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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法令規定 貳、管制重點 參、保養紀錄 肆、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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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2年臺中市餐飲業 管制查核重點說明 主講人:林宏斌 協理

1 簡報大綱 壹、法令規定 貳、管制重點 參、保養紀錄 肆、相關訊息

2 壹、法令規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 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 三十一 條: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 六十 條: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 九 條: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佈油煙或產生惡臭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裝置油煙或惡臭收集及處理設備。 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惡臭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3 壹、法令規定 三、公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環署空字第 號公告「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四、解釋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9年6月9日發布解釋令,包含免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的攤販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小規模餐飲業皆會納入油煙污染管制對象,未來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將依污染情節大小,處以新臺幣5,000元至10萬元罰鍰不等。 五、草案 餐飲業臭味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4 貳、管制重點 烹飪作業區應設置集排氣設施。
餐飲業應設置廢氣前處理設備及管末處理設備等油煙或惡臭處理設備,並有效收集及處理廢氣中之油煙及異味,不得逸散於作業場所內。

5 貳、管制重點 集排氣設施應設置於每一烹飪作業區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 集排氣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應大於烹飪作業區之作業面積。
集排氣設施之廢氣捕集速度應大於1.0m/sec( 含),以有效收集烹飪作業區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集排氣設施應設置瀝油槽、導油孔及集油容器。 集氣設施至少每週清洗積油一次,集排氣管道至少每六個月清洗油垢一次。

6 貳、管制重點 廢氣排放口應向大氣排放,不得連接至溝渠及下水道,且不得且不得直接吹向鄰近窗戶、門或其他入氣口,影響鄰近生活環境。

7 貳、管制重點 應設置能有效處理空氣污染物且易於維護、保養及清洗之油煙或惡臭處理設備。
油煙或惡臭處理設備至少每六個月清洗一次,並應以維持其功能正常之目的進行維護、保養,各項維護、保養及耗材之更換應依附表作成記錄。 裝置油煙或惡臭收集及處理設備:包含集排氣設施、前處理設備及管末處理設備。

8 參、保養紀錄 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惡臭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集氣設施至少每週清洗積油一次,集排氣管道至少每六個月清洗油垢一次。
油煙或惡臭處理設備至少每六個月清洗一次,並應以維持其功能正常之目的進行維護、保養,各項維護、保養及耗材之更換應依附表作成記錄。 保養日期 保養內容 保養方式 保養人員簽名 月 日 □清潔擦拭 □藥品添加 □濾材更換 □例行保養 □管線檢修 □自行保養 □委外保養 委外單位: 費用: 元

9 肆、相關訊息 臺中市餐飲業油煙汙染防制網。

10 嚴謹.專業.創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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