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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大面授課程 租 稅 法 規 第 十八 講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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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大面授課程 租 稅 法 規 第 十八 講 次
主講人:張倍榮

2 納稅義務人 所得基本稅額制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採負面陳述規定,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外,均為納稅義務人:(1)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3)消費合作社。(4)各級政府公有事業。(5)非居住者或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6)清算或破產之營利事業。(7)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且無應加計免稅所得之營利事業及個人。(8)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9)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600萬元以下之個人。

3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1 (1)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x稅率 (2)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規定應加計之免稅所得
(3)課稅所得額=營利事業為繳納原本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得之課稅所得 (4)規定應加計之免稅所得=下列各項免稅所得之合計(所基7)

4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2 1.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期貨交易所 得。
1.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期貨交易所 得。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及9之2條規定之五年免稅所得;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事業受讓及因合併而續享之免稅所得;第70條營運總部合於規定之免稅所得。 3.民國8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規定之免稅所得。 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之免稅所得。

5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3 5.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之免稅所得。 6.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之免稅所得。
7.民國9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免稅所得。 8.依企業併購法第37條規定免稅之營利事業所得。 9.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之營利事業所得。

6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4 (5)扣除額=新台幣200萬元,並隨物價指數調整(所基83)。
(6)稅率=10%至12%,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決定徵收率(所基8)。目前徵收率為 l0%。 (7)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200萬元)X l0%。 (8)一般所得稅額=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7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5 (9)一般所得稅額之基本稅額 , 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10)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外,另應就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差額部分,另納所得基本稅額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8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計算例示-1 (1)假定甲公司某年度資料如下: 1 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應納稅額249萬元
2.應加計之免稅所得3,000萬元 (2)基本稅額: (1,000萬元+3,000萬元-200萬元)×l0%=380萬元(基本稅額) 380萬元-249萬元=131萬元(應再繳納之差額)

9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計算例示-2 (1)假定甲公司某年度資料如下: 1.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應納稅額249萬元
2.應加計之免稅所得1,000萬元 (2)基本稅額: (1,00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l0%=180萬元(基本稅額) 249萬元<180萬元(按一般所得稅額249萬元納稅 )

10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計算例示-3 (1)假定甲公司某年度資料如下: 1.課稅所得l,000 萬元,應納稅額249萬元
2.應加計之免稅所得1,000萬元 3.投資抵減稅額100萬元 (2)基本稅額: (1,00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10%=180萬元(基本稅額) 249萬元-100萬元=149萬元(一般所得稅額) 180萬元-149萬元=31萬元(應再繳納之差額)

11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1 (1)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稅率。 (2)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規定應加計之免稅所得或扣除額。
(3)綜合所得淨額=個人為繳納原本之綜合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得之綜合所得淨額(或稱課稅所得)。 (4)依規定應加計之免稅所得或扣除額=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下列各項免稅所得或扣除額之合計(所基12、14):

12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2 1.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2.新訂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申報戶全合計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不予計入。 3.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所得。 4.非現金捐贈之扣除額。 5.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13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3 (5)扣除額=新台幣600萬元,並隨物價指數調整。 (6)稅率=20%。
(7)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20%。 (8)一般所得稅額=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9)一般所得稅額之基本稅額,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10)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外,另應就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差額部分,另繳納所得基本稅額制之綜合所得稅。

14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計算例示-1 (1)假定劉先生某年課稅資料 1.綜合所得淨額1,000萬元,設應納稅額為200萬元。
2.投資抵減稅額90萬元。 3.在美國洛山磯有房屋租貨所得,合計新台幣90萬元,已納美國個人所得稅合計新台幣9萬元。 4.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400萬元,期貨交易所得900萬元,已上市股票交易所得500萬元。

15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計算例示-2 5.以公告現值2,0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取得捐贈扣除。
6.劉先生配偶有參與促產條例規定的員工分紅配股 3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時價98元。 (2)應加計之免稅所得計算如下: 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400萬元+非現金捐贈扣除2,000萬元+分紅配股差價264萬元=免稅所得2,664萬元 (3)基本所得額:1,000+2,664=3,664萬元

16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計算例示-3 (4)基本稅額=(3,664萬元-600萬元)×20%=612.8萬元
(5)一般所得稅額=200萬元-90萬元=110 萬元 (6)應再納所得基本稅額制之綜合所得稅=612.8萬元-110萬元=502.8萬元

17 非現金贈與列入基本所得額之原因-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應列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立法意旨主要在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古董等實物捐贈,而獲不當利益。 例如某人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已高達40%,其以30萬元價格,購得公告現值1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以之捐贈給政府。其92年度以前綜合所得稅可因此項l00萬元之捐贈扣除,減稅40萬元,扣掉其支付的土地價格30萬元,可獲利10萬元。

18 非現金贈與列入基本所得額之原因-2 上述方式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捐贈,民國92年政府因而減徵的綜合所得稅,如皆以40%最高稅率計算,估計要達新台幣500億元。 除以公共設施保留捐贈政府外,其他如古董等非現金贈與,由於估價不易,亦易生流弊。根據民國92年抽算一部分高所得者之綜合所得稅,其所得總額274億元中,申報非現金贈與扣除額達167億元,亦即透過非現金贈與,使60%的所得無須納稅,故乃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以減少流弊。

19 證券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之原因-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之課稅,因營利事業及個人而有不同的處理。營利事業所有上市(櫃)及未上市(櫃)的證券交易所得及期貨交易所得,皆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但個人者,僅對未上市(櫃)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上市(櫃)者不在課稅之列,且期貨交易所得亦不課稅。這種差別處理,主要原因仍在於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技術困難上。

20 證券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之原因-2 因為營利事業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帳上對於成本與收益都有詳細記載,對之課稅並不困難。但個人部分,要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並非易事,且人數眾多。因此對上市(櫃) 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乃予放棄。 但對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因缺乏公開交易市場。高所得納稅義務人,常藉成立投資公司之便,將股票售給該投資公司,使原應課稅的股利所得轉換 成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為減少此種稅負規避,乃將其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21 分紅配股列入基本所得額原因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按股票面額課徵所得稅,結果造成時價100元上下的股票,卻只按10元面額課稅,而員工分紅配股,有不少是高所得者,且配股數量頗大,形成極不公平的課稅現象。為降低此項不公平的程度,乃將配股時價與面額之差額,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22 保險給付列入基本所得額之原因-1 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保險給付免徵所得稅 ,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以保險給付方式 , 規避贈與稅或遺產稅又乏明確規定,因此部分高所得人民乃藉此規避稅負。例如李四投保身故保額3,000萬元之人壽保險,共繳保費3,300萬元,並以其子為受益人。李四身故時其子獲保險給付3,000萬元,免徵所得稅。李四遺產減少3,000萬元,如李四遺產稅邊際稅率已達到50%,則可少納遺產稅1,500萬元,扣掉多繳的保費300萬元,尚獲益1200萬元。這只是一個概略性的例示,實際操作時,保險公司多訂有較詳細及更吸引人的方法,幫助高所得人民規避稅負。

23 保險給付列入基本所得額之原因-2 為防止此種稅負規避,可透過修正所得稅法或遺產及贈與稅法達到防杜目的, 但財政部選擇了所得基本稅額制以為解決,但所得基本稅額制稅率為20%,與遺產及贈與稅之最高稅率50%,仍有相當差距,高所得者,仍可規避相當稅負。

24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日出條款-1 在法律規定施行日後,對某些條款另定延後施行日者,一般稱其為日出條款,反之定有失效日者,習稱之為日落條款。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某些條款,或稽徵技術有待準備,或因課稅內涵有待宣導 , 而定有不同的日出條款 :

25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日出條款-2 (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列入課稅並非易事。因為世界上與我國有邦交的國家甚少,要想無邦交國,能提供資料,協助 徵稅,除非訂有租稅協定,否則機會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條例乃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課稅,自民國98年1月1日始生效,同時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再延至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三至四年個人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無須報稅的。

26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日出條款-3 (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有短漏報情事時,處短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餒。但為利實施初期之輔導,本條例第18條規定,其施行日,可延後一年,自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換言之,自民國95年1月1日條例施行的第一年,各項基本所得額之短漏報均不會受到處罰。

27 租 稅 法 規 第 十八 講 次 講 授 結 束 謝 謝 收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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