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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主任律师 刘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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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主任律师 刘陆平
医护人员如何避免医疗过错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主任律师 刘陆平

2 医患关系的法律定位 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医患合同关系具有的特殊性: A、缔约的强制性 B、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
C、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 力的不对等 D、合同履行的风险性 E、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 F、医生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

3 一、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4 案例一 陈某和顾某因肺结核住院治疗,医院行2HRE/4HR抗痨治疗方案,病情好转。患者要求出院化疗,医院带药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等,并嘱门诊随访。一个多月后,患者视力模糊,医嘱停药。但视力未见好转,最后失明。患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委托鉴定,苏州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患者不服,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仍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最后一审法院以医院告知不足为由,判定医院赔偿总损失450000元的30%即135000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12000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5 案例二 一位29岁的刘姓女病人术后换药时,突然发现自己右侧乳房被完全切除了,顿时嚎啕大哭,指责医师不经过她本人同意就切除其右侧乳房。医师一再解释,不切除乳房会危及生命,而且术前她丈夫已签字同意。然而她仍然不能平息愤怒,并声称如果术前知道病情,宁死不会同意切除乳房。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刘姓病人30000元 。

6 案例三 一李姓男病人病情危急,因家属怀疑医院的医疗水平,坚决要求转院。医院让家属出具承诺书:“是病人家属要求转院,一切后果由病人及其家属承担,与医院无关”。后李某在转院途中死亡。家属去法院状告医院,要求赔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主张,判令医院赔偿病人家属45000元。

7 医护人员告知义务的性质 医护人员的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体现了法定性和意定性的交融。
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意定性:告知义务是合同的基本内容,但医护人员的告知义务并非主要源于一般合同的基本要求,而是主要源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8 (手术、输血等)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同意书的性质: 同意书是一种授权行为 ; 同意书是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证明 ;
同意书不具有免责效力 ; 同意书原则上应由患者本人签署

9 本人           现同意接受               手术/治疗,该手术/治疗会在行             麻醉的情况下进行。 兹证实             医生已全面地向本人说明上述手术/治疗之性质、步骤,以及使用该疗法的因由,详情如下:                                                               兹亦证实,          医生亦已向本人说明,有关手术/治疗及麻醉手术可能引致并发症、副作用的风险,详情如下:                                                               有关治疗的费用,本人已经得到了清楚的说明。详情如下: 而本人在阅读和理解中文方面没有困难、亦同意和接受之。 病人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医生签名:               见证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10 二、医师告知病情后,应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告知患者。
告知的范围 一、医生要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生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义务。 二、医师告知病情后,应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告知患者。 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道的权利。 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医师应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予以详细说明。 五、医生应当告知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 六、其他(转院、尸检等)

11 告知的对象(知情同意主体) (2)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1)年满18周岁,神志清楚的患者,以及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持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3)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已意思的情况应同时记录在案。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但必须持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医疗机构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抢救性高风险的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亲属一时无法联系,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6)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书面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具有法律 效力。

12 告知的形式 因举证需要,应以书面形式为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13 二、严格执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医疗操作规范

14 案例四 张某,女,41岁,因右侧甲状腺肿大行腺瘤摘除术入院。术后第三天出现全身抽搐,医生诊断为因甲状旁腺缺失导致的低血钙引起的抽搐。之后,张某必须每天服用补钙药物,并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张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结论是:本病历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存在严重医疗差错。法院据此判令医院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15 1、关于病史的询问 2、关于门诊病历的保管(脂肪栓塞纠纷案) 3、关于诊疗活动中的注意义务
分析 1、关于病史的询问 2、关于门诊病历的保管(脂肪栓塞纠纷案) 3、关于诊疗活动中的注意义务

16 案例五 李某,男性,38岁,因发现胃部肿瘤入院手术。术中快速切片示良性。术毕即回病房,并拔掉气管插管,之后患者开始烦躁不安,脸色发白,家属叫医生,医生未至病房察看,告诉家属是麻醉后的正常反应。因患者症状更加严重,再次请医生,医生让护士去看看,护士发现情况不妙,急呼医生。经抢救后脱险,成植物人,半年后死亡。经调解医院赔偿患者家属20万。

17 违反诊疗规范: 1、未按规定进苏醒室 2、未具导管拔管指征 3、家属反映的情况未引起重视
分析 违反诊疗规范: 1、未按规定进苏醒室 2、未具导管拔管指征 3、家属反映的情况未引起重视

18 案例六 孕妇殷某因“G2P0孕38周、阴道流水三小时”于3日2:30入住医院待产,入院体检无异常,产科检查胎膜破、臀光露,余无异常。入院诊断:胎膜早破、初产臀位, G2P0孕38周LSA待产。拟行剖宫产。于当日9:45时行腹壁横切口、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9:54时顺利臀牵产一活男婴。10:20时患者返抵病房。不久患者出现恶心症状,并逐渐加重。18:10时患者出现呕吐不止,面色苍白,神清能应答,查BP:152/86mmHg,P60次/分,18:20时患者出现呼吸急促,神志欠清,呼之不应答,即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吸氧、开通静脉抢救。19时开胸,心内按摩,19:05时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左侧阔韧带后叶及盆底、后腹膜有弥漫性出血。为去除病因,行子宫次全切及左侧附件切除术。同时予以输血、抗休克等抢救治疗。24:00时患者双瞳孔散大,心跳、呼吸停止,宣布临床死亡。经患者家属要求,进行尸体解剖。死因为:患者剖宫产术后发生子宫切口处左侧壁和左阔韧带区出血,发生失血性休克,缺血缺氧多器官损害而死亡。

19 分析 1、手术不完善 2、无视家属反映的病况,主观臆断,贻误抢救时机; 3、未履行告知义务
4、本案是一起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触犯刑律,构成医疗事故罪;

20 三、加强对医学文书的规范 1、医学文书是诊疗活动的客观反映,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主要证据;
2、根据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规则,医学文书是医方证明自己无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主要证据;

21 四、患者及家属放弃治疗的法律问题 1、 患者放弃治疗的合法性条件: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声明
(3)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病人放弃治疗的态度是坚决的) (4)详尽、客观、科学的告知 2、 患者家属放弃治疗的合法性条件: (1)病人的决定权是第一位的,而只有在病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时,如永久 性昏迷、植物人、脑死亡等情况下,病人家属才有权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 (2)有权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的患者家属指法律上的法定监护人。 (3)有书面的声明 (4)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病人放弃治疗的态度是坚决的) (5)详尽、客观、科学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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