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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保險內容與實務 佑啟新公證有限公司 水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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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運業的主要三大保險保障 1.船體保險(Hull And Machinery Insurance)
承保單位為船體保險公司 2.貨物保險(Cargo Insurance) 承保單位為貨物保險公司 3.保護與補償保險(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加入船東互保協會,或投保 P & I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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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P&I保險 承保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傭船人可能擔負第三人責任之風險。
船舶所有人為防護其可能遭遇船員、旅客、第三人之責任求償所買之保險。責任求償可肇因於碰撞、財產損害、汙染、環境破壞和船骸移除。 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傭船人,以船舶提供服務獲取報酬時,若因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遭求償時,P&I保險即承擔法律上應承擔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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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I保險之演進 (摘譯Standard Asia / Mr
〈三〉P&I保險之演進 (摘譯Standard Asia / Mr.Gillan Musgrave 和 Shipowners’Mutual / Mr.David Heaselden之”Understanding P&I Clubs”演講內容) 18世紀英國即有協會收取合理費用提供船體保險。 19世紀時,由於專業船體保險的保險費較負擔的起,協會性質的船體保險漸式微。 19世紀起,第三人責任請求案件越來越多,尤其新訂法律使船員及其家屬求償更易。 移往美國和澳洲的移民潮,使乘客量快速增加,更加惡化第三人責任求償的情況。 船舶所有人需面對因碰撞而生的第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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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I保險之演進 (摘譯Standard Asia / Mr
〈三〉P&I保險之演進 (摘譯Standard Asia / Mr.Gillan Musgrave 和 Shipowners’Mutual / Mr.David Heaselden之”Understanding P&I Clubs”演講內容) 1836年法院判決,船體保險不承擔因碰撞所生他船(第三人責任)之損害賠償。 船體保險業立即就上述判決作出對他船船體損害賠償及其上財產損害賠償之正面決定,但僅承擔賠償碰撞責任的3/4。 上述3/4因碰撞賠償第三人責任,以本船價值之3/4為限。由於責任賠償金額越來越高,船舶所有人不得不另覓保險以分擔此風險。 1855年一群船舶所有人結合,設立了船東防護互保協會,接著更多類似協會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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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I保險之演進 (摘譯Standard Asia / Mr
〈三〉P&I保險之演進 (摘譯Standard Asia / Mr.Gillan Musgrave 和 Shipowners’Mutual / Mr.David Heaselden之”Understanding P&I Clubs”演講內容) 直到1870年,船舶所有人仍可以提單除外條款免除其貨物運送有關之損害責任。因一回貨損事故判決為船東不能依除外條款免除責任,當時依據P&I保險條款,該責任P&I亦不承擔。 上述情形加上貨物價值越來越高,且貨方求償之態度亦越來越堅決,船東不得不尋求保險以分擔此風險責任。 承擔貨損的風險稱補償的風險,補償協會因而產生。原已存在的船東防護互保協會也更改其規章將補償風險亦納入,防護與補償協會因而生成。 上述為P&I保險生成的歷史因由,其另一生成原因為,船東無法經由法院判決或船東責任限制立法而限定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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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 (IG P&I)
1899年成立,承保全球90%的大洋航行船(Blue Water)和許多在可通航內河及河口(Brown Water)航行之船舶。 註:全球水域有以Brown Water, Green Water和Blue Water區分 者,其劃分定義並不明確,大約如下: Brown Water:自海岸線起至大陸棚止。 Green Water:由Brown Water外緣向外延伸,越過大陸棚, 列島或群島,可離岸數百浬遠。 Blue Water:由Green Water區的外緣向外延伸至各大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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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P&I保險之風險承擔 承擔對第三人法律上的責任 此法律上的責任必須為船舶營運或管理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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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P&I保險承擔之基本風險 船員有關之責任,如:傷病、死亡、醫療、船員遣送及替換,醫療期間與因船難提前解僱之船員薪水、船員行李的喪失等。
旅客有關之責任,如:傷病、死亡、船舶事故後不能繼續完成運送旅客之費用、旅客行李之損失。 船員與旅客以外之其他人有關之責任,如:傷病、死亡、行李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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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P&I保險承擔之基本風險 偏航的費用 逃亡者、偷渡客、救助海上難民之相關責任費用 海上人命救助責任所生費用 與他船碰撞
☆碰觸他船或他船上之貨或財產,負1/4之碰撞責任,或經由協會同意而增加碰撞責任 分擔。 ☆其他責任 -浮揚、移除、處置、拆解、減輕載重和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他物之安全標 識責任。 -任何不動產、私人財產或任何其他物品(他船或其上財產除外)。 -汙染不動產或私人財產,但與之產生碰撞之他船及其上之財產除外。 -在本船上貨物或財產或共同海損犧牲,或前述貨物或財產由船東支付之 特別費用或救助費用。 -人命損失、人員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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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P&I保險承擔之基本風險 ☆因碰撞所產生責任賠償金額超過能由船體保險賠付的金額時,超出部份仍
財產上的損失或損害,此包括對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或侵權行為的責任予以賠付或補償,不論此財產在岸上或水中,亦不論係固定或可移動。 汙染事故責任為,凡自船上洩出或逸離之油或其他物質所生之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或因而所生之威脅。 ☆損失、損害或汙染之責任 ☆因汙染責任所生船東損失、損害或花費 ☆為減輕汙染所生損失或損害所採對策而生的費用 ☆任何為避免油或其他物質的洩出或逸離而採對策所生合理費用 ☆任何為遵從政府或權責機關為防止或減少油汙及油汙風險所生費用,而此 費用非為船體保險所完全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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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P&I保險承擔之基本風險 拖航或被拖航時所生責任 為達成補償協議或合約而生的費用 殘骸之責任
☆被保船隻殘骸,或其上之吊貨屬具及財產為浮揚、移除、拆解、減輕載重、標識的責任所生之費 用。此責任及費用必須是依法律由船東來負擔的,可以是船東已支付的前述費用,或為防止其產 生之費用,也可以是依現況或過失無法浮揚、移除、拆解、減輕載重或標識所生的責任費用。 ☆其上貨物移除費用亦包括在內。 檢疫費用 因傳染疾病爆發引起檢疫或傳染病消除所生之費用,如:燃油、保險、工資、倉儲、伙食及港口費等 載貨責任 未能取得之共同海損分擔 本船的共同海損分擔 在船的財產,如:設備、燃油等,此非貨物或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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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P&I保險承擔之基本風險 救難公司之特別補償 罰款 接受調查與刑事訴訟費用 P&I管理部門因指示而生的責任及費用
施救費用及訴訟費用。此以減少損害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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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賠協會的角色 賠案之處理 聯絡中心 指定專家、律師及通訊處 24小時應急回復 支付賠償費用及因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建議安全及損害防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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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保船遭扣押或有扣押之虞時,協會提供:
〈八〉提供擔保 在入保船遭扣押或有扣押之虞時,協會提供: 協會具名的擔保函,或 安排銀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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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協會通訊處 就P&I保險有關事項提供當地資訊予入保船之船長遵照辦理 可立即以協會身份出面處理相關事宜 可指派公證人或親自處理相關事宜
向協會與船東回報有關事宜 當地主管機關聯繫管道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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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與P&I有關並與主管機關之業務相關的海難處理
沈船擱淺、失去動力、火災、碰撞 在入保船隻未宣佈棄船或委付前,依保險自付額的高低, 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體保險公司先處理救難事宜,此包括 救難公司的指定、救難合約的簽訂等。船舶所有人若認 為目前未涉P&I承保之風險,但日後有可能牽涉時,應向 P&I報備。 汙染、碰壞港口設施、殘骸移除、貨物移除等 上述各項皆為協會承保之風險,協會會立即介入處理善後事宜。沈船、擱淺船需待船舶所有人棄船並委付後,船體保險公司亦認無殘餘價值而放棄其所有對保險標的可得主張之權利時,P&I協會方始介入,行殘骸移除。若不能或可得不移除時,可朝協議留於原處所生之損害予以賠償之方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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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P&I有關之海難處理 擱淺 假設在棄船與委付前P&I Club 就接獲通報擱淺事故,為明瞭並掌握
後續處理程序正確,下列文件或資訊應取得: 船舶諸元 總佈置圖 容積圖 管路圖 積載圖 貨物明細和物質安全 資料表 到或離港穩定度計算書 到或離港吃水 擱淺前後吃水 每公分浸水噸數 船上重要設備如主機、 發電機、舵是否正常 船體情況 擱淺時天候與潮汐 擱淺原因 擱淺處海底底質 潛水人員探勘坐底情況 油汙防阻計劃(汙染源移除) 油汙處理計劃(依風力、 風向、潮流、潮速、當 地海岸線情況、交通 情況、鄰近設施、當地 生態環境等擬出計劃 ,並指定協助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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擱淺如何脫困?基本上是以增加浮力並或 移除障礙的方式進行。依前述集得之文件 和資訊,擬出施救計劃,如挖水道,下遠
錨後合拖船之力往外移動,計算所需拖船 馬力及數量,調整吃水,駁船貨減輕載重 量,提供外部可增浮力設施等方法浮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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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汙染 ☆了解油汙染源並儘速阻止續漏 ☆了解全船油分佈情形及量 ☆了解洩油之特性 ☆估算洩油量及勘驗汙染範圍 ☆了解船上處理洩油的能力 ☆為減少海面洩油擴散應為之其他 人員、物件佈及使用 ☆回收洩油及汙染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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