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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 理论学说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宋 英 2014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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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 理论学说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宋 英 2014年9月第一版

2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理论学说

3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 “international law”,意为“国家之间的法 律”。主要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Nation ≠ State, 更确切地讲,应该是“inter-state law”, 但是“约定俗成”。例如:“international law”, “United Nations”。 Nation State: 民族国家 3

4 国际法的概念 古罗马 – 区分“市民法”(jus civile)- 适 用于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和“万民 法”(jus gentium) - 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国 人之间的关系。都是私法。 格老秀斯 (Hugo Grotius ) 维持这 一区别,但他的“万民法”指的是约束 国家的法律,即“万国法”。 英国的国际法学者采用(jus intergentes)。 但是,由于格老秀斯的威望,早期国际 法学者通常用“万民法”(jus gentium)。 后被译成英文的“law of nations”。 Hugo Grotius 1583~1645 4

5 国际法的概念 1789年,英国的边沁 (Jeremy Bentham ) 第一次使用了“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这一 概念。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仍然有人继续 使用“law of nations”。 外文当中还有其他的名称,如 “supranational law”, “transnational law”, “transboundary law”, “law of humanity”, “world law” 等。 这些都是按照某种理论 创造出来的,没有得到广泛的接受。 5

6 国际法的概念 主要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法律规范的总和, 既包括和平时期的法律规范,也包括武装 冲突(或战争)期间交战国之间以及交战 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规范。 6

7 “国际法”一词传到在中国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W.A.P. Martin)把美国国际法学 者惠顿(Henry Wheaton)的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1836) 译 成中文《万国公法》,这是中国 第一次比较完整地接触外国国际 法学者的著作。 清朝末年,日本使用的“国际法” 一词传到中国,逐渐为中国所接 受、使用。 7

8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 法主体。
国际法规范主要来源(渊源)于国际条约、国 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主权国家单独或集 体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组织也 可以采取集体强制实施措施。 国际法的总体发展受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等要 素的制约。 8

9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不是法! 奥斯丁(Austin),霍布斯(Hobbes),
普芬道夫(Pufendorf),边沁(Bentham)都怀 疑。 理由是:国际法没有最高立法当局,所以 只是实在的道德(positive morality)。 9

10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是法! 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实在的道德” 。国家 交往的实践证明,国家权力机关把国际法当作 法律遵守。相关的国内法都有规定。如美国宪 法第6条规定,条约是美国的最高法律。我国 法律也规定条约优先于本国法。 法律的制定并不一定必须有最高权力机关制定。 没有最高权力机关,也可以有法律,同样得到 遵守。 国家实践证明,国家利用国际法维护其权利。 10

11 国际法的历史 古代国际法 - 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Ramses II)和赫梯国王缔结 了世界上最古老的同盟条约。古代印度、古代中国都有零散的有关外交、 条约、战争、仲裁解决纠纷的记载。  特点:内容不完整、政教合一、适用的范围有限。 11

12 国际法的历史 中世纪国际法 - 中世纪的欧洲形成了一 个帝国,“皇帝主世俗, 教皇操 “灵界”。国际法 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出 现了海事法典、常驻外交 使节制度等。 特点:国际法处在萌芽阶 段。 12

13 国际法的历史 近代国际法 - 特点:国际法产生和成长:主权独立;欧洲核心;资产阶级革命影 响;殖民扩张;国际法学家的贡献 ——
, 欧洲打了30年的战争。结果:形成了众多主权独立的国家, 需要交往的规则。   特点:国际法产生和成长:主权独立;欧洲核心;资产阶级革命影 响;殖民扩张;国际法学家的贡献 —— 1625年,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出版,对 该会产生了很大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维斯特伐利亚公会 Westphalia, )和两个和约: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承认宗教改革的合法性;原罗马帝国统治下300多城邦国家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出现了“国家主权”的概念,确认主权平等的原则;欧洲政治版图变更;国际关系的基本规范确立。 13

14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后的欧洲

15 国际法的历史 1789年法国大革命 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 家领土原则、民族自决权原 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博丹(Bodin)和霍布斯 (Hobbes)提出的主权的观念。   特点:强化了国际法的基础 - 国 家主权。 15

16 国际法的历史 帝国主义阶段 确立了一些与帝国主义制度相适应 的制度,如保护关系、势力范围、 合法干涉、和平封锁、领事裁判权、 租借地、租界等。 特点: 1) 确立了一些列近代国际法准则:主权 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政 治犯不引渡、条约必须遵守、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等。 2) 国际法的到系统的发展,领域扩大: 常设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国制度、 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 3) 适用的地理范围扩大:从欧洲扩大到 美洲和亚洲、非洲等一些地区。 16

17 国际法的历史 现代国际法 (1917年之后) 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非战公约》, 第一次在法律上废除把战争作为推行 国家政策工具。
国际联盟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 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了《常设国 际法院规约》,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 国际司法机关 – 常设国际法院 (Permanent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PICJ)。 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非战公约》, 第一次在法律上废除把战争作为推行 国家政策工具。 17

18 国际法的历史 现代国际关系的特点: 给国际法本身带来的变化: 1) 新独立的国家兴起——非殖民化运动。
1)  新独立的国家兴起——非殖民化运动。 2)  国际组织作用——联合国:集体安全与人权体制。 3)  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国家的经济活动增多。 4)  科学技术的发展——航空、航天等。 给国际法本身带来的变化: 1)  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2)  国际法主体范围扩大——国际组织。 3) 国际法内容丰富——外空法、海洋法、人权法、 国 际经济法(GATT与WTO)、环境法等。 4)  国际法规则更加系统化、法典化。 18

19 中国与国际法 古代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
古代中国有国际法的萌芽,如派 遣使节、订立同盟条约等。但是 诸侯各国的往来不是现代意义上 的国家往来。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  朝贡制度:中国为核心,周边 国家都是从属中国的“臣”,贡 国,受中国的“册封”。军事上, 中国对他们实行保护和援助,周 边国家是“外藩”,是中国的防 卫和安全有保证;经济上,互通 有无。 19

20 中国与国际法 西方国际法传到中国 第一次接触: 年 – 清朝同 荷兰的交往关系中,荷兰要求使节 不受扣留的豁免权,提到“万国法” 和“一切君王的习惯”。清朝官员 对此不了解,坚持中国的朝贡制度。 1689年,《尼布楚条约》:谈判与 签订之中,有近代国际法影响的痕 迹。 1839年,林则徐禁烟:应付“夷 邦”,林则徐曾命令将瑞士国际法 学家法泰尔(Emerich de Vattel, )的Le droit des gens (1758年)的 一些片段译成中文《万国法》,以 供参考。 20

21 中国与国际法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W.A.P. Martin)把英国国际法 学者惠顿(Henry Wheaton)的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1836) 译成中文《万国公法》,这是 中国第一次比较完整地接触外 国国际法学者的著作。 不平等条约:鸦片战争失败后 签订的一系列条约- 1842年, 《南京条约》、1860年《北京 条约》、1895年《马关条约》 和1907年《北京条约》(同11国 签订)等。 21

22 中国与国际法 废约运动: 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 表大会宣言正式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1927 年,南京政府发表“采取正当手续废除一切 不平等条约”的宣言。 1941年,国民政府开始与英国、美国开始取 消领事裁判权的谈判,1943年签新约取消领 事裁判权等一些不平等权利。此后,中国与 其他国家也签订了类似条约,不平等条约制 度开始瓦解。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共同纲领》第55 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所订立的 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 废除,或修改或重定。” 1997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标志不平 等条约制度的最终完结。 22

23 新中国与国际法 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 联合国的席位。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特点:现在仍然十分努力地“与国 际接轨”;主是还是国际法“进口 国”,但参与增多。 23

24 国际法的学说 自然法学派 – “人类的良知”;人权、环境
实在法学派 - “国家意志”;”实在法”(lex lata)不是 “应有法” (lex ferenda);“对一切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 格老秀斯学说-“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 - 折中 政策定向学说-“法律是一个过程”;对外政策决定 其他学说: 批判法学- 国际法无逻辑性;主权原则核心;非确定性 女权主义-公法/私法边缘化妇女;男权为核心

25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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