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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與申報實務 講師:許金源 2011許金源版權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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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第一篇 稅捐稽徵法 第二篇 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 第三篇 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 第四篇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一篇 稅捐稽徵法 第二篇 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 第三篇 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 第四篇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五篇 所得稅法-稽徵程序 第六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七篇 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 第八篇 遺產及贈與稅法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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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概論 一、源起 民國65年以前各稅捐採分稅立法,租稅之實體、程序、救濟及處罰,均分別制定規範,難免在稽徵程序上,互有出入,為統一規範各稅之稽徵程序而制定。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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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概論 二、稅捐稽徵法之特質 ㈠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特質 ㈡本質為普通法,過渡時期具有特別效力
第一節 概論 二、稅捐稽徵法之特質 ㈠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特質 ㈡本質為普通法,過渡時期具有特別效力 ㈢為各內地稅法之通則法-但不包括關稅及礦區稅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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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概論 三、適用範圍 ㈠稅目之適用:不包括關稅及礦區稅 ㈡稅捐規定之準用: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
㈢納稅義務人之準用: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本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準用之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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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租稅之互惠與互免 一、外交免稅之互惠原則 二、租稅協定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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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租稅之優先受償權 一、稅捐優先受償權之立法理由 二、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㈠為充實國家財政,肆應國家公益之需
㈡稅捐屬無具體有形之對償關係 二、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擔保債權或租稅>普通債權。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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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租稅之優先受償權 三、破產財團稅捐 四、重整債務稅捐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破產財團費用之稅捐>擔保債權或破產債權之稅捐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重整債務之稅捐債務>擔保債權或重整債務之稅捐債權。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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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納稅義務 一、共有財產 二、清算人之納稅義務 三、遺產之納稅義務-依序 ㈠設有管理人 ㈡未設有管理人 ㈠遺囑執行人
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㈢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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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納稅義務 四、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前之納稅義務 ㈠應納稅捐-存續或另立負責 ㈡應退稅捐- 1.從其協議 2.存續或另立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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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稽徵 一、繳納通知文書應記載事項 二、查對更正-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 三、稽徵文書之送達 ㈠送達時限 ㈡應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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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稽徵 (三)送達方式 1. 交付送達 2. 遞送送達 3. 寄存送達 4. 公示送達 5. 委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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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一、滯納金: (法院→司法部行政執行署)
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一、滯納金: 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司法部行政執行署)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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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二、核課期間: ㈠核課權:
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二、核課期間: ㈠核課權: 指稽徵機關確認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於租稅構成要件實現時,依法律規定發生納稅義務,但該項租稅債務僅抽象存在,須由納稅義務人或稽徵機關具體確定其租稅債務。其由稽徵機關具體確認者,即稽徵機關本核課權,作為一定之行政處分。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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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㈡核課期間: ⒈期間 ⑴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五年 ⑵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五年
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㈡核課期間: ⒈期間 ⑴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五年 ⑵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五年 ⑶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七年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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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⒉起算日 ⑴已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⑵未申報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⒉起算日 ⑴已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⑵未申報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⑶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⑷查定徵稅: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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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⒊屆滿效果
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⒊屆滿效果 ⑴在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稅捐,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⑵核課期間屆滿,核課權即告消滅,稽徵機關即不得再行補徵或處罰,不必待納稅義務人之主張。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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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三、徵收期間 ㈠意義: 稽徵機關為實現租稅債務之內容,得請求納稅義務人清償之一定期間,追徵時效一律為5年。
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三、徵收期間 ㈠意義: 稽徵機關為實現租稅債務之內容,得請求納稅義務人清償之一定期間,追徵時效一律為5年。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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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㈡起算日 ⑴原則: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⑵例外 A.稅捐稽徵法§10:延長繳納期間。
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㈡起算日 ⑴原則: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⑵例外 A.稅捐稽徵法§10:延長繳納期間。 B.稅捐稽徵法§25:提供擔保。 C.稅捐稽徵法§26:准予延期分期繳納。 D.稅捐稽徵法§27:一次繳收稅款。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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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㈢時效之障礙
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㈢時效之障礙 ⑴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⑵此一規定,係因納稅義務人之欠稅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徵收並非不能 A.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B.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 C.已依破產法規定應申報債務,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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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㈣屆滿之效果 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第六節 滯納金,稅捐的核課與徵收 ㈣屆滿之效果 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⑵但有上述時效障礙之情形,不在此限。徵收期間屆滿時,租稅債務應屬消滅。 ⑶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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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稅捐的保全 一、意義: 以法律許可之方法(除了訴訟之外),凍結債務人之財產,以便於將來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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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稅捐的保全 二、保全之必要性 稅捐之徵收,自稽徵機關蒐集資料,調查核定,發單徵收,以至納稅義務確定而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止,須經相當時日,在此期間內,納稅義務人若隱匿財產,離境出國者,必使稅捐無法徵起。為確保稅捐之徵收,不受非法之侵害,乃有規定稅捐保全程序之必要。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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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稅捐的保全 三、稅捐保全之方式 ㈠禁止財產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㈡限制營利事業為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㈢聲請假扣押 ㈣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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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稅捐的保全 ※目前限制出境,依行政院訂定金額標準如下: ⒉欠繳應納稅捐,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
⒈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金額: ⑴個人在100萬元以上。 ⑵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 ⒉欠繳應納稅捐,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 ⑴個人在150萬元以上。 ⑵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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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稅捐的保全 ※ 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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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稅捐的保全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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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稅捐的保全 四、提前徵收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1.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2.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㈡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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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稅捐的保全 五、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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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一、稅捐之繳納時間 繳納稅捐,應於代收稅款機構之營業時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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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二、稅捐之延期或分期繳納
㈠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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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㈡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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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三、稅捐之退還 ㈠錯誤溢繳之退稅-無息退還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 證明,申請退還;逾期來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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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㈡租稅行政放繳清程序終結之退稅-加計利息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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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㈢退稅抵繳欠稅之順序 ⑴同一稅目之欠稅。 ⑵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⑶同級政府其他稅目之欠稅。 ⑷同級政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⑸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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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四、補稅(稽§38) ㈠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結終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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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㈡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應就複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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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一、憑證保存年限 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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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二、資料提出之方式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記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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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三、課稅資料之調查詢問
㈠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㈡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㈢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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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四、漏稅文據之搜查與扣押 所得稅及營業稅漏稅之搜索
⒈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⒉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如認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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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五、課稅資料之保密
㈠保密之責任: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1.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2. 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3. 稅捐稽徵機關。 4. 監察機關。 5. 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6. 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7. 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8. 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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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㈡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㈢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有關機關及人員提供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其應予保密之責任。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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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㈣保密之例外 ⒈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⒉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所謂確定,係指下列各種情形: 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⑵經複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⑶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⑷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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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㈤稅務稽徵人員違反保密規定之處罰(稽§43) ⒈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 ⒉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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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行政救濟 一、行政救濟之程序 復查 → 訴願 → 行政訴訟(第一審)→ 行政訴訟(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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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行政救濟 ㈠復查(稽§35) 1.原因: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 2.對象:原處分機關。
3.提起程序及期間: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⑴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⑵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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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行政救濟 4.遲誤申請,回復原狀期間 5.復查決定
⑴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月個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⑵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5.復查決定 ⑴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⑵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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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行政救濟 ㈡訴願 1.原因 ⑴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⑵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未在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者。 2.對象 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3.提起程序及期間 得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提起訴願,並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 4.訴願決定 受理機關,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以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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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行政救濟 ㈢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
納稅義務人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人視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訴訟(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 納稅義務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之判決不服者,應於接到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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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節 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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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租稅罰則及租稅赦免 一、刑事罰 ㈠逃漏稅(稽§41) ㈡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稽§42)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㈡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稽§42)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徵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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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租稅罰則及租稅赦免 ㈢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稽§43)
1.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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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原則上以處罰自然人為對象,若屬法人違規者,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稽§47)
1.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2.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3.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4.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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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租稅罰則及租稅赦免 二、行政罰 ㈠未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之處罰 ㈡未設置、記載及保存帳簿之處罰 ㈢拒絕調查、提示文件及備詢之處罰
㈣停止獎勵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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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租稅罰則及租稅赦免 三、租稅赦免 ㈠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㈡情節輕微減免 ㈢從新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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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節 違章漏稅及檢舉 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依下列程序處 (一)受理 (二)稽查 (三) 審理 (四)審議及裁罰 (五)行政救濟
第十三節 違章漏稅及檢舉 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依下列程序處 (一)受理 (二)稽查 (三) 審理 (四)審議及裁罰 (五)行政救濟 (六)罰鍰執行 (七)罰鍰劃解 (八)違章證物處理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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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2011 許金源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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