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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暫繳申報(含網路申報)收 件作業講習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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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大綱 暫繳申報時程 暫繳申報方式 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申報應注意事項 網路申報軟體簡介 印製附條碼繳款書簡介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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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時程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時程為每年9 月1日至9月30日止。 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由報期間比照曆年制推 算
如採3月制(3月至次年2月)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11 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註:暫繳申報目前没有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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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方式 一般申報方式 試算申報案件 係指以上年度(10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60欄) 之1/2為暫繳稅額之案件。
得以當年度(10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 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申報繳納之案件。 對象及條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 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 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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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所得稅法第67條(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 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 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 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 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 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 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 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 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 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 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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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所得稅法第68條(逾期未辦暫繳之核定)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 月31日以前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 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 其暫繳稅額,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 徵機關應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 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 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 向庫繳納。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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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 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 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 營 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 稅 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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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財政部990210台財稅第 號 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 團法人,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 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 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比 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 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 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 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 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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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非採試算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 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財政部980821台財稅第 號 非採試算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 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 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 67條及第68條規定辦理暫繳。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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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財政部770302台財稅第770652529號 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得將經核定之投資抵減全額抵繳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時,其 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 營利事業分別得就購置機器設備、認購政府指定重要科 技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 票或從事研究發展等投資行為,享有不同條件之投資抵 減獎勵。在同一年度如同時享有多項投資抵減時,得分 別計算其得抵減之數額,至各項投資抵減之總額,不受 全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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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 核釋營利事業業已繳納之國外稅額或大陸稅額得依規定 在限額內扣抵暫繳稅額 自103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 者,所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於當年 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 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 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 營利事業依規定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 報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 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在大陸地區 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前揭規定於限繳內自暫繳稅額中 扣抵。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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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財政部85.12.11台財稅第851927369號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為曆年制其所得稅暫繳稅額之計算
甲公司會計年度原為12月制,自85年1月1日起經核准變 更為曆年制,並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將84年12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 局辦理申報,由於該公司變更會計年度所辦理之特殊期 間申報不滿1年,依據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應將其所 得額按84年度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 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後,再就原比例換 算應納稅額,據此,該公司8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稅額亦宜以上開規定換算之84年全年度應納稅額為計算 基礎。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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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財政部92.09.05台財稅第0920455706號 營利事業採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其次年度之暫繳申報 亦應合併申報
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 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 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 定,或未選合併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個別辦理申 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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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財政部82.0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及財政部86.07.31 台財稅第861908781號
未辦理暫繳申報經查上半年無營業額者免核定暫繳稅額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 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得免依同法第68條規 定核定暫繳稅額。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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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勒令停業並非廢止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530114台財稅發第519號 勒令停業並非廢止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稽徵機關對欠稅營利事業之「勒令停業」(註: 即現行停止營業處分),並非現行所得稅法第 75條規定之「廢止」,既未據辦理暫繳申報, 應仍依同法第68條核定其暫繳稅額。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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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 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
財政部841220台財稅第 號 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 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期限辦理暫 繳申報,但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 關應切實依照同法第68條規定核算其暫繳稅額, 並應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 核定發單補徵。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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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營利事業未辦暫繳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 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860608台財稅第 號 營利事業未辦暫繳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 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經稽徵機關 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者,其應 納暫繳稅額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 惟該營利事業既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其原經 核定加計之一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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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額申報法令規定 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一個月之利息退稅時 不予退還
財政部530609台財稅發第4136號 經核定暫繳稅款而加計一個月之利息退稅時 不予退還 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核定之暫 繳稅額,於結算申報核定後發生部分退稅者, 原加徵之一個月利息,係對逾期暫繳稅款加徵, 無須退還。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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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應注意事項 免申報並免繳暫繳稅款(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規定, 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獨資、合夥組織。 小規模營利事業或7月1日前核定為小規模營利 事業者。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限屆滿前遇有解散、廢 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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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應注意事項 本年度新開業。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 稅額者。 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免申報並免繳暫繳稅款(二) 本年度新開業。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 稅額者。 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非採試算法之營利事業其應納暫繳稅額 在2,000元(含)以下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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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應注意事項 要繳稅得免申報: 除免申報並免繳暫繳稅款者以外,營利事業 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 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其計算暫繳應納稅額 在2,001元以上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 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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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應注意事項 需辦理暫繳申報者: 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以當年度 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 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 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者。 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 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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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應注意事項 申報期間:104年9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止。 申報轄區以申報時之營業地址所屬稽徵機關申報。
自行繳納暫繳稅額應計算至元為止,小數點以下 無條件捨去。如計算之暫繳稅額為225,226.5元者 ,應繳納之暫繳稅額為225,226元。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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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應注意事項 繳稅方式 現金繳稅: 轉帳繳稅: 親赴銀行繳稅: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 (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
便利商店繳稅: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可持附條碼繳款 書,於繳納期間內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便利 商店營業門市繳納。 轉帳繳稅: 晶片金融卡繳稅:於繳納期限內透過網路申報軟體或繳稅 網站( 稅。 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ATM):保留交易明細表,並注意 回應訊息是否交易成功。另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此項繳稅 方式。 活期存款帳戶繳稅:透過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以網際 網路轉帳繳稅。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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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應注意事項 除下列案件外皆可採網路申報: 逾期申報案件。 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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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應注意事項 更正及查詢: 申報單位於104年9月30日以前更正申報資料 者,可重新上傳申報而完成更正程序。
申報單位逾104年9月30日申請更正時,須以 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申請更正。 申報單位可隨時至網站: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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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應注意事項 檢附證明文件(一) 一般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申報案件) 如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 或「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繳暫繳稅額者, 應於104年10月7日前,將應檢附之適用投資抵減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行政救濟留抵稅額證明書正本及 扣繳憑單證明聯正本等證明文件寄交所轄分局或稽 徵所。 投資抵減相關證明文件: 103年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影本 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影本 各項適用投資抵減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書)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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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應注意事項 檢附證明文件(二) 申報單位採行試算暫繳方式者(依所得稅法 第67條第3項申報案件),應於104年10月7 日前將應檢附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委任書(以上採藍色申報者免附)、營利事 業所得稅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 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 等寄交所轄分局或稽徵所。另有抵繳暫繳稅 額項目者,亦應一併寄交。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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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軟體簡介 申報及審核軟體下載網站: http://tax.nat.gov.tw,每年需下載新 的軟體,暫繳申報有二項程式:
暫繳建檔申報程式:下載安裝此軟體,提供 申報資料建檔、審核上傳及列印等功能。 暫繳審核申報程式:下載安裝此軟體,提供 申報檔案審核上傳及列印等功能,適用非國 稅局提供之建檔軟體產生之檔案(BAN.Tdb) 。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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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敬請指教 暫繳申報問題 請電洽(03)2805123分機120-127 2015/08/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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