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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移民事務組李副組長臨鳳
我國對婚姻移民的照顧輔導 報告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移民事務組李副組長臨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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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 要 壹、前言 貳、移民署組織功能簡介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 肆、政策緣起、理念與目標 伍、外籍與大陸配偶面臨的問題分析
綱 要 壹、前言 貳、移民署組織功能簡介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 肆、政策緣起、理念與目標 伍、外籍與大陸配偶面臨的問題分析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 玖、我國移民政策與現階段核心工作 拾、持續努力方向 拾壹、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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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台灣自1987年解嚴以來,由於經濟、政治及社會等方面之變遷,伴隨國際化及全球化交流進展,促使我國國民與國際人士及大陸人士通婚情形日漸頻繁。 根據資料顯示,台灣大部分的國際婚姻都是透過仲介方式形成,故為了家庭社會和諧,對於國際通婚家庭面臨的問題及困難,政府必需提供適切的服務,才能協助此類家庭向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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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移民署組織功能簡介 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 民署 入出國事務組 移民事務組 服務事務大隊 國際事務組 移民資訊組 專勤事務第一大隊
專勤事務第二大隊 收容事務大隊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政風室 25 縣市服務站 6 收容所 13 縣市專勤隊 12 縣市專勤隊 國境事務大隊 17 國境隊 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 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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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一) 國際通婚現況(2004-2008) —佔結婚總對數比例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一) 國際通婚現況( ) —佔結婚總對數比例 國際通婚現況( ) 年度 性別 總計 本國籍 大陸、港澳地區 外籍 2004 男 131,453 128,277 (97.58%) 405 (0.31%) 2,771 (2.11%) 女 103,319 (78.60%) 10,567 (8.04%) 17,567 (13.36%) 2005 141,140 138,001 (97.78%) 452 (0.33%) 2,687 (1.90%) 115,852 (82.08%) 14,167 (10.04%) 11,121(7.88%) 2006 142,669 139,455 (97.75%) 506 (0.35%) 2,708 (1.90%) 121,953 (85.48%) 13,900 (9.74%) 6,816 (4.78%) 2007 135,041 131,900 (97.67%) 551 (0.41%) 2,590 (1.92%) 113,482 (84.04%) 14,595 (10.81%) 6,964 (5.16%) 2008 154,866 151,350 (97.73%) 621 (0.40%) 2,895 (1.87%) 136,653 (88.24%) 12,151 (7.85%) 6,062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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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二) ─外配與大陸配偶人數概況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二) ─外配與大陸配偶人數概況 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概況( 至 ) 人數 性別 大陸 265,989 (63.67%) 男 11,527 (2.76%) 女 254,462 (60.91%) 港澳 11,580 (2.77%) 5,344 (1.28%) 6,236 (1.49%) 外籍 140,180 (33.56%) 10,574 (2.53%) 129,606 (31.02%) 合計 417,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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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三) 外配與大陸人數概況—國籍別(圖)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三) 外配與大陸人數概況—國籍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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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四) 外配與陸配人數概況—居住區域分布(分區總數)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四) 外配與陸配人數概況—居住區域分布(分區總數) 縣市 統計別 台北縣 台北市 桃園縣 高雄市 台中縣 國籍別 外籍 大陸(含港澳) 人數 23,418 56,203 10,241 34,321 15,914 28,175 6,753 20,477 4,378 13,849 合計 79,621 44,562 44,089 27,230 18,227 資料時間: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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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五) —居住區域分布前5名(佔地區總人口比例)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五) —居住區域分布前5名(佔地區總人口比例) 縣市 比率 連江縣 桃園縣 台北縣 基隆市 花蓮縣 4.79% 2.24% 2.28% 2.16% 外配人數 466 44,089 79,621 8,403 7,382 人口數 9,711 1,964,197 3,845,345 388,697 34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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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六) 2003年外籍配偶生活狀況調查
叁、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現況(六) 2003年外籍配偶生活狀況調查 生活狀況結果摘錄 工作情形 無工作佔64.1%;固定工作佔22.3%;臨時工作佔12.3% 本國籍配偶教育程度 高中、高職佔35.9%;國中佔34.6% 本國籍配偶身分 榮民、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者約佔受訪者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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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政策緣起、理念與目標(一) 政策緣起 內政部於92年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政策及實施方案」及「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做為我國執行婚姻移民政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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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政策緣起、理念與目標(二) 理念: 目標: 「符合人權理念,提升國家形象」 「維持家庭功能,促進社會安定」
「厚植人力資源,強化國家競爭力」 目標: 協助輔導外籍配偶早日適應我國生活環境,與國人共組美滿家庭,避免因適應不良而衍生各種家庭與社會問題。 共創多元文化社會價值觀念,整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多元照顧輔導措施,平等對待外籍配偶,落實保障其權益與滿足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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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外籍與大陸配偶面臨的問題分析 生活適應不良及家庭問題 社會支持網絡薄弱問題 子女生養教育問題 遭受家庭暴力問題 身分轉換及權益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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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措施內容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措施內容 生活適應輔導 醫療優生保健 保障就業權益 提升教育文化 協助子女教養 人身安全保護 健全法令制度 落實觀念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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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運作架構(圖)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運作架構(圖) 中央政府 規劃 內政部 教育部 衛生署 勞委會 陸委會 文化建設委員會等 地方政府 執行 社會、民政、教育、衛生 等相關局處 定期檢討 修正 NGO 監督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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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經費來源(圖)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經費來源(圖) 公務預算 特種基金 中央 地方 每年新台幣 300,000,000元 (約合美金100萬元) 落實外籍配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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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基金運作架構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基金運作架構 公部門 私部門 基金管理會 申 請 審 核 執 行 考評 核鑑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民間團體 業務計畫用途 辦理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法律服務 辦理外籍配偶學習課程、宣導、鼓勵 並提供其子女托育及多元文化推廣 辦理家庭服務中心及籌組社團 辦理輔導、服務或人才培訓、活化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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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暢通服務諮詢管道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暢通服務諮詢管道 1.設置「外籍配偶諮詢專線」( ) 提供國語、越南、印尼、泰國、英語、柬埔寨等6種語言之 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 女教養、居留及定居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免付費電話諮詢 服務。 2.設置「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 ) 提供國語、英語、日語等3種語言之外國人在臺生活24小時 免付費電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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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服務站設置移民輔導人員
陸、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 ─服務站設置移民輔導人員 本署於25個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設置移民輔導人員,對外籍與大陸配偶提供第一線移民輔導服務,工作主軸如下 1.輔助/關懷角色:新移民輔入境或在臺生活遇到困難時,同 理並提供資源訊息。 2.轉介角色:對於有社會福利、醫療保健、就業服務、家庭關 係等其他專業體系需求的新移民及其家屬,經評 估後進行轉介,以利後續協助。 3.參與角色:主動參與地方政府新移民服務工作。 4.協調/整合角色:各服務站能統合公、私部門資源,掌握多 元照顧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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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一)
-瞭解外籍與大陸配偶實際需求,修正移民 輔導政策 目前刻規劃委託辦理「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及照顧輔 導措施需求調查」,預計98年7月完成;另外委託辦理 「大陸及外籍配偶生活處遇及權益之研究」,主要以曾遭 家暴之新移民、單親新移民、配偶為身心障礙及配偶為低 收入戶等4類身份,進行深入訪問調查,預計於98年9月完 成,相關研究報告結果,可作為修正規劃新移民照顧輔導 措施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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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二)
-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關懷系統」 98年3月完成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關懷系統」,針對外籍配偶於入境後15日內向各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或大陸配偶辦理第1次團聚延期時,加強實施移民輔導關懷方案,建置更新外籍與大陸配偶最新之生活狀況及輔導需求,適時轉介相關單位,提供後續服務,並藉機會接觸其家庭,輔導夫家應尊重外籍與大陸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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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三)
-強化外籍與大陸配偶關懷網絡 外籍與大陸配偶管理、查察、輔導網絡建置與輔導架構 管理面 服務站 專勤隊 輔導面 外配中心 家暴中心 查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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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三)
-強化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關懷網絡 1.證件到期日1個月前寄發辦理延期通知單,證件到期日1星期前以電話通知。 2.無法聯絡及未於期限辦理申請延期手續者,轉請專勤隊訪查。 各縣市服務站 各縣市專勤隊 管理面 查察面 輔導面 1.訪查過程發現有外配或陸配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身心狀況急需協助者,主動提供關懷並即轉介服務站接續提供案家服務。 2.遇有家暴、兒虐情形者,應即刻通報家暴中心或113專線,及副知服務站,由移民輔導人員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1.服務站進行外籍配偶初次入境關懷訪 談,有特殊需求者轉介外配中心。 2.服務站接受專勤隊轉介遭遇困難個案(如遭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家庭支持系統功能薄弱、經濟陷入因境、須職業訓練等),依需求提供服務,或轉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家暴 中心 1.早期發現未按址居住人口,即時告知應向服務站辦理地址變更登記。 2.對於行方不明或虛偽結婚來臺工作者,應詳加追蹤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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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策進作為(四)
-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 為保障在臺新移民權益,提供適時語言翻譯,善用新移民語言專長,鼓助其參與公共事務,規劃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該資料庫於98年4月7日上線,目前建置之通譯人才計391名,其語言專長主要為越南語、印尼語及英語,通譯專長領域包括衛生醫療、關懷訪視、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就業輔導及居停留法令等。為加強通譯人才資料庫之通人才進階通譯專業素養,刻研擬規劃進階通譯專業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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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一) -比較分析~相同部分 內容 說明 1.入境前審核
外配由外交部於外館審核及面談;陸配則由本署人員審核及面談。 2.入境後申換證件 外配及陸配在第一次入境後,都需於一定期間內至本署各服務站申換居留證件。 3.取得身分有階段性 外配之階段性是自居留(或永久居留)至歸化取得國籍;陸配則是自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至定居設籍取得身分證。 4.需在臺住滿一定期間 在進入申請下階段時,都要審核之前的在臺居住期間是否符合一定期間之規定,始得跨入下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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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一) -比較分析~相同部分(續)
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一) -比較分析~相同部分(續) 內容 說明 5.配偶死亡或離婚者改以子女為依親對象 (1)陸配配偶死亡,如於依親居留階段,需於限期內離境,另如於長期居留階段,得繼續長期居留。外配配偶死亡,得准予繼續居留。 (2)陸配離婚,如取得子女監護權,可在臺居留;外配如離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不論是否有小孩可依親居留。 6.遇家暴案可以辦理延期及申請居留 外配遇家暴案,出示相關家暴證明,可申請延期居留;陸配遇家暴案,出示相關家暴證明,可辦理延期居留,另陸配辦理變更身分居留,需出示家暴之通常保護令證明,辦理變更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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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二)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 內容 說明 1.保證書
陸配在申請依親居留時,需要保證人並提供保證書。外配則無。 2.不予許可裁量空間不同 對陸配不予許可之法條規定,多以「應」字規範;對外配不予許可則以「得」字規範,二者裁量空間不同。 3.遇配偶死亡 陸配在依親階段發生配偶死亡又無子女者,需離境,但長期居留階段,不論有無子女均不需離境;外配則可以繼續居留。 4.與配偶離婚 陸配如有子女監護權,則可以繼續居留;外配可以繼續居留。 5.得否收養前婚姻親生子女 陸配之配偶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不合收養規定)之情事,即無子女或養子女,始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 外配之配偶得否收養前婚姻親生子女,依民法親屬篇收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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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二)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6.逾期停居留處理
陸配逾期居留30日內可簽辦同意延期,不必罰款及出境,超過30日以上者則需出境,但無罰款;外配逾期30日內者,不需出境但仍需罰款,超過30日以上則需罰款及出境。 7.犯罪紀錄 陸配雖有犯罪紀錄,但不影響其定居申請資格;外配則因刑事紀錄,無法完成國籍歸化。 8.行方不明通報 陸配有行方不明紀錄2次或達2或3個月以上者,得於期限內強制出境。 外配有行方不明紀錄2次或達2或3個月以上者,依移民法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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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二)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9.管制再入國期間 外配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3條規定,訂 定不同管制再入國期間,內容如下: (1)有護照拒不繳驗者。 (2)持有不法取得、偽造者、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 (3)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 (4)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5)攜帶違禁物者。 (6)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者,禁止入國至痊癒之日。 (7)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精神病者。 (8)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而經驅逐出國者。 (9)從事與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 (10)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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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二)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9.管制再入國期間 陸配依「大陸地區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規定,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並依該辦法第19條第3項,訂定不同再入境期間,內容如下: (1)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 務或為成員。 (2)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3)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4)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5)曾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各款情形,如未經許可 入境者;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者;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 活動或工作者。 (6)持有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 (7)有事實足以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8)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或達二個月以上。 (9)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10)患有重大傳染疾病。 (11)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 (12)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且無其他合法事由。 (13)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或不捺指紋。 (14)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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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二)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10.解除再入國管制條件 外配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10條規定,得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1)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 (2)配偶懷孕5個月以上。 (3)育有與現在配偶所生之親生未成年子女。 (4)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1年。 (5)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1年。 (6)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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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一)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10.解除再入國管制條件 陸配依「大陸地區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第4項及第21條規定,相關解除再入國條件如下: (1)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者,且有懷 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罹患 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配偶之 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死亡;遭遇天災 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跨國(境)人口販運 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 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 案件之偵查或審理等,未辦理延期,未逾停留 期限10日。 (2)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者,且在臺 灣地區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3)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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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外籍與大陸配偶居停留差異比較(一) -比較分析~相異部分(續)
內容 說明 11.得否多次重入國 外配無限制;陸配於長期居留階段無限制,惟於團聚及依親階段需逐次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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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我國移民政策與現階段核心工作 ─移民政策架構
玖、我國移民政策與現階段核心工作 ─移民政策架構 總體人口政策: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經濟性移入:吸引專業技術移民與投資,提升我國在世界人才爭取上的優勢。 協助移入人口開展新生活 非經濟性移入:透過加強多元教育之發展,對移民社會權、教育與文化權、經濟權及健康權之保障,協助移民在臺灣開展新生活。 移民政策 基於憲法保障遷徙自由,尊重國民對於生活選擇的意願,保障國民在接受移民服務過程中法律上的權益,並隨時蒐整、編印世界各主要國家移民資訊供國民參考 。 提供規劃移出人口輔導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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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持續努力的方向 強化服務,防杜非法 多元宣導,建立共識 尊重關懷,平等對待 建立網絡,在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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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結語 公私協力 接納移民 交流分享 全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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