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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简介 (2010.11.1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简介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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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二、现行主要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问题互动
内 容 简 介 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二、现行主要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问题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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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基本含义 出口退税,全称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间接税 避免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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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作用 我市1997年至2009年,十三年间共办理出口退税235亿元,对重庆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发展起了重要的支持和鼓励作用(三促进)。 我市1997年至2009年,十三年间共办理出口退税235亿元,对重庆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0年1-10月,全市办理出口退税35亿元,同比增长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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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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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出口退税政策设定及调整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国际惯例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原则 宏观调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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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确立、调整的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口退税的历史发展进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历史沿革 根据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确立、调整的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口退税的历史发展进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建国至1984年; 2.1985年至1993年; 3.1994年至2003年; 4.2004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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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建国至1984年 1950年12月21日,修订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其后,历经多次反复,包括政策取消、恢复和调整等情况,至1984年,当时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的基本上是部分企业和部分产品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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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1985年至1993年 1985年3月国务院又正式下发了国发(1985)43号《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在出口退税方面,对退税产品的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管理程序、退库级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43号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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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1994年至2003年 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出口退税政策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其后,随着当时所面临的管理问题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等情况,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若干次调整(退税率从调低到调高)。 至2003年,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欠退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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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2004年至今 针对出现的严重的欠退税情况,国务院于2003年10月作出了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其后,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出口退税政策又进行了若干次调整(退税率从调低到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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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基本要素 出口退税的基本要素包括: 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预算级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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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范围 出口退税企业范围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国税发[2005]51号)
根据享受出口退税企业的性质、经营与核算方式等情况,在出口退税管理中,一般将其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种主要类型。 界定标准:实际生产能力。(国税发[2004]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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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范围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是以通过海关报关的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为对象的。同时,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特定货物,也特准实行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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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口退税现行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报关出口货物分为以下几类:
1.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2.准予免税的出口货物 3.准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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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退(免)税(应征税)的出口货物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及出口退税管理的需要,对一些出口货物,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并且还应按规定征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6]102号) 这类出口货物主要有(3种):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包括禁止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如濒危动植物、“两高一资”货物等;(根据最新统计,目前取消退税的商品代码有2260个) 违反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 限定经营以外的出口货物。(自产货物、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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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两种:内销规定免税和出口规定免税。
2.准予免税的出口货物 主要分两种:内销规定免税和出口规定免税。 内销:如化肥产品。出口:如: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卷烟、计算机软件、含金成份产品、旧设备等。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根据统计,目前规定免税的商品代码有208个) 按政策规定实行免税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作进项转出,计入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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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货物,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可以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 (国税发[2000]165号和国税函[2002]1170号) 目前,非贸易性质的出口物品,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的出口样展品,是不予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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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准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及原材料和散件
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国产物品(包括部分取消退税产品 财税[2008]10号)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研发机构采购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国产设备 生产企业销售给指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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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税种 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退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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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税率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有: 17%、16%、15%、13%、9%、5%(3%)
具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退税率文库》确定(扩展码问题)。 目前消费税出口退税税率是随着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和国家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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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主要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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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和地点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国税发[2004]64号) 新: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退税申报地点一般为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理出口的,由委托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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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级次 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是指出口退税款的财政负担级次。
增值税退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共同负担。目前我市的负担比例为超基数部分中央92.5%、市级7.5%。 消费税退税的预算级次为中央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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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办法主要有2种:
1.退税(又称先征后退或免、退税)办法,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对货物在生产加工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这种办法主要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及部分特准退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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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退税额=购进原材料进项金额×原材料适用退税率+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税发[1999]101号)
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购进原材料进项金额×原材料适用退税率+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税发[1999]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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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这种办法目前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 (财税[2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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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A、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B、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这里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准予退税出口货物当期全部出口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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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国税发[2002]11号) 准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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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账时间及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以人民币记账。出口企业可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确定后报税务机关备案,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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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料件包括国内购进免税料件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税发[2003]139号第七条) C、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这里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当期单证齐全且通过信息预审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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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D、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出口企业应当按规定将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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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办法,除规定不予退税应税消费品外,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直接收购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办法(须提供专用税票)。
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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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管理流程 出口企业 税务机关 国库 口岸海关 2 7 2 外汇管理部门 3 2 5 4 1 电子口岸系统 1 6 1
总局传输系统——关单、发票、税票、代理证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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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主要政策及管理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退税管理主要包括认定管理、申报管理、单证证明管理、审核审批管理等日常性管理和其他一些综合性管理等环节。以下对现行的日常管理一些主要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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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2005]51号) 具体操作规定见渝国税函[2004]56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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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管理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2006]102号) 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国税发[200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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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国税函[2007]1150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国税发[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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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国税函[2010]89号)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国税发[2005]68号) 适用范围: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国税函[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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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1.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2005年4月1日起停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国税发[2004]64号) 具体操作要求见渝国税发[2004]193号文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国税函[201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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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生出口业务及小型生产企业管理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对小型企业的各月累计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 提前退税按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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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申报管理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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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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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管理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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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国税发[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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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动问题 当前需要明确和说明的几个问题 1.规范管理,防范骗税 代理出口问题(市场采购备案管理)
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 (国税发[200]24号) 骗取出口退税法律责任 《征管法》六十六条: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停权。(具体办法见国税发[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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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问 《刑法》二百零四条:骗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处5-10年;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关于出口退税进度 退税凭证收集 信息传递 函调管理 3.近期可能的政策调整(归集) 核销单 免税政策 来料加工 对外承包工程 企业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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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主要管理文件: 2004年: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函[2004]955号、国税发[2004]113号; 2005年:国税发[2005]51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5]199号; 2006年:国税发[2006]24号、国税发[2006]102号、国税函[2006]904号、国税发[2006]165号; 2007年:国税发[2007]4号、国税函[2007]1150号、国税发[2007]123号; 2008年至今,国税发[2008]47号;国税函[2009]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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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相关情况作了简要介绍。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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