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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大綱 一、經費動支程序、經費核銷基本原則及相關應注意 事項 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及相關表單填寫範例
三、國內出差旅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及報告表填寫範例 四、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及各機關人員執行業務之 財務責任與權責分工 五、資本門經費預算編製作業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六、國立高中職校實施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操作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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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動支程序、經費核銷基本 原則及相關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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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程序(一) 一般經常性經費動支,應先確定經費來源(專 項或統籌款) 並於網路請購系統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會相關處室,經校長核可後始得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校分層負責相關規定辦理 (未奉核可前請勿先行辦理,否則發票日在核准日之前即屬程序不合) 緊急特殊狀況必須立即辦理者,得報經單位主管同意先行辦理,並隨卽上網提出經費動支申請,書明已先行辦理之特殊原因 非經常性的活動(如各類研習、校外競賽、參訪等),應提出計畫(含經費概算)簽請校長核定執行。執行時該計畫相關採購案件因涉及政府採購法及本校分層負責之規範,故於經費動支前仍應於網路請購系統提出申請。(經費動支申請及核銷時均請檢附原核准之計畫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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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動支程序(二) 各單位文具用品等耗材,每學期依總務處作業時程及相關規範提出需求,統一彙整辦理 (依據行政院訂頒之物品管理手冊第13條物品採購原則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4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時,應注意事項–第2款: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核實配發使用等規定) 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會),應於校內舉行,倘需假校外辦理者,應專簽敘明原因並奉核可後辦理 (see P. 12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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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基本原則 1、程序完備:事前請核、依法(規)執行、點 驗證明、財物登錄 2、粘貼單據、核實報支: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檢視收據發票、詳實填寫支出憑證 粘存單 3、資料附件完整:核准案據(簽呈)、合約文 件、驗收紀錄 、財產(非消耗品)增加單 4、掌握時效:注意公款支付時限、計畫執行 期限及會計年度終了(12月31日)前完成核 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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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一) (1) 請領講座鐘點費請註明講座時間及講題。
(2) 出席費之支領請依行政院院授主忠授字第 號 函修訂定之「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 辦理,摘錄重點如下: 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者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出席費之支給,以二千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如係由遠地(30公里以外)前來且簽准支領交通費者,應以領據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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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二) (3)加班及出差應依規定事前提出申請核准後辦理。國內出差旅費請依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凡公民營汽車能到達之地區,不得報支計程車費,若因急要公務或特殊情況需搭乘計程車者,請說明原因;搭乘飛機、高鐵者須經事前核准始得檢附登機證、車票存根辦理核銷 (4)支付校內、外個人或執行業務者各項酬勞,應加會出納組以便辦理所得稅扣繳登記。 (5)申請動支經費應查明有無預算,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動支經費請示程序辦理,並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6)報支國際長途電話費請註明通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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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三) ( 7 )郵資除取得執據外並請註明收件人及地址或附郵資清單。
( 8 )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 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 備、電腦軟硬體設備及什項設備等固定資產,請填具財產 增加單登錄財產。 ( 9 )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以上金額未達一萬元之非消耗物品, 應辦理非消耗品登記列管。 (10)發票、收據之品名欄若以原文書寫者,請譯註中文,另有 關單據有外文部分亦請擇要譯註中文。 (11)收據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從缺者,應加貼收據金額千分 四印花 (12)承辦人(經手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13)結報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 辦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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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四) (14)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
(14)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 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由經手人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15) 粘存單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請經辦人在塗改處簽章。 (16) 一萬元以下付款案件,應以零用金方式支付;一萬元以上 付款案件,應依規定逕付廠商,不得先行墊付,如情況特 殊必須先行支付者,應辦理借支,否則於報支時應敘明未 能由學校逕付受款人具體理由,奉核後據以支予墊付人 (17) 申請借支案核准後,請將借支案正本送會計室辦理支付作 業;結報時應註明原借支金額,如有繳還餘款須將繳款收 據影本附上。 (18) 辦理請款、付款作業時,均應簽註承辦日期;並依據行政 院「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see P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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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五) (19)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4月17日局給字第0920010281
號書函規定:各校自辦之比賽活動,不得支領評審費;復 查評審並非實際授課,亦不得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講座鐘點費。 (20)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4年6月12日84局給字第21265號函示: 各機關如為接待外賓,或利用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 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 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 (21) 依據行政院98年2月27日院授人考字第 號函,為 力行儉約並求合宜,各機關之會議仍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 ,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 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則可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 於預算額度內提供點心、水果或餐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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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六) (22)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
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各單位辦理 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本部各 單位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如確有於外 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必要 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如下: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 (例如國家文官培訓所、人事行政局所屬訓練機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委外經營之場地、台北教師會館或日月潭教師會館等。 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敘明確實無法覓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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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七) (23)申請及執行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請確實依據「教育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
理。並注意執行該計畫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 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委辦)」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 明,備供查核。另於計畫完成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 告、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未執行 項目之經費餘款繳回支票等,辦理經費結報事宜。 (24)各單位舉辦活動所投保之意外險,學生投保支出由該活 動經費項下支應;教職員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 問金發給辦法 」第7條規定,不再重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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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摘錄(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台九十會授三字第0一五八三號函訂定 第二條 各機關辦理採購支付公款於接到應(待)付款單據後,除遇天然 災害之特殊因素外,對公款支付之處理時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緊急事項,隨到隨辦。 (二) 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日。 前項第二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及特定假日; 每日以八小時計算。 第三條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五日期限,各部門辦理時程如下: (一)經辦部門接到應(待)付款單據時,應即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及有關規定手續,詳加審核後,遞移主(會)計部門覆核,期 限不得超過二日。(經手人 驗收證明人 單位主管 財物登記(財產物品增加單) (二)主(會)計部門收到前款文件,經覆核無誤後,應即逐案編製 付款憑單或傳票,並依規定核章後,遞移地區支付處(以下簡 稱支付處)或出納部門執行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二日 (三)出納部門收到前款傳票,應即辦理付款手續,並通知受款人前 來領取,或將支票交付郵寄,或將款項電匯受款人指定之金融 機構帳戶內,期限不得超過一日。 (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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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摘錄(二)
第四條 為強化零用金功能,配合付款時效,各級公庫主管機關 原定各機關零用金額度(本校目前零用金額度為10萬 元),應視實際需要,作適度調整。 於零用金額度內之零星採購支出(1萬元以下),均應先 在零用金內支付。 零用金經管單位對已開支之零用金,應依規定隨時檢齊 有關支出原始憑證,編具零用金開支清單,送由主 (會)計部門依規定手續處理撥還,以利迅速週轉。 第五條 為利考核,各部門辦理付款作業時,均應簽註其承辦及 遞移時間。遞移時間之簽註,除付款憑單(傳票)內已有 收受及付訖日期規定外,其餘憑證應本簡便原則,由各 機關自行酌情規定,切實辦理,以明責任。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台九十會授三字第0一五八三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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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及 表單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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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一) 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2)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3) 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之。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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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據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應記明下列事項: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二) (§5)收據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應記明下列事項: 受領事由。 實收數額。 支付機關名稱。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受領年月日。 拿到收據的當下請立即檢視 以上各要件是否均已正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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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三) 拿到發票的當下請立即檢視 (§6-1)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採購名稱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買受機關名稱。 拿到發票的當下請立即檢視 以上各要件是否均已正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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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四) 前項發票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6-2) (學校為非營利事業故請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如取得之發票為三聯式發票,核銷時請將「收執聯」及「扣抵聯」一併辦理核銷,以避免誤附或重複請領)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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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五)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7) 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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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重點宣導(六) 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16) 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有改正者應由改正人在改正處簽名證明(§20) 原收據or發票開立人 支出憑證除本要點規定者外,審計機關為應其審核需要,得通知各機關檢送其他關係文件(§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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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表單範例 如何填寫支出證明單
如何填寫支出證明單 (行政院主計處 處會三字第 號) 收據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4)。另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統一編號。若具合法支付事實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收據,且本機關人員確已先行代墊款項時,『支出證明單』之『姓名或名稱』欄得填寫本機關實際支付款項人員之姓名且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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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一) 具合法支付事實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收據,且本機關人員確已先行代墊款項時,『支出證明單』之『姓名或名稱』欄得填寫本機關實際支付款項人員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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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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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出差旅費核銷應注意事項及報告表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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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請核應注意事項 依據本校公(差)假及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出差前填寫公(差)假請核單並檢附相關文件,經代理人及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教務處(教師)、人事室辦理 出差事畢15日內填寫差旅費報告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辦理(仍應檢附原申請公差假之相關文件) 同仁出差路程遙遠,為符合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之規範,擬搭乘高鐵者,請事先於公文或請核單註明並經校長核准,報支旅費時並應檢附高鐵車票請領交通費 差旅費得請領之項目、金額及相關規定,請參閱本室網站-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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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重點摘錄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修正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重點摘錄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修正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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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重點摘錄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修正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重點摘錄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修正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 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 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5)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 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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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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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相關解釋令函(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為配合公務人員每人每年30小時最低學習時數之規定及擴大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會,舉辦各項講習、研習會,由有興趣同仁自行上網報名,是否適用「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4點「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得予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9511) A:查「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4點規定,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可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其中「奉派」,係指經各機關依相關行政程序決定後指派之人員,故自行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研習或講習會者,因非屬上開經各機關指派之人員,不宜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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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相關解釋令函(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請問本機關員工因公出差,如主辦單位僅供應午餐一餐但未提供住宿,惟經發現住宿之旅館提供早餐時(不管有無在該旅館用早餐,住宿費用均相同),請問得否報支膳、雜費?(9506)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規定,膳雜費之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至出差住宿旅館所提供之早餐,雖非屬出差單位所提供之膳食,惟已包含於住宿費中,由出差單位支付,自應本不重複原則,由出差人員本誠信原則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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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相關解釋令函(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機關所在地在嘉義,住所地在台中,通勤上下班,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之列支(9507)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及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以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本案住所地(台中)若較機關所在地(嘉義)至出差地(高雄)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嘉義至高雄間之交通費;至受訓地為台中時,由住所前往為順路,並可節省公帑時,受訓人選擇由住所出發,實際若不發生交通費用,則不再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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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受訓研習膳雜費報支釋疑 行政院主計處 函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0930000008號
行政院主計處 函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0930000008號 主旨:關於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一案,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業經 行政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台九十忠授字第O六八五一號函訂定,合先敘明。 二、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至於交通費部份,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二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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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請務必勾選 職等請務必填寫 參加研習 務必填寫 金額請用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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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及 各機關人員執行業務之財務責任與權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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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對內部審核相關規範(ㄧ) 第九十五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內部審核分左列二種:
第九十五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內部審核分左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 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第九十六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 成本之審核。 第九十七條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 方式,並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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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對內部審核相關規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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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對內部審核相關規範(三) 第一百零二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第一百零二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形內部審核人員 簽名或蓋章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 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 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 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 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十、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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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及會計法所定各類人員財務責任 (一)
一、各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 (指各機關執行預算之人員,應遵循法令及有效執行預算之責任) (一)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 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審計法第71條) (二)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審計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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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及會計法所定各類人員財務責任 (二)
二、各機關經管財物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 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審計法第72條) (二)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審計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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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及會計法所定各類人員財務責任 (三)
三、各機關出納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 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 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審計法第75條) (二)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 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 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審計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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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及會計法所定各類人員財務責任 (四)
四、各機關會計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內之記 載,因繕寫錯誤或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審計法第76條、會計法第67條) (二)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法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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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及會計法所定財務責任規定(五) 五、上開人員經管業務遭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財務責任:
(一)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 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審計法第78條) (二)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審計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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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 號函修訂 項 目 總 務 或 清 冊 編 製 單 位 人 事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業 務 單 位 當 事 人 備 註 待遇、獎金、保險、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及離職儲金 依人事或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清冊(含公保、健保及代扣所得稅等資料),發放時,應通知當事人。 按名審核待遇、獎金、保險、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離職儲金及追補(扣)調整數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1.審核預算能否 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 責單位核簽( 章)。 3.審核金額乘算 及加總之正確 性。 技工、工友及其他人員部分,如係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者,其審核責任由人事單位改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 婚喪及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處理。 審核申請案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含申請項目所附證明文件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未逾期或重複申請)。 章),應檢附 之支出憑證是 否符合規定 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於時限內按實填寫申請表,並附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不得有重複申領情形。 休假補助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或人事單位提供資料處理。 審核申請案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含申請項目所附證明文件及標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未逾期或重複申請)。 容納 責單位核簽, 應檢附之支出 憑證是否符合 規定 由人事單位列印申請表時,應送當事人確認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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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本門經費概(預)算編製作業流程 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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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門、資本門劃分標準 (一)資本門: 購置土地(地上物補償、拆遷及整地等費用)及房屋之支出。
營建工程之支出(含規劃設計費、工程管理費及電梯空調等附屬設備費)。 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單價金額1萬元以上之機械及設備(含電腦軟硬體設備費)、交通及運輸設備(含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及什項設備之支出。 各級學校圖書館及教學機關為典藏用之圖書等購置支出與其他機關購置圖書設備之支出。 (二)經常門:凡不屬於資本門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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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門經費概算編製作業流程 每年2月份中辦總務科會函請各校提報次年度「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預算表」、「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明細表」,並須依據財物標準分類填寫各項設備之財產名稱及編號。 總務處、教務處(設備組)、圖書館(資訊組)等單位,統整次年度各項資本支出經費需求(包含房舍大修),提設備採購會議討論後,由總務處彙整編報。(建議於元月底前完成) 會計室依據各設備採購會議決議優先順序,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之年度概算額度內,配合相關規定彙編資本支出年度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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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表於每年二月編列次年度資訊設備經費預算需求時由資訊組彙總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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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訊設備預算編列標準 項 目 單價上限(NTD) 備 註 個人桌上型電腦 25,000 筆記型電腦 30,000 雷射印表機
項 目 單價上限(NTD) 備 註 個人桌上型電腦 25,000 筆記型電腦 30,000 雷射印表機 20,000 雷射印表機並以20人共用一機為度 電腦螢幕 6,000 汰換原電腦設備之螢幕單價上限(98.5.1中辦傳真通報) 備註:(本標準係立法院審議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訂定) 1.編列概、預算時,請勿超過上述限額,否則會遭刪除並收回核給之預 算額度。 2.有特殊需求者,應於預算書中提出說明,交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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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立高中職校實施校務基金網路請購系統操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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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路請購系統作業原則-1/3 一般財物、勞務請購: 進入網路請購系統http://163.19.7.17後輸入帳號、密碼
選擇:部門請購or計畫請購 新增請購:勾選財物(先請後核) 輸入用途說明、編輯經費(計畫編號、經費用途、金額)、編輯品名(品名編輯、數量、金額) 檢查無誤後存檔、列印並逐級核章。 含下授.補助.委辦等非T類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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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路請購系統作業原則-2/3 不需透過總務處辦理招標、議、比價等採購作業之請 示案件,如:
(a)公勞健軍保等有法定支出規定與計算標準及支 付水電瓦斯帳單等 (b)經專案簽准動支經費且無須總務處辦理採購案 件者:如支付單一講座鐘點費(含交通費)、 出席費、演講費(不使用印領清冊者) 進入網路請購系統 選擇:部門請購or計畫請購 新增請購:勾選財物(直接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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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路請購系統作業原則-2/3 輸入用途說明、編輯經費(計畫編號、經費用途、金額)、編輯品名(品名編輯、數量、金額)、編輯受款人
檢查無誤後存檔、列印(請於列印之請示單上會簽欄之『總務處、採購人、主任』分別改為『人事室、出納組』等相關會簽單位)。 屬(a)類案件者請檢附支付文件資料,逐級核章 屬(b)類案件請檢附原簽案並黏貼領款人簽收之收據正本後,逐級核章(下段申請單之核章欄各處室可免重複核章,但請註明『詳附件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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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路請購系統作業原則(三) 業經專案簽准不需透過總務處辦理招標、議、比價 等採購作業之請示案件,且使用印領清冊者
進入網路請購系統 選擇:部門請購or計畫請購 新增請購:勾選其他(差旅、印領清冊) 輸入用途說明、編輯經費(計畫編號、經費用途、金額) 、編輯受款人、檢查無誤後存檔、列印 檢附原簽案正本及印有逐級核章之印領清冊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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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網路請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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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帳號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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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動支之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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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新增請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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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選請購方式
63
為方便日後搜詢請勿只寫公務用or實驗用 加總金額必須相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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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填寫日期 各核章人均請簽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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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購案管理 可以不同方式查詢 未審案件可以修改or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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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點選不同條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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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列印or轉成EXCEL檔 依據條件搜尋結果之資料可逕行列印或轉成EXCEL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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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對單一計畫做計畫清單.用途明細. 收支明細及請購明細等查詢or轉檔列印. 方便辦理經費之收支結報 可選擇特定計畫搜尋該計畫所有請購明細如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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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條件搜尋結果之資料可逕行列印或轉成EXCEL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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