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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楊明德 教授 國立中興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 中華民國 96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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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講人:楊明德 教授 國立中興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 中華民國 96年 8月
災害防救體系 主講人:楊明德 教授 國立中興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 中華民國 96年 8月

2 楊明德 教授 學經歷與現職 學歷 經歷與現職 學校名稱 國別 主修學門系所 學位 起訖年月(西元年/月) 俄亥俄州立大學 美國
土木及環境工程學系 博士 1993 / 09 至1996 /12 土木工程學 碩士 1992 / 01 至1993 /09 國立交通大學 本國 學士 1987 / 09 至1990 /09 經歷與現職 服務機構 服務部門/系所 職稱 起訖年月(西元年/月) 現職:國立中興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 副教授 2005 / 02 至 迄今 經歷:國立中興大學 助理教授 2001/ 02 至 2005 / 01 朝陽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1997 / 08 至2001 /01 國立台灣大學 博士後研究 1997 / 05 至1997 /07

3 楊明德 教授 防災相關經驗 台中縣政府強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主持人 南投縣政府強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主持人
台中縣政府強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主持人 南投縣政府強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主持人 中部地區社會大眾天然災害防災示範教學計畫 主持人 中區防災協力機構 協同主持人 水利署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審查委員 臺中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委員 彰化縣空氣污染防制技術諮詢小組 委員 彰化縣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 委員 彰化縣環境保護基金委員會 委員 彰化縣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 委員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顧問

4 簡報大綱 災害防救法源依據 三級防災架構 協助地方政府擬定天然災害防救SOP 防災地圖製作 地區災害特性分析
協助地方政府強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修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擬定各項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規劃防災專責單位 建立執行績效評估機制 擬定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手冊 強化鄉鎮層級災害防救計畫與災害防救事務

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
災害防救法頒布及增訂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條之ㄧ暨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之第一次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通過之「災害防救基本計劃」,規定地方政府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參照中央各單位訂定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之。

6 三級政府災害防救施行法源依據_災害防救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第十條 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第十一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7 三級政府災害防救施行法源依據_災害防救法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第十七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第四章 災害預防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第六章 災後復原重建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章 附 則

8 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施行法源依據 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六次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決議:「地 區災害防救計畫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工 作之重要依據,中央有責任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技 術經驗與部分資源,協助擬定完整、周全之計畫,請災害 防救委員會委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擬定三年中程計畫, 以達成健全計畫制度,提昇人力素質及精進防災技術之目 標」所擬定。

9 我國防救災體系架構 計畫 組 織 應變小組 應變中心 各 單 位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各 單 位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

10 我國防救災體系架構_三級防災架構 協助縣府與鄉 鎮擬定天然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手冊

11 水利署 環保署 水土保持局 公路局 氣象局 其他 單位 其他大專院校 中央政府 災害應變中心 地方政府 災害應變中心 鄉(鎮、市)

12 災變管理階段圖 減災 Mitigation 整備 Preparedness 災害 復原 Recovery 應變 Response

13 協助地方政府擬定天然災害防救SOP

14 地區災害特性分析 天 然 災 害 颱洪災害 地震災害 坡地災害 人 為 災 害 毒化物災害 中部地區主要災害類別 崩塌災害
(七二洪水-南投縣信義鄉) 陳有蘭溪、愛國橋上游堤防 遭七二洪水沖毀 (南投縣信 義鄉 ) 人 為 災 害 毒化物災害

15 第一項:修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16 修訂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流程 技術移轉 檢視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蒐集現有災害防救相關業務計畫 檢視各局室現有災害防救相關計畫 、 業務
協力機構 -- 中興大學 防救災團隊技術支援 檢視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蒐集現有災害防救相關業務計畫 檢視各局室現有災害防救相關計畫 業務 彙整現有災害防救相關計畫 修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召開章 節架構各局室分工討論會議 檢視初稿並提出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草案 計畫執行與檢討 報核 研擬各類災害防救災對策 災害類別設定與地區災害特性分析 災害規模設定 定量評估 蒐集地區基本資料 災害分析資料 擬定新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架構 專家諮詢委員會審查計畫草案 淹水潛勢分析 土石流危險 潛勢溪流分析 地震境況模擬 決策支援系統 監測預警系統 其他 災害防救 基本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 業務計畫 各局室業務 計畫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 員會之建議 召集相關局室 共同研討 各局室依業務權責撰寫計畫初稿 持續加入最新災害統計分析資料

17 南投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修訂 依循災害防救的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建 等四階段修訂內容
地區災害特性:包含南投縣各類型災害歷史資料,及與災害有關之氣象、地形、地質及其他自然、社會條件等。 災害規模設定:評估並設定南投縣之各類災害之可能規模。 災害潛勢、境況模擬及危險度評估:內容係依致災條件作災害可能性分析,並評估可能造成之災害損失,進而運用於擬定各階段計畫之對策與措施。 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建計畫:以南投縣府2至3年內應該執行之重要工作為主,述明各項工作之要領、考量因素、應做到什麼程度等內容 。 計畫經費:擬訂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與編列相關執行經費,作為業務推動之依據,並逐年檢討、修正或補強。 執行成效評估機制:訂定執行成效評估之機制,以作為各項災害防救業務執行管考之依據。

18 95年新修版南投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修訂 本計畫已修訂南投縣地區災害防救計成果。 納入災害境況模擬結果於本版災害救計畫
針對南投縣地區災害特性,納入土石流災害防救對策專篇 納入計畫經費與執行評估專篇,主要內容說明: 分年執行重點 災害防救措施之相關執行經費 督導考核與執行評估 納入附則專篇,主要內容說明: 颱風、水災、土石流、地震災害防救措施標準作業程序 日月潭水庫崩潰淹水潛勢分析及災害防救對策研擬 修訂並於本計畫結束前提出『南投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九十五年版)』初稿。

19 修訂成果 95年版第一篇、總則 93年版第一篇、總則 現況: 基本資料 建立災害防救體系
計畫擬定 計畫地區概況 地區災害特性 建立災害防救體系 93年版第一篇、總則 基本資料 建立災害防救體系 現況: 地區環境概況與地區災害特性方面僅論述風災、水災、土石流及地震,其他災害未論及;如重大火災、空難、旱災、寒害及疫災…等各種災害潛勢特性、災例調查應納入。 諸如計畫之依據、計畫之目的及計畫擬定及運用原則等內容仍屬原則性、概括性規定,須擬定具體執行措施。 修訂成果 修訂架構將此篇分為計畫擬定、計畫地區概況、地區災害特性、建立災害防救體系等四章。 地區環境概況與地區災害特性將各種災害潛勢特性、災例調查納入。 針對計畫之依據、計畫之目的及計畫擬定及運用原則擬定具體執行措施。 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與任務應從附錄中移至「建立災害防救體系」。

20 93年版第二篇、風災、水災與土石流災害防救對策
95年版第二篇、風災、水災防救對策 93年版第二篇、風災、水災與土石流災害防救對策 95年版第三篇、土石流災害防救對策 現況:對於南投縣風災、水災與土石流災害特性及潛勢分析撰寫尚屬完善,惟缺少境況模擬部分 。關於減災計畫、整備計畫、應變計畫及復建計畫各階段防救災工作業務撰寫,大部分仍屬於概略性、要點式說明,需更進一步明訂及補強各章節工作項目與對策。 修訂成果 土石流災害防救計畫獨立成一篇。 修訂架構將此篇分為減災、整備、應變、復建四章。 將緒論中之災害特性彙整至第一篇之地區災害特性中,使其具 完整性。 依據災害潛勢分析、規模設定成果擬訂具體防救災對策,納入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修訂。 依據各局室權責分工,明訂各章節修訂主辦機關。 各階段防救災工作業務撰寫,需更進一步明訂及補強各章節工 作項目與對策與措施(包括目標、措施、預期成果、辦理機關 、經費概算)等。

21 93年版第三篇、地震災害防救對策 95年版第四篇、地震災害防救對策 現況:對於南投縣地震災害特性及潛勢分析撰寫尚屬完善,惟缺少境況模擬部分。關於減災計畫、整備計畫、應變計畫及復建計畫各階段防救災工作業務撰寫,大部分仍屬於概略性、要點式說明,需更進一步明訂及補強各章節工作項目與對策。 修訂成果 將緒論中之災害特性彙整至第一篇之地區災害特性中,使其具完整性。 依據災害潛勢分析、規模設定成果擬訂具體防救災對 策,納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修訂。 依據各局室權責分工,明訂各章節修訂主辦機關。 各階段防救災工作業務撰寫,需更進一步明訂及補強各章節工作項目與對策。依據平時減災、災前整備、災中應變及災後復建四階段撰寫並符合地區災害特性。

22 修訂重點 93年版第四篇、其他災害防救對策 95年版第五篇、其他災害防救對策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路線災害 寒害、旱害 空難
現況:現有計畫中第一章緒論,包含其他各類型災害之定義及特性,可在加強此部分內容,納入第一篇之地區災害特性中。其餘第二~五章之災害預防、整備、應變、復原中,無法區分出各災害之應有作為。 寒害、旱害 空難 新版架構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修訂重點 重大火災災害、爆炸災害 各災害應有不同預防措施,已分開撰寫。並依循災害管理四階段,分別撰寫減災計畫、整備計畫、應變計畫、復建計畫撰寫,目前內容雖然不若颱洪、土石流及地震防救災對策篇完整,未來可漸漸充實其內容。 重大交通事故災害 生物病原災害 減災計畫 整備計畫 應變計畫 復建計畫

23 補強重點 現況:原無此章節,縣府應將執行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等單位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中、長期計畫及具體執行作法納入。
93年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原無此章節 95年版第六篇、計畫經費與執行評估 現況:原無此章節,縣府應將執行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等單位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中、長期計畫及具體執行作法納入。 補強重點 分年執行重點方面:為持續推動、強化災害防救工作,於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涵蓋年度內,依災害規模設定條件,擬定短、中、長期之階段目標及重點工作。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列災害防救措施之相關執行經費方面:為推動本縣災害防救工作,並落實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各局室應依年度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編列預算。

24 台中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修訂 93年版台中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架構

25 地區災害特性:本縣各災害類型之歷史資料補充。
台中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修訂 95年版台中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防救 災相 關機 關及 其業 旱災 寒害 輸電線 用氣體 與油料 管線災 台中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擬定新增補強事項 增修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其業務大綱。 地區災害特性:本縣各災害類型之歷史資料補充。 災害規模設定:評估並設定本縣各災害類型可能之規模。 其他類型災害:新增森林火災災害防救工作對策

26 第二項:擬定各項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27 擬定各項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南投縣政府綜合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南投縣政府颱風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南投縣政府地震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南投縣政府土石流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南投縣政府水災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檢驗平時減災、災前整備、災中應變與災後復原重建各階段之防救災工作內容與標準作業程序是否發揮應有之成效,並檢討其可行性。 針對各類災害建立可行之災害管理制度,明確各階段應執行之任務與具體對策,以期災害發生時,各權責單位與業務執行人員有所依循。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南投縣政府水利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程序 南投縣政府建設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程序 南投縣政府環保局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程序 強化各編組單位作業效能,迅速動員進行搶救災工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

28 擬訂縣級綜合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 成立作業 災害主管機關 進駐作業 各進駐單位 消防局、民政局、警察局 受理災情回報 災情登記處理
0713碧利斯颱風 進駐作業 各進駐單位 消防局、民政局、警察局 受理災情回報 0725凱米颱風 災情登記處理 災害主管機關 災害主管機關 、各進駐單位 災情管制回報 災情彙整傳輸 災害應變中心 災情統計作業 各進駐單位 撤除作業 災害主管機關 後續作業 各進駐單位

29 擬訂水災防救措施標準作業程序 應變中心成立 應變中心會議 防救應變程序 災害應變中心解除 警報單製作 應變小組會議 整備資訊簡報 即時水情與
(預判高災害潛勢區) 整備資訊簡報 即時水情與 災情資訊 定時提報 確認後提送 提供修正 資訊回饋 事前資訊收集 各進駐單位 災害主管機關 、各進駐單位 災前整備 災中應變 災後復建 平時減災 災害徵兆 災害管理 水利局 各權責單位

30 擬訂土石流災害防救措施標準作業程序 災害徵兆 水利局 平時減災 各進駐單位 災前整備 各進駐單位 鄉鎮市公所 、各進駐單位 災害發生
災害主管機關 、各進駐單位 災中應變 災後復建 各權責單位 災害管理 水利局

31 擬訂水利局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成立時機: 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水災: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旱災 其他災害 :配合縣府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以防止災害發生與擴大。

32 擬訂建設局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成立時機:
建築工程災害 :發生倒塌、損壞等災害,造成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其他災害 :配合縣府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以防止災害發生與擴大。

33 擬訂警察局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成立時機:
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 當南投縣政府成立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空難事故、水災、旱災、土石流災害、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重大動物傳染病災害等災害應變中心時,指示本局配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34 擬訂環境保護局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成立時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於本縣造成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本縣成立對應之應變中心後,本小組立即成立之。 本小組配合縣府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以防止災害發生與擴大。

35 擬訂衛生局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成立時機: 配合中央開設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時。
本小組配合縣府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以防止災害發生與擴大。 作業地點: 開設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時,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地點為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 本縣衛生局或臨時指定適當處所。

36 第三項:規劃防災專責單位

37 規劃地方政府專責單位組織-擬定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緣由 編組分工 專責人員 未來目標 緣由:地方政府面對重大災害發生時,非單一局室或消防局專業能力所能獨立運 作、業務規劃及因應,就消防局職司而言,消防局僅主政火災、風災等, 依據災害防救法律定之「災害」有天然災害及人為災害等不同災害類別。 而「災害防救」一辭:係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 復原重建。各種災害有其主管機關,如土石流災害係屬水利局所主政。 編組分工比較 單位 行政院災防會 台北市災防會 高雄市災防會 (南投縣災防會) 組別 減災規劃組 管考協調組 資訊資料組 整備訓練組 應變復建組 總務後勤組 綜合計畫組 災害宣導組 災害應變組 復原重建組 資源管理組

38 規劃地方政府專責單位組織-擬定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緣由 編組分工 專責人員 未來目標 單位 組成 組長(人) 組員(人) 備註 行政院災防會 6 43 行政院得視業務需要調用或派兼各相關部會人員,以原職稱派兼任。 台北市災防會 5 29 相關局(處)派兼之。 高雄市災防會 23 本府相關機關派兼或聘(僱)。 南投縣災防會 (5) (20) 在近程目標建議: 強化『災害防救委員會』組織,編組分工,設立專責人員,將跨局室小組成員納入災害防救委員會。 在中程目標建議: 在遠程目標建議: 成立『╳╳縣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 提升『災害防救會報』功能性,加強各局室橫向聯繫,協調研考功能。

39 第四項:建立執行績效評估機制

40 建立執行績效評估制度 目的:透過地方政府本身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自評及對鄉鎮市公所訪視,檢討策進作為,以降低災害風險與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評核對象:各地方政府防救災有關局室及鄉鎮市公所。 評核方式:由地方政府推動之災害防救委員會組成訪評小組(各委員)就「災害防救工作評核表擬定評核表」實地前往受訪評單位進行書面評核。 訪評日期:中央對地方政府實施災害防救工作訪評計畫前三個月。 訪評內容:針對目前╳ ╳縣防救災工作最急需完成項目,擬訂出「 ╳ ╳縣地方政府之災害防救工作評核表」。

41 第五項:擬定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手冊

42 擬定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手冊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及撤除時機(權衡當地狀況予以分級開設) 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
鄉鎮市公所所屬各課室及公共事業單位防災業務權責 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 災害通報作業原則及表單 災情緊急通報聯繫表、編組成員輪值表、自主檢查表、通報單、災情統計表等 鄉鎮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劃配置 各進駐單位座位圖、電腦、電話、傳真機、衛星電話、白版、掛圖等 明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各進駐單位應辦事項 進駐初期 輪值期間 撤除後工作 辦理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教育訓練

43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 村(里)長及村(里)幹事 災害發生 電話 傳真 公文 網路
電話 傳真 公文 網路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電話 傳真 公文 網路 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 電話 傳真 網路 無線電 公文 村(里)長及村(里)幹事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或消防署 各地方政府 電話 無線電 口頭 巡查 災害發生

44 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
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通報縣級災害應變中心 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45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二級開設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颱風於18小時內暴風圈可能接觸台灣本島陸地時,為防止土石流等各項災害發生與持續擴大,配合縣災害應變中心統一指揮開設者。 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南投縣地區任一山區雨量站單日累積雨量可能已逾200mm以上,為防止土石流等各項災害發生與持續擴大,配合縣災害應變中心統一指揮開設者。 水保局發布轄區內為土石流災害黃色警戒(土石流二級警戒區)時 氣象局發布轄區內地震強度達5級以上,未達6級者。 指揮官視災害規模、性質認為有必要開設者。 一級開設 轄區內全部或部分地區,遭受颱風或豪雨侵襲,發生風災、水災、土石流、地震災害或有發生風災、水災、土石流災害之虞時。 水保局發布轄區內為土石流災害紅色警戒(土石流一級警戒區)時。 發生風災、水災、土石流、地震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者。 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6級以上,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者或有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時。

46 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時機及撤除時機 縮小編組時機 氣象局已經解除颱風或豪雨警報,轄區沒有相關災情傳出且風雨漸小。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由其他進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 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或機構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撤除本應變中心。 依善後處理情形指示撤除。

47 第六項:強化鄉鎮層級災害防救計畫 與災害防救事務

48 修訂鄉鎮層級災害防救計畫 檢視鄉鎮公所災害 防救業務現況 修訂鄉鎮層級災害防救計畫 研擬各類 災害防救災對策 災害潛勢與危險度分析
災害潛勢規模設定 鄉鎮地區災害特性 改善建議與 補強重點 境況模擬 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49 災害種類 易致災害 防救對策 台中縣和平鄉為例 土石流災害 颱洪災害 地震災害 土石流境況模擬:松鶴一溪、松鶴二溪土石流危險區
坡地災害境況模擬:台中縣和平鄉自然情況崩塌潛勢評估值分佈圖 平時整備 應變作業程序 災害通報與組織 地區自衛編組 颱洪災害 橋梁之沖刷與土石流危害、公路路基與下邊坡塌陷而中斷維生線與交通線 災前備災 災中應變 災後復建 地震災害 建物損壞、傾斜及倒塌外,境內橋樑斷裂或下陷、山區道路崩塌及滑落,水壩、電廠均會遭受損壞 減災階段 整備階段 變階段 復建階段

50 和平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手冊擬定 整備工作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 各進駐單位應辦事項 狀況處理程序 應變中心之成立及撤除 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
應變中心任務 作業程序 災害通報作業 應變中心設備配置及功能 備用物件清單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 各進駐單位應辦事項 進駐初期 輪值期間 撤出後工作 狀況處理程序

51 和平鄉水災、土石流保全計畫之建立 為協助和平鄉保全計畫而初擬的鄉鎮層級保全計畫,依照此計畫大綱進行相關資料整理、蒐集與調查工作,完成保全對象清查、避難地點與疏散路線規劃、相關防災資源調查、疏散避難人力編組與分工等工作。 危險潛勢地區及保全對象 防災整備 緊急應變措施 疏散避難計劃之執行 請求支援協助事項

52 感謝各位聆聽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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