包括買價、運費、保險費、關稅、安裝及試 車費等,使機器達於可用狀態及地點的所有必要 支出。購買時如有一次課徵之稅捐亦列為成本, 但定期課徵者,則視為費用。 4. 租賃改良(亦可視為無形資產): (1) 在租賃標的物上所加之改良,稱為租賃改良。 (2)攤銷原則:如無法遷移他用,或無續租權,應 按租賃改良耐用年限或租賃剩餘期間之較短者 攤銷(折舊);若可遷移,則依其原耐用年限 攤銷或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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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5. 利息成本(參考三、取得成本之衡量):
5. 利息成本(參考三、取得成本之衡量): 根據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規定,某些資 產在達到可用或可出售狀態及地點前,實施必要 之購買或建造工作期間,為該資產所支出款項而 負擔之利息,應予資本化,作為取得該資產成本 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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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廠房及設備取得成本之衡量 (一) 現金購置
(一) 現金購置 企業若以現金購買,應以所支付現金作為資產成 本。 購置時如附有現金折扣,須以扣除現金折扣 後之淨額入帳;未取得之現金折扣不得列為成 本,而以利息費用或其他損失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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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分期付款或延遲付款購買 1.若企業採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資產,應以固定資 產之現金價格作為其成本,至於分期付款總價 格 與現金價格之差額,則逐期認列為利息費用。 2. 若企業簽發支票或發行公司債購買固定資產, 則以該票據或公司債按當時市場利率折算現 值,作為資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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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 整批購買 1.當企業一次購買多項固定資產時,若各項資產 均有公平市價,通常按各資產之相對市價比例分 攤總價款。
(三) 整批購買 1.當企業一次購買多項固定資產時,若各項資產 均有公平市價,通常按各資產之相對市價比例分 攤總價款。 2. 若只有部分資產有明確客觀公平市價時,則以有 公平市價者優先以公平市價作為該項資產之取得 成本,其餘購價再做為其他資產之成本。 3. 購入房地時,若房屋將拆除,則購價應全數列為 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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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四) 發行證券交換 1. 以換入資產之公平市價或所發行證券之公平市價, 較為客觀明確者作為取得資產之成本。
(四) 發行證券交換 1. 以換入資產之公平市價或所發行證券之公平市價, 較為客觀明確者作為取得資產之成本。 2. 若兩者均有公平價值,原則上以換入資產之公平 價值為準。 3. 若兩者均無公平價值可循,則採估價方法,原則 上以固定資產之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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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五) 自建資產 1. 自建資產應入帳之成本包括:建築設計費、建築 許可執照費、材料、人工、監工費、挖掘地基、 建造期間之利息與保險費等。 2. 自建資產認列時,應以自建成本與資產市價孰低 者入帳。若自建資產成本較低,則為自建資產成 本之節省,並非收益,不應入帳。然若資產市價 較低,基於穩健原則,則以市價作為自建資產之 入帳金額,而自建成本與市價之差額列為自建損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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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六) 利息資本化(資料來源:財務準則公報第三號) 1. 理由:
(六) 利息資本化(資料來源:財務準則公報第三號) 1. 理由: 利息支出係為使資產達到可供使用狀態之一切必 要 且合理之支出,基於成本原則,應將利息予以 資本化。另外,為使資產之取得成本更能反應企 業投資該資產之總成本,將利息資本化並於資產 提供收益期間分攤,可符合成本與收益配合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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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 利息資本化之條件:(資料來源:財務準則公報第 三號) (1)應資本化之資產。
2. 利息資本化之條件:(資料來源:財務準則公報第 三號) (1)應資本化之資產。 (A)為供企業本身使用而購置或由自己或委由 他人建造之資產。 (B)專案建造或生產以供出租或出售之資產, 如建造船舶或開發不動產等。 (2)不得資本化之資產。 (A)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的存貨。 (B)已供或已能供營業使用之資產。 (C)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惟亦未在進行使 其達到可供使用之必要購置或建造工作之 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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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利息資本化之期間:當下列三種情況同時符合 時,即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 (A)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發生。
(3)利息資本化之期間:當下列三種情況同時符合 時,即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 (A)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發生。 (B)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 點之必要工作。 (C)有利息負擔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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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 計算資本化利息之步驟: 步驟一:計算累計支出平均數。 步驟二:決定支出所動用之利率。
3. 計算資本化利息之步驟: 步驟一:計算累計支出平均數。 步驟二:決定支出所動用之利率。 (A)累計平均支出在專案借款以內: 以專案借款 利率計算資本化。 (B)超出專案借款以外之累計平均支出:以其他 債務所負擔之加權平均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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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步驟三:計算可資本化之利息: (A)專案借款利率專案借款以內之累計支出平均 數。
(B)加權平均利率 (累計支出平均數-專案借 款)。 可資本化利息= (A)+ (B)。(若累計支出平均數 未超過專案借款,則無須計算(B)) 步驟四:計算應資本化之利息: 由於資本化利息不得超過實際利息之負擔, 故應自可資本化之利息與實際利息支出中 取低者,即為應資本化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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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七) 受贈資產 政府常因獎勵特定產業(例如生技產業、綠能產 業)、或吸引企業投資,而對企業給予補助(例 如捐贈土地、儀器設備)。由於受贈資產常僅付 出登記費與過戶費,其所支付之款項並不足以代 表資產取得時的價值,故直接以公平市價入帳, 不須加計登記費與過戶費。 1. 政府捐助認列的條件:(資料來源:財務準則公報 29號) (1)合理確信能符合政府捐助之相關條件。 (2)合理確信可收到該項政府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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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 政府捐助的會計處理: (1) 與資金融通有關之政府輔助: 例如低利或免息 貸款,以附註揭露表達。
2. 政府捐助的會計處理: (1) 與資金融通有關之政府輔助: 例如低利或免息 貸款,以附註揭露表達。 (2)與資產取得有關之政府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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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與所得有關之政府捐贈: (A)若證府捐助係補貼已發生的費用或損失者: 直接認列捐助收入。
(B)若證府捐助係補貼未來的支出者:須認為遞 延政府捐助收入,並依未來投入成本轉為費 用之比例認列政府捐助收入。 (C)報表表達與揭露: (a)資產負債表:尚未實現者,列為「其他負債 遞延政府捐贈收入」。 (b)損益表:若已實現,應列入政府捐助收入 或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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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八) 資產抵換 1. 交換交易有商業實質且具公平市價(不同類或同 類但改變現金流量型態)
(八) 資產抵換 1. 交換交易有商業實質且具公平市價(不同類或同 類但改變現金流量型態) 應採損益入帳法,按公平市價入帳,承認資產交 換之損失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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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 交換交易無商業實質或換出與換入資產均無法可 靠衡量公平市價
2. 交換交易無商業實質或換出與換入資產均無法可 靠衡量公平市價 由於舊資產實質並未出售,換入之資產只為延續 舊資產之功能,故損益不認列,應按舊資產之帳 面值入帳(若有支付現金則再加上付現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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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四、折舊 (一)意義 所謂折舊是指將固定資產之成本(土地除外),分攤 至使用期間,每期所分擔之成本,即為折舊費用, 故折舊是成本分攤的程序,並非資產評價的手段。 ※ 折舊觀念之澄清 1. 折舊後資產之帳面價值亦非該資產之市價。 2. 折舊與產重置無關。 3. 折舊不影響現金流量,只能減少所得稅之繳納。 4. 避免虛盈實虧,而發放清算股利。 5. 但折舊並非盈餘之保留,而是根本就無此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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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6. 折舊費用之歸類 (1)管理部折舊:管理費用。 (2)銷售部折舊:推銷費用。
6. 折舊費用之歸類 (1)管理部折舊:管理費用。 (2)銷售部折舊:推銷費用。 (3)生產用折舊:屬間接製造費用,為產品成 本,出售時再轉為銷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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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折舊之原因 1. 物質因素(Physical Cause) (1)因使用而磨損。 隨使用而效益遞 減。
(二) 折舊之原因 1. 物質因素(Physical Cause) (1)因使用而磨損。 隨使用而效益遞 減。 (2)因自然力之作用而殘舊。 不管使用 與否皆隨時間經過而效益減少。 2.功能因素(Functional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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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計算折舊之因素 1.成本=買價+附加費用。 2.估計殘值
指資產在預期使用年限終了,加以處分時,估 計所能獲得之淨現金。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以 成本除以耐用年數加一年作為殘值,即 殘值= 成本÷(耐用年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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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計算折舊之因素 1.成本=買價+附加費用。 2.估計殘值
指資產在預期使用年限終了,加以處分時,估 計所能獲得之淨現金。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以 成本除以耐用年數加一年作為殘值,即 殘值= 成本÷(耐用年數+1) 3.估計使用年數或服務量 是指公司在既定的修護政策下,依公司原定的 用途,資產所能提供的服務期限或服務數量 (工作時間小時數或生產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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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四) 折舊方法及計算公式 (其中C為成本,S為估計殘值,n則為耐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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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五) 折舊的變動與錯誤更正 1. 資產耐用年限或估計殘值變動:屬會計估計變動, 應採推延調整法。
(五) 折舊的變動與錯誤更正 1. 資產耐用年限或估計殘值變動:屬會計估計變動, 應採推延調整法。 2. 折舊方法變動:修訂前,原屬於會計原則變動, 應追溯計算累計影響數至改變當年初,改變當年 再採用新方法。但依修訂後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八號規定,屬會計估計變動,應採推延調整 法, 不須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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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 折舊計算錯誤:採追溯調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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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五、續後支出之處理 (一) 資本支出及收益支出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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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資本支出及收益支出之劃分錯誤之影響
(二) 資本支出及收益支出之劃分錯誤之影響 資本支出及收益支出若劃分錯誤,屬「會計錯 誤」,應更正前期損益及相關資產、負債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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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 續後支出的內容 1. 增添:所謂增添,係在原有資產上加添新的設 備,通常增添可擴充資產服務能力,應以「資 產」帳戶加以記錄。增添之設備如與原資產連 為一體,則應按原資產之耐用年限,或增添資 產之耐用年限,以其較短者為準,計提折舊。 如為單獨之設備,則應按其本身之耐用年限計 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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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 改良與重置:所謂改良,是以品質較好,性能 較佳,或效用較大之新資產以替代舊資產。所 謂重置,係指對固定資產之零件或重要組件, 予以汰舊換新而言。如將房屋原有之地板全部 換新,其支出應作為房屋成本的增加。 (1)替換法:若被替換之資產帳面值可衡量或可 辨認時此法最合理。 其步驟: (A)先作被替換資產之報廢分錄。 (B)再列記改良資產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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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記入資產帳戶:改良後不能延長資產之耐用 年限,但能增加原資產之服務潛能者,直接 以「資產」科目入帳。
(2)記入資產帳戶:改良後不能延長資產之耐用 年限,但能增加原資產之服務潛能者,直接 以「資產」科目入帳。 (3)沖銷累積折舊:若改良後能延長資產之耐用 年限者,由於過去已耗之服務潛能又能回 復,故以借記「累積折舊」科目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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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 換新安裝及遷移成本:應遞延作為遞延資產按預 期受益年限攤銷,若金額不大亦可作當期費用。 4. 修理與維護:
3. 換新安裝及遷移成本:應遞延作為遞延資產按預 期受益年限攤銷,若金額不大亦可作當期費用。 4. 修理與維護: (1)大修:修理支出金額大時,帳務處理與改良相 同。一般大修時,因被修理部分的帳面價值不 確定,常採用借記累計折舊法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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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普通修護:一般修護只能使資產保持正常可用 之狀態,不能延長其耐用年限,通常作為費用 處理。修護費用在一年度之內並不平均發生, 有時候在某一季之修護費特別多,而在另外一 季則非常少。在編製期中報表(如季報、半年 報)時,如以當季實際發生之修護費列報,可 能引起讀者對全年修護費用的錯誤判斷。因 此,平常帳上可以預估全年度之修護費用,加 以平均化,以「備抵修護費用」科目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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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六、資產重估 (一) 意義 係指營利事業對資產帳面價值,根據現實情況及 事實需要,按照合理之方法,脫離成本基礎,而 予適當重新評價,藉此調整帳面價值以期正確表 示營利事業當時之財務狀況及營業結果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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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要件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 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即可申請辦 理資產重估價。
(二) 要件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 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即可申請辦 理資產重估價。 (三) 申請 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一個月 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以申請重估日之上 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資產 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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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四) 作用 1. 避免虛盤實虧。 2. 健全財務結構。 3. 減輕稅負。 (五) 會計處理
(四) 作用 1. 避免虛盤實虧。 2. 健全財務結構。 3. 減輕稅負。 (五) 會計處理 1. 計算方式:通常採用物價指數法,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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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 分錄: 資產 未實現資產增值(資產重估增值)
2. 分錄: 資產 未實現資產增值(資產重估增值) 3. 土地重估價:土地因非折舊性固定資產,故不適 用前項計算方法,依目前有關法令規定。土地重 估價應按公告現值辦理,且在調整土地帳面價值 時,應估計土地增值稅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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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七、固定資產之處分 (一) 出售 注意應補列折舊,並將資產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 日。此外,並以出售價格減處分成本及帳面價值 後認列出售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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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毀損 1. 資產毀損時,應將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轉銷,並 認列損失。
1. 資產毀損時,應將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轉銷,並 認列損失。 2. 若獲得保險理賠,除將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轉銷 外,以帳面價值減除保險賠償款認列損失;若有 預付保費亦應沖銷為損失,但保費須先認列至損 失發生日。 3. 保險理賠款之計算:保險理賠之金額,係取下列 三項之最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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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1)保額。 (2)實際損失=保險標的事故前之公平市價-保險標 的事故後之公平市價。
(2)實際損失=保險標的事故前之公平市價-保險標 的事故後之公平市價。 (3)若有共保條款之規定,則依共保條款公式所計 算出來之賠償額如下: * 不得超過1,若超過以1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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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 報廢 1. 資產如不堪使用又無法出售時,應予報廢。
(三) 報廢 1. 資產如不堪使用又無法出售時,應予報廢。 2. 報廢時,若資產成本已全部折盡,則應將「資 產」與「累計折舊」對轉。 3. 資產提足折舊後報廢,如有殘值,應轉列「報廢 資產」科目,屬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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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八、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 (一)評估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應考慮之事項: 1. 外來資訊:
(一)評估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應考慮之事項: 1. 外來資訊: (1)本期資產的市場價值下跌幅度,遠大於因時間 經過或正常使用所預期的折損幅度。 (2)企業所經營產業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 境,或資產所屬市場,已於本期或將於近期發 生對企業不利的重大變動。 (3)市場利率或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已於本期上 升,因而重大影響用以計算資產使用價值的折 現率,並使資產的可回收金額大幅減少。 (4)企業淨資產帳面價值大於其總市值(即每股市 價乘以發行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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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 內部資訊: (1)資產實體毀損或過時的證據。
2. 內部資訊: (1)資產實體毀損或過時的證據。 (2)資產使用或預期使用的範圍或方式的重大改 變,已於本期或將於近期發生對企業不利的影 響。 (3)內部報告顯示資產的經濟績效將不如原先預 期。例如取得資產所需的成本,或後續營運成 本顯著大於原預算;資產所產生的實際淨現金 流量或營運損益顯著較原預算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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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資產減損與回升之測試與會計處理 1.評估資產減損所涉及之價值:
(二) 資產減損與回升之測試與會計處理 1.評估資產減損所涉及之價值: (1)淨公平價值:若資產不繼續使用而加以處分, 所 取得的價款扣除處分成本後所得的金額。 (2)使用價值:在資產繼續使用之假設下,預期可 由 資產所產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 (3)可回收金額:係指(1)淨公平價值及(2)使用價 值,兩者取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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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資產減損測試:可回收金額<資產帳面價值,資 產已發生減損。 3. 已發生減損之會計處裡:
2.資產減損測試:可回收金額<資產帳面價值,資 產已發生減損。 3. 已發生減損之會計處裡: (1)未曾辦理資產重估,則直接認列損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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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若資產曾經辦理重估價,且重估增值已貸記未 實現重估增值(列入股東權益)。則資產發生 減損損失時,應先○1減少股東權益項下的未 實現重估增值,○2不足時再於損益表認列為 損失: 認列減損損失後,每期折舊(攤銷)費用應按 調整後的資產帳面價值(即可回收金額)減除 估計殘值,於剩餘耐用年限內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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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6. 減損損失的回轉 若有證據顯示,可回收金額增加,應將以前認列 的損失迴轉,資產帳面價值增加至可回收金額, 惟不得超過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的情況下,減 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的帳面價值。 (1)未曾辦理資產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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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資產曾經辦理重估價者,則迴轉時應先在原 認列損失的範圍內認列為利益,超過部分再 認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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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 現金產生單位的減損損失 1. 現金產生單位的辨認
(三) 現金產生單位的減損損失 1. 現金產生單位的辨認 大部分的設備資產都無法單獨產生現金流入與流 出,而必須與其他資產結合。能夠產生獨立的現 金流入與流出的最小資產組合稱為現金產生單 位。例如一個工廠有兩條生產線,每條生產線各 有三部機器,則每條生產線各為一現金產生單 位,可個別評估每一生產線的資產是否發生減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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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 現金產生單位減損損失的認列 每一資產所屬的現金產生單位確定後,即應讓該 現金產生單位計算帳面價值及可回收金額。若處 分(出售)該現金產生單位時會要求購買人承擔 一筆負債,則在計算該現金產生單位的帳面價值 及可回收金額時,均應減除該負債的帳面價值。 當一現金產生單位的可回收金額小於其帳面價值 時,該現金產生單位已發生減損,減損損失應按 下列順序分攤給該現金產生單位內的個別資產, 以減少個別資產的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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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1)如該現金產生單位包含有分攤的商譽,則全部 減損損失優先分攤給該攤入的商譽,直至該攤 入商譽的帳面價值為零。
(1)如該現金產生單位包含有分攤的商譽,則全部 減損損失優先分攤給該攤入的商譽,直至該攤 入商譽的帳面價值為零。 (2)次就其餘減損損失依現金產生單位中各別資產 帳面價值等比例分攤至各個別資產,以減少各 個別資產的帳面價值。但各個別資產帳面價值 不得減少到低於下列金額的最高者: (A) 該資產的淨公平價值(若可決定時)。 (B) 該資產的使用價值(若可決定時)。 (C)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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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 現金產生單位減損損失的迴轉 現金產生單位減損損失的迴轉,應依該單位中各 別資產(商譽除外)的帳面金額比例,分攤至各 個別資產,但各個別資產迴轉後的帳面價值不得 超過下列兩者較低者: (1)各個別資產可回收金額(如可決定時) (2)各個別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的情況下,減除 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的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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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四) 財務報表上之表達 1. 資產負債表: 累計減損如累計折舊,作為資產之減項。 2. 損益表:
(四) 財務報表上之表達 1. 資產負債表: 累計減損如累計折舊,作為資產之減項。 2. 損益表: 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做為營業外費用、營業 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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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九、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 名詞定義
(一) 名詞定義 1.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係指於目 前狀況下,企業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 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 資產或處分群組。 2. 處分群組:係指於單次交易中,以出售或其他方 式一併處分之一組資產及直接相關之負債。 3. 淨公平價值:係指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 交意願之雙方於正常交易中,經由資產之銷售並 扣除處分成本後所可取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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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會計處理原則 1. 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者,宜以帳面價值與淨 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 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前,該 資產或處分群組內所有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 應先依其所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衡 量)。 2. 停止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並單獨列示於資產 負債表之流動資產項下。待出售處分群組所含負 債之相關利息及其他費用,仍應繼續認列。 3.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其淨公平 價值低於帳面價值之金額,宜於損益表認列為減 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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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4.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淨公平價值若續後回升,宜 於損益表認列為利益,惟迴轉金額不得超過認列 之累計減損損失及原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 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得迴轉之金 額。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及 負債,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為流動資產及流 動負債,且不得相互抵銷。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或待出售處分群組相關,而直接認列業主權益調 整項目者,亦應單獨列示。 6. 企業若於本期調整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 分群組資產及負債之分類,其以前期間之資產及 負債不得於資產負債表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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