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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盐城师范学院经贸学院 刘寿恒 朱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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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法 盐城师范学院经贸学院 刘寿恒 朱一玲

2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1 产品责任法概述 §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3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4 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1 产品责任法概述 §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3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4 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5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3 §1产品责任法概述   1988 年,内蒙古职工王文海在使用具备产品责任合格证的冷藏柜时,因箱体带电触电身亡;   1995年,北京铁道附中19岁女生贾国宇在餐厅就餐时,因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   1998年,孕妇陈某在产前输血、分娩时注射人体白蛋白,后本人及其丈夫女儿全部感染艾滋病;   2000年,10岁男孩赖毅楠在燃放三无“高空礼花弹”时,被没有升空的礼花弹炸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0年,林某在乘坐三菱吉普车时,行驶中因挡风玻璃爆炸而被震伤猝死。   产品的极大丰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是,如上述案例所示,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突如其来的灾难。司法实践中类似的产品责任案例逐年增多,经济的全球化及中国加入WTO后,涉外的产品责任案例屡见不鲜,因此,研究、完善和更好的适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那么,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如何认定?产品责任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适用?

4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的含义
§1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的含义 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2000年年底购回一辆奔驰SLK230型跑车,虽经5次维修,仍故障频出,2001年12月20日,梅塞德思-奔驰中国公司答复称:问题是由外在因素所致,不能退车。12月26日上午,车主请来5位大汉将车辆砸毁。 按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在可预见的消费者误用产品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伤害,应该由厂商负责。 对一直以来发生中国消费者与国外厂商(服务商)之间的消费纠纷,比如东芝事件、比如日航事件、再比如此次的奔驰事件,消费者常常是一肚子无名火,为什么中国的消费者这么受“歧视”?更有人把问题上升到了“民族感情”的高度。而实际上,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的市场经济还在发展过程中,我们的法律还没有完善到应有的程度,我们的市场运行规则还没有完全理顺。而在我们已经入世的今天,这些问题比以往更紧迫地来到了我们的面前。

5 §1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的含义 近来,武汉消费者怒砸奔驰车事件倍加引人注目,人们在纷纷议论消费者的行为是否过激,奔驰公司到底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的同时,也不由得对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中国消费者与国外厂商之间的纠纷提出反思:在东芝笔记本事件中,为什么东芝公司对美国消费者做了赔付,却不答应中国消费者的赔偿要求?这次的奔驰事件,也同样有一位多年从事管理的MBA读者写信到报社,提出疑问:如果某欧洲王室成员或某美国企业家买了一辆同样的车,奔驰公司和其经销商会把顾客气得砸车吗?这些问题的提出,也引起了记者的思考:在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国家,为什么很少发生过激的消费纠纷?是什么决定着厂商态度的殷勤与简慢?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是不是也有过这样一个发展阶段,消费者与厂商纠纷不断?他们的经验对我们的发展有什么样的借鉴?

6 §1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产品责任归谁 “按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即使消费者确实用错了油,责任也应该由奔驰厂商来负。”有关专家的话我们感到有些惊讶——为什么? 专家表示,按美国现在的产品责任法规定,在可预见的消费者误用产品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伤害,应该由厂商负责。在消费者砸奔驰事件中,当事公司代表称,汽车运行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消费者用了不恰当的燃油造成的,意思是消费者应该负责。但按成熟市场的产品责任法来判断,这样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应该由厂商承担责任。 专家介绍说,美国就曾经有一个案例,消费者用螺丝刀去开启不适合该刀型开启的瓶罐,产生了事故,后来法院判定由螺丝刀生产厂家负责。另一个典型的案例是,通用汽车某一型号的卡车标明了载重量为0.5吨,但使用者却超载到0.8吨而造成翻车事故,法院仍然判定由通用汽车承担责任。

7 §1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承担责任的费用落在谁的头上 那么有人要问,这岂不是对厂商太不公平了?梁能博士介绍,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从早期严格意义的质量控制法来说,厂商只对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负责。比如,装可口可乐的玻璃瓶炸了,由于玻璃瓶是其他厂家生产的,所以不由可口可乐公司负责。但是产品责任法有了发展。由于厂商可以将承担责任的费用打入成本,从而最终将责任分摊到全体消费者身上,这样就比个别消费者承担更合理。

8 §1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谁承担责任对社会产品发展更有利 具体到这次的砸车事件,如果按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责任法来判断的话,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可能该车型是专为欧洲或美洲市场定制的型号,没有预计到中国的实际消费情况,设计中没有考虑在特定市场产生的误用,但公司应该对燃油误用有所防范。 但同时,不能不承认的是,我国目前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还不十分完善,考虑厂家的利益多,使得消费者容易用过激的手段表达出心里的不满,这种现象对社会产品的发展不利。专家表示,出气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法律制度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和公司之间的不愉快,完全可以通过打官司来解决。成熟的产品责任法,强调更多的是从社会利益出发,考虑的是责任由谁承担对社会产品发展更有利,所以通常天平会朝消费者倾斜。

9 §1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从19世纪末期开始,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过程高度精密化和复杂化,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产品信息偏离消费者的情况加剧,危险程度也随之提高。加之,一些制造商为了赚取利润,粗制滥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案件也不断增多。产品流通领域的产销多层化、产品的国际化更使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复杂,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识别和选购发生困难。消费者的地位开始恶化,产品责任问题日渐成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10 §1产品责任法概述 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更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产品责任法的核心在于对“缺陷”一词的解释和定义,因为缺陷是任何权利要求的基础。鉴于这一至关重要性,法学家们对解释缺陷问题较之对产品责任法上的任何其他问题都更费尽心计、绞尽脑汁。综合各国对产品缺陷的立法来看,将产品缺陷界定为“不合理危险”或“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无论其称谓如何,但基本含义是相同的,无实质上的差别,即都指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在产品缺陷的形态中,有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而通过充分的警告或一套使用说明提请使用者注意产品的固有的潜在危险或缺陷的问题是产品责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11 (1)它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有缺陷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不包括单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1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对产品的使用者实施侵权行为的各当事人之间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甚至旁观者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造成财产损失而使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法律体系。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2.特征 (1)它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有缺陷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不包括单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2)产品责任法不仅解决卖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当事方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行为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12 区别:买卖法要求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产品责任法不要求有合同关系。 三、产品责任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
§1产品责任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私法范畴 保护买方利益 区别:买卖法要求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产品责任法不要求有合同关系。 三、产品责任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 (一)产品 指任何经过工业的物品包括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以及天然产品。 (二)缺陷 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标准:1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期望 2效益-危险性分析 (三)产品责任 是指因产品缺陷而异致消费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产品责任法的意义 (一)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增强了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安全感 (二)可以使企业尽可能生产安全可靠的产品

13 §1产品责任法概述   五、 产品责任立法概况   (一)世界产品责任立法概况   产品责任法是20世纪以来主要发达国家新兴的法律部门。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内在性能和操作的复杂性加强,法律所奉行的“买者注意”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卖者注意”原则被提上日程。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美国、英国、日本 等国家相继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当前外国产品责任立法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二是在相关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三是就产品责任单独立法,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占多数,如美国、日本、德国、欧盟、意大利等。就立法体例而言,现代各国产品责任法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产品责任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损害赔偿的构成;司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等。

14 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1)疏忽说 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原告必须证明: ①被告有疏忽,即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②由于被告的这种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2)违反担保说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如果原告由于产品有缺陷而遭受损失,他可以违反担保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故要求原告被告之间原来有合同关系。

15 ①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3)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遭受伤害或使他们的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①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②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无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仅限于: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c.这种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把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16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
§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 2.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按照普通法早期所确立的原则,与有疏忽在侵权之诉中是一种充足的抗辩理由。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是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象与有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现在,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

17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3. 自担风险 所谓自担风险是指;1、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2、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3、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4.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5. 擅自改动产品;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致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6.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药物最为典型)

18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主要有: 1. 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1)难受与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主要有: 1.  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1)难受与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4)合理的医疗费用; (5)身体残废。 2.  财产损失的赔偿; 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  商业上损害赔偿; 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4.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19 在处理涉外的产品责任争议案件时往往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 善于管辖权问题。什么是长臂法。
§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在处理涉外的产品责任争议案件时往往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  善于管辖权问题。什么是长臂法。 美国各州都制订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管辖权的标准。这种法律叫“长臂法”。 2.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在涉外的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照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近年来,美国一些有影响的州如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已经不再坚持适用损害发生地法,而转为适用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以保护美国原告的利益。

20 一、 欧洲各国产品责任立法概况及其发展趋势 二、《斯特拉斯堡公约》与《产品责任指令》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简介
§3 欧洲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欧洲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一、 欧洲各国产品责任立法概况及其发展趋势 二、《斯特拉斯堡公约》与《产品责任指令》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简介 (二)欧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 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3.关于产品的定义; 4.关于缺陷的定义; 5.关于损害赔偿。注意《指令》对痛苦的补偿有所保留,这一点与美国产品责任法有所不同。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有以下三种: (1)无罪责。 (2)时效。 (3)赔偿的最高额。

21 简单了解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贯彻执行《指令》的情况 (一)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德国的产品责任法 (三)意大利的产品责任法
§3 欧洲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三、欧洲一些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简单了解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贯彻执行《指令》的情况 (一)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德国的产品责任法 (三)意大利的产品责任法 (四)希腊的产品责任法

22 (二)《公约》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公约》下列人员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自然产品的生产者;
§4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二)《公约》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公约》下列人员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自然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在产品准备或商业分配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员及仓库管理人员; 5.上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 二、《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原则 1.以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 2.以直接受损人的惯常居所地国的国内法作为基本的适用法律 3.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法

23 第五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产品的定义
§5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五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产品的定义 1.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等人工处理过的工业口品 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 3、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 (二)关于归责原则 分别适用 无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 (三)关于责任主体

24 第五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四)对合同关系的要求及连带责任的规定 (五)关于缺陷的定义
§5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五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四)对合同关系的要求及连带责任的规定 (五)关于缺陷的定义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项标准 (六)关于受保护的利益 (七)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八)损害赔偿的范围 1、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 2、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 3、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九)关于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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