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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探討: IAS 19 員工福利 IAS 24 關係人揭露 IAS 37 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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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務探討: IAS 19 員工福利 IAS 24 關係人揭露 IAS 37 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鍾丹丹,執業會計師

2 IAS 19 員工福利

3 IAS 19 員工福利 會計處理概述 員工福利計畫彙總 常見之轉換議題與實務差異 轉換的一般規定 適用IFRS 1之選擇豁免
對於退休金精算採用「緩衝區法」認列之首次採用者,轉 換日得將該等損益認列於保留盈餘。 首次採用者自轉換日推延適用確定退休福利計畫揭露規定。 3

4 員工福利計劃彙總 類 別 交易類型 法定義務 會計處理 推定義務 薪資/獎金/休假給付 長期福利計畫 短期福利計畫 確定提撥計畫 其 他
類 別 交易類型 法定義務 薪資/獎金/休假給付 長期福利計畫 短期福利計畫 確定提撥計畫 其 他 退職後福利計畫 確定福利計畫 裁員成本 會計處理 原則: 短期-費用化 長期- 分攤 例外:資本化 資遣給付 推定義務 當期 精算損益 4

5 常見之轉換議題與實務差異 適用範圍包括法定義務及推定義務,此一範圍較ROC GAAP 廣泛
退休金精算假設採用之折現率不同 最低退休金負債/預付退休金 IFRS未有最低退休金負債之規定 IFRS訂有預付退休金上限 5

6 轉換的一般規定 項 目 內 容 有無豁免 短期福利 薪資/獎金/休假給付 無 退休給付 退休金及相關福利 前期服務成本 過渡性淨給付義務
項 目 內 容 有無豁免 短期福利 薪資/獎金/休假給付 退休給付 退休金及相關福利 前期服務成本 過渡性淨給付義務 精算損益: 計入股東權益變動表或 計入損益表,可採: 當期認列法或緩衝區法 僅精算損益有豁免 其他給付 離職金 6

7 個案釋例 短期帶薪假(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情況一
甲公司員工擁有每年20天之帶薪休假,未休完之剩餘休假天數僅得以 遞使用1年。每年休假時將優先使用當年度之休假天數,不足時再扣抵 前1年度所遞延之剩餘休假天數,未休完之剩餘休假將不會有現金補償 。 於20X1年12月31日,甲公司擁有100名員工,平均尚未休完之剩餘年 假為2天。甲公司之管理階層預期在20X2年時將有75%員工會休年假 22天(即包含20X1年遞延未休年假2天);另15%將休20天(即放棄20X1 年遞延年假2天),其餘10%會休18天(即放棄屬於20X1年之遞延年假2 天,並將20X2年剩餘未休之年假2天遞延至20X3年)。 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第14段之規定,企業應按報導期間結束日因 已累積未使用之休假權利而導致之預期額外支付金額,衡量累積帶薪 假之預期成本。因此,甲公司於20X1年底應認列150天(即2天 x100x75%)之員工福利負債。

8 個案釋例(續) 短期帶薪假(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續) 情況二
沿情況一,但每年休假時將優先扣抵前1年度所遞延之剩餘休假天數,再使用當年度之休假天數,未休完之剩餘休假將不會有現金補償。 於20X1年12月31日,甲公司擁有100名員工,平均尚未休完之剩餘年假為2天。甲公司之管理階層預期在20X2年時將有75%員工會休年假22天(即包含20X1年遞延未休年假2天);另25%將休20天(即先使用20X1年遞延未休年假2天,並將20X2年剩餘未休之年假2天遞延至20X3年)甲公司於20X1年底應認列200天(即2天x100x100%)之員工福利負債:這是因為所有員工於20X1年所累積遞延之未休假200天,預期將全數被使用。 情況三 沿情況二,惟於20X1年12月31日,甲公司之管理階層依據其歷史經驗,預期將有10%員工會在休完20X1年遞延未休年假前即離職,且相信此趨勢仍不變。甲公司於20X1年底應認列180天(即2天x100x90%)之員工福利負債,以反映預期未來將支付之累積未休假總天數。

9 個案釋例(續) 離職福利(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辛公司就特定之營運據點進行業務重整,並與該據點之員工達成協議,於20X1年9月至20X2年2月間減少該據點之員工100 名。若在20X2年1月底以前接受自願性離職方案者,每人可獲得資遣費$5,000;若於20X2年1月底,沒有足夠員工接受自願離職方案,管理階層將會終止部分員工之聘雇以達到縮減100人之目標。非自願離職之員工,每人可獲得資遣費$4,000。 於20X1年12月31日,管理階層預期會有60名員工在上述協議之期限內接受自願離職方案。因此,辛公司於20X1年底,應依照預期接受此方案之員工人數計算並認列離職福利負債$460,000(即$5,000x60人+$4,000x40人)。 辛公司並應揭露若所有100名員工皆接受自願性離職方案時,須額外支付$40,000(即$1,000x40人)之或有負債。

10 轉換的一般規定 :轉換釋例 年度休假之估列 X公司首次適用IFRSs轉換日為2012年1月1日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底,經人事部門依員工年資、離職率 及休假率等參數計算後,遞延休假衡量金額為100,000。公 司於ROC GAAP下,係於員工休假年度直接認列費用,而 未於員工提供服務年度認列該項費用及負債。 轉換日2012年1月1日X公司應如何調整? 10

11 轉換的一般規定 :轉換釋例解答 X公司轉換應紀錄之調整 保留盈餘 員工福利負債 於轉換日認列應計休假給付 100,000 11

12 適用IFRS 1之選擇豁免 累積之精算損益 立即認列法 計入保留盈餘 精算損益認列之會計政策 可採用 1.重新計算; 緩衝區法
2.累積之精算損益 精算損益認列之會計政策 1. 因為corridor method 之金額係歷次分攤計算之結果,若要追溯採用表示要重新精算以前年度 12

13 適用IFRS 1之選擇豁免(續) IAS 19規定對於確定福利計畫應作充分之揭露。特別是當年 度及之前四個年度,要揭露下列各項之資訊:
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及計畫之剩餘/ 短絀;及 以金額或以計畫資產(負債)之百分比來表示對計畫資產(負 債)之經驗調整 IFRS 1允許企業得選擇推延自轉換日起之各個會計期間之金 額,來提供上述揭露。 13

14 適用IFRS 1之選擇豁免(續) 選擇豁免之揭露範例(僅須揭露轉換日及兩期期末數)(摘自 KPMG財務報表範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首次適用)

15 財報揭露範例 適用IAS 19後財報揭露範例(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 例初稿) 職工退休辦法
本公司於19X4年訂立職工退休辦法,涵蓋所有正式任用員工。 嗣於20X1年修改職工退休辦法,規定員工每服務滿一年,可 獲得兩個基數之退休金。根據精算師之精算報告,此次退休 辦法修改,使20X1年1月1日之確定福利義務現值增加 $101,500,000,本公司於員工符合既得給付條件日止之平均 年數10年內認列前期服務成本為費用。根據經驗調整及精算 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超過期初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或計 畫資產公允價值兩者孰高者之10%部分,按員工預期平均剩 餘工作年限攤銷認列於當期損益。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係根 據服務年資及其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本公司依勞 動基準法規定,按給付薪資之3%提撥退休基金,以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名義存入A銀行信託部。

16 財報揭露範例(續) 資產負債表認列之金額如下:

17 財報揭露範例(續)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變動如下: NEW ! IAS 12.120A 企業應揭露下列關於確定福利計劃之資訊:
(c)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期初及期末餘額之調節,分別顯示當期可歸屬於下列各項之影響(若適用時): (i)當期服務成本 (ii)利息成本 (iii)計畫參與者之提撥金 (iv)精算損益 (v)非以企業表達貨幣衡量之計畫之外幣匯率變動 (vi)支付之福利 (vii)前期服務成本 (viii)企業合併 (ix)縮減 (x)清償

18 財報揭露範例(續)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如下:
NEW !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變動如下: 計畫資產之實際報酬20X1年度及20X0年度分別為 $50,000,000及$13,000,000。 IAS A 企業應揭露下列關於確定福利計劃之資訊: (e)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期初及期末餘額之調節及依104A段之規定認列為資產之任何歸墊權之期初及期末餘額之調節,分別顯示當期可歸屬於下列各項之影響(若適用時): (i)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ii)精算損益 (iii)非以企業表達貨幣衡量之計畫之外幣匯率變動 (iv)雇主之提撥金 (v)計畫參與者之提撥金 (vi)支付之福利 (vii)企業合併 (viii)清償

19 財報揭露範例(續) 本公司之確定福利退休計畫基金資產,係由臺灣銀行按該基 金年度投資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 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項目(即存放國 內外之金融機構,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 及投資國內外不動產之證券化商品等)辦理委託經營。該基金 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 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且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9 號第120A段(j)至(l)之規定揭露。20X1年12月31日及20X0年 12月31日構成總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百分比,請詳政府公告 之各年度之勞工退休基金運用報告。 IAS A 企業應揭露下列關於確定福利計劃之資訊: (j)按計劃資產之每一主要主要類別(包括,但不限於:權益工具、債務工具、不動產及所有其他資產),其構成總計劃資產公允價值之百分比或金額。 NEW !

20 財報揭露範例(續) 綜合損益表認列之金額如下:
20X1年度及20X0年度列入「員工福利費用」項下之退休金費 用分別為$52,515,000及$19,650,000。 IAS A 企業應揭露下列關於確定福利計劃之資訊: (g)下列各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總額,及包含這些項目之單行項目: (i)當期服務成本 (ii)利息成本 (iii)計劃資產預期報酬 (iv)依第104A段之規定認列為資產之任何歸墊權之預期報酬 (v)精算損益 (vi)前期服務成本 (vii)任何縮減或清償之影響 (viii)第58段(b)限制之影響 NEW !

21 財報揭露範例(續) 所採用之精算假設如下: 20X2年度預期支付予退休計畫之提撥金為$24,000,000。 NEW !
IAS A 企業應揭露下列關於確定福利計劃之資訊: (p)下列各項當年度及前四年度之金額: (i)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及計劃之剩餘或短絀 (ii)下列產生之經驗調整 (A)計畫負債,以(1)金額或(2)佔報導期間結束日計畫義務之百分比表示 (B)計畫資產,以(1)金額或(2)佔報導期間結束日計畫資產之百分比表示 (q)雇主對於報導期間結束後開始之一年期間內,預期支付予計畫之提撥金之最佳估計(一旦可合理決定時) NEW !

22 證交所我國採用IFRSs問答集( ) 問題內容:有關短期帶薪假,如某公司員工帶薪休假規定為, 員工服務滿1年後可依其服務年資給予7~30天不等之帶薪休假, 當年度未休完之帶薪休假,公司統一於12月底前發給不休假 獎金,但是不能保留至下年度繼續使用。依IAS19號第13段 規定,累積帶薪假係指「若當期已取得之休假權力未全數用 完,可遞轉下期而於未來期間使用者」,因該公司之休假不 能保留至下年度繼續使用,故該休假政策係屬累積或是非累 積?估列費用之時點為何? 回答:屬累積,應於員工服務年度估列費用。

23 證交所我國採用IFRSs問答集( ) 問題內容:因台灣銀行大約2月中下旬才會於網站上公布退休 基金運用狀況,若公司出具財務報告時點較早,即無法揭露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產配置之資訊,亦即此資訊揭露可能會受 限於台灣銀行公布時點。 回答: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運用之資料包括臺灣銀行提供基 金提撥及收益率,以及勞委會網站公布基金資產配置等資 訊,企業在勞委會網站公布資訊前出具財務報告,可於揭 露中載明此一訊息,並可提及依勞委會網站公布資訊為準。

24 證交所IFRSs宣導會問答集( ) 問題內容:IAS 19當期退休金損益列入綜合退休金項下,並 累積於保留盈餘,請問這會不會影響當年度的盈餘分配? 回答:保留盈餘是否限制盈餘分配,此項目目前正進行研 議當中,最新研議結果將盡快公布。

25 證交所IFRSs宣導會問答集( ) 問題內容:公司之特休假係依據勞基法規定,服務滿一年後 隔年1月1日仍在職才享有7天的特休假,且逾期一年未使用則 喪失,請問公司的休假政策是否屬累積休假?理由為何? 回答:只要可以累積,即過了資產負債表日仍可以用,即 算累積休假,故該休假屬累積休假。 問題內容:若公司政策為當年度帶薪假需於當年底前休假完 畢不累積至下一年度,是否須估列費用? 回答:估列費用與否是以公司政策為主,以該公司政策, 員工當年度未休完之帶薪假並不能累積至下一個年度,即 當年度員工休假沒有休完,公司即沒有任何的義務,故並 無估列問題。

26 證交所IFRSs宣導會問答集( )(續) 問題內容:若公司政策為未服務滿一年則員工無享有年休假, 是否不用針對當年度服務未滿一年之部分估列費用? 回答:估列費用與否係以公司政策為主,若公司給假的原 則係以過去提供服務所享有之假期且可累積性質者,公司 就應予以估列(未滿一年者,仍應以此原則進行判斷估列給 假的可能性及截至資產負債表日因已提供服務所應給予的 休假天數)。故於資產負債表日,公司仍應予以評估,而在 估列時可以考慮員工的離職率。

27 證交所IFRSs宣導會問答集( )(續) 問題內容:未來採用IFRS後,依據IAS19之規定,「未認列 過渡性淨給付義務」、「未認列前期服務成本」及「未認列 退休金損益」等項目於首次採用IFRS時應如何調整? 回答:於首次採用IFRS時,「未認列退休金損益」之項目 調整係調整保留盈餘科目,而「未認列前期服務成本」及 「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要依IFRS重新精算,並無豁 免之適用。實務上精算師於「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 項目於依據IFRS重新精算後會進入「未認列退休金損益」 項下,如此於開帳日時同樣也是調整入保留盈餘科目。

28 證交所IFRSs宣導會問答集(2011.5.24)(續) 問題內容:IAS 19首次適用時,差異應調整何會計項目?保 留盈餘或其他綜合損益?
回答:依IFRS 1首次適用規定,相關差異之調整原則上皆 係調整保留盈餘。而於IFRS 1規定裡,「未認列前期服務 成本」無豁免情形,亦需追溯調整保留盈餘。 問題內容:若加薪率改變導致精算假設變動而產生未認列損 失,但加薪實際上是在未來期間發生,此損失仍需一次認列 是否合理? 回答:因精算假設是在估計未來,在現在時點估計加薪率 已改變,屬估計變動,在現在仍要依IAS估列。

29 證交所IFRSs宣導會問答集(2011.5.24)(續) 問題內容:退休金精算損益一次認列至其他綜合損益是否會 影響盈餘分配?
註:「我國採用IFRSs問答集」:現行我國已有「不直接列入損益而直接 列入股東權益」類似其他綜合損益(OCI)之情形,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之未實現損益,而我國現行盈餘分配既非本期損益亦非加計其他綜合 損益(OCI)之餘額為基礎,係以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基礎,前開列入股東 權益其他項目,並不得作為盈餘分配,直至該項目經處分轉入本期損 益再轉入保留盈餘時,始可進行盈餘分派。採用IFRSs後,列入OCI項 目將比照現行作法,即待OCI進入保留盈餘(不論是否經由損益進入保 留盈餘)後,始可作盈餘分派之一部分。

30 金管會服務中心電話紀錄彙總問答集 問題內容:公司員工當年度假日加班可於次年底前補休假, 逾期無法獲得現金,是否須估列費用?
回答: IAS 19第14段規定,企業應按報導期間結束日已累 積未使用之休假權利而導致之預期額外支付金額,衡量累 積帶薪假之預期成本。假日加班時數換補休假係屬累積帶 薪假的性質,在員工提供服務增加未來帶薪假權利,故應 依前述規定於報導期間結束時估列費用。 公司替員工投保之保險給付如團險是否納入退休給付範圍? 團險係於員工在職期間投保且為每年續約,屬IAS 19之短 期員工福利,應於員工服務期間認列為費用。

31 金管會服務中心電話紀錄彙總問答集(續) 問題內容:該公司陪產假有三天,其政策為於配偶分娩當日 或其前後二至五日內選擇三日休假,該陪產假權利是否須估 列費用? 回答:公司員工的陪產假權利因有限定休假期間,係屬不可 累積帶薪假之性質,原則上無須估列相關費用,惟涉及跨年 度休假議題時可能需要估列,如金額並非重大時,可依IAS 19第15段規定予以排除。

32 IAS 24 關係人揭露

33 IAS 24與ROC GAAP之差異 項目 IAS 24 ROC GAAP 關係人之定義 關係人係指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人或個體。
1. 於下列情況之一,某個人或其近親係與報導個體有關: (1) 該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報導個體。 (2) 該個人對報導個體有重大影響力。 (3) 該個人係報導個體或報導個體母公司之主要管理階層。 2. 於下列情況之一,某個體係與報導個體(另一個體)有關: (1) 該個體與報導個體是同一集團之成員。 (2) 一個體與另一個體互為關聯企業或合資(集團中某一成員之關聯企業或合資與集團成員亦互為關係人)。 (3) 兩個體為同一第三方之合資。 (4) 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另一個體為第三方之關聯企業。 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1.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2.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3.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4. 受企業損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5.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34 IAS 24與ROC GAAP之差異(續) 項目 IAS 24 ROC GAAP 關係人之定義 (續)
(5) 該個體為報導個體或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體之員工退職福利計畫。 (6) 該個體係由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 (7) 控制或聯合控制報導個體之個人,對該個體有重大影響力,或為該個體(或其母公司)之主要管理階層。 考量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實質關係,而非僅注意法律形式。 6.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7.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主要管理階層及其近親 企業及母公司之主要管理階層及其近親係為企業之關係人。主要管理階層係指對企業活動之規劃、指揮及控制,具直接或間接權力及責任者,包括執行業務董事及非執行業務董事。近親包括配偶、同居人及子女,配偶、同居人之子女,個人或配偶或同居人之受撫養親屬。 ROC GAAP具體定義公司管理階層之形式身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配偶,及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等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者。

35 IAS 24與ROC GAAP之差異(續) 項目 IAS 24 ROC GAAP 管理階層報酬之揭露
無須在關係人交易附註項下揭露管理階層報酬,但公開發行公司在出具年報時,需要揭露董監事及經理人酬勞資訊。 母公司及最終控制者關係 企業應揭露其母公司及其最終控制者(若與母公司不同)名稱,惟若母公司及其最終控制者皆無須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則尚應揭露次要母公司名稱 不論母公司或最終控制者是否應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尚無次要母公司揭露之要求

36 財報揭露範例 母公司及最終控制者關係-關係人名稱揭露釋例(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情況一:母公司與最終控制者相同且已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 甲公司為本公司之母公司及所歸屬集團之最終控制者,持有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份之75%。甲公司已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情況二:母公司與最終控制者不同惟其中之一已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甲公司為本公司之母公司,持有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份之75%。乙公司為本公司所歸屬集團之最終控制者。乙公司已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37 財報揭露範例(續) 母公司及最終控制者關係-關係人名稱揭露釋例(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續)
情況三:母公司與最終控制者不同且均未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甲公司為本公司之母公司,持有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份之75%。丙公司為本公司所歸屬集團之最終控制者;己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之次一最高層級母公司為乙公司。

38 財報揭露範例(續) 主要管理階層薪酬揭露釋例(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主要管理階層薪酬如下:

39 財報揭露範例(續) 不動產及其他資產之購買或銷售揭露釋例(摘自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本公司於20X1年9月向關聯企業乙公司購入土地及建築物, 土地面積418.73坪,總價新台幣55,002仟元,建築物總價為 新台幣40,000仟元,合計新台幣95,002仟元。截至20X1年報 導期間結束日止,尚未全部完成過戶手續,未付尾款為新台 幣45,800仟元,土地及建築物之取得價格係參考統一不動產 鑑價公司之鑑價報告。關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更詳細資 訊,請詳附註十二。

40 財報揭露範例(續) 租賃揭露釋例(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本公司20X1年5月向主要管理階層承租辦公大樓並參考鄰近 地區辦公室租金行情簽訂二年期租賃合約,合約總金額為新 台幣60,000千元 。20X1年租金費用為新台幣17,500千元 , 20X1年報導期間結束日,應付租金期末餘額為新台幣2,500千 元。關於租賃之更詳細資訊,請詳附註十八。

41 證交所我國採用IFRSs問答集( ) 問題內容: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人當選董事,及監 察人,未來依IFRS之規定,無論為前述何種情況,其係代表 法人為意思表示,故應非IAS 24下所規定之代表人。惟依 金管證六字第 號:「公開發行公司應於 年度財務報告附註關係人交易項下揭露給付董事、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額相關資訊」及編 製準則附表(內部人之資訊揭露)之規定,其意旨監察人及前述 代表人應為關係人,因此未來於轉換為IFRS後是否將修改相 關法令規定?

42 證交所我國採用IFRSs問答集(2012.7.26)(續)
問題內容(續前題):法人董事之代表人、當選董事之法人代表 人及監察人,應依IAS24之規定判斷是否為關係人。但編製準 則第十八條規定,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 事、監察人與經理人,以及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 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除能證明不具控制或 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另編製準則第十八條亦 規定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應視為實質關係人。前述規定 似不一致,應如何因應? 回答:基於目前公司法對於關係企業等均有明文規定,爰 企業除依IAS24之規定外,尚須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爰 企業編製財務報告判斷關係人時,應同時符合前揭規定。

43 證交所我國採用IFRSs問答集(2012.7.26)(續)
問題內容:有關IAS 24.17「個體應揭露每一類別之主要管理 階層薪酬總額」資訊,我國金管證六字第 號函規 定,針對年度財務報告亦有類似規定。未來我國期中財務報 表採IAS 1依整份財務報表揭露方式,惟期中財務報表是否仍 需依IAS 24.17於關係人交易資訊揭露主要管理階層薪酬資訊? 回答: 依 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 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2章、第3章及IAS34規定辦理。 依IAS34第16、17段規定須揭露關係人交易,爰有關IAS24第17 段所須揭露之項目,期中財務報告亦應揭露。

44 證交所IFRSs宣導會問答集(2011.11.10) 問題內容:兩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個人,則兩公司 是否為關係人? 回答:否。
問題內容:法人董事代表人當選為公司董事,則法人是否 屬IAS24所稱之個人或個體,該法人是否為公司之關係人? 回答:法人董事代表人當選為公司董事,由法人持有股權, 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故該法人屬IAS24所稱個體,為該 公司之關係人。

45 金管會服務中心電話紀錄彙總問答集 問題內容: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為IAS 24所規範「個人之近 親」? 回答:
IAS 24並非以親等等級做為近親之判斷依據,企業應依IAS 24第9段所述,判斷個人之家庭成員在其與個體往來時是否可 能被預期會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決定其是否為報導 個體之關係人。

46 IAS 37 負債準備、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

47 定義 Liabilities(負債) – 係企業因過去事件而現在需承擔的義務,且履行該義務預期將造成企業資源的流出。
Provisions(負債準備) – 指發生時間或支出金額不確定之負債。 Accruals(應計負債) – 係企業對已收取之貨物或已承受之勞務,但尚未支付或收到對方開立發票而估列之負債。

48 定義(續) IAS37 ROC GAAP Virtually certain(非常確定): 90%
Probable (more likely than not) 很有可能(可能的機率大於不可能):>50% Possible(有可能) :50% Remote(極少可能) :10% 機率大於>50%且金額可合理估計時需認列損失。 很有可能(probable):指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公報無明確規範量化之標準,通常約為約為75%。 有可能(reasonably possible):指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介於「很有可能」及「極少可能」之間。 極少可能(remote):指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非常小。 只有在或有損失很有可能(通常約為75%)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時才認列損失。 因此,有可能產生依我國財會公報第9 號規定無須認列之損失,而在依IAS 37 規範執行時,必須認列相關準備/損失之情形。

49 個案釋例 是否符合負債準備定義之判斷(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 釋例初稿) 以下所有案例均假設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  
風險或成本類型 是否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 是否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 結論 除役 案例1:除役:在辦公室租賃合約中明定承租人退租時應回復原狀。 應認列負債準備,並增加租賃改良物之成本。 關閉事業部(1) 案例2A:關閉事業部:在報導期間結束日以前董事會已決定關閉事業部,但尚未與受影響者溝通且尚未實施。 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前並無義務事件。

50 個案釋例(續)   風險或成本類型 是否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 是否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 結論 關閉事業部(2)
案例2B:關閉事業部:在報導期間結束日以前董事會已決定關閉事業部、詳細計畫已完成且已通知員工及客戶。 依預期關閉成本認列負債準備 。 員工再培訓 案例3:員工再培訓:由於法令修訂,公司為使員工熟悉新法令之規定而對員工進行再培訓。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尚未開始對員工進行再培訓。 在實施訓練前無義務事件。惟若法令規定企業須對員工再培訓時,企業應對很有可能產生之處罰及罰款須認列負債準備。

51 個案釋例(續)  風險或成本類型 是否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 是否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 結論 虧損性合約
案例4:虧損性合約:閒置不動產之營業租賃租金給付。 依不可避免之租金給付認列負債準備。 訴訟案件 案例5:未決訴訟案:企業於20X2年間發生一件訴訟案,法院於20X2年12月31日尚未做出判決。 (1)20X2年12月31日報導期間結束日,律師評估不會承擔負債。 經考量現有證據企業並無現時義務。 (2)在20X3年12月31日報導期間結束日,律師評估將會承擔負債。 依估計應賠償金額認列負債準備。

52 個案釋例 單一義務(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庚公司面對一項法律訴訟,有40%之機率會勝訴而不會有 成本,60%之機率會敗訴,而敗訴需賠償$10,000。 期望值並不適用於此情況,因為永遠不會發生$6,000 ($10,000x60%)之賠償金額,只有$0或$10,000之可性。 IAS 37.40指出個別之最可能結果可能係該負債之最佳估計。 依本例,由於賠償$10,000之機率較高,故應認列負債準備 $10,000。

53 個案釋例(續) 折現率之風險調整(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乙公司對兩年末將清償負債之最佳估計金額為$100。實際負債金額可能落在$50到$150之間。在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乙公司知道俏若同意在兩年末支付第三方$107.5,則可立即將負債移轉給第三方。據此,考量貨幣時間價值前,企業對現金流出之最佳估計為$100(排除任何風險調整),而相當確定於兩年末應支付之金額為$107.5(即包括風險調整$7.5)。不論採用未調整風險之最佳估計或調整風險之最佳估計作為計算淨現值之基礎,在報導期間結束日認列之負債準備金額應相同。假設適當之無風險利率為每年4%。 *對風險調整後現金流量使用無風險利率4%折現後之淨現值為$99.4。 #為達到相同之淨現值($99.4),必須使用風險調整後利率0.3%對預期現金流量$100折現。 將負債折現時,風險調整後之折現率通常低於無風險利率。

54 特定之應用規範 -虧損性合約(onerous contracts)
> 不可避免成本 經濟利益 虧損性合約 注意!倘若取消合約可以不被罰款, 則該合約非屬虧損性合約

55 個案釋例 認列虧損性合約(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乙公司在數年前簽定承租不動產之營業租賃合約,惟乙公 司現已不再需要該承租之不動產而將其閒置。合約所訂之 租期尚有三年,每年租金為$1,000。 乙公司認為或許可以找到願意轉租該不動產之承租人,但 該轉租可能每年僅可收到$800。但若乙公司支付解約金 $550,出租人願意放棄未來$3,000 之租金收入且終止租約。 試問乙公司是否應認列負債準備?金額為何?

56 個案釋例(續) 認列虧損性合約(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續)
因該承租之不動產已閒置,且繼續承租之租金費用預期無 法由轉租而回收,故應認列負債準備。負債準備之金額應 為報導期間結束日清償義務所需支出之最佳估計。若乙公 司轉租該不動產,預期將支付$3,000 之租金支出,並收到 $2,400 之轉租收益,因此將產生$600 之虧損(依適當折現 率所決定之現值為$580)。惟在此例中,出租人因終止租約 而將收取之賠償金只有$550,小於$600 之現值$580。據 此,不論乙公司是否意圖終止該租賃合約或簽訂轉租合約, 其應認列之虧損性合約負債準備金額為$550。

57 個案釋例(續) 勞資糾紛之負債準備(參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甲公司雇用三位外籍專家。依合約規定,企業應支付額外 津貼給已註冊登記之專家。甲公司於後續發現所雇用之專 家未經註冊登記,因此已支付過多報酬。該公司因而決定 減少外籍專家之津貼,三位外籍專家因此提出訴訟。其中 一位贏得訴訟案,獲得$70,000 之補償金。另二位因技術 細節而敗訴,但都將提起上訴。 法庭訴訟結果顯示,甲公司本年度有義務補償其中一位專 家$70,000,因而存在法定義務,甲公司應於當年度認列該 筆賠償損失$70,000。關於另外二位專家之上訴案件,依據 甲公司委任之律師評估甲公司很有可能於上訴案敗訴,由 於甲公司因過去事件而於本年度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 能造成經濟效益將流出企業,故甲公司應以上訴須賠償金 額之最佳估計認列負債準備。

58 個案釋例(續) 歸墊(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初稿)
乙公司為高度很有可能敗訴之訴訟案之被告,乙公司預期 保險公司將賠償任何發生之損失。 訴訟損失之預期資源流出與預期向保險公司所收回之金額 係基於相同之過去事件而產生。當符合IAS 37 第14 段之條 件時,企業應對預期資源之流出認列為負債準備,並依IAS 37 第36 段之規定,以報導期間結束日清償該義務所需支 出之最佳估計衡量之。 至於預期向保險公司收回之金額,乙公司應評估其保單之 有效性。依據IAS 37第53 段,乙公司僅有在幾乎確定將收 到該理賠時,始應認列預期被歸墊之金額(為一項單獨資產)。 乙公司所認列之歸墊金額不得超過負債準備之金額。乙公 司得將與負債準備有關之費用及因歸墊所認列之金額於綜 合損益表中以淨額表達。 IAS 負債準備於下列情況下應予認列: (a)企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b)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 (c)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 前述各條件未能符合,企業不得認列負債準備。 IAS 認列為負債準備之金額應為報導期間結束日清償現時義務所需支出之最佳估計。 IAS 清償負債準備所需支出之一部分或全部,若預期將由另一方歸墊,則僅當企業幾乎確定若清償義務將可收到歸墊時,始應認列該歸墊。該歸墊應視為一單獨資產。所認列之歸墊金額不得超過負債準備之金額。

59 個案釋例(續) 重組之推定義務─租約終止(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 例初稿)
丙公司已提出詳細正式之重組計畫並對受影響之人員發布 該計畫之主要內容。由於丙公司已公開宣該重組計畫,使 受影響者(如出租人)對丙公司將會進行重組(包括終止租約) 產生有效預期,故具有重組之推定義務,而符合IAS 37 之 負債準備之定義。重組計畫中,丙公司已口頭與出租人達 成協議(即建立承諾)將終止租約並支付$100,000 解約金, 該解約金係由重組所產生之直接支出,由於丙公司並不預 期能夠轉租,因此$100,000 係清償重組之推定義務所需支 出之最佳估計,故丙公司應認列$100,000 之負債準備。

60 個案釋例(續) 不應列入重組準備之成本(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個案釋例 初稿)
丁公司決定重組,並遷移某一名繼續留用之員工,該名員 工知曉此即將發生之遷移。遷移繼續留用之員工係與未來 之業務活動有關,因此,不應將前述與遷移繼續留用員工 相關之成本認列為重組之負債準備。

61 證交所IFRSs宣導會問答集(2011.5.24) 問題內容:公司可否主張因評估分析後不具重大影響性而不 認列相關除役成本?
回答:原則上應回歸公司專業判斷。 問題內容:公司因行政訴訟產生之負債準備,依照IAS 37之 規定,於財務報告上應如何表達? 回答:會計處理應依照IAS 37號公報中第84段至第89段之 規定。

62 證交所IFRSs宣導會問答集( ) 問題內容:辦公室租約簽訂為三年,但以目前鄰近辦公大樓 或該樓其他層租金比較,本租約的租金較高,本租約是否為 虧損性合約應認列準備?辦公室之未來經濟效益很難預估, 不知道此租金是否會比未來的效益高? 回答: 判斷方式如下: 租金是否有確定行情(比其他租約高如何定義,如果在範圍內則不用 提)。 除非公司一直虧損,因租金不是生財工具,故效益需依整體公司經 營效益來看,公司要主張其租金高導致虧損的論述,才會提列,然 實務上較為困難。 實務上提列損失的機率不高,需個案分析判斷。

63 證交所IFRSs宣導會問答集(2011.5.24) 問題內容:公司可否主張因評估分析後不具重大影響性而不 認列相關除役成本?
回答:原則上應回歸公司專業判斷。 問題內容:公司因行政訴訟產生之負債準備,依照IAS 37之 規定,於財務報告上應如何表達? 回答:會計處理應依照IAS 37號公報中第84段至第89段之 規定。

64 Q & A

65 Thank You 鍾丹丹 執業會計師 (02) 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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