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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課 糾紛處理與權利救濟 壹、權利救濟的觀念 貳、紛爭解決的途徑 參、認識法院 肆、訴訟程序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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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8課 糾紛處理與權利救濟 壹、權利救濟的觀念 貳、紛爭解決的途徑 參、認識法院 肆、訴訟程序的基本概念

2 壹、權利救濟的觀念 如果我們的權利受到他人乃至政府的侵害,應可透過適當的途徑要求回復原狀或獲得適當的補償,這便是權利救濟。 一、私力救濟的問題 某個週末假期,一輛從外縣市開進臺北的大型遊覽車,被車上一對夫婦拿著槍給挾持了,車上十多名老弱婦孺成了人質。車子就停在臺北街頭,歹徒和大批趕到現場的警察對峙,足足僵持了一個下午。這對劫車的夫婦,要求見法務部部長陳定南,陳定南趕到現場 ,劫車夫婦中的妻子隨即跳下車去,走向陳定南,跪地陳情。大批警察們趁此機會,衝到車上,發射震撼彈,逮捕了歹徒,救出了全部人質,順利解決了這起臺灣罕見的劫車事件。

3 當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能地會想用私人力量或暴力等方式解決,這種「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方式,這就是私力救濟。
現代法治社會並不鼓勵私力救濟,某些私力救濟行為也可能為法律所允許,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等情況即屬之。不過,由私力救濟所引發的問題也很多,故現代社會都主張經由國家的法律程序,透過公開的論辯與國家公權力的執行,來解決彼此間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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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公權力機關與權利救濟 (一)行政機關 當行政機關做出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處分,以致損害人民權益時,人民除了可直接向該機關提出申訴,請求變更原處分外;也可以透過該行政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當人民之間發生權利糾紛時,則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6 (二)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如各級法院等是國家機關的執法單位。它是社會秩序的維護者,也是人民權益的守護神,因此可以說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當人民發生糾紛或權利受到損害時,得依該事項之性質,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公權力介入以解決糾紛。對於政府違法的行政處分,除了得向該行政機關提出訴願外,也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7 權利救濟流程圖

8 三、司法救濟的特色 (一)獨立性 (二)程序性 (三)公正性 (四)確定性
司法權之行使,關係人民權益至鉅,為了達到有效偵查、公平審判的目的,以維護人民權利、彰顯社會正義,通常都強調司法權獨立性,使其不受其他機關或個人之影響。 (二)程序性 司法救濟必須依據法律程序進行,這些程序是公開、明確的,對人民權利的保護訂有周詳規定。它又具有相當的權威性,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均必須遵守。 (三)公正性 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精神之一,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的規定對每個人都是公平公正的。 (四)確定性 司法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另一項重大的差異,即它具有確定性。訴訟在當事人並未對判決不服或已不得上訴時,始告確定,並交由相關機關執行,雙方當事人均必須遵守判決的結果。

9 貳、紛爭解決的途徑 某天曾璦媄和周艾嘪相約逛百貨公司,曾璦媄看中一組高級化妝品,但因錢不夠而向周艾嘪借了三千元,約好一個月後還錢。經過了幾個月後,經周艾嘪一再相催,曾璦媄仍不還錢,因而發生糾紛。 阮標俥是大一新生,平常騎機車上學。某天,為了趕上課,匆忙地飛車騎往學校。當他穿越巷子口時,猛然撞上了正要騎單車上學的國中生尤卿裳。事故發生後,受傷的家祥被送到醫院,阮標俥則被尤卿裳的父母要求賠償相關費用。   當我們碰到上述的糾紛時,該怎麼處理呢?除了到法院打官司外,調解或和解也是一種有效的方法,且更為省時、簡便。

10 一、和解 (一)訴訟外的和解 (二)訴訟上的和解
和解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經過溝通後,彼此願意以相互讓步的方式解決,或防止以後再發生。 (一)訴訟外的和解 未經過訴訟程序的私下和解,沒有法官在旁協助,當事人最好有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訴訟外的和解,僅具民法契約效力,因此只能確立加害人的民事責任,除非被害人不提起訴訟或撤回告訴,否則不能因而免除其刑事責任。 (二)訴訟上的和解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如雙方達成協議,即做成和解筆錄,訴訟程序因而終結,此即「訴訟上的和解」。訴訟上的和解一旦成立,即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11 二、調解 (一)調解事項 1.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
包括已進入訴訟程序而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事事件,以及政府機關立於私人地位時與民眾所發生的民事糾紛,各種民事紛爭經當事人同意後,均可聲請調解。不過,有些民事事件因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判,故不得聲請調解。例如:未成年夫妻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約定離婚。 2.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 「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在得到被害人同意後,也可以聲請調解。例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誹謗等。

12 (二)調解機關 1.行政機關的調解 2.司法機關的調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可以聲請調解之事項,紛爭當事人得向各縣市轄下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由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條規定,免費為民眾進行紛爭之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會製作調解書,送交法院核定,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2.司法機關的調解 法院對於適合調解的民事事件,可裁定強制調解,若未先進行調解,則不得進入民事訴訟審理程序。至於不合於強制調解的事件,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在第一審訴訟程序中,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此稱「任意調解」。法院之調解通常是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至三人先行調解,進行至調解可能成功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主持。

13 三、訴願與訴訟 (一)訴願 常膂猷經營民宿,一日受到縣政府稽查人員稽查為無照營業,罰款三十萬元。常膂猷不服裁罰,應該怎麼辦呢?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如果認為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可以透過該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應事先明白告知行政救濟的方法、期限與受理機關。 人民要提起訴願,須在收到行政處分書三十日內提出訴願書。如原處分機關認為原處分的確不當或不合法,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否則即以答辯書一起送交上級機關審查。在訴願過程中,原行政處分仍然可以繼續執行。

14 (二)訴訟 有關持刀殺人、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追訴,屬於「刑事訴訟」。
當人民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得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權利救濟。 一般來說,要求債務人還錢、要求離婚等有關私法上權益的糾紛,屬於「民事訴訟」 。 有關持刀殺人、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追訴,屬於「刑事訴訟」。 至於不服政府徵收私有土地、不服自己被學校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而提出的訴訟則屬於「行政訴訟」。一件紛爭也可能同時牽涉到兩種訴訟。

15 參、認識法院 由於一般人對於「被法院傳喚」的事,總是抱持著害怕自己已經「惹上官司」,因此容易受騙上當。
彰化縣警局在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林裕斌指揮下,全副武裝動員二十多名警力,兵分六路破獲以陳艾琳為首的六人詐騙集團,由於被害人數眾多,警方呼籲民眾對於接獲假冒「地檢署」名義之傳票者應冷靜,並馬上撥打110報案專線電話或165反詐欺專線,作進一步確認以免被騙。 由於一般人對於「被法院傳喚」的事,總是抱持著害怕自己已經「惹上官司」,因此容易受騙上當。

16 一、司法權的角色與功能 司法權的角色是一方面要透過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來確保法律制度的正常行使,並制衡行政權和立法權可能產生的濫權;另一方面也須藉由獨立審判來摒除政府機關或個人的干擾,以期能用客觀公正的精神做出合理合法的判決,維護人民的權利。 司法權的功能很多,例如:以民事判決確定人民的財產權、身分權;以刑事判決保障被害人權利;以行政訴訟決定撤銷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及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來維護法律制度等。

17 二、法院的組織 (一)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2.高等法院 3.最高法院
(一)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掌理民事、刑事等訴訟之審判,強制執行,少年事件的審理與審判,以及公證、登記、提存等事項處理,範圍相當廣泛。開庭時,原則上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如有必要,則由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理之。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為第二審法院,掌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刑事訴訟案件,以及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等。開庭時,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之。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掌理不服高等法院判決而上訴之民、刑事訴訟案件,及對於刑事確定判決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案件。開庭時由法官五人合議審判之。

18 (二)行政法院  1.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的設立,以直轄市及特別區域為原則,院內得設數庭,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掌理人民不服行政機關對其訴願之決定而提起之行政訴訟案件等,開庭時,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之。 2.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院內得設數庭,掌理人民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而上訴之案件等。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級,亦為終審法院,為法律審性質,開庭以法官五人合議審判之。

19 三、與訴訟有關的人員及其職權 (一)法官 (二)檢察官
(一)法官  法官是在法庭上依法指揮訴訟之進行,以及依法進行審判的人員。法官為終身職,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而不受任何干擾。且在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適用法律有違憲之虞者,得暫停審判,並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二)檢察官  檢察官是依法代表國家進行偵查、起訴犯罪的人,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即提起公訴,並在法庭上以原告角色和被告或其辯護律師進行交叉詢問,以發現犯罪事實,而有利於判決。當偵查結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不足,或者所犯之行為依法不罰時,則應做成不起訴的處分。

20 (三)律師 無論進行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當事人如有需要,都可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以其法律專業知識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此外,人民若須請教法律問題,或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到法院辦理契約的公證等,都可以委任律師予以協助。 (四)公設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可以隨時聘請律師等為辯護人。但被告所犯者若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如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內亂罪)等,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做完全之陳述者,在審判進行時若沒有選任辯護人,則審判長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21 (五)書記官 書記官是經書記官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在法庭上擔任文書記錄工作。
圖左起鑲黑邊—書記官;鑲藍邊—法官;鑲紫邊—檢察官;鑲綠邊—公設辯護人;鑲白邊—律師。

22 肆、訴訟程序的基本概念 年輕的律師甄丹淳第一次打官司就贏了,他回到家,對老律師父親甄游樤說道:「爸爸,你還記得你經手阿呆和阿瓜那宗沒完沒了的官司嗎?我只用了一個月便把它順利解決了。你瞧,連律師費都拿到手了。真不明白你怎麼會拖那麼久也沒有辦完。」 老律師:「孩子,你知道我是怎麼供你讀完法學院的嗎?」 訴訟程序繁瑣, 所以應該仔細了解。

23 一、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性質,是要解決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的糾紛。訴訟的主體,即為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他們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如果牽涉到政府機關,當時政府的行為是在行使公權力,則對政府提出行政訴訟,若僅為單純的私法行為,政府也可列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首先要由權益受損的當事人(原告)主動向法院的民事庭提起訴訟,法院才能開始審理,這就是所謂「不告不理原則」。原告對權益加害人(被告)提起訴訟,原則上要向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為之,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24 當原告(或委託律師)寫好「起訴狀」,並將訴狀遞交法院後,法院如果發現此案已經審理過,則會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不再受理,這就是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成立,就要排定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言詞辯論」。 在言詞辯論時,雙方可以就事實以「理由狀」充分表達意見,原則上,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之一方,負有提出證據之責任,這種責任稱為「舉證責任」。 在進行民事訴訟時,法院原則上會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即當事人雙方必須提出主張、舉出證據、進行辯論,法官原則上不會主動參與。 勝訴的一方可以繳納執行費,請求法院用查封、拍賣等方式,強迫另一方依法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這叫做「強制執行程序」。

25 民事訴訟第一審簡圖 

26 二、刑事訴訟 犯罪案件發生後,被害人可以自行或委任律師或其他適當的人,透過警察機關或直接向地方法院的檢察署提出「告訴」,請求檢察官偵查、起訴犯罪嫌疑人。其他人,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的人,也都可以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告發」。 除了內亂、外患等犯罪,是直接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之外,一般的刑事案件,可以向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也可以向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  刑事訴訟不必由當事人負擔費用,但告訴人須特別注意「提起訴訟的期間」。

27 偵查機關在調查證據時,可持法官所簽發的搜索票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辦公處所及犯罪場所進行「搜索」;在傳訊被告時則應持「傳票」,被告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卻不到場者,則可以由檢察官或法院簽發「拘票」予以拘提。對於犯罪嫌疑重大之被告,檢察官如認為有必要,亦可向法官聲請「押票」,將被告羈押於看守所。 在偵查期間,檢察官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等權益,並避免偵查工作遭受干擾。如檢察官調查證據認為構成犯罪,則由檢察官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如罪證不足,或案件情節輕微者,則予以「不起訴處分」。

28 當法院收到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後,除了有特殊原因而判決「免訴」或「不受理」外,法院會排定開庭審理日期,並通知檢察官和被告到場進行「言詞辯論」 。
檢察官或原告如果要證明被告犯罪成立,就必須善盡「舉證責任」,所提出的證據必須明確而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否則,被告在被判決有罪確定之前,應該被推定為無罪,這叫「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只負責維持既定程序,調查、論辯回答均由檢辯雙方主導,只在真相有待查證或為維護公平正義情況下,才依職權進行調查,此稱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在辯論終結後,法官就會對該刑事案件進行「宣判」,法官的裁判,除了要有明確的證據外,還要依「自由心證」和「罪疑惟輕」的原則進行審理。如果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可依法上訴到第二審法院,甚至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等到終審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辦理「刑罰之執行」事宜。

29 刑事訴訟第一審簡圖 

30 三、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性質,是處理人民與政府間的糾紛,所以訴訟的主體包括人民與政府兩者。其訴訟程序主要是當中央或地方機關因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時,得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如果人民不服該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決定,或逾三個月不做成決定者,或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得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法院二級二審制簡圖 

31 如果人民要求撤銷原行政處分,而此一行政處分係經過聽證程序而作成者,或原告係以第三人(訴願人以外)之地位提出者,則得直接提出行政訴訟;又如:行政機關之原行政處分明顯違法,則人民在請求原行政機關「確認處分是否無效」而未獲答覆時,亦得直接提出「確認之訴」的行政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簡圖 

32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為三級三審制,目的是為了給訴訟當事人充分的機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或矯正法院的錯誤判決,但也有曠日費時乃至影響當事人權益的缺點,因此我國法律亦有「限制上訴」之例外規定。例如: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犯罪刑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也以二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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