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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 E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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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 EMR )政策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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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打造健康照護白金產業 四年內增加投資864億元 (一)服務產業: (1)醫療照護和)(2)長期照顧
(二)加值產業:鎖定(1)養生保健、(2)智慧醫療、(3)國際醫療、(4)國家衛生安全 (三)製造產業:則是配合六大新興產業的生技起飛計畫 最大特色是智慧醫療,IT產業更是台灣優勢;預計以14億元,將檢驗報告、醫療影像和病歷,在五年內全部數位化,兩年內建立影像交換中心,推動第二代健保IC卡,改善資料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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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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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電子病歷( EM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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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R成立條件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以下簡稱電子病歷) ,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醫療法第69條規定93/4/28修訂版)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稱系統),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管理措施(內文含調閱/資安/備份/緊急應變措施等)(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98/8/11修訂版) 電子病歷依本法第六十八條所為之簽名或蓋章,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前項電子簽章,應於病歷製作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之。(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98/8/11修訂版) 電子簽章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憑證為之。但醫療機構訂有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其他簽章方式者,得依其方式為之。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98/8/11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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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電子病歷? EMR (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s) 個人一生於醫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為紀錄,利用電子化技術予以儲存
HIS系統(醫院資訊管理系統)非電子病歷,但存有製作病歷的素材 要達成電子病歷的要素有下: 產生之電子資料須達到不可否認性 產生之電子資料須達到無法變造或修改 產生之電子資料須如同紙本帶有簽章效力 產生之電子資料須達成病歷交換標準 對於電子病歷存查須有一定安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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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R 製作標準 ICD-9 / ICD-10 國際疾病分類代碼 HL7 Health Level Seven醫療資訊標準
CDA-R2 HL7 Clinical Document Architecture Release 2 臨床文件交換格式 必須保證CDA 檔案可由人工閱讀 以XML製作,並確定可由通用XML瀏覽器、印表機、CDA樣式表等方式實現讀取 LOINC Logical Observation Identifier Names and Codes國際通用檢驗檢查訊息碼,在HL7 tag中標示為LN開頭就是LO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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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省病歷儲存空間 病歷依規定須紙少存放七年,重大手術須存放十年,人體實驗須永久存放
實施EMR後,病歷以電子方式儲存只需要一坪不到的主機空間,亦不需要防潮防蟲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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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 電子病歷實施後,經過電子病歷交換可減少或免除不要的重複性檢查或縮短治療時間,節省寶貴的醫療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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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可讀性及攜帶性 提升病歷可讀性 方便病歷可攜性
過去為了節省紙張及存放空間,病歷上的資料幾乎以黏貼為主,字跡會淡化及影印失真等造成可讀性低等問題,將獲得大幅度改善。 方便病歷可攜性 一個手術或慢性病患的完整病歷高達幾百頁,可以想像閱讀及攜帶上有多麼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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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病歷室工作量 EMR系統可直接結合門診系統直接派送病人病歷資料到診間,可節省病歷收送成本及加速收發速度
目前病歷室人員必須將每份病歷列印(或收集)、整理、歸檔,其工作極大,一但電子病歷實施後病歷室人員只須電子編輯或歸檔後即可完成病歷製作,可以將低30%~60%的人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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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紙張用量 透過EMR過程,可以將過往須用於黏貼的紙張、色帶、墨水夾、碳粉、膠水等花費,可節省80%~95%的文具支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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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 EMR )政府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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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R規範 電子病歷實施類別以醫學影像及報告、血液檢驗、門診用藥紀錄、出院病摘等為優先補助類別 醫學影像及報告類: 醫院具備放射影像設備
必要執行內容 CT CT、X光、超音波 其他放射影像設備1項之檢查影像及報告 MRI MRI、X光、超音波 其化放射影像設備1項之檢查影像及報告 CT及MRI CT及MRI、X光、超音波 無CT及MRI 其他放射影像設備3項以上 X光、超音波 其他放射影像設備3項(含)以內 現有設備均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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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R規範 血液檢驗類:指至少包括血液常規檢驗、生化血液檢驗、免疫血清檢驗、病毒血清檢驗等類別之血液檢驗,其當次檢驗結果報告單。
出院病摘類:內容必須包括診斷、主訴、病史、體檢發現、手術、治療經過、各項檢查紀錄等健保規範內容。 門診用藥紀錄類:電子病歷指醫師於門診產生之門診病歷單;院際互通指該門診病歷單內之用藥處方(包括一般用藥、專案用藥、慢性病連續、管制藥品專用、流感疫苗等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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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R補助款計算方式 累計實施類別數 累計補助比率 1 小於或等於20% 2 小於或等於42% 3 小於或等於68% 4 小於或等於100%
醫院實際補助金額依該醫院補助金額基準乘上院內實施電子病歷與該院際互通類別之比率,即 補助金額基準 * 執行成果比率 累計實施類別數 累計補助比率 1 小於或等於20% 2 小於或等於42% 3 小於或等於68% 4 小於或等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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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EMR補助標準 補助申請經費達574萬以上需導入ISO 27001及取得LA(Lead Auditor)之認證 門診人次 病床數 50
︱ 400 401 600 601 800 801 1000 1001 2000 2001 3000 3001 4000 4001 5000 5001 6500 6501 7000 7001 9000 9001 以上 醫院 數量 20~50 250 312 378 408 522 570 620 640 219 51~100 325 420 497 532 657 703 750 760 770 101~200 360 456 539 569 711 810 820 830 840 70 ~80 201~400 390 486 574 664 756 808 860 870 880 890 401~700 415 510 602 696 792 846 900 910 920 930 701~1000 435 528 623 720 819 874 940 950 960 970 980 1001~1500 440 534 630 728 824 879 990 1501~2000 828 884 995 1005 1010 2001以上 888 1015 補助申請經費達574萬以上需導入ISO 27001及取得LA(Lead Auditor)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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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貴院有意願申請補助,請儘速與我們聯絡07-3900858 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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