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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科 第三課、婚姻與家庭 主講人:陳淑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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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愛情與婚姻 一、愛情與擇偶 (一)愛情的意義與發展 1.愛情意義:
(1)愛情是一種感覺,由此感覺產生一些特定行為。如羅密歐與茱麗葉、梁山伯與祝英台。 (2)史坦伯格(愛的三角型理論):親密、激情、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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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愛情發展 雷斯:「愛情之輪」理論 (1)和諧投契:雙方能和諧相處且談得來。 (2)自我揭露:希望對方更了解自己,而向對方分
享自己的想法與感情。 (3)相互依賴:雙方產生依賴感,希望常看到對方 ,也希望得到對方關心與照顧。 (4)親密關係滿足:覺得自己的生命與對方有緊密 結合,並認為生命因有了這份愛 情,顯得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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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響擇偶的因素 1.性別角色:傳統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現性別平等觀念普遍,過去觀念式微
2.性別比率:人口較多性別族群將難找到適合對象。 3.社經地位: (1)門當戶對:學歷或家庭背景。 (2)價值觀:金錢觀或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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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吸引力:郎才女貌或性格。 5.婚配對象 (1) 外婚制:結婚對象必須在特定團體外選擇。如禁止近親結婚、同姓不結婚。 (2) 內婚制:結婚對象必須在特定團體內選擇。如同一族群或信奉同宗教者結婚。 6.婚配人數 (1)一夫多妻制:過去我國傳統社會,三妻四妾代表社會地位表徵。目前阿拉伯國家,一夫四妻。 (2)一妻多夫制:現印度南部多達人,與西藏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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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的經營與維持 (一)相互協助:家務的分擔或養兒育女等工作,要共同經營。
(二)互信與互賴:彼此開誠怖公,以增進了解,和建立信任與相互歸屬感。 (三)建立親密感:可透過肢體或語言。 (四)化解衝突: 1.雙方有很大差異,易造成衝突。 2.尋求解決方法:學習溝通、互相尊重對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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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當代社會變遷下的婚姻與家庭 一、現代社會中的婚姻 (一)強調因自由戀愛而結婚:自由戀愛取代過去媒妁之言 (二)重視夫妻雙方平權:
1.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2.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三)婚姻形式約束力降低:現代社會重視個人自由意志,再加上女謀生能力增加,故婚姻約束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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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的功能及轉變 (一)生育功能:由節育到鼓勵生育。 (二)社會化功能:由托兒所或幼稚園所取代 (三)照顧功能:傳統家庭照顧病人、老人的
保護功能減弱。 (四)經濟功能:家庭由經濟生產單位,轉變 為消費單位。 (五)情感功能:家庭中成員互相鼓勵與支 持,在現今社會更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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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元家庭形式的出現 (一)傳統家庭分類 1.大(親族、擴展)家庭:夫妻與其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子女的後代所組成,人數眾多。
2.折衷(主幹、三代同堂)家庭:借於大家庭與小家庭之間,三代祖孫同堂。 3.小(夫妻、核心)家庭:父母與其未婚子女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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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式家庭分類 1.單親家庭:父母一方死亡;父母離婚;父母分居;父母一方遭遺棄;單一養父或養母的收養。
2.重組(繼親、混合)家庭:父母雙方中,至少有一方曾經結過婚,並帶著前次婚姻子女再結婚的家庭 3.新三代家庭:父親或母親帶著小孩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的家庭。 4.隔代家庭:父母雙方或許因就業問題,或經濟、婚姻關係的理由,無法勝任教養子女的責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與孫子女住在一起。 5.同居關係: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把同居人士為家庭成員之ㄧ。 6.同性戀家庭:由兩位相同性別的人因相愛而組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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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籍配偶家庭:夫妻分別來自不同國家所組成家庭
8.單身家庭:獨身生活的人,包括不婚、離婚 或喪偶者 9.無子女家庭:頂客族、不孕族 。 10.通勤家庭:父母雙方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分 居兩地,以通勤方式週末或假日相聚家庭 11.雙薪家庭:夫妻同時工作,皆有薪資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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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現代家庭的困境 ㄧ、代間溝通問題 (一)溝通意義與基本原則
1.溝通意義:彼此交換想法,作有效陳述意見,除言語外,表情、聲調、肢體動作等也屬於溝通行為 2.成功溝通基本原則: (1)傾聽:打開心胸,聆聽與理解對方想法。 (2)誠懇表達:心平氣和陳述想法,勿在生氣中意 氣用事。 (3)接納、尊重對方看法:各退讓一步,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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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代間溝通問題 1.親子溝通 (1)障礙:年齡差距、思想觀念與價值觀、 生活經驗不同。 (2)方法: A.父母基本認知和作為:
(B)加強良好有效親子溝通技巧。 (C)適應孩子不同階段身心變化。 (D)父母管教態度應適宜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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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子女基本認知和作為 (A)尊重與體諒父母感受和意見 (B)適時適切回報父母辛勞 (C)孝順父母是義務也要經過學習
(D)與父母分享成長點滴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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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婆媳溝通 D.兒子/丈夫是婆媳之間最好橋樑。 (1)障礙:年齡差距、思想觀念與價值觀迥異、 生活經驗不同。 (2)方法:
A.雙方要互相體諒與體諒個別差異 B.以讚美與關懷建立良好溝通基礎 C.不要拿對方和自己原有家人做比較 D.兒子/丈夫是婆媳之間最好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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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問題 (一)家庭暴力 1. 定義:家庭成員之間所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造成心理、身體上傷害。家庭成員是指具有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之外,還包括前配偶或同居者。 2.種類: 肢體暴力、語言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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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防治 1.消極保護方面: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將遭刑事起訴。 2. 積極保護方面:(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2)被害人與加害人心理輔導與治療,並且透過各種教育管道進行家庭暴力防治的相關教育。 3.全國性的家庭暴力通報專線為113,是支24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專線系統會為求助人將電話轉接到求助人所在位置當地的防治中心,做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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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變故的因應 (一)家庭網路的支持: 家庭網路: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家族成員, 及與該家庭互動密切的人們,當家族遭逢
變故時,家庭網路可提供最立即支持。包 括經濟支援、情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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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政策的支持 1.依據:國家應重視社 會救助、福利服務、 國民就業、社會保險 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 利工作,對於社會救
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 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憲修10)。 2.種類 (1)福利服務: A.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B.婦女福利C.老人福利 D.原住民福利E.新移民福利 (2)社會救助 (3)社會保險 (4)國民就業 低收入戶: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約1萬元,如四口之家月收入在4萬元以下,子女可獲營養午餐費全額補助。現教育部增加補助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四口之家月收入在6萬元以下,子女可獲營養午餐費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除所得外,不動產價值在650萬元以下,全家存款在8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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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A)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B)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C)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 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 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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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福利措施 一、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三、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五、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被監護人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 或醫療補助。 六、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 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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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少年與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 費用之補助。
八、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九、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一○、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予以適當之安置及協助。 一一、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一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一三、其他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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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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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婦女福利 (A)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修10 )。
(C)行政院會通過 「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子女三歲前,父母都可各自請領育嬰留職津貼半年,依投保薪資六成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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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D)行政院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內政部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E)婦女政策綱領、婦女政策白皮書、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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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老人福利 (1)老人福利法: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 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 (2)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3)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 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4)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 資格要件及服務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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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原住民福利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憲法增修條文10)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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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新移民福利 外籍配偶人權保障和福利等,正研議中。 內政部實施「外籍配偶生活輔導、語言學習 及子女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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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會救助 (1)種類: A.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 B.醫療補助:
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 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申請醫療補助 。 C.災害救助: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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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急難救助 (A)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B)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困境
(C)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 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 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 困境。 (D)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 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E)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境,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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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保險 勞工保險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 就業保險法
採危險分擔原則,由國家立法,強制參加者繳納保費,目的在保障全體國民免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及受僱者免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經濟危機。 勞工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 全民健康保險法,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國民年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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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民就業 一般民眾職業訓練、促進婦女就業、青年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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