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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考試會計輔導 指導教授: 游 美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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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記帳士考試會計輔導 指導教授: 游 美 老師

2 游 美 顧問 專長 : 現職: 財務制度規劃/稅務處理 企業/個人資產風險管理 公司行號/境外公司設立 創業諮詢輔導/經營管理
游 美 顧問 專長 : 財務制度規劃/稅務處理 企業/個人資產風險管理 公司行號/境外公司設立 創業諮詢輔導/經營管理 現職: 美新/霧峰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總經理/合夥人 新領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 生活醫療實業集團   執行長特助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創業諮詢顧問 全國/台中市稅務記帳代理人職業工會 理事/理事 台中市聖羅蘭國際同際會 會長 國際同濟會中C區 財務長

3 Chapter 8 廠房及設備資產

4 壹. 重點整理 一、營業用資產之意義與分類   泛指供營業上使用之有形及無形資產,該資產具長期經濟效益,且目前正在使用中。

5 壹. 重點整理 而廠房及設備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有實體存在。 2. 供營業上使用:
1. 有實體存在。 2. 供營業上使用: 非供營業使用之資產,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如所 購土地為供將來出售,應列作長期投資。 3. 供目前使用: 供日後擴廠用的土地,及閒置的廠房設備等,因 非供目前使用,不得列為固定資產,應列為長期 投資或其他資產。

6 壹. 重點整理 4. 具有長期性:耐用年限超過一年以上。 5. 金額較大:如金額甚小,基於重要性原則,不列 入固定資產。

7 壹. 重點整理 二、廠房及設備之取得成本 (一) 成本決定的原則
(一) 成本決定的原則   固定資產之原始評價,應以取得時所支付之成本 為入帳基礎。成本係指使固定資產到達可供使用 狀態及地點前之一切合理且必要的支出,非必要 之支出,不得列入資產成本。即:成本=買價+附 加費用。

8 壹. 重點整理 (二) 成本之內容 1. 土地: (1)成本包括買價及達於可用狀態之合理支出。土 地上附有廢棄的舊產,則購進舊產成本,及舊 產拆除費等,均應作土地成本,但拆除之殘料 售價,應作為土地成本的減項,如有拆除時之 意外賠償不得列入成本。 (2) 土地之改良若具有永久性,如重劃、美化等, 應列為土地成本。 (3)土地改良若不具永久性,如土地周圍圍牆、 人行道等,應以「土地改良物」科目列帳,並 按預估耐用年限攤提折舊。 (4)工程受益費。

9 壹. 重點整理 2. 房屋: (1)房屋若為購入者,取得成本包括買價及使房屋 到達可供使用狀態而發生之一切支出。
2. 房屋: (1)房屋若為購入者,取得成本包括買價及使房屋 到達可供使用狀態而發生之一切支出。 (2)新屋如係在自有土地上拆除舊屋改建,其拆除 舊屋之相關支出減殘值後之數額,應列為舊屋 之處分損失,不得作為新屋之成本。 (3)房屋若為自行建造者,成本應包括完成該建物 之必要支出,如設計、執照、建築期間保險及 各項工程支出等。 (4)使用前之大修支出,若於購入時已預期應修 理,則作為成本,否則應列為損失。 (5)貼補原租戶之遷移費用。

10 壹. 重點整理 3. 機器與設備: 成本包括買價、運費、保險費、關稅、安裝及試 車費等,使機器達於可用狀態及地點的所有必要 支出。購買時如有一次課徵之稅捐亦列為成本, 但定期課徵者,則視為費用。 4. 租賃改良(亦可視為無形資產): (1) 在租賃標的物上所加之改良,稱為租賃改良。 (2)攤銷原則:如無法遷移他用,或無續租權,應 按租賃改良耐用年限或租賃剩餘期間之較短者 攤銷(折舊);若可遷移,則依其原耐用年限 攤銷或提列折舊。

11 壹. 重點整理 5. 利息成本(參考三、取得成本之衡量):
5. 利息成本(參考三、取得成本之衡量): 根據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規定,某些資 產在達到可用或可出售狀態及地點前,實施必要 之購買或建造工作期間,為該資產所支出款項而 負擔之利息,應予資本化,作為取得該資產成本 之一部分。

12 壹. 重點整理 三、廠房及設備取得成本之衡量 (一) 現金購置
(一) 現金購置 企業若以現金購買,應以所支付現金作為資產成 本。 購置時如附有現金折扣,須以扣除現金折扣 後之淨額入帳;未取得之現金折扣不得列為成 本,而以利息費用或其他損失認列。

13 壹. 重點整理 (二) 分期付款或延遲付款購買 1.若企業採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資產,應以固定資 產之現金價格作為其成本,至於分期付款總價 格 與現金價格之差額,則逐期認列為利息費用。 2. 若企業簽發支票或發行公司債購買固定資產, 則以該票據或公司債按當時市場利率折算現 值,作為資產成本。

14 壹. 重點整理 (三) 整批購買 1.當企業一次購買多項固定資產時,若各項資產 均有公平市價,通常按各資產之相對市價比例分 攤總價款。
(三) 整批購買 1.當企業一次購買多項固定資產時,若各項資產 均有公平市價,通常按各資產之相對市價比例分 攤總價款。 2. 若只有部分資產有明確客觀公平市價時,則以有 公平市價者優先以公平市價作為該項資產之取得 成本,其餘購價再做為其他資產之成本。 3. 購入房地時,若房屋將拆除,則購價應全數列為 土地成本。

15 壹. 重點整理 (四) 發行證券交換 1. 以換入資產之公平市價或所發行證券之公平市價, 較為客觀明確者作為取得資產之成本。
(四) 發行證券交換 1. 以換入資產之公平市價或所發行證券之公平市價, 較為客觀明確者作為取得資產之成本。 2. 若兩者均有公平價值,原則上以換入資產之公平 價值為準。 3. 若兩者均無公平價值可循,則採估價方法,原則 上以固定資產之估價為準。

16 壹. 重點整理 (五) 自建資產 1. 自建資產應入帳之成本包括:建築設計費、建築 許可執照費、材料、人工、監工費、挖掘地基、 建造期間之利息與保險費等。 2. 自建資產認列時,應以自建成本與資產市價孰低 者入帳。若自建資產成本較低,則為自建資產成 本之節省,並非收益,不應入帳。然若資產市價 較低,基於穩健原則,則以市價作為自建資產之 入帳金額,而自建成本與市價之差額列為自建損 失。

17 壹. 重點整理 (六) 利息資本化(資料來源:財務準則公報第三號) 1. 理由:
(六) 利息資本化(資料來源:財務準則公報第三號) 1. 理由: 利息支出係為使資產達到可供使用狀態之一切必 要 且合理之支出,基於成本原則,應將利息予以 資本化。另外,為使資產之取得成本更能反應企 業投資該資產之總成本,將利息資本化並於資產 提供收益期間分攤,可符合成本與收益配合原 則。

18 壹. 重點整理 2. 利息資本化之條件:(資料來源:財務準則公報第 三號) (1)應資本化之資產。
2. 利息資本化之條件:(資料來源:財務準則公報第 三號) (1)應資本化之資產。 (A)為供企業本身使用而購置或由自己或委由 他人建造之資產。 (B)專案建造或生產以供出租或出售之資產, 如建造船舶或開發不動產等。 (2)不得資本化之資產。 (A)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的存貨。 (B)已供或已能供營業使用之資產。 (C)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惟亦未在進行使 其達到可供使用之必要購置或建造工作之 資產。

19 壹. 重點整理 (3)利息資本化之期間:當下列三種情況同時符合 時,即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 (A)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發生。
(3)利息資本化之期間:當下列三種情況同時符合 時,即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 (A)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發生。 (B)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 點之必要工作。 (C)有利息負擔發生。

20 壹. 重點整理 3. 計算資本化利息之步驟: 步驟一:計算累計支出平均數。 步驟二:決定支出所動用之利率。
3. 計算資本化利息之步驟: 步驟一:計算累計支出平均數。 步驟二:決定支出所動用之利率。 (A)累計平均支出在專案借款以內: 以專案借款 利率計算資本化。 (B)超出專案借款以外之累計平均支出:以其他 債務所負擔之加權平均利率計算。

21 壹. 重點整理 步驟三:計算可資本化之利息: (A)專案借款利率專案借款以內之累計支出平均 數。
(B)加權平均利率 (累計支出平均數-專案借 款)。 可資本化利息= (A)+ (B)。(若累計支出平均數 未超過專案借款,則無須計算(B)) 步驟四:計算應資本化之利息: 由於資本化利息不得超過實際利息之負擔, 故應自可資本化之利息與實際利息支出中 取低者,即為應資本化之利息。

22 壹. 重點整理 (七) 受贈資產   政府常因獎勵特定產業(例如生技產業、綠能產 業)、或吸引企業投資,而對企業給予補助(例 如捐贈土地、儀器設備)。由於受贈資產常僅付 出登記費與過戶費,其所支付之款項並不足以代 表資產取得時的價值,故直接以公平市價入帳, 不須加計登記費與過戶費。 1. 政府捐助認列的條件:(資料來源:財務準則公報 29號) (1)合理確信能符合政府捐助之相關條件。 (2)合理確信可收到該項政府捐助。

23 壹. 重點整理 2. 政府捐助的會計處理: (1) 與資金融通有關之政府輔助: 例如低利或免息 貸款,以附註揭露表達。
2. 政府捐助的會計處理: (1) 與資金融通有關之政府輔助: 例如低利或免息 貸款,以附註揭露表達。 (2)與資產取得有關之政府捐贈:

24 壹. 重點整理 (3)與所得有關之政府捐贈: (A)若證府捐助係補貼已發生的費用或損失者: 直接認列捐助收入。
(B)若證府捐助係補貼未來的支出者:須認為遞 延政府捐助收入,並依未來投入成本轉為費 用之比例認列政府捐助收入。 (C)報表表達與揭露: (a)資產負債表:尚未實現者,列為「其他負債 遞延政府捐贈收入」。 (b)損益表:若已實現,應列入政府捐助收入 或其他收入。

25 壹. 重點整理 (八) 資產抵換 1. 交換交易有商業實質且具公平市價(不同類或同 類但改變現金流量型態)
(八) 資產抵換 1. 交換交易有商業實質且具公平市價(不同類或同 類但改變現金流量型態) 應採損益入帳法,按公平市價入帳,承認資產交 換之損失或利益。

26 壹. 重點整理 2. 交換交易無商業實質或換出與換入資產均無法可 靠衡量公平市價
2. 交換交易無商業實質或換出與換入資產均無法可 靠衡量公平市價 由於舊資產實質並未出售,換入之資產只為延續 舊資產之功能,故損益不認列,應按舊資產之帳 面值入帳(若有支付現金則再加上付現數)

27 壹. 重點整理 四、折舊 (一)意義 所謂折舊是指將固定資產之成本(土地除外),分攤 至使用期間,每期所分擔之成本,即為折舊費用, 故折舊是成本分攤的程序,並非資產評價的手段。 ※ 折舊觀念之澄清 1. 折舊後資產之帳面價值亦非該資產之市價。 2. 折舊與產重置無關。 3. 折舊不影響現金流量,只能減少所得稅之繳納。 4. 避免虛盈實虧,而發放清算股利。 5. 但折舊並非盈餘之保留,而是根本就無此盈餘。

28 壹. 重點整理 6. 折舊費用之歸類 (1)管理部折舊:管理費用。 (2)銷售部折舊:推銷費用。
6. 折舊費用之歸類 (1)管理部折舊:管理費用。 (2)銷售部折舊:推銷費用。 (3)生產用折舊:屬間接製造費用,為產品成 本,出售時再轉為銷貨成本。

29 壹. 重點整理 (二) 折舊之原因 1. 物質因素(Physical Cause) (1)因使用而磨損。 隨使用而效益遞 減。
(二) 折舊之原因 1. 物質因素(Physical Cause) (1)因使用而磨損。 隨使用而效益遞 減。 (2)因自然力之作用而殘舊。 不管使用 與否皆隨時間經過而效益減少。 2.功能因素(Functional Cause)

30 壹. 重點整理 (三)計算折舊之因素 1.成本=買價+附加費用。 2.估計殘值
指資產在預期使用年限終了,加以處分時,估 計所能獲得之淨現金。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以 成本除以耐用年數加一年作為殘值,即 殘值= 成本÷(耐用年數+1)

31 壹. 重點整理 (三)計算折舊之因素 1.成本=買價+附加費用。 2.估計殘值
指資產在預期使用年限終了,加以處分時,估 計所能獲得之淨現金。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以 成本除以耐用年數加一年作為殘值,即 殘值= 成本÷(耐用年數+1) 3.估計使用年數或服務量 是指公司在既定的修護政策下,依公司原定的 用途,資產所能提供的服務期限或服務數量 (工作時間小時數或生產件數)。

32 壹. 重點整理 (四) 折舊方法及計算公式 (其中C為成本,S為估計殘值,n則為耐用年限)

33 壹. 重點整理 (五) 折舊的變動與錯誤更正 1. 資產耐用年限或估計殘值變動:屬會計估計變動, 應採推延調整法。
(五) 折舊的變動與錯誤更正 1. 資產耐用年限或估計殘值變動:屬會計估計變動, 應採推延調整法。 2. 折舊方法變動:修訂前,原屬於會計原則變動, 應追溯計算累計影響數至改變當年初,改變當年 再採用新方法。但依修訂後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八號規定,屬會計估計變動,應採推延調整 法, 不須追溯調整。

34 壹. 重點整理 3. 折舊計算錯誤:採追溯調整法。

35 壹. 重點整理 五、續後支出之處理 (一) 資本支出及收益支出之劃分

36 壹. 重點整理 (二) 資本支出及收益支出之劃分錯誤之影響
(二) 資本支出及收益支出之劃分錯誤之影響 資本支出及收益支出若劃分錯誤,屬「會計錯 誤」,應更正前期損益及相關資產、負債科目。

37 壹. 重點整理 (三) 續後支出的內容 1. 增添:所謂增添,係在原有資產上加添新的設 備,通常增添可擴充資產服務能力,應以「資 產」帳戶加以記錄。增添之設備如與原資產連 為一體,則應按原資產之耐用年限,或增添資 產之耐用年限,以其較短者為準,計提折舊。 如為單獨之設備,則應按其本身之耐用年限計 提折舊。

38 壹. 重點整理 2. 改良與重置:所謂改良,是以品質較好,性能 較佳,或效用較大之新資產以替代舊資產。所 謂重置,係指對固定資產之零件或重要組件, 予以汰舊換新而言。如將房屋原有之地板全部 換新,其支出應作為房屋成本的增加。 (1)替換法:若被替換之資產帳面值可衡量或可 辨認時此法最合理。 其步驟: (A)先作被替換資產之報廢分錄。 (B)再列記改良資產之成本。

39 壹. 重點整理 (2)記入資產帳戶:改良後不能延長資產之耐用 年限,但能增加原資產之服務潛能者,直接 以「資產」科目入帳。
(2)記入資產帳戶:改良後不能延長資產之耐用 年限,但能增加原資產之服務潛能者,直接 以「資產」科目入帳。 (3)沖銷累積折舊:若改良後能延長資產之耐用 年限者,由於過去已耗之服務潛能又能回 復,故以借記「累積折舊」科目入帳。

40 壹. 重點整理 3. 換新安裝及遷移成本:應遞延作為遞延資產按預 期受益年限攤銷,若金額不大亦可作當期費用。 4. 修理與維護:
3. 換新安裝及遷移成本:應遞延作為遞延資產按預 期受益年限攤銷,若金額不大亦可作當期費用。 4. 修理與維護: (1)大修:修理支出金額大時,帳務處理與改良相 同。一般大修時,因被修理部分的帳面價值不 確定,常採用借記累計折舊法入帳。

41 壹. 重點整理 (2)普通修護:一般修護只能使資產保持正常可用 之狀態,不能延長其耐用年限,通常作為費用 處理。修護費用在一年度之內並不平均發生, 有時候在某一季之修護費特別多,而在另外一 季則非常少。在編製期中報表(如季報、半年 報)時,如以當季實際發生之修護費列報,可 能引起讀者對全年修護費用的錯誤判斷。因 此,平常帳上可以預估全年度之修護費用,加 以平均化,以「備抵修護費用」科目入帳。

42 壹. 重點整理 六、資產重估 (一) 意義   係指營利事業對資產帳面價值,根據現實情況及 事實需要,按照合理之方法,脫離成本基礎,而 予適當重新評價,藉此調整帳面價值以期正確表 示營利事業當時之財務狀況及營業結果之謂。

43 壹. 重點整理 (二) 要件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 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即可申請辦 理資產重估價。
(二) 要件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 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即可申請辦 理資產重估價。 (三) 申請   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一個月 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以申請重估日之上 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資產 重估價。

44 壹. 重點整理 (四) 作用 1. 避免虛盤實虧。 2. 健全財務結構。 3. 減輕稅負。 (五) 會計處理
(四) 作用 1. 避免虛盤實虧。 2. 健全財務結構。 3. 減輕稅負。 (五) 會計處理 1. 計算方式:通常採用物價指數法,計算如下

45 壹. 重點整理 2. 分錄: 資產 未實現資產增值(資產重估增值)
2. 分錄:   資產     未實現資產增值(資產重估增值) 3. 土地重估價:土地因非折舊性固定資產,故不適 用前項計算方法,依目前有關法令規定。土地重 估價應按公告現值辦理,且在調整土地帳面價值 時,應估計土地增值稅入帳。

46 壹. 重點整理 七、固定資產之處分 (一) 出售 注意應補列折舊,並將資產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 日。此外,並以出售價格減處分成本及帳面價值 後認列出售損益。

47 壹. 重點整理 (二)毀損 1. 資產毀損時,應將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轉銷,並 認列損失。
1. 資產毀損時,應將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轉銷,並 認列損失。 2. 若獲得保險理賠,除將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轉銷 外,以帳面價值減除保險賠償款認列損失;若有 預付保費亦應沖銷為損失,但保費須先認列至損 失發生日。 3. 保險理賠款之計算:保險理賠之金額,係取下列 三項之最低者。

48 壹. 重點整理 (1)保額。 (2)實際損失=保險標的事故前之公平市價-保險標 的事故後之公平市價。
(2)實際損失=保險標的事故前之公平市價-保險標 的事故後之公平市價。 (3)若有共保條款之規定,則依共保條款公式所計 算出來之賠償額如下: * 不得超過1,若超過以1計算。

49 壹. 重點整理 (三) 報廢 1. 資產如不堪使用又無法出售時,應予報廢。
(三) 報廢 1. 資產如不堪使用又無法出售時,應予報廢。 2. 報廢時,若資產成本已全部折盡,則應將「資 產」與「累計折舊」對轉。 3. 資產提足折舊後報廢,如有殘值,應轉列「報廢 資產」科目,屬其他資產。

50 壹. 重點整理 八、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 (一)評估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應考慮之事項: 1. 外來資訊:
(一)評估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應考慮之事項:   1. 外來資訊: (1)本期資產的市場價值下跌幅度,遠大於因時間 經過或正常使用所預期的折損幅度。 (2)企業所經營產業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 境,或資產所屬市場,已於本期或將於近期發 生對企業不利的重大變動。 (3)市場利率或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已於本期上 升,因而重大影響用以計算資產使用價值的折 現率,並使資產的可回收金額大幅減少。 (4)企業淨資產帳面價值大於其總市值(即每股市 價乘以發行股數)。

51 壹. 重點整理 2. 內部資訊: (1)資產實體毀損或過時的證據。
2. 內部資訊: (1)資產實體毀損或過時的證據。 (2)資產使用或預期使用的範圍或方式的重大改 變,已於本期或將於近期發生對企業不利的影 響。 (3)內部報告顯示資產的經濟績效將不如原先預 期。例如取得資產所需的成本,或後續營運成 本顯著大於原預算;資產所產生的實際淨現金 流量或營運損益顯著較原預算數差。

52 壹. 重點整理 (二) 資產減損與回升之測試與會計處理 1.評估資產減損所涉及之價值:
(二) 資產減損與回升之測試與會計處理 1.評估資產減損所涉及之價值: (1)淨公平價值:若資產不繼續使用而加以處分, 所 取得的價款扣除處分成本後所得的金額。 (2)使用價值:在資產繼續使用之假設下,預期可 由 資產所產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 (3)可回收金額:係指(1)淨公平價值及(2)使用價 值,兩者取高者。

53 壹. 重點整理 2.資產減損測試:可回收金額<資產帳面價值,資 產已發生減損。 3. 已發生減損之會計處裡:
2.資產減損測試:可回收金額<資產帳面價值,資 產已發生減損。 3. 已發生減損之會計處裡: (1)未曾辦理資產重估,則直接認列損失如下:

54 壹. 重點整理 (2)若資產曾經辦理重估價,且重估增值已貸記未 實現重估增值(列入股東權益)。則資產發生 減損損失時,應先○1減少股東權益項下的未 實現重估增值,○2不足時再於損益表認列為 損失: 認列減損損失後,每期折舊(攤銷)費用應按 調整後的資產帳面價值(即可回收金額)減除 估計殘值,於剩餘耐用年限內提列。

55 壹. 重點整理 6. 減損損失的回轉 若有證據顯示,可回收金額增加,應將以前認列 的損失迴轉,資產帳面價值增加至可回收金額, 惟不得超過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的情況下,減 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的帳面價值。 (1)未曾辦理資產重估

56 壹. 重點整理 (2)資產曾經辦理重估價者,則迴轉時應先在原 認列損失的範圍內認列為利益,超過部分再 認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57 壹. 重點整理 (三) 現金產生單位的減損損失 1. 現金產生單位的辨認
(三) 現金產生單位的減損損失 1. 現金產生單位的辨認 大部分的設備資產都無法單獨產生現金流入與流 出,而必須與其他資產結合。能夠產生獨立的現 金流入與流出的最小資產組合稱為現金產生單 位。例如一個工廠有兩條生產線,每條生產線各 有三部機器,則每條生產線各為一現金產生單 位,可個別評估每一生產線的資產是否發生減 損。

58 壹. 重點整理 2. 現金產生單位減損損失的認列 每一資產所屬的現金產生單位確定後,即應讓該 現金產生單位計算帳面價值及可回收金額。若處 分(出售)該現金產生單位時會要求購買人承擔 一筆負債,則在計算該現金產生單位的帳面價值 及可回收金額時,均應減除該負債的帳面價值。 當一現金產生單位的可回收金額小於其帳面價值 時,該現金產生單位已發生減損,減損損失應按 下列順序分攤給該現金產生單位內的個別資產, 以減少個別資產的帳面價值:

59 壹. 重點整理 (1)如該現金產生單位包含有分攤的商譽,則全部 減損損失優先分攤給該攤入的商譽,直至該攤 入商譽的帳面價值為零。
(1)如該現金產生單位包含有分攤的商譽,則全部 減損損失優先分攤給該攤入的商譽,直至該攤 入商譽的帳面價值為零。 (2)次就其餘減損損失依現金產生單位中各別資產 帳面價值等比例分攤至各個別資產,以減少各 個別資產的帳面價值。但各個別資產帳面價值 不得減少到低於下列金額的最高者: (A) 該資產的淨公平價值(若可決定時)。 (B) 該資產的使用價值(若可決定時)。 (C) 零。

60 壹. 重點整理 3. 現金產生單位減損損失的迴轉 現金產生單位減損損失的迴轉,應依該單位中各 別資產(商譽除外)的帳面金額比例,分攤至各 個別資產,但各個別資產迴轉後的帳面價值不得 超過下列兩者較低者: (1)各個別資產可回收金額(如可決定時) (2)各個別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的情況下,減除 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的帳面價值。

61 壹. 重點整理 (四) 財務報表上之表達 1. 資產負債表: 累計減損如累計折舊,作為資產之減項。 2. 損益表:
(四) 財務報表上之表達 1. 資產負債表: 累計減損如累計折舊,作為資產之減項。 2. 損益表: 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做為營業外費用、營業 外利益。

62 壹. 重點整理 九、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 名詞定義
(一) 名詞定義 1.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係指於目 前狀況下,企業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 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 資產或處分群組。 2. 處分群組:係指於單次交易中,以出售或其他方 式一併處分之一組資產及直接相關之負債。 3. 淨公平價值:係指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 交意願之雙方於正常交易中,經由資產之銷售並 扣除處分成本後所可取得之金額。

63 壹. 重點整理 (二) 會計處理原則 1. 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者,宜以帳面價值與淨 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 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前,該 資產或處分群組內所有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 應先依其所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衡 量)。 2. 停止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並單獨列示於資產 負債表之流動資產項下。待出售處分群組所含負 債之相關利息及其他費用,仍應繼續認列。 3.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其淨公平 價值低於帳面價值之金額,宜於損益表認列為減 損損失。

64 壹. 重點整理 4.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淨公平價值若續後回升,宜 於損益表認列為利益,惟迴轉金額不得超過認列 之累計減損損失及原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 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得迴轉之金 額。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及 負債,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為流動資產及流 動負債,且不得相互抵銷。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或待出售處分群組相關,而直接認列業主權益調 整項目者,亦應單獨列示。 6. 企業若於本期調整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 分群組資產及負債之分類,其以前期間之資產及 負債不得於資產負債表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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