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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法令及申報實務 103年10月17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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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業法令及申報實務 103年10月17日 1

2 課稅範圍 ※ 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 口貨物。(採屬地主義) ※ 第2條:(納稅義務人) (1)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
※ 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 口貨物。(採屬地主義) ※ 第2條:(納稅義務人) (1)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 (2)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第3條:(銷售貨物、勞務的定義)   (1)銷售貨物: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     人,以取得代價。 2

3 課稅範圍 (2)銷售勞務: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 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但 執行業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 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問題1: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政府機關有銷售 貨物或勞務行為,應否課營業稅? 問題2: (1)個人自淘寶網購貨應否繳納營業稅? (2)如要課稅,實際納稅人是誰? 3

4 營業人之類別 加值型營業人:營業所產生銷項稅款減進貨 及費用進項稅款之差額為應納稅額。
加值型營業人:營業所產生銷項稅款減進貨 及費用進項稅款之差額為應納稅額。 非加值型營業人:營業銷售額乘於稅率之金 額為應納稅額,無進項稅款可扣抵。 免稅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得申請放棄適用。  例:土地、醫療勞務、社會福利勞務、教育 勞務、未經加工之農產品(碾米加工免稅)、 黃金(指純金,加工費應稅)。 兼營營業人:同時兼營應稅及免稅之營業人。 4

5 設立 ※28: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 所,於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請營業登記。 Q:網路交易要不要辦設立?
※28: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 所,於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請營業登記。 Q:網路交易要不要辦設立? A: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 額未達到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上述標準以上者,應 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 5

6 稅率 加值型營業稅之稅率: (1)外銷及視同外銷:0% (2)一般營業人:5%~10%,現行稅率為5% 非加值型營業稅(特種稅額)之稅率:
(1)銀行業、保險業(103年7月1日施行):經 營本業或非屬本業稅率均為5%;保險業之 再保費收入為1%。 6

7 稅率 (2)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 及典當業(103年7月1日施行):經營本業之稅 率為2%;經營非專屬本業之稅率為5%
(2)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 及典當業(103年7月1日施行):經營本業之稅 率為2%;經營非專屬本業之稅率為5% (3)小規模營業人:1%。 (4)特種飲食業: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  飲店:15%。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 咖 啡廳、酒吧:25%。 7

8 加值型營業稅計算 (1)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5%)-進項 稅額。
(1)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5%)-進項 稅額。 (2)銷售額: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 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法第32條第2項)。 (3)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之憑證。 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8

9 加值型營業稅計算 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自用乘人小汽車。 9

10 特種稅額計算 (1)金融保險業:每二月申報銷售額計算。 (2)小規模營業人: 1.每季依查定銷售額計算,即4月開徵1-3月 營業稅。
1.每季依查定銷售額計算,即4月開徵1-3月 營業稅。 2.營業人可於1、4、7、10月之5日前檢具當 期進項憑證,依進項稅額10%扣減。 (3)特種飲食業:每二月申報銷售額乘於稅 率,或依查定銷售額計算。 10

11 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 兼營營業人同時經營銷售免稅及應稅貨物或 勞務,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項不 能扣抵,尚須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兼營營業人同時經營銷售免稅及應稅貨物或 勞務,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項不 能扣抵,尚須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比例扣抵法: 1.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 當期不可扣抵比率) 2.當期不可扣抵比率=免稅銷售額/全部銷售 額 11

12 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 (2)直接扣抵法: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之進項稅額-共 同使用進項稅額*當期不可扣抵比率) 12

13 營業稅減免規定及效果 零稅率:銷售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適用範 圍如下: 1.外銷貨物。 2.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 用之勞務。
零稅率:銷售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適用範 圍如下: 1.外銷貨物。 2.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 用之勞務。 3.免稅商店銷售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13

14 營業稅減免規定及效果 5.國際間之運輸。 6.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第6項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8.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 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零稅率優惠效果:由於銷項稅項為零,如有 溢付進項稅額亦可以申請退還,租稅優惠大。 14

15 營業稅減免規定及效果 免稅營業人之租稅效果:加值稅之免稅只是 [部分免稅],優惠程度遠不如零稅率,免 稅效果會視在何階段免稅,而有不同之實質 效果(故營業人可申請放棄,改採應稅)。 1.在最初銷售階段(製造商):結果與不免稅 相同。 2.在中間銷售階段(中間商):會有追捕效果, 產生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之不利現象 3.在最終銷售階段:消費者獲得實質利益 15

16 一般營業人稽徵程序與罰則 申報繳納:自動報繳之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 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適用零稅率 者,得申請以每月一期申報。
申報繳納:自動報繳之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 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適用零稅率 者,得申請以每月一期申報。 溢付稅額處理:原則留抵,例外退還。 申請退稅,有下列三種情形得申請退還: 1.銷售適用零稅率而溢付之營業稅。 2.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註銷登記後尚有溢付之營業稅。 16

17 一般營業人稽徵程序與罰則 罰則: (1)滯報與怠報: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報金,金額最少1,200元,最高12,000 元;逾三十日按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 金額最少3,000元,最高30,000元。 (2)短漏報之處罰: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 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17

18 新領法令修正及函釋 營業稅法第十一條(103.6.4修正;自103.7.1施行):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19 新領法令及函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102.12.31修正;新 增第六項電子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 修正;新 增第六項電子發票): 六、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20 新領法令及函釋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
十八、( 修正;有關「電子發票」作業規定,自 生效)營業人進、銷項資料檔格式 檔案內容: 2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 25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每張稅額伍佰元以下之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可按月彙總登錄。 33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 35代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

2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102.11.25修正)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 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新增)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 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 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 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 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 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22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 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屬依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 營業人所有之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 依同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應檢附之憑證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營業人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含受託執行之拍賣機 構)核發之下列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 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 1.原始核發日期為101年12月21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2.繳款收據影本。 3.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 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23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二、高爾夫球場向擊球者收取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屬營業稅 法第16條規定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 業稅,不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為代收代付款。 三、高爾夫球場向擊球者收取轉付保險公司之高爾夫球員綜合責 任保險費: (一)如球場已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將保險公 司個別開立之保險費收據交付擊球者,則該轉付款項非屬球場銷 售勞務取得之代價,免繳納營業稅。 (二)未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者,該保險費係球 場營運成本之一部分,核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勞務收取之 代價,應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不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 載明為代收轉付款。

24 討論 (1)網路交易課稅 (2)核定小規模營業人使用發票 (3)電子發票 電話: #31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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