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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強暴案件 張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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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是如何處理強暴案件的? 強暴案目前仍屬告訴乃論,即受害人向警方報案及願意提出告訴,才會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偵辦。
地檢署每次偵查庭時間約十分鐘至半小時左右。初次前往偵查庭應訊時,須攜帶一份自訴狀,內容書寫清楚受害經過,以利檢察官對案情的瞭解。 或者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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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對強暴的規定如何? 現行法律對強暴等犯罪行為是以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相關強制性交罪等條文為依據。本罪章之犯罪行為,除配偶間之強制性交犯罪行為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強制性交、猥褻罪唯告訴乃論之罪外,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唯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普通強制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依照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二規定,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過去告訴乃論的規定。 因此,在這一段時間,受侵害的婦女仍須注意到條文與實行間的落差。所以,過去告訴乃論時期所擔心的狀況,諸如:受侵害的婦女或是因為不瞭解法令權益、或是怕二度傷害而不願出面提出告訴,即使警方知道犯罪者為何人,亦無法將其繩之以法等狀況,在這一年間仍有可能重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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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1月22日經總統令公布「性侵害防治法」有幾個重點是較能保護受害者的:
內政部應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設立泩侵害防治中心,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應有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建立全國性加害人檔案資料,內容包括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比對 為了保護受害者,規範性侵害罪案件的司法程序不得公開,及各項避免受害者二度傷害之措施 嚴禁媒體揭露被害人姓名 強制對性侵害犯罪加害者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被害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費、心理復健費用及訴訟費 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診及開立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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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在「性侵害防治法」中有受到那些保障?
在診療過程中醫院和診所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未經被害人同意,任何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料。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除檢察官或法院認為必要,性侵害犯罪之告訴人得委託代理人到場 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在偵查或審判時可要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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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官或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可拒絕答覆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提出的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性經驗證據
性侵害犯罪之智障和十六歲以下之被害人可聲請法庭外之偵訊,或採雙向電視系統將被害人與被告、被告律師或法官隔離。被害人之陳訴得為證據 除非經被害人同意,性侵害犯罪之案子不得公開,若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已死亡則需得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全部同意 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聲請下列補助: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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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或我的親人被強暴,應該怎麼辦? 1.尋求安全: 萬一遭受襲擊,一定要先設法到一個安全的地方 2.保持現場:
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器物,以利警察採證與蒐集資料 3.保留證據: 先找一件外套裹身,報警處理,由可信任的朋友與社工人員或女警陪同,即刻到醫院檢查傷處,蒐集證據,做好醫療處理後,再淋浴沖洗,切勿在發生事清後,即淋浴沖洗、更換衣物或毀損身上衣物,而毀滅證物。 4.記住歹徒的人、車特徵,以正確描述所看見的重點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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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強暴,前往報警求助之注意事項? 心理上的準備:告訴自己誰都沒有權利傷害你,不論是陌生人或是相識的人侵害你,就是犯下嚴重的罪刑 報案時:
可要求由女警或女社工人員陪同驗傷或做筆錄,並可要求警員守秘不曝光,減少二度傷害。 應攜帶相關證物,如受暴時所穿著之衣物,或驗傷單 應清楚說明傷害案發生之人、事、時、地、物等事項 被害人可在案發地點或住宅之管區派出所報案 受襲擊後儘快報案,以爭取時效 報案時警察機關對被害人規定應有的保護措施: 指派女警或專人處理 徵求被害人同意後,陪同至醫院檢查、驗傷並收集證據。 談話瞭解案情時,會在適當處所並採取隔離措施。 案件調查中,被害人身份不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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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醫院檢查,過程是如何的? 攜帶身份證、全民健保卡至婦產科門診掛號 一般醫師會詢問之事項為:強暴發生時間?每月月經日期?
醫護人員會為你處理傷口並採取證據 檢查你是否懷孕,以及預防受孕 檢驗是否受到性病感染 取得驗傷單 可尋找女警單位或婦女團體的協助,由女警或女社工人員陪同到醫院就診 至於有那些醫院會受理強暴處理工作?請查閱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整理之各縣市性侵害事件處理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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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過程中,對被害人應有那些保護措施? 在審判程序中規定應有的保護措施: 除非經被害人同意,審判是不得公開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 屬或主管機關指派的社工人員都可以陪同被害人到法院並且陳述意見。 為免曝光,被害人可委任別人代理出庭,但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 是可以傳被害人到場。 如果被害人有智能上的障礙或未滿十六歲,法院會主動考慮,或依 被害人的聲請,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問被害人。 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例如判決書)都不會直接把被害人的名 字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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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性侵害)的被害人可以向誰求助? 第一步是最困難的也是需要最多努力的;信任妳(你)的感覺,選擇妳(你)最舒服的方式先談一談。以下是一些可以幫助你的地方: 政府部門: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其他保護婦女專線: 台灣省24小時婦女保護熱線 台北市24小時婦女保護專線 高雄市婦女福利中心 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護衛中心)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 ; 台北市婦女權益申訴中心 其他協助單位,你可以利用社會福利服務資源查詢找尋你所需要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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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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