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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錢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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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錢玉玲
綜合所得稅 申報法令及實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錢玉玲 1

2 綜 合 所 得 稅 課徵對象及範圍 綜合所得稅計算式及稅率 綜合所得總額 免稅額、扣除額及抵稅額 基本稅額 申報程序 報繳稅便捷措施 2

3 綜 合 所 得 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就是以個人綜合所得 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 得淨額計算課徵。 3

4 課徵對象及範圍 納稅義務主體: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 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 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 繳。
夫妻合併申報,可選擇夫或妻其中一 人為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務人主體 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 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 4 4

5 所得稅計算式 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 額
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基本稅額與一 般所得稅額之差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 額-全部扣繳及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 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自繳(退還) 稅額 5 5

6 綜合所得稅稅率 100年度 99年度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0 - 500,000* 5% - 0
2 500,000-1,130,000*12% - 35,000 3 1,130,001-2,260,000*20% -125,400 4 2,260,001-4,230,000*30% -351,400 5 4,230,001以上 *40% -774,400 6 6

7 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 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 礦所得、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 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 得。 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 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 綜合所得總額。 7 7

8 綜合所得總額-營利(1) 營利所得如下: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的股利總額或盈餘 總額。 合夥事業的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的盈 餘總額。
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 的盈餘總額。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 8 8

9 綜合所得總額-營利(2) 營利所得如何申報?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 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 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 合計數計算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 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 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9 9

10 綜合所得總額-執業 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的收入,減去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 額。
未設帳:依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核定。 設 帳:申報時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內含收入明 細表及損益計算表等書表。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及講演鐘點費等 之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 得全數扣除。 10 10

11 綜合所得總額-薪資(1) 薪資所得 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 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 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 (如車馬費等)。 但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 標準者,及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計入 所得課稅。 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在其每月工 資自願提繳6%以下之退休金可免納所 得稅。 11 11

12 綜合所得總額-薪資(2)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 課稅規定(財政部96/07/30台財稅字第 號令) 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 喜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受領人為個人 者,免納所得稅。 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 (問)支出,係受領人基於工作上及職務上取得 之報酬,屬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 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並由受領人合併其領取年度之綜 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至作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 員工餐敘支出,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13 綜合所得總額-薪資(3)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薪資 所得(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值班費合於規定標準者免稅 於每日工作時間以外值班者,屬延長工作時間之性 質,其所支領之值班費,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 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69/08/06台財稅第36531 號函)

14 綜合所得總額-薪資(4)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 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 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 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 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 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 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 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之內。(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

15 綜合所得總額-利息 利息所得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 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所得。
下列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扣繳率10%),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 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短期票券、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以前述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 15 15

16 綜合所得總額-租賃 租賃所得 指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減去必要損耗及費用 後的餘額。
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核實舉證申報,或以部頒標 準認列( 租金收入的43% ;出租土地僅得扣除 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 ) 。 財產出租,設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 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 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 賃收入。(100年度為1.08%) 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 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 算租賃收入。 16 16

17 綜合所得總額-權利金 權利金所得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 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 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收入,因未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 之2及第19條之3規定,亦未依法設帳記載 及保存憑證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 本及必要費用(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 稅字第 號令) 17 17

18 綜合所得總額-自力耕作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係指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 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 減去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100年1月12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核定「99年度自力 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為收入之100% 。 18 18

19 綜合所得總額-財產交易 財產交易所得 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 得 。
以交易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 餘額為所得額( 須證明文件 )。 無證明文件者,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 值乘以部頒標準核定所得額( 100年度臺 北市為42% )。 19 19

20 綜合所得總額-競技競賽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 或給與,可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即粉紅色扣免繳憑 單),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 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抵繳應 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20 20

21 綜合所得總額-退職 退職所得 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 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 金等所得。
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 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 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 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21 21

22 綜合所得總額-其他 其他所得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 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
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 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居住者扣繳率10%),不併計綜合 所得總額。 22 22

23 免稅額(綜所稅)(1/3)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下列親屬可列報扶養: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 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 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 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 ( 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 3項之規定 )。 23 23

24 免稅額(綜所稅)(2/3)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如下:
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 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 123,000元。 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 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為 82,000元。 24 24

25 免稅額(綜所稅)(3/3) 有關申報免稅額常見申報之錯誤:
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子女之 免稅額。(如:誤報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 或失業之子女)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100年 2月結婚,9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 稅額) 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 稅額,誤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夫妻分居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申報,未於申報 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且未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25 25

26 扣除額(綜所稅)(1/8) 扣除額有「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 額」
扣除額有「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 額」 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 舉扣除額」2種,需擇一填報減除,二者 不得併用。 標準扣除額:100年度為 1.單身者扣除76,000元, 2.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52,000元。 26 26

27 扣除額-列舉扣除額(2/8) 列舉扣除額有下列6項: 1.捐贈: 對機關團體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但對國防勞軍的捐贈及政府的捐獻 ,不受金額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 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 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 不受金額限制。 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同一申報戶 27 27

28 扣除額-列舉扣除額(3/8) 3.醫藥和生育費: 依實際發生數列報。惟其給付對象限公立 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 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另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不得扣除。單據 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 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 4.災害損失: 以國稅局所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所載之金 額申報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 分,不得扣除。 28 28

29 扣除額-列舉扣除額(4/8) 5.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 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 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 特別扣除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 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 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 供自住之租金,每一申報戶以120,000元為限。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 得扣除。 29 29

30 扣除額-列舉扣除額(5/8) 列舉扣除額常見申報錯誤: 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 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之保險費。
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 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 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卻 列報購屋借款利息。 30 30

31 扣除額-特別扣除額(6/8) 特別扣除額有下列5項: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有薪資所得者,100 年度每人可扣除 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 檢附證明文據,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 財交所得。當年度無法扣除者,得以以 後 3年度之財交所得扣除之。 31 31

32 扣除額-特別扣除額(7/8) 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等,全年扣除額以 27萬 元為限。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等,全年扣除額以 27萬 元為限。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病 患,99年度每人可減除104,000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 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 女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額以25,000元 為限(就讀空大、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得扣除)。 32 32

33 扣除額-特別扣除額(8/8) 特別扣除額常見申報錯誤: 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 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 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 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33 33

34 扣抵稅額項目(1/2) 有下列3項: 投資抵減稅額:須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投 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餘額表,每年度抵減 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但 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2年內如重購自 用住宅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 重購年度,將原所繳納之稅額自其應納稅 額中扣抵或退還。 34 34

35 扣抵稅額項目(2/2) 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臺灣人民有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 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在大陸已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 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 其大陸來源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 增加的應納稅額。 35 35

36 基本稅額(1/3)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規定計算之綜合所 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1.特定保險給付
2.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 私 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3.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 額。 4.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 過 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36 36

37 基本稅額(2/3) 5.海外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 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自99年1月1日施行)。該海外所得已於
所得來源地繳納之所得稅,得於規定之 限額內抵減基本稅額。 37 37

38 基本稅額(3/3)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20%
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 則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 可。 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 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 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 稅。 38 38

39 申報程序(綜所稅)(1/4)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 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 關辦理申報,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 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退稅案件者,可填寫結算申報戶成員於 金融機 構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 利用退稅支票退稅。 39 39

40 申報程序(綜所稅)(2/4) 需繳稅案件者,可利用下列方式繳稅: 現金:可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應納 稅額2萬元以下者)繳納稅款。
現金:可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應納 稅額2萬元以下者)繳納稅款。 繳稅取款委託書:可填寫結算申報戶成 員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納 稅款。(網路申報者僅限以本人或配偶 之存款帳戶) 其餘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 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 40 40

41 申報程序(綜所稅)(3/4) 可選擇下列方式進行申報(一): 人工申報:
填寫申報書申報,其格式有:簡式申報書、 一般申報書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併同一般申報書)。 將申報書及附件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辦理; 或利用掛號郵寄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 局。 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 理。 41 41

42 申報程序(綜所稅)(4/4) 可選擇下列方式進行申報(二): 電子申報(http://tax.nat.gov.tw)
網際網路傳輸結算資料申報: 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辦理申報。 有應檢附的其他證明文件、單據者,應於當 年度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逕送(寄)戶籍所 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列印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申報,申報書及其附件 須送至國稅局(同人工申報)。 42 42

43 報繳稅便捷措施-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1)
查詢時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查詢方式:納稅義務人可以網際網路或逕 洽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查詢對象:本人、配偶、子女(滿20歲者, 須前一年度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且課稅 年度符合規定)及課稅年度前兩年度連續由 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43 43

44 報繳稅便捷措施-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2)
查詢所得範圍: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之所得資料(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及一 般經紀人)。 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 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 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 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 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44 44

45 報繳稅便捷措施-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
查詢扣除額範圍: 1.捐贈。2.保險費。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5.購屋借款利息。6.教 育學費特別扣除額。7.身心障礙特別扣 除額等七項。 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 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 法 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 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 45 45

46 報繳稅便捷措施-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1)
9適用對象:99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 9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 項目 申報情形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 所得額 1.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及一般經紀人)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經國稅局核算營利所得 3.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一般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 無特殊扣抵項目 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其他 1.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2.非屬夫妻分居申報案件

47 報繳稅便捷措施-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2)
試算100年度稅額並排除特殊案件 項目 調整情形 免稅額 增加:100年出生子女 排除:1.超過20歲未在學或非屬身心障礙的子女    2.98及99年度未被連續申報的直系尊親屬 所得額 100年度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及一般經紀人) 扣除額 依規定計算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特殊案件排除 1.100年度結、離婚、死亡及廢止住所等 2.已向國稅局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措施或 申請所得分開提供者 3.100年度有出售房屋情形

48 報繳稅便捷措施-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3)
方式:國稅局將主動為納稅義務人計算課 稅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並於每年4 月25日左右以掛號寄出試算稅額通知書、 繳稅案件之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退 稅及不繳不退案件之確認申報書等,請民 眾屆時留意掛號郵件。 48 48

49 報繳稅便捷措施-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4)
民眾收到上述書表後,請務必詳細核對通 知書的內容,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如同意且接受通知書計算內容,請於每年5月 31日前,依下列規定辦理,即完成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 繳稅案件,以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或自動櫃員機等方式繳稅。 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透過網際網路或書面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 49 49

50 報繳稅便捷措施-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5)
本項作業為服務措施,納稅義務人如不 同意國稅局試算內容(如增減免稅額或改 採列舉扣除額等),可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因憑單更正補稅,不會受罰 扣繳單位更正原申報憑單資料造成國稅 局的試算稅額不正確,如有應補稅款, 補稅而不處罰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 人短漏報所得如非屬國稅局應提供的憑 單所得資料,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50 50

51 END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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