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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深圳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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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即是“海关完税凭证”。 海关完税凭证是指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增值税时开具的增值税缴款书。 包括的内容大概有:缴款书号码、开具的时间、海关名称及海关代码、开票金额及税率和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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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背景与意义 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解读 三.比对异常的后续处理办法 四.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要点
五.海关缴款书采集规则及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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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背景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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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目前,由于现行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尚未完善,不法企业投机取巧,铤而走险,使用虚假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挠乱国家经济秩序。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海关缴款书进行审核检查时发现,不法的进口代理公司,提供虚假的海关缴款书给纳税人,导致纳税人获取该部分的海关缴款书不允许抵扣,对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 由于企业采集错误的存在,产生大量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既加大了税务机关核查的工作量,也给正常经营的企业增添了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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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完善征税收征管制度,打击虚假扣税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守法经营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便于企业及时查询了解海关缴款书的真实性 ,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帮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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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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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解读 (一)主要规定 (二)具体规定解读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方式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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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规定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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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规定 1、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09年5月起,每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获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作为申报附列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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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规定 3、自2009年5月(所属期4月)起,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经税务机关稽核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未经税务机关稽核或稽核结果为异常(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均不能申报抵扣。 稽核结果为异常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采集或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申请稽核比对。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查后与纳税人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以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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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规定 4、自2009年5月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内。 5、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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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规定解读 (一)主要规定 (二)具体规定解读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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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执行时间 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一般纳税人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具体说就是:5月份(税款所属期4月份)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4月份内(4月1日至30日止)就必须采集,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以后月份按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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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规定解读 (一)主要规定 (二)具体规定解读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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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集时限改变 新政策规定: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就是:在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要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 原规定为: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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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规定解读 (一)主要规定 (二)具体规定解读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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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新政策规定: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相符才能抵扣。 具体要求就是:必须在申报抵扣的前一个月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 原规定为在纳税申报抵扣时一并采集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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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规定解读 (二)具体规定解读 (一)主要规定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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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扣规定改变 新政策规定: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后,且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
原规定为:正式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时,无需等待稽核结果即可直接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新规定一样,必须稽核且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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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规定解读 (一)主要规定 (二)具体规定解读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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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新规定要求:
1、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2、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份数、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3、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作为申报附列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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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规定解读 (一)主要规定 (二)具体规定解读 1、政策执行时间 2、采集时限改变 3、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改变 4、抵扣规定改变
5、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6、会计处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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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处理改变 新规定: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当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与原规定相比: 1、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2、会计处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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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对异常的后续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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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对异常的后续处理办法 (一)分类 (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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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 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分两种情况处理: 1、采集错误 (1)未超过报送期限的,纳税人可重新采集申请稽核比对;
(2)超过报送期限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非采集错误 纳税人可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视核查结果是否以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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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对异常的后续处理办法 (一)分类 (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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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方法 1、采集错误的但未超过规定报送期限的: 纳税人可自行重新采集上报,重新参与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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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方法 2、采集错误的但已超过规定报送期限的: 纳税人应填写《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核对申请表》,携带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办理数据核对与修改,再次参与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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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办法 3、对于不属于采集错误的: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后,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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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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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要点 (一)申请稽核: 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申请稽核。
注:使用网上申报(含介质申报)的纳税人应先升级网上申报软件。 (二)查询、获取稽核结果: 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和获取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 前台办理(尚未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的:由税务机关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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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要点 (三)申报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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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注重点 (四)关注重点: 1、 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申请稽核、获取稽核结果及申报抵扣),避免超期,影响税款抵扣。
申请稽核: 务必在填开的90天内且要在申报抵扣的前一个月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申请稽核; 获取稽核结果: 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前获取稽核结果; 申报抵扣: 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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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注重点 2、过渡期提醒事项: 4月份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为3月),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按原办法办理。
5月份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为4月)及以后月份申报期,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按新规定执行。即5月份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为4月)及以后月份申报期,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必须先取得稽核比对相符结果后,才能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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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缴款书采集规则及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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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缴款书采集规则 (二)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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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完税凭证票样2 口岸名称 填发日期 海关缴款书号码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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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书号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 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 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 至8 位为年份;第9 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 ”为进口标志,“ 0 ”为出口标志;第10 至18 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 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一”为正常征税标志,“Y”为补税标志,“ # ”为退税标志,“ D ”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20 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 ” 为关税标志,“ L ”为增值税标志,“ Y ”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21 位至22 位为一票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 L02 , ,为例,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大写英文字母“L ”在内的22 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英文字母“L” ,一律为大写。H2000 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609) ”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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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口岸代码 在清单“进口口岸”栏填“征税口岸代码”。HZ2000 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号码前4 位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
例如:缴款书号码为“ L02 ”,“0207 ”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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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日期 纳税人在填制抵扣清单时,应填写缴款书上打印的“填发日期”所列内容,不应填写纳税人“实际申报日期”。
例如:2009年3月1日采集时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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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缴款书采集规则 (二)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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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 (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采集错误其中: 海关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 位;
海关缴款书号码全为为半角字符; 海关缴款书号码中的英文字母为大写半角的“L”,其他“A ” 为关税标志, “ Y ”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均不允许抵扣。 (二)进口口岸代码位缴款书号码前4 位。 (三) 填发日期应为票面的“填发日期” ,不应实际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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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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