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桃園航空城模擬聽證:機關方 程序爭議問題.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桃園航空城模擬聽證:機關方 程序爭議問題."—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桃園航空城模擬聽證:機關方 程序爭議問題

2 Outline 聽證的目的及效力 聽證應由何機關主辦 應受通知之居民範圍 聽證的正反方及其範圍

3 聽證的目的及效力

4 聽證辦理目的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

5 聽證辦理目的 第一階段:預備聽證 釐清徵收必要性之爭議 提出相關文書及證據 議定聽證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58 條

6 聽證辦理目的 第二階度:正式聽證 陳述意見 言詞辯論 釐清事實真相

7 聽證所生之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58條 行政程序法第64條 正式聽證應就預備聽證所整理徵收必要性之爭議,依議定程序舉行正式聽 證。
(1) 主辦機關並不對案件實體加以判斷或作出決定。 (2) 作成a.聽證紀錄,綜合b.所得文書及證據,就民眾c.陳述之意見與聽 證所發掘的事實真相,製作徵收計畫書,將所有相關文件一併提送土徵 小組,做為審議參考。

8 聽證應由何機關主辦

9 聽證主辦機關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第3項 由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報送徵收計畫予中央主管機 關審查前辦理。
本計畫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主辦,其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交通部,故交通部為聽證主辦機關。

10 應受通知之居民範圍

11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3項 – 正式聽證程序 我國引進聽證程序與歐美制度不盡相同,參閱蔡震榮教授之《台 灣行政聽證制度執行狀況與效率評估》台灣之行政程序法可分為 正式聽證 (聽證)、非正式聽證(陳述意見)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3項、行政程序法54條所辦理之聽證應 屬正式聽證程序。 正式聽證之程序及效果較非正式聽證更嚴謹,其法律效果依照行 政程序法108條、64條應作成聽證紀錄,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 果。故不同於陳述意見有較強烈拘束行政機關之效力。

12 應受通知之居民範圍 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聽證應受通知者為「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 害關係人」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特定農業區,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所稱爭議,指建設計畫於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後,經需用土地人 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 地列入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所有之農牧用地列入徵收計畫範 圍之必要性提出異議時,經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實 說明後,仍有異議者。」

13 應受通知之居民範圍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立法草案說明: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立法意旨係由第三條之一延伸而來,係為保 護優良農地,爰依原立法意旨明定所稱特定農業區係指區內之農牧 用地;闡明爭議係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 而須辦理徵收,需用土地人以書面通知計畫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列入徵收,其所有權人對於其所有之 土地被列入徵收範圍之必要性提出異議,由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者,爰明定第一項」

14 應受通知之居民範圍 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力求避免徵收優良農地及確保農業發展,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徵收,應更為謹慎。因此,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於申請 徵收前之勘選用地範圍不得列入,但具有較大公共利益之興辦事業 如國防、交通、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所 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爰訂定第四 項。」

15 應受通知之居民範圍 聽證與陳述意見、公聽會、座談會不同。 聽證之對象多限於行政行為之特定人,陳述意見亦以行政行為之 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等特定人為範圍。不同於公聽會、座談會是 廣泛聽取意見,並非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不限於特定人,故 其對象包括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社會公民等等。 (參閱蔡震榮教授之《台灣行政聽證制度執行狀況與效率評估》)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與考量正式聽證之性質與效果,故應 受通知之居民範圍為特定農牧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16 聽證的正反方及其範圍

17 聽證之正反方 聽證在行政程序的運用上屬於辯論化取向,由機關與當事人進行 實體辯論,進而發揮發現事實與綜合觀點的作用。主要目的在透 過行政機關與一般大眾與利害關係人之間直接互動程序,以辯論 溝通之方式取代片面操控之決策模式,以強化決策品質並保障人 民權利,進而強化管制國家的正當性基礎。 其重要特徵便在於程序的嚴格型與重視論證與說理,使利害關係 各造處於平等地位。 本件利害雙方應為開發單位交通部民航局以及其當事人特定農牧 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18 桃園航空城模擬聽證:機關方 第三跑道爭議問題

19 Outline 增建第三跑道之必要性 第三跑道選址 廢棄海軍基地使用問題

20 增建第三跑道之必要性

21 桃園國際機場運量預測結果整理

22 相關機構運量未來成長預測

23 全球主要機場國際航線貨運量及排名表現 資料來源:國際機場協會(ACI)之全球機場營運統計年(月)報 報告人/賈凡逸 製表

24 第三跑道選址

25 三種方案 選擇方案A的原因: 跑道容量最高 可因應發展目標運量需求 保留計劃發展彈性 符合國際規範可獨立運作之條件
第三跑道於規劃階段曾擬訂三種配置構想方案,其中除A方案第三跑道預定位置與現有桃園機場北跑道距離1,295公尺,符合國際規範可獨立運作之條件外,其餘B、C等方案均為相距380公尺,跑道起降容量受限。其中,各方案之跑道配置型式中,方案B及方案C兩方案之相依平行跑道配置,推估兩方案可服務年旅客量皆為5~6.5千萬人,未來如桃園機場園區較發展目標高度成長,跑道容量將無因應之餘裕,可能需要再另覓用地建設新的跑道。而方案A之獨立平行跑道配置,可服務年旅客量為7~9千萬人,除能因應發展目標運量需求之外,在跑道容量上尚保留相當餘裕,確保未來計畫發展彈性。再者,規劃採用方案A,於機場北側靠海地區興建能平行獨立起降之第三跑道,除考量機場南側、高鐵青埔站至中山高沿線一帶,為桃園西側地區人口、產業集聚發展之都市發展帶,如劃設為第三跑道勢對都市發展產生較大影響,同時亦可藉由廢除桃園海軍基地,提供航空城周邊都市較優質之發展空間。

26 地質條件不佳? 機場北側桃園農田水利會2-3-4號池、2-3-3號池、2-4-4號池,位於第三跑道預定地,面積共計42.64公頃,未來將配合機場擴建工程填平 藉由特殊工程工法,地質問題並非無法克服,e.g.日本關西機場所採用的垂直砂樁排水工法  計畫範圍共有23口埤塘,面積共計178.51公頃,多屬桃園大圳灌區,主要分布在桃園國際機場西南側老街溪至埔心溪間,機場北側桃園農田水利會2-3-4號池、2-3-3號池、2-4-4號池,位於第三跑道預定地,面積共計42.64公 頃,未來將配合機場擴建工程填平。 以日本關西機場為例,其工程有三個重點:地質不穩定、與生態取得平衡、降低噪音影響。最大的挑戰在於不穩定的海底地質:日本位於環太平洋火山地震帶,平時多大小地震,再加上大阪灣的地質條件,關西機場的穩定與否將是最大的挑戰。在第一期工程完成後,關西機場便不斷地下陷,導因於其沖積層為含水量高的黏土,在黏土上加壓力時水分會緩慢地從孔隙中滲出,使得島上建物以驚人的速度下沉;因此除了加重物平均下沉量、提高支撐柱以外,於第二期中便採用垂直砂樁排水工法加快排水速度,達到減緩下沉的效果。於堤防部分,高達 90% 的填築材料都是用對生態衝擊最小的粗石,輔以易於讓藻類附著的消波塊,不僅降低對海岸的影響,還提供魚類的覓食環境,將整個工程對環境的衝擊降到最低。於噪音部分,由於關西機場建於海上,遠離岸上居民,自然達到減少噪音的影響,符合其設計宗旨。

27 廢棄海軍基地使用問題

28 為何不將廢棄海軍基地改建為第三跑道? 「海軍基地為更早之前第三跑道的預定選址,卻為了解除青埔空城區的限高,將第三跑道的選址改為現機場北側的土地,彷彿青埔空城區的炒家才是人,機場北側的迫遷居民則是次等公民。 而原來海軍基地的用途是『因交通部為闢建第三跑道,需使用海軍桃園機場作為徵收後發回抵價地使用』,但目前航空城計畫規劃海軍基地427公頃的用地為高容積率的商業區及住宅區,只有大面積的囤地炒家才可以在該處配地。」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新聞稿

29 民用航空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或高度管制範圍計畫範圍內屬轉接面者航高限制約32 公尺左右,屬水平面者限高約15~55 公尺左右,屬圓錐面者限高約73 公尺,詳下圖所示。後續開發應依其規定辦理,不得逾其航高限制。

30 為何不將廢棄海軍基地改建為第三跑道? 海軍基地營區緊鄰蘆竹區,和桃園區、中壢區的距離也極為接近
第三跑道若遷移到埔心海軍基地,飛航管制區將向桃園的主要都會區移動(包括青埔、菓林、大竹、A16、A17等五個都市計畫地區) 約20萬人口受到機場外部成本影響 嚴重限縮桃園市都市發展空間

31 廢棄海軍基地用途? 桃園捷運綠線(航空城線)G15、G16、G17選址 透過上述三站與機場聯外捷運相接,建立機場周邊完善交通網路
透過上述三站與機場聯外捷運相接,建立機場周邊完善交通網路    2014年7月16日:通過環評大會審查。 2014年11月25日: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綠線(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獲國發會審查通過

32

33 小結 新建第三跑道有其必要性 第三跑道選址經過綜合評估,目前採用的A方案為最佳選擇
若將廢棄海軍基地改建為第三跑道,將會對桃園市民生活產生更 多負面衝擊,且嚴重影響都市發展可能性

34 桃園航空城計畫徵收必要性 ── 自由貿易港區之擴建
桃園航空城模擬聽證:機關方 桃園航空城計畫徵收必要性 ── 自由貿易港區之擴建

35 Outline 自由貿易港區擴建之必要性 成為東亞運輸樞紐 引領經濟啟航 改善廠商進駐狀況

36 自由貿易港區位置圖 蛋黃部分係指機場園區,包含機場專用區及「自由貿易港區」。

37

38 自由貿易港區擴建之必要性(一) 成為東亞運輸樞紐
為健全機場運轉機能,帶動上、下游關聯產業整體發展,成為東亞運輸樞紐,往東劃設自由貿易港區約130公頃。

39

40 自由貿易港區擴建之必要性(一) 成為東亞運輸樞紐
位居亞太區域中心及東北(南)亞航線必經之路, 亞太5大主要港口間、西太平洋7大城市間平均航 (飛)行時間最短。 因應兩岸直航、ECFA簽署後之產業佈局、物流供應 鏈變化所帶來之成長契機。 建構機能完整之國際級航空城:臺灣不能被邊緣 化。

41 自由貿易港區擴建之必要性(二) 引領經濟啟航
第三跑道與自由貿易港區之擴建,於民國120年將衍生波及 效益約9,100億元,並促使機場依賴產業之催生,衍生新興 產業之需求與發展。 藉由港區之便捷及優惠措施,吸引更多國內外企業進駐而 帶動貨物量成長,並支援我國產業轉型提高其附加價值, 拓展海外市場。 桃園國際機場2030目標年之貨運量為448萬噸,在兩岸直 航開放、ECFA簽署,及未來與其他東南亞國家之FTA簽署 等正面因素加持下,自由貿易港區擴建勢在必行。

42 自由貿易港區擴建之必要性(三) 改善廠商進駐狀況
現有桃園自由貿易港區採「先建廠辦後租賃」之模式,廠 商進駐未達50%。 新自由貿易港區開發方式:採「租地模式」辦理,避免與 既有的自由貿易港區在同質的廠辦出租服務上發生競爭; 藉由土地出租,提供廠商更多選項,提高業者進駐開發之 意願。 方式: 延攬具豐富經驗之開發營運商。 租稅宣導。 積極展開國內外招商宣傳活動。

43 自由貿易港區擴建之必要性(三) 改善廠商進駐狀況
依「西客東貨」配置構想,將其規劃設置於機場 專用區貨運區用地之東側,期得透過貨物之快速 打拆盤與裝卸,提高貨物處理效率。

44 自由貿易港區擴建之必要性(三) 改善廠商進駐狀況
自由貿易港區應具備物流、 製造與支援等3項機能。 物流機能:一般倉儲物流業 者、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者。 支援機能:係指金融、法 律、會計、零售、餐飲。 製造機能:電子零組件製造 廠;本部分彈性較大。

45 小結 我們曾以「奇蹟」形容臺灣經濟,如今卻是「悶經濟」。
雙管齊下:「愛台十二項建設」的桃園航空城與「黃金十 年」計畫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一場改變台灣的「經濟維 新」運動。   桃園航空城計畫係利用臺灣優越地理位置,發展成為東亞 的樞紐機場。 參考新加坡,成為東亞運輸樞紐。 計劃了18年、協商了18年,全球化競爭,臺灣不能再等18 年。

46 桃園航空城模擬聽證:機關方 蛋白區&區段徵收 爭議問題

47 蛋白區 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

48 蛋白區(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 蛋白區是指附近地區特定區,由桃園市政府徵收、規劃及使用, 包含住宅區、商業區、產業專區、基礎建設等用地。 分為兩期開發(第一期徵收1160公頃;第二期則是514公頃),當 第一期的產業專區招商率超過60%時,才可進行第二期開發作 業。

49 蛋白區第一期

50 蛋白區第二期

51 Outline – 爭點 (一) 水資源 1. 民生及產業用水 2. 洪氾管制區以及地下水管制區 3.埤塘&灌溉設施 (二) 農業 (三) 文化資產及教育 1. 學校 2. 宗教信仰 3. 海軍基地

52 Outline – 爭點 (四) 宏竹村、水尾地區、三塊厝三村納入徵收的爭議。 (五) 與周邊既有都市計畫區逢合。 (六) 都市計畫明確。

53 水資源

54 水資源---民生及產業用水 用水計畫書 於102年3月1日於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原則同意用水計畫內容, 依審查意見修正預計已於4月1日函水利署,水利署於4月9日函 復同意。

55 水資源--- 民生及產業用水

56 水資源---民生及產業用水

57 水資源---洪氾管制區以及地下水管制區 政大徐世榮教授雖指出,計畫範圍位於洪氾一級管制區以及地下 水管制區,不適合發展城都市計畫區。但是本計畫實際上並非屬 管制區。

58 水資源---埤塘的保留

59 水資源---埤塘&灌溉設施的維持和保護

60 水資源---埤塘的補償措施

61 農業

62 農業---背景資料 農地:現況特定農業區1487公頃、一般農業區1031公頃,計畫 後將只保留農業專用區16.87公頃。 項 目
項 目 面積(公頃) 都市計畫地區 478 非都市土地 特定農業區 1,487 一般農業區 1,031 其 他 1,795 合 計 4,791

63 農業---多數農地未作耕作使用 (參考自桃園縣政府「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農業---多數農地未作耕作使用 (參考自桃園縣政府「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地理環境不佳 本特定區地理環境位處沿海地區,不宜作物生長,且近年來因沿海不明公 害、水源污染、季節性風害、農村老化、農地休耕及灌溉渠道廢弛使農地無 法耕作,生產價值低。 二、僅約19%從事農作 本府辦理地區之特定農業區980公頃、一般農業區270公頃、都市計畫農業區 466公頃,合計約1,716公頃。扣除區內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丁種 建築用地、水利用地、交通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國土地保安用地、遊 憩用地、墳墓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及不適合從事農業經營使用之土地,僅約 320公頃目前仍從事農作。 三、活化縣內休耕農地補足 本縣連續休耕地面積約6,998公頃,102年農委會休耕政策改變,全年僅休耕 獎勵一期,農地將恢復耕作,以目前可活化之休耕面積6,998公頃,扣除本特 定區內全區休耕農地面積約906公頃,尚可活化6,092公頃農地可供復耕,足 以彌足該域區內原有糧食生產。

64 農業---多數農地未作耕作使用 計畫區農業凋敝,生產價值低落,休耕比例高,且土地污染嚴 重,近來更受到紅火蟻等災害的襲擊,復原困難,認為該區農業 土地沒有保護必要,需要進行開發。

65 農業---降低對農業影響的措施

66 農業---農民權益保障

67 農業---農民權益保障(續作農耕之安置措施)
短期將針對仍具耕作意願農民,協助提供有關農地銀行提供資金貸款及購置農地等資訊予農民,輔導農民未來從事農業耕作。 針對不具耕作意願農民,協助參與農會舉辦第二專長教育訓練。農業產銷班,可提供農民輔導就業 倘土地所有權人仍具區內農耕需求,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劃設農業專用區,於60分貝線範圍內且現有水圳可達地區。建議區位如圖示。

68 農業---農民權益保障(其他安置或輔導措施)
非農耕民眾之就業輔導 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提供就業媒合及就業訓 練,可提供二、三級產業之相關就業協助。 非屬合法建物拆遷部分 依本縣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非合法建物將按合法建 物70%發給拆遷救濟金,於期限內自動拆除者,再 按救濟金額30%發給自拆獎勵金;另為降低其居住 衝擊,房租津貼亦按照合法建物之一定比例發給。

69 文化資產及教育

70 文化資產及教育---學校(影響範圍) 將搬遷廢校5所小學、1所國中

71 文化資產及教育---學校(遷校安置)

72 文化資產及教育---宗教信仰

73 文化資產及教育---宗教信仰 竹圍福海宮(輔信王公祖廟),位於中華民國臺灣桃園市大園區竹 圍里的一座廟宇,地方習稱竹圍王公廟,為大園區重要的信仰中 心之一,「飛輦轎、過金火」為竹圍福海宮(輔信王公祖廟)之重 要無形文化資產。 本計畫已經將福海宮規劃成宗教專用區,確實保存當地該文化資 產。

74 文化資產及教育---宗教信仰

75 文化資產及教育---海軍基地 桃園縣政府回應,以海軍基地為例,相關的歷史建築,還有飛機 跑道,都會完整保留,留下具人文歷史景觀的資產,不像民間團 體所言會全都拆除。

76 宏竹村、水尾地區、三塊厝三村納入徵收的爭議

77 宏竹村、水尾地區、三塊厝三村納入徵收的爭議
目前計畫範圍除北側第三跑道預定地外,均以天然(河川)、人文(高 鐵、既有道路)為邊界,不切割既有發展之紋理,對周邊土地使用 之完整性影響相對輕微。(參照計畫書第8-116頁)

78 與周邊既有都市計畫區逢合

79 與周邊既有都市計畫區縫合---背景資料 本計畫範圍所在之大園鄉及蘆竹鄉既有都市計畫區,包括:1. 南 崁新市鎮都市計畫、2. 大園都市計畫、3. 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 畫、4. 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及 5. 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加上毗連的6. 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 區計畫,共計六處都市計畫區,本計畫規劃已考量與周邊既有都市 計畫區縫合情形。(參閱計畫書第2-20以下)

80 與周邊既有都市計畫區縫合 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5條第1項 第1點,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時,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 區)既有都市計畫區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80%以上。 惟本要點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其中第七點 新增「若屬配合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需要」的情況,免受作業 要點規定限制。 因為本開發計畫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經行政院認定為 重大建設,所以不受作業要點的限制。

81 都市計畫明確

82 都市計畫明確

83 都市計畫明確

84 都市計畫明確

85 機場擴建為何要以區段徵收之方式辦理? 機場園區所需用地大部分屬私人所有,後續開發又有大面積聚 落、學校、寺廟、墓地拆遷等議題,鑒於區段徵收方式較可維護 地主權益、為減少用地取得衝擊,將以機場南側海軍基地遷移騰 空範圍作為抵價地主要區域,並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規劃 住宅、商業及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提供優質之居住生活發展空 間。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可自行選擇領取現金或抵價地,其權 益並不因徵收而消失,倘選擇抵價地者,可享有完善公共設施及 提升居家環境品質;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將可促進土地整體開 發利用,帶動航空城整體發展之外部效益。


Download ppt "桃園航空城模擬聽證:機關方 程序爭議問題."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