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學校行政組織與運作 學校行政0309
2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校長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3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處室主任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輔導室置主任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
4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處室任務分組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 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 (輔導教師)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5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校務會議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任務: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成員: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 校務重大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6
國民小學人員編制I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
但特殊教育學校 (班) 班級編制標準,依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辦理。 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 且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7
國民小學人員編制II 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教師:每班置教師一‧五人為原則,全校未達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 。。但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 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 二十四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8
國小行政組織圖(25班以上)
9
國民中學人員編制I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八人為原則,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 。 特殊教育、偏遠地區規定同前
10
國民中學人員編制II 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訓導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教師:每班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 得增置教師一人。但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 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 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11
國中行政組織圖(13班以上)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