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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總論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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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託法 總論 2016

2 簡介 我國在民國五十九年起就已經開放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但是 因為民法以及其他 法律中,都沒有明文規範有關信託的定義
及法律關係,造成信託行為在法律上的效力、信託財產的法律 定位以及信託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還無法釐清,信託投 資公司也無法經營真正的信託業務。 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修法,「信託法」、「信託業法」以及 「信託稅法」也在八 十五年到九十年間陸續通過,目前我國 已進入真正的「信託時代」。 哈哈哈

3 信託的基本架構 一、信託的基本架構 在信託關係裡,一定有三個人存在,包括: 委託人:設立信託的人。 受託人:接受信託的人。
受益人:因為信託的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的人。 「信託法」跟「信託業法」的條文往往都是以受託人的角度來 寫條文。所以,凡是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即是扮演受託人 的角色。一般社會大眾都可能擔 任委託人,至於受益人則是 由委託人指定。 哈哈哈

4 信託的基本架構 假設今天淡水阿婆到長青銀行買基金,阿水嬸就是委託人,而 銀行賣基金給阿水 嬸,就扮演受託人的角色。淡水阿婆並可
以指定本人為受益人(自益信託),或指定 她的兒女為受益人 (他益信託)。 哈哈哈

5 契約信託之法律關係 信託財產 (信託之標的) 委託人 (設立信託之人) 受益人 (享受信託受益之人) 受託人 (接受信託之人)
信託本旨 (契約內容、信託目的) 委託人 (設立信託之人)

6 信託的基本架構 根據「契約信託之法律關係圖」,我們可以瞭解: 1、信託關係成立的第一歩就是「訂定信託契約」,也就是訂
定契約的內容以及 目的。 假設今天淡水阿婆到長青銀行去買基金或連動式債券,長青銀 行會拿出信託契 約,請淡水阿婆在上面簽名蓋章。淡水阿婆 在契約上簽完名蓋章之後,就完成了訂定信託契約的行為。 哈哈哈

7 信託的基本架構 2、信託關係成立的第二歩便是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例如:「動產」的交付占有以及「不動產」的移轉登記是
屬於財產權的移轉;設定地上權則屬於其他處分。 假設淡水阿婆要買一百萬的富達基金,長青銀行首先會請淡水 阿婆把一百萬的現金交付銀行。淡水阿婆把一百萬交給長青銀 行的時候,就是在做財產權移轉行為。在這邊要特別強調,在 信託關係中,財產權務必要移轉,如果財產權不做移轉 的話, 信託絕對不可能成立且生效。 哈哈哈

8 信託的基本架構 3、受託人必須依照契約本旨為委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4、受託人必須將信託利益交付給受益人。 哈哈哈

9 信託的意義 二、信託的意義 「信託」這兩字代表的涵義,首要條件必須委託人要將財產權 移轉或為其他處分。委託人必須與受託人訂立契約,並將財產
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給受託人,讓 受託人成為信託財產的 權利人。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契約的內容以及目的來管 理或 處分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1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 信託本旨,為受 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 託財產之關係。 哈哈哈

10 信託的意義 信託法第一條解析 法條解析:信託要成立的第一個基本要件必須由委託人移轉財 產權或為其他處分。假設委託人就是我,我必須要
把財產權移轉給長青銀行。 「財產權移轉」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主體變更為受託人名義。 例如:動產必 須交付占有,不動產必須移轉登記。 「或為其他處分」,例如指委託人在其財產權上設定地上權等 他項權利,使受託人成為權利人。 第二個基本要件必須受託人可以依照信託的本旨,為了受益人 的利益,或為了其它特定的目的來管理或處分信 託財產。 「管理」,是指不改變物或權利性質,僅對物或權利為保存、利用、改良等行 為,例如房屋的出租、修理等都屬於信託財產的管理。 「處分」則是指改變物或權利的性質,使物或權利發生消滅,或變更效果的行 為,例如房屋的出售、土地地上權或抵押權的設定等都屬於信託財產的處分。 哈哈哈

11 信託的意義 信託成立要件 因此信託法第1條就定義了何謂信託,也就代表了兩個最基本 的成立要件:
1、委託人一定要把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或設定地上權給受託 人。 2、委託人必須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使得受託人可以依 照信託契約的本旨,幫委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這兩個要件一定要具備,信託才能成立生效。】 哈哈哈

12 案例一 阿土伯擁有台北市中山北路七段的土地,但是缺乏資金以及開 發土地的經驗。他希望找一家擁有開發經驗並且有社會信譽的
金融業,幫他在土地上蓋大樓,50% 出租,另外50%則出售。 於是阿土伯找了具有不動產信託業務經驗的長青銀行來為他規 劃。試問:根據信託法第一條的規定,阿土伯該怎麼做,信託 行為才會成立呢? 哈哈哈

13 案例一 解析 首先阿土伯必須和長青銀行訂定一張不動產信託契約,並將土 地移轉登記到長青銀行的名義下,完成財產權移轉的動作。接
案例一 解析 首先阿土伯必須和長青銀行訂定一張不動產信託契約,並將土 地移轉登記到長青銀行的名義下,完成財產權移轉的動作。接 著,長青銀行必須依照契約的本旨,為阿土伯的利益,將土地 規劃、建築成大樓,並依照阿土伯的指示將百分之五十的大樓 出租,另外百分之五十的大樓出售,為阿土伯尋求最大的利益。 此外,假設出租大樓每個月可以跟房客拿到五萬元的租金,出 售大樓可以跟買主拿到一千萬的價金,長青銀行必須依照信託 契約將租金及價金交給受益人。 哈哈哈

14 信託的獨特性 三、信託的獨特性 「信託法」與「民法」中其他法律關係,或法律行為比較起來, 有其獨特性,也就是:委託人不得任意變更信託行為。
信託法第3條: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 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 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 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哈哈哈

15 信託的獨特性 信託法第三條解析 法條解析委託人在信託成立的時候,如果指定自己以外的人為
受益人時,基於保障受益 人權益的考量,依照信託法第三條 規定,原則上不得: 1.任意變更受益人 2.逕自終止信託關係 3.擅自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哈哈哈

16 信託的獨特性 信託法第三條解析 除非在下列兩種情形,不在此限: 1.信託行為另有保留。
例如委託人在訂定信託契約時,先約定日後可以變更受益人、 逕自終止信託,或處分受益人權利的保留條款。 2.經受益人同意時。 由於信託法第三條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受益人,所以只要受 益人同意,委託人就可以做變更、終止或處分的行為。 哈哈哈

17 信託的獨特性 受託人雖然是信託財產的名義上所有權人,但是原則上並不能 以任何名義享受信託利益(第34條),原則上也不可以將信託
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者在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第35 條第1項)。 此外,信託關係除了因為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為信託 目的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外,依信託法第8條規定 原則上並不會因為下列情形而消滅: 1、自然人的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2、法人的委託人或受託人解散、合併或撤銷設立登記。 哈哈哈

18 信託三大確定性 於信託成立上,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及受益人之確定為信託 不可或缺之要件。 1.信託目的須確定
(1)信託目的乃委託人欲藉信託達成之目的,也是信託行為意欲實現之具體內容。 (2)委託人惟信託行為,除須有設立信託之意思表示外,對受託人尚需有使其完成信託目的之指示;該指示須達到一定程度之確定,受託人始得據以管理、處分。 (3)委託人就信託之意欲實現之內容,如未指示或不明確者,其信託即無理由成立。

19 信託三大確定性 2.信託財產需確定 (1)財產為委託人設立信託之客體,乃受益人受益權之所繫,亦是受託人遂行信託目的所管理、處分之標的,因此在信託行為當時需確定。 (2)所謂的確定,必該信託財產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獨立財產,且其範圍、種類、數量等在信託行為上必須有明確表示。 (3)以建物例,其座落、建號、門牌號、基地號等必須於契約或遺囑載明,且必須置於可辦理移轉或處分之狀態。 (4)財產不以現存為限,尚包括將來取得之權利。債權亦是財產權之一種,委託人(債權人)可將金錢債權信託人受託人,使受託人為名義上債權人,執行債權之催收保全管理處分等。而將所得利益交付受益人。

20 信託三大確定性 3.受益人須確定 (1)受益人原則上並不以信託成立時存在為必要,但須可確定。
(2)受益人不特定時,以成績最優者為之或以身心障礙者亦是。 (3)受益人尚未存在者,以將來初生人為受益人或以未來未來成立之法人亦是。胎兒者視為既已出生(死產者除外),此為擬制之權利主體,故信託法52條第1項選任信託監察人規定,可認屬受益人尚未存在。 (4)信託除以公益者外,均以指定受益人。如欠缺受益人之指示時,可推定是以自身或其繼承人。但已明示不以委託人或繼承人為受益人時,其信託不得成立。

21 信託三大確定性 3.受益人須確定 (5)如對受益人雖有指示但太過廣泛,或指示方法無法執行,致不能決定孰為受益人時,亦不能成立信託。
(6)遺囑信託成立後,受益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信託當然無效。

22 常見信託不成立的情況 因為受益人不確定導致信託不成立的情況有下列三種: 1.當信託行為中,已經明示不以委託人或其繼承人為受益人,
但是又欠缺有關受益人的指示時,信託就不能成立。 2.信託行為對受益人雖然有指示,但是範圍太大,或它的指示 的方法無法執行,導致不能決定受益人是誰的時候,也不能 成立信託。 3.遺囑信託設立之後,如果受益人在立遺囑人死亡之前死亡的 話,因為受 益對象已經不存在,所以信託當然不能成立。 哈哈哈

23 信託的種類 哈哈哈

24 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 一、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 契約信託:信託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合意而成立者,稱之。
契約信託除了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外,還必須有標的物之 現實交付。在受託人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即要物行為完成) 的同時,信託即發生效力。所以契約信託是一種雙方行為。 以買基金這件事來說,淡水阿婆到銀行去買基金,與銀行簽訂 契約,即屬於契約信託。因為買基金需要買賣雙方簽約,而且 雙方都要同意,所以叫做雙方行為。 哈哈哈

25 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立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信託 予受託人,使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為特定
目的,予以管理或處分之信託,稱「遺囑信託」; 其效力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民法1199條) 遺囑信託最大的特徵是只要立遺囑人(委託人),寫完遺囑的 這個時點,遺囑信託即屬成立,不需要得到受託人的同意,所 以遺囑信託是單方行為。 哈哈哈

26 遺囑信託 (一)遺囑信託之定義 1.遺囑信託之意義: 立遺囑人於遺囑中載明將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其死亡之後,信託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遺囑中所定之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財產之信託,稱遺囑信託。

27 遺囑信託之定義 2.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 遺囑信託由遺囑人一方為意思表示(立遺囑)即可成立,無須取得受託人之同意,故為單獨行為。由於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故委託人在生前與人訂立信託契約,以其死亡為有條件或始期,使該信託於其死亡時發生效力者,非屬遺囑信託;而在遺囑人死亡之後,其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據遺囑,與受託人簽訂契約,使受託人為遺囑中所定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之信託,亦非遺囑信託。

28 遺囑信託之設立與生效 (二)遺囑信託之設立與生效 1.遺囑信託之設立方式: 以遺囑設立信託者,應依民法所定遺囑(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之方式為之﹔其所為遺囑之方式與民法所定方式不符者,不能成立遺囑信託。

29 遺囑信託之生效 2.遺囑信託之生效: 在契約信託須俟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於受託人,使受託人成為權利人之後,信託始能成立及生效。但在遺囑信託,於立遺囑人依民法所定方式完成遺囑行為時,遺囑信託即已成立﹔至其生效,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須俟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但遺囑中對於遺囑信託之生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立時發生效力。由於信託是以財產權之存在為前提,故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囑信託,而該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已有一部分不屬於其遺產者,該一部分遺囑信託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全部遺囑信託為無效。又遺囑信託指定之受益人在立遺囑人死亡之前死亡者,因受益對象已不存在,該遺囑信託當然無從生效。

30 遺囑信託之生效 2.遺囑信託之生效: 另由於信託須將財產權移由受託人為管理或處分,因此,遺囑信託之效力,須符受託人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始能溯及於遺囑人死亡之時發生。若在遺囑人死亡之後,受託人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之前,發生信託無效之原因或事實者,該遺囑信託視為自始無效。

31 委託人之遺囑能力與受託人之選任 (三)委託人之遺囑能力與受託人之選任 1.委託人之遺囑能力: 在契約信託得為信託行為者,應為有行為能力之人或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遺囑信託,得為遺囑信託行為者,須為有遺囑能力之人﹔依民法第1186條之規定,遺囑能力是以年齡為依據,即年滿十六歲之人,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單獨立遺囑﹔但未滿十六歲之人,縱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亦不得為遺囑。又委託人以遺囑設立信託時,不能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民法第1187條、 第1223條參照)。

32 委託人之遺囑能力與受託人之選任 (三)委託人之遺囑能力與受託人之選任 2.受託人之選任: 遺囑信託一般均於遺囑中定有受託人,或定有選任受託人之方法。其未指定受託人,亦未定明選任受託人之方法,或依所定方法不能產生受託人者,該信託行為亦屬有效﹔於此情形,與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相同,應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信託法46):而在公益信託之情形,則是由公益目的專業主管機關依 利害關人或檢察官之申請,或自行依職權選任受託人(信託法76)。

33 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 下面兩種情況不屬於遺囑信託: 1、委託人在生前與人訂立信託契約,以自己死亡為條件或起
始日期,使第三人取得受益權的信託,不屬於遺囑信託。 2、遺囑人死亡之後,他的遺囑執行人依照遺囑,與受託人簽 訂契約而設立的信託,也不算是遺囑信託。 假設淡水阿婆是個億萬富翁,不幸的是她有個智能不足的小孩,她 害怕自己過世以後,家產會被其他的親戚朋友所侵占。所以在她還 沒有過世以前,就先寫了一張遺囑,內容是說:等到她過世那天開 始,她要將一億的遺產信託給長青銀行信託部,由長青銀行信託部 來幫她管理這筆錢,幫她運用這筆錢照顧她的小孩。這就是所謂的 「遺囑信託」。 哈哈哈

34 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 二、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 私益信託:信託的設立以私人利益為目的者。 例如淡水阿婆去買基金,並且指定自己或他的小孩為受益人。
這都是為了私人 的利益所設立,所以叫做私益信託。 公益信託:信託的設立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此外,公益信託 的受益人原則上是不特定的受益人。 例如當年921大地震發生之後,全國各界捐了很多錢要給災民, 如果我們把 這筆錢交給銀行,由銀行擔任受託人,統籌管理 這筆錢,然後將這筆錢統籌分配給災民。這些災民即屬於不特 定的受益人,而為了這些不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所成立的信託, 即為公益信託。 哈哈哈

35 金錢信託、物之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三、金錢信託與金錢以外之信託 依信託財產的屬性,信託可以分為「金錢信託」、「物之信託」
以及「有價證券信託」等三類。 如何判斷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物之信託呢?判斷依據是 以委託人所交付或移轉給受託人的財產權而定。 哈哈哈

36 金錢信託、物之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例如淡水阿婆到長青銀行訂定信託契約,訂完信託契約之後:
1.淡水阿婆交給長青銀行一千萬的現金,就稱為「金錢信託」。 2.淡水阿婆把一塊土地移轉登記給長青銀行,就稱為「不動產 信託」,也就是「物之信託」的一種。 3.淡水阿婆把一千張台積電股票交付給長青銀行,就稱為「有 價證券信託」。 哈哈哈

37 金錢信託 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財產權為金錢者,稱為「金錢信託」。 當事人可以在信託行為中訂定,在信託關係消滅的時候,對受
益人以金錢為給付以運用取得的信託財產現狀交付。 金錢信託依照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方法以及對運用標的的 指示程度,又可分為以下三類: 哈哈哈

38 金錢信託 指定金錢信託 委託人概括指示信託財產的營運範圍及運用方法者,就稱為 「指定金錢信託」。
例如,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一千萬的現金,交付予銀行,指示投 資股票,但是並沒有指示投資哪一種股票,以及在每股多少價 錢時買進或賣出股票,而由受託人在概括指定範圍內,來為委 託人運用決定,這就叫做「指定金錢信託」。 哈哈哈

39 金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 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的運用方法以及範圍,在信託契約中有具 體明確的特別指示者,就稱為「特定金錢信託」。
例如,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財產一千萬的現金用來投資股票,並 且具體特定指示投資標的為A公司股票,在105年11月1日到12 月31日間,以每股10~20元的條件買進,即屬於「特定金錢信 託」。 哈哈哈

40 金錢信託 不指定金錢信託 對於信託財產的運用方法及範圍,沒有任何指示者,稱為「不 指定金錢信託」。
例如,信託業法第32條第1項,對於信託業者辦理委託人不指 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的金錢信託,明定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哈哈哈

41 物之信託 委託人交付或移轉給受託人的財產權為金錢以外的其它財產權 者,稱為「物之信託」。 物之信託可再細分為以下三類:
動產信託:設立信託時,以船舶、航空器、汽車、機器設備等 動產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稱為「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設立信託時,信託財產為土地或其定著物者,稱為 「不動產信託」,包括土地信託以及建築物信託。 無體財產權信託:設立信託時,以無體財產權為信託財產者, 稱為無體財產權信託,主要有專利 權信託以 及著作權信託。 哈哈哈

42 有價證券之信託 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財產權為有價證券者,稱為「有價證券 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成立後,並不限制財產型態的變更,也就是從信
託開始到信託終了,信託財產不必一直都是有價證券。例如原 本的信託財產是股票,賣出後轉成金錢,於是賣出股票所得的 金錢就成為信託財產,但是這個信託仍然屬於有價證券信託。 哈哈哈

43 個別信託與集團信託 四、個別信託與集團信託 個別信託:接受個別委託人委託,為個別受益人管理或處分信 託財產的信託,稱為「個別信託」。
集團信託:接受信託目的相同的不特定多數人委託,以一個集 合體將信託財產集中管理運用,再依照信託本金比 例分配收益的信託,稱為「集團信託」。 哈哈哈

44 宣 言 信 託

45 三、宣言信託 (一)宣言信託之定義 1.宣言信託是委託人以自己為受託人設立之信託: 財產所有人將自己財產權之一部或全部,對外宣言以自己為受託人,今後為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財產之信託,稱宣言信託。由於宣言信託之委託人兼為同一信託之受託人,外觀上難以區隔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在運作時亦較易滋生流弊,故日、韓等國之信託法均未採納,我國信託法則是有限度予以採認,而於第71條第1項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其前段規定之法人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即為宣言信託行為,後段之公眾受邀加入為委託人,即為個別「公眾」委託人與該法人受託人間之契約信託行為。

46 宣言信託之定義 (一)宣言信託之定義 2.信託財產應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或公示: 宣言信託因是委託人以自己為受託人,故無須為財產權之移轉或處分,而於財產所有人以其特定財產,對外宣言為特定目的自行擔任受託人時,信託即為成立。惟信託財產如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則應依信託法第4條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為信託之公示,始得以其信託對抗第三人。

47 宣言信託之設立方式 (二)宣言信託之設立方式 1.宣言信託行為為要式行為: 宣言信託之設立,須依一定之方式,故主主要式行為﹔此一定方式,或以書面通知受益人(受益人為特定之人時),或為公告(受益人不特定或多數時)、公證或認證,均無不可,須視各該相關法規之規定而定。在我國關於宣言信託之表示方式,信託法中並未規定,故可參酌「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6條第2項等規定,法人依信託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以宣言設立法務公益信託者,應向法務部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俟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非依此方式,不能成立以法務為目的之宣言信託。

48 宣言信託之設立方式 (二)宣言信託之設立方式 2.宣言信託行為為單獨行為: 由於宣言信託於財產所有人依法定方式,對外宣言以自己為受託人設立信託之時,信託行為即成立,故為單獨行為。另宣言信託在形式上雖無須為財產權之移轉或處分,惟實際上,在信託成立後,財產權即由委託人之自有財產轉為信託財產,因而財產所有人從此即應以受託人身分,依信託本旨,為自己所定之信託目的管理、處分之。

49 宣言信託之生效 (三)宣言信託之生效 關於宣言信託何時生效問題,信託法中亦未規定,一般認為宣言信託 在其信託行為成立之時(即對外宣言為特定目的,以特定財產,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時),信託即發生效力。參酌「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6條第2項規定,自宣言內容依法登載於新聞紙之日起,宣言信託即生效力。 在外國實務上,對於以宣言設立之信託,多不認為委託人有保留撤銷信託之權利﹔而虛偽之宣言信託,亦不認為其得對抗善意受益人或第三人。

50 哈哈哈

51 哈哈哈

5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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