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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整合性能源產業溫室氣體盤查、查證管理機制暨資訊交流平台」委辦計畫之「分析我國能源二氧化碳排放趨勢及開發能源排放統計工具」分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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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動整合性能源產業溫室氣體盤查、查證管理機制暨資訊交流平台」委辦計畫之「分析我國能源二氧化碳排放趨勢及開發能源排放統計工具」分包計畫
經濟部能源局 九十九年度期末報告 「推動整合性能源產業溫室氣體盤查、查證管理機制暨資訊交流平台」委辦計畫之「分析我國能源二氧化碳排放趨勢及開發能源排放統計工具」分包計畫 委辦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委託單位: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2 簡報大綱 工作項目 審查意見回覆 執行進度 3.3統計分析我國能源有關二氧化碳排放資訊 7.2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並研提因應方案
3.3.1 電力排放係數 3.3.2 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與分析 3.3.3 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跨國比較分析 7.2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並研提因應方案 審查意見回覆 執行進度

3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一、電力排放係數座談會共識 民國95年至98年共計召開6次電力排放係數座談會,已達成之共識有:
(一)我國電力排放係數計算式如下: (二)溫室氣體排放量以燃料燃燒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燃料燃燒以外之發電相關活動產生之GHG排放量(如運輸、冷媒、逸散等)不納入。 (三)電力排放係數為能源部門以外之消費端使用電力之排放係數,其線損由供應端或有減量責任之單位承擔(如台電公司)。 【綜合電業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扣除廠用電量之GHG排放量)+ 汽電共生廠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扣除廠用及自用電量之GHG排放量) + 民營電廠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扣除廠用電量之GHG排放量) 】-線損承擔之GHG排放量 銷售電量 (四)電力排放係數宜每年定期更新發布為原則,其目的係作為其他部門執行溫室氣體盤查時,計算範疇二能源間接排放量時使用,增加盤查準確性。 (五)持續蒐集國際間係數計算之背景與管理目的等完備資料,除作為計算程序之參考外,期將我國之電力排放係數計算與國際接軌。 (六)各燃料燃燒之排放係數採IPCC 2006年建議值。 (七)關於焚化爐之電力排放係數之計算方面,由於焚化爐之蒸氣產生僅供發電之用途,故應分攤80%燃燒之溫室氣體排放較為合理。 (八)我國電力排放係數發布應至小數點第三位。

4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一)目的 (二)適用範圍 (三)權責單位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19)
說明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方式及公布作業 (二)適用範圍 於溫室氣體盤查作業,計算各種產業因其購買、使用電力(範疇二)所需間接承擔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三)權責單位 能源局:每年更新電力排放係數計算結果,並定期公布電力排放係數供各界引用。 (1)台電火力發電燃料耗用量表 (2)發電量表 (3)民營電廠發電燃料耗用表 (4)民營電廠發電資料統計表 (5)汽電共生統計月報表 (6)汽電共生廠家發電燃料耗用表 (7)汽電共生申報系統所載之汽電共生廠蒸汽與電力熱能資訊 (8)能源平衡表

5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四)名詞定義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2/19) 名詞 定義 毛發電量 指所有之發電量 廠用電量
指發電廠因運轉發電機所消耗於各項附屬設備之電能 淨發電量 指毛發電量扣除廠用電量之值 自用電量 指發電廠發電後,用於廠內製程之電量 售台電量 指發電廠發電進入電網之電量 排放係數法 指溫室氣體盤查目前常用之GHG量化方法,藉由「活動數據」×「排放係數」取得GHG排放量 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 指用以發電之所有燃料燃燒而產生之GHG排放量 蒸氣分擔之GHG排放量 指汽電共生發電系統,發電過程產生蒸氣所分擔之GHG排放量 線損 指電力進入電網至銷售端,過程中所損耗之電力 線損之GHG排放量 指電力進入電網至銷售過程所損耗之電力所需分擔之GHG排放量

6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流程說明 作業流程圖 (五)作業流程與程序說明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3/19)
篩選需求之數據及資訊 公布電力排放係數 汽電共生申報系統 *汽電共生統計月報表 *發電量表 *汽電共生廠家發電燃料耗用表 *能源平衡表 *民營電廠發電燃料耗用表 *民營電廠發電資料統計表 *台電火力發電燃料耗用量表 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能源局公布電力排放係數,供各界引用 能源局進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定期蒐集相關資訊 審議諮詢 工作小組 計算各型態之係數 *綜合電業電力係數 *汽電共生電力係數 *民營電廠電力係數 計算全國電力係數

7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綜合電業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4/19)
電量(百萬度) A 毛發電量 - B 淨發電量 (B = A-C) C 廠用電量 D 線損電量 E 銷售電量 (E = B-D) GHG排放量(CO2 e千公噸) F 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 (1) G 廠用電量之GHG排放量 (2) H 淨發電量之GHG排放量 (H = F -G) 註:排放係數採用IPCC 2006建議值 (1) 【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計算方法】 (2) 【廠用電量之GHG排放量計算】

8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綜合電業 線損數據引用來源 綜合電業電量數據引用來源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5/19) (六)計算流程--綜合電業 線損數據引用來源 綜合電業電量數據引用來源

9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綜合電業 綜合電業燃料耗用數據引用來源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6/19)
燃料種類 CO2排放係數 CH4排放係數 N2O排放係數 燃料煤 2.53公噸CO2/公噸 2.68×10-5公噸CH4/公噸 4.02×10-5公噸N2O/公噸 燃料油 2.98公噸CO2/公秉 1.16×10-4公噸CH4/公秉 2.31×10-5公噸N2O/公秉 柴油 2.73公噸CO2/公秉 1.11×10-4公噸CH4/公秉 2.21×10-5公噸N2O/公秉 液化天然氣 2.66公噸CO2/千立方公尺 1.24×10-4公噸CH4/千立方公尺 2.49×10-5公噸N2O/千立方公尺 公噸CH4 × 23 = 公噸CO2e 公噸N2O × 296 = 公噸CO2e

10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綜合電業 0.5722公斤CO2e/度電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7/19)
電量 (百萬度) A 毛發電量 150,129 B 廠用電量 6,143 C 淨發電量 C = A-B 143,986 D 線損電量 9,413 E 銷售電量 E = C-D 134,573 GHG排放量(CO2e千公噸) F 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 86,397 G 廠用電量之GHG排放量 3,535 H 淨發電量之GHG排放量 H=F-G 82,862 I 線損之GHG排放量 5,866 10 0.5722公斤CO2e/度電

11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民營電廠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8/19)
電量(百萬度) A 毛發電量 - B 淨發電量 B = A-C C 廠用電量 D 售台電量 D = B GHG排放量(CO2e千公噸) E 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 (1) F 廠用電量之GHG排放量 (2) G 售台電量之GHG排放量 G = E - F 註:排放係數採用IPCC2006建議值 (1) 【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計算方法】 (2) 【廠用電量之GHG排放量計算】

12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9/19) (六)計算流程--民營電廠 民營電廠電量數據引用來源

13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0/19) (六)計算流程--民營電廠 民營電廠燃料耗用數據引用來源

14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民營電廠 0.7404 公斤CO2e/度電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1/19)
電量 (百萬度) A 毛發電量 39,426 B 廠用電量 2,059 C 淨發電量 C = A-B 37,366 D 售台電量 D = C GHG排放量(CO2e 千公噸) E 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 29,413 F 廠用電量之GHG排放量 1,745 G 民營電廠售電量之GHG排放量 G = E-F 27,667 公斤CO2e/度電

15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汽電共生廠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2/19)
進入電網之汽電共生廠 發電量及GHG排放量 (28家) 汽電共生焚化廠 (28家) 合計 (56家) 電量(百萬度) A 毛發電量 - B 淨發電量B = A-C C 廠用電量 D 自用電量 E 售台電量E = B-D GHG排放量(CO2e千公噸) F 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 G 蒸汽分擔之GHG排放量(EH) (1) H 電力分擔之GHG排放量(EP) H = F-G (2) I 廠用電量之GHG排放量 J 售台電量之GHG排放量 J = H-I 註:排放係數採用IPCC2006建議值 (1) 【蒸汽分擔之GHG排放量】 (2) 【電力分擔之GHG排放量】

16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汽電共生廠 汽電共生業中有售電進入電網之汽電共生廠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3/19) (六)計算流程--汽電共生廠 汽電共生業中有售電進入電網之汽電共生廠

17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汽電共生廠 汽電共生業中有售電進入電網之電量數據引用來源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4/19) (六)計算流程--汽電共生廠 汽電共生業中有售電進入電網之電量數據引用來源

18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汽電共生廠 汽電共生業中有售電進入電網之燃料耗用數據引用來源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5/19) (六)計算流程--汽電共生廠 汽電共生業中有售電進入電網之燃料耗用數據引用來源

19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汽電共生廠 汽電共生業中有售電進入電網之燃料耗用量 計算所使用之排放係數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6/19) (六)計算流程--汽電共生廠 汽電共生業中有售電進入電網之燃料耗用量 進入電網之汽電共生廠 (28家) 汽電共生焚化廠 合計 (56家) 燃料煤用量(千公噸) 14,550 燃料油用量(千公秉) 100 0.2 100.2 柴油用量(千公秉) 0.4 0.9 1.3 天然氣用量(千立方公尺) 液化天然氣用量(千立方公尺) 垃圾(千公噸) 6,078 計算所使用之排放係數 燃料種類 CO2排放係數 CH4排放係數 N2O排放係數 燃料煤 2.53公噸CO2/公噸 2.68×10-5公噸CH4/公噸 4.02×10-5公噸N2O/公噸 燃料油 2.98公噸CO2/公秉 1.16×10-4公噸CH4/公秉 2.31×10-5公噸N2O/公秉 柴油 2.73公噸CO2/公秉 1.11×10-4公噸CH4/公秉 2.21×10-5公噸N2O/公秉 天然氣 2.09公噸CO2/千立方公尺 3.75×10-5公噸CH4/千立方公尺 3.73×10-6公噸N2O/千立方公尺 液化天然氣 2.66公噸CO2/千立方公尺 1.24×10-4公噸CH4/千立方公尺 2.49×10-5公噸N2O/千立方公尺 垃圾 0.648公噸CO2/公噸 2.12×10-4公噸CH4/公噸 2.83×10-5公噸N2O/公噸

20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焚化廠 98年電力排放係數中,焚化廠之計算方式比照汽電共生設備,蒸氣分擔之GHG未列入計算。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7/19) (六)計算流程--焚化廠 98年電力排放係數中,焚化廠之計算方式比照汽電共生設備,蒸氣分擔之GHG未列入計算。 根據96年專家座談會之共識,以燃料燃燒產生之GHG 的80%由電力分擔(20%由蒸汽負擔)進行計算。

21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六)計算流程--汽電共生廠 0.8416公斤CO2e/度電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8/19)
進入電網之汽電共生廠(28家) 汽電共生焚化廠 (28家) 合計 (56家) 電量 (百萬度) A 毛發電量 31,539 2,962 34,501 B 廠用電量 3,169 671 3,840 C 淨發電量 C = A-B 28,370 2,291 30,595 D 自用電量 19,307 30 19,337 E 售台電量 E = C-D 9,063 2,262 11,324 GHG 排放量 (CO2e 千公噸) F 燃料燃燒之GHG排放量 37,293 3,536 40,829 G 蒸汽分擔之GHG排放量 12,736 805 13,541 H 發電分擔之GHG排放量 H = F-G 24,557 3,219 27,777 I 廠用及自用電量之GHG排放量 17,435 811 18,246 J 汽電共生售電量之GHG排放量 J = H-I 7,122 2,409 9,531 0.8416公斤CO2e/度電

22 (綜合電業淨發電量-線損) + 汽電共生廠售台電量 + 民營電廠售台電量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二、我國電力排放係數標準化計算程序(19/19) (六)計算流程--全國 全國電力排放係數計算公式 【綜合電業淨發電量之GHG排放量+ 汽電共生廠售台電量之GHG排放量+ 民營電廠售台電量之GHG排放量-線損GHG排放量】 (綜合電業淨發電量-線損) + 汽電共生廠售台電量 + 民營電廠售台電量 公斤CO2e/度電

23 3.3.1 電力排放係數計算 (一)98年度電力排放係數計算結果 0.623公斤CO2-e/度電 (二)歷年趨勢變化
三、98年電力排放係數計算結果 (一)98年度電力排放係數計算結果 0.623公斤CO2-e/度電 (二)歷年趨勢變化 95年以後逐年遞減,98年呈現較大幅度之降福。 電力排放係數較97年降低0.013公斤CO2-e/度電。

24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一、計算方法與依據 Revised 199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Reference Manual (Volume 3) 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Volume 2) Energy Report of the 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 on its thirtieth session, held in Bonn from 1 to 10 June 2009 101. The SBSTA agreed to launch a work programme in 2010 for the revision of the UNFCCC Annex I reporting guidelines, including the CRF tables, with a view to recommending revised UNFCCC reporting guidelines for adoption by the COP, for regular use starting in 2015.

25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http://www.moeaboe.gov.tw/ 新版能源平衡表 熱值單位
二、能源局公告能源平衡表 新版能源平衡表 熱值單位 年(2009)

26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一)參考方法 初級能源總供給 固體燃料 + 液體燃料 + 氣體燃料 - 扣除量 煤類 石油類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1/15) (一)參考方法 初級能源總供給 固體燃料 + 液體燃料 + 氣體燃料 - 扣除量 煤類 石油類 天然氣類 損耗/統計差異 轉變產出 轉變投入(發電) 固體燃料 + 液體燃料 + 氣體燃料 (二)部門方法 部門能源自用 固體燃料 + 液體燃料 + 氣體燃料 + 電力 - 扣除量

27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參考方法計算總量 = 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2/15) (一)參考方法 參考方法計算總量 = 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燃料焓值 燃料含碳量 燃料?原料? 燃燒不完全 各產品排放量 = 各產品熱值 × 各產品排放因子 × (1-碳儲存比) × 碳燃燒氧化率

28 能源平衡表-OECD能源統計格式(熱值單位)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3/15) (一)參考方法 (1)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初級能源總供給之煤及煤產品總排放量 - 煤及煤產品總扣除量 能源平衡表-OECD能源統計格式(熱值單位) 民國98年(西元2009年) (單位:107千卡) (Unit:107kilocalorie) 項 目 C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煤及煤產品 煙煤-煉焦煤 煙煤-燃料煤 無煙煤 亞煙煤 褐煤 泥煤 焦炭 煤球 焦爐氣 高爐氣 轉爐氣 C2-C12 1 自產 + 進口 37,832,277 2,969,855 31,289,537 74,179 3,422,289 76,417 - 出口 26,165 國際海運 存貨變動 -988,534 -82,156 -834,672 -13,493 -18,441 -39,772 = 初級能源總供給 38,794,654 3,052,013 32,124,209 87,674 3,440,730 90,028 -   轉變投入 36,721,345 2,713,134 27,772,380 3,582,663 2,261,879 102,409 234,615 54,265 煉焦工場/煤製品業 3,770,307 2,640,036 1,130,271 44 (石化原料用) 72 國際航空 94 B 非能源消費 121,954 55,482 66,472 a.初級能源總供給之煤及煤產品總排放量 = (初供)煙煤-煉焦煤排放量 + (初供)煙煤-燃料煤排放量 + (初供)無煙煤排放量 + (初供)亞煙煤排放量 + (初供)褐煤排放量 + (初供)泥煤排放量 + (初供)焦炭排放量 + (初供)煤球排放量 + (初供)焦爐氣排放量 + (初供)高爐氣排放量 + (初供)轉爐氣排放量 b.煤及煤產品總扣除量 = 石化原料用之煤及煤產品計算量 + 國際航空之煤及煤產品計算量 + 非能源消費之煤及煤產品計算量

29 a.初級能源總供給之天然氣產品總排放量 = (初供)天然氣合計排放量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4/15) (一)參考方法 (2)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初級能源總供給之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排放量 - 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扣除量 a.初級能源總供給之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排放量 = (初供)原油排放量 + (初供)煉油廠進料排放量 + (初供)添加劑/含氧化合物排放量 + (初供)煉油氣排放量 + (初供)液化石油氣排放量 + (初供)石油腦排放量 + (初供)車用汽油排放量 + (初供)航空汽油排放量 + (初供)航空燃油-汽油排放量 + (初供)航空燃油-煤油排放量 + (初供)煤油排放量+ (初供)柴油排放量 + (初供)燃料油排放量 + (初供)白精油排放量 + (初供)潤滑油排放量+ (初供)柏油排放量 + (初供)溶劑油排放量 + (初供)石蠟排放量 + (初供)石油焦排放量 + (初供)其他石油產品排放量 b.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扣除量 = 石化原料用之原油及石油產品計算量 + 國際航空之原油及石油產品計算量 + 非能源消費之原油及石油產品計算量 (3)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初級能源總供給之天然氣產品總排放量 - 天然氣產品總扣除量 a.初級能源總供給之天然氣產品總排放量 = (初供)天然氣合計排放量 b.天然氣產品總扣除量 = 石化原料用之天然氣產品計算量 + 國際航空之天然氣產品計算量 + 非能源消費之天然氣產品計算量

30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部門方法計算總量 = 能源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 工業部門能源淨排放 + 運輸部門能源淨排放 +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5/15) (二)部門方法 部門方法計算總量 = 能源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 工業部門能源淨排放 + 運輸部門能源淨排放 + 農業部門能源淨排放 + 服務業部門能源淨排放 + 住宅部門能源淨排放

31 能源平衡表-OECD能源統計格式(熱值單位)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6/15) (二)部門方法 能源平衡表-OECD能源統計格式(熱值單位) 民國98年(西元2009年) (單位:107千卡) (Unit:107kilocalorie) 項 目 C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煤及煤產品 煙煤-煉焦煤 煙煤-燃料煤 無煙煤 亞煙煤 褐煤 泥煤 焦炭 煤球 焦爐氣 高爐氣 轉爐氣 C2-C12 = 初級能源總供給 38,794,654 3,052,013 32,124,209 87,674 3,440,730 90,028 + 產品間轉換 - 統計差異 -334,032 338,881 -434,838 -141,931 -96,144 轉變投入 36,721,345 2,713,134 27,772,380 3,582,663 2,261,879 102,409 234,615 54,265 煉焦工場/煤製品業 3,770,307 2,640,036 1,130,271 高爐工場 2,822,689 73,100 487,710 煉油廠 13 石化工廠 14 公用發電廠 22,475,208 19,065,565 3,409,643 15 自用發電廠 16 公用汽電共生廠 693,020 17 自用汽電共生廠 6,960,122 6,395,814 173,019 18 轉變產出 4,537,428 2,643,214 801,318 949,495 143,401 19 能源部門自用 698,200 144,987 511,307 41,906 20 煤礦業 21 341,152 118,783 180,463 22 357,046 26,201 330,845 23 油氣礦業 24 25 發電廠 26 抽水用電 27 汽電共生廠 28 氣體燃料供應業 29 損耗 13,995 12,687 1,060 248 30 最終消費 6,232,581 4,786,667 554,821 553,923 202,515 46,981 (1)能源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 能源部門自用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能源部門自用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能源部門自用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能源部門自用電力排放

32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二)部門方法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7/15) (1)能源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固體燃料)
a.能源部門自用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能源部門自用之煤及煤產品總排放量 - 能源部門煤及煤產品總扣除量 (a)能源部門自用之煤及煤產品總排放量 = (能自)煙煤-煉焦煤排放量 + (能自)煙煤-燃料煤排放量 + (能自)無煙煤排放量 + (能自)亞煙煤排放量 + (能自)褐煤排放量 + (能自)泥煤排放量 + (能自)焦炭排放量 + (能自)煤球排放量 + (能自)焦爐氣排放量 + (能自)高爐氣排放量 + (能自)轉爐氣排放量 (b)能源部門煤及煤產品總扣除量 = 0 (1)能源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液體燃料) b.能源部門自用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能源部門自用之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排放量 - 能源部門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扣除量 (a)能源部門自用之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排放量 = (能自)原油排放量 + (能自)煉油廠進料排放量 + (能自)添加劑/含氧化合物排放量 + (能自)煉油氣排放量 + (能自)液化石油氣排放量 + (能自)石油腦排放量 + (能自)車用汽油排放量 + (能自)航空汽油排放量 + (能自)航空燃油-汽油排放量 + (能自)航空燃油-煤油排放量 + (能自)煤油排放量+ (能自)柴油排放量 + (能自)燃料油排放量 + (能自)白精油排放量 + (能自)潤滑油排放量+ (能自)柏油排放量 + (能自)溶劑油排放量 + (能自)石蠟排放量 + (能自)石油焦排放量 + (能自)其他石油產品排放量排放量 + (能自)褐煤排放量 + (能自)泥煤排放量 + (能自)焦炭排放量 + (能自)煤球排放量 + (能自)焦爐氣排放量 + (能自)高爐氣排放量 + (能自)轉爐氣排放量 (b)能源部門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扣除量 = 0

33 (單位:107千卡) (Unit:107kilocalorie)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8/15) (二)部門方法 (1)能源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氣體燃料) c.能源部門自用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能源部門自用之天然氣產品總排放量 - 能源部門天然氣產品總扣除量 (a)能源部門自用之天然氣產品總排放量 = (能自)天然氣合計排放量 (b)能源部門天然氣產品總扣除量 = 0 (1)能源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電力) 民國98年(西元2009年) (單位:107千卡) (Unit:107kilocalorie) 項 目 40 41 42 43 44 45 46 電力合計 電力-發電廠小計 水力發電 核能發電 火力發電 地熱發電、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 電力-汽電共生廠 C41+C46 C42-C45 19 - 能源部門自用 1,649,415 1,360,159 3,122 414,379 565,568 663 289,256 20 煤礦業 21 煉焦工場/煤製品業 22 高爐工場 23 油氣礦業 1,266 24 煉油廠 294,949 176,084 118,865 25 發電廠 801,143 26 抽水用電 345,557 27 汽電共生廠 170,390 28 氣體燃料供應業 36,063 29 損耗 809,545 30 = 最終消費 17,340,906 15,188,506 1,402 2,152,400

34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二)部門方法 (1)能源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電力) d.能源部門自用電力排放 =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9/15) (二)部門方法 (1)能源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電力) d.能源部門自用電力排放 = 發電總排放 × (能源部門自用電力合計熱值/發電總熱值) (a)發電總排放 = 公用發電廠排放+自用發電廠排放+公用汽電共生廠排放+自用汽電共生廠排放 (a1)公用發電廠排放 = 公用發電廠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公用發電廠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公用發電廠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a11)公用發電廠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公用發電廠自用之煤及煤產品總排放量 (a12)公用發電廠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公用發電廠自用之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排放量 (a13)公用發電廠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公用發電廠自用之天然氣產品總排放量 (a2)自用發電廠排放 = 自用發電廠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自用發電廠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自用發電廠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a3)公用汽電共生廠排放 = 公用汽電共生廠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公用汽電共生廠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公用汽電共生廠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a4)自用汽電共生廠排放 = 自用汽電共生廠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自用汽電共生廠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自用汽電共生廠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b)發電總熱值 = 能源部門自用電力合計熱值 + 最終消費電力合計熱值

35 能源平衡表-OECD能源統計格式(熱值單位)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10/15) (二)部門方法 能源平衡表-OECD能源統計格式(熱值單位) 民國98年(西元2009年) (單位:107千卡) (Unit:107kilocalorie) 項 目 C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煤及煤產品 煙煤-煉焦煤 煙煤-燃料煤 無煙煤 亞煙煤 褐煤 泥煤 焦炭 煤球 焦爐氣 高爐氣 轉爐氣 C2-C12 30 = 最終消費 6,232,581 4,786,667 87,674 554,821 553,923 202,515 46,981 31 A 能源消費 6,110,624 32,191 488,347 32 工業部門 35 紡織成衣及服飾業 61,152 38 紙漿、紙及紙製品業 249,068 40 化學材料製造業 3,265,293 3,161,972 103,321 41 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1,345,672 42 基本化學工業 4,210 43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1,341,462 44 (石化原料用) 45 肥料製造業 46 人造纖維製造業 818,763 47 樹脂塑膠及橡膠製造 997,541 48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49 化學製品製造業 52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1,314,475 53 水泥及水泥製品業 1,091,029 54 其他 223,446 57 金屬基本工業 1,220,635 385,025 58 鋼鐵基本工業 59 非鐵金屬基本工業 (2)工業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工業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 工業部門自用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工業部門自用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工業部門自用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工業部門自用電力排放

36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二)部門方法 (2)工業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11/15)
a.工業部門自用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工業部門自用之煤及煤產品總排放量 - 工業部門煤及煤產品總扣除量 (a)工業部門自用之煤及煤產品總排放量 = (工業)煙煤-煉焦煤排放量 + (工業)煙煤-燃料煤排放量 + (工業)無煙煤排放量 + (工業)亞煙煤排放量 + (工業)褐煤排放量 + (工業)泥煤排放量 + (工業)焦炭排放量 + (工業)煤球排放量 + (工業)焦爐氣排放量 + (工業)高爐氣排放量 + (工業)轉爐氣排放量 (b)工業部門煤及煤產品總扣除量 = 石化原料用之煤及煤產品計算量(在此=0) b.工業部門自用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工業部門自用之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排放量 - 工業部門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扣除量 (a)工業部門自用之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排放量 = (工業)原油排放量 + (工業)煉油廠進料排放量 + (工業)添加劑/含氧化合物排放量 + (工業)煉油氣排放量 + (工業)液化石油氣排放量 + (工業)石油腦排放量 + (工業)車用汽油排放量 + (工業)航空汽油排放量 + (工業)航空燃油-汽油排放量 + (工業)航空燃油-煤油排放量 + (工業)煤油排放量+ (工業)柴油排放量 + (工業)燃料油排放量 + (工業)白精油排放量 + (工業)潤滑油排放量+ (工業)柏油排放量 + (工業)溶劑油排放量 + (工業)石蠟排放量 + (工業)石油焦排放量 + (工業)其他石油產品排放量 (b)工業部門原油及石油產品總扣除量 = 石化原料用之原油及石油產品計算量(指石化原料用) c.工業部門自用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工業部門自用之天然氣產品總排放量 - 工業部門天然氣產品總扣除量 (a)工業部門自用之天然氣產品總排放量 = (工業)天然氣合計排放量 (b)工業部門天然氣產品總扣除量 = 石化原料用之天然氣產品計算(在此=0) d.工業部門自用電力排放 = 發電總排放 × (工業部門自用電力合計熱值/發電總熱值)

37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3)運輸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運輸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 運輸部門自用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12/15) (二)部門方法 (3)運輸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運輸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 運輸部門自用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運輸部門自用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運輸部門自用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運輸部門自用電力排放 註:運輸部門扣除量主要是國際航空 (4)農業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農業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 農業部門自用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農業部門自用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農業部門自用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農業部門自用電力排放

38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5)服務業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服務業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 服務業部門自用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13/15) (二)部門方法 (5)服務業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服務業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 服務業部門自用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服務業部門自用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服務業部門自用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服務業部門自用電力排放 (6)住商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住商部門自用能源淨排放 = 住商部門自用固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住商部門自用液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住商部門自用氣體燃料燃燒淨排放 + 住商部門自用電力排放

39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三)選用係數 1.碳排放係數(1996年IPCC國家排放清冊指引)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14/15) (三)選用係數 1.碳排放係數(1996年IPCC國家排放清冊指引) 燃料類別 排放因子(t C/TJ) 固體燃料部分 液體燃料部分 自產煤、進口燃料煤 26.8 原油 20.0 進口原料煤 25.8 天然汽油 17.2 煤球 航空汽油、車用汽油 18.9 焦炭 29.5 航空燃油 19.5 煤油 19.6 氣體燃料部分 柴油 20.2 液化天然氣、天然氣 15.3 燃料油 21.1 煉油氣 18.2 液化石油氣 煤氣 13 石油腦、烯烴類、芳香烴類 高爐氣 66 柏油 22.0 潤滑油 石油焦 27.5 溶劑油、其他石油產品 資料來源: (1) EPA-94-FA11-03-A16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四年度委託專案工作計畫,「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建置與更新」專案工作計畫期末報告,表1.1.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2) Revised 1996 IPCC Guideline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es Inventories

40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三)選用係數 2.碳燃燒氧化率 3.碳儲存比 三、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模式(15/15) 燃料性質
舊版(1996年) 固態 98% 液態 99% 氣態 99.5% 石油焦 註:氣體燃料包含:焦爐氣、高爐氣、轉爐氣、煉油氣與液化石油氣等 資料來源:Revised 199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3.碳儲存比 燃料類別 IPCC1996年碳儲存比 修正後之碳儲存比 潤滑油 0.50 柏油 1.0 由煉焦煤所得煤油與焦油 0.75 當作進料的石油腦 當作進料的汽柴油 當作進料的天然氣 0.33 當作進料的液化石油氣 0.80 當作進料的乙烷 註:作為原料使用之燃料有石油腦、液化石油氣等,其他燃料未做原料使用。 資料來源:Revised 199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Reference manual Chapter1

41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參考方法與部門方法差距 參考方法(Reference Approach)
四、燃料燃燒排放量計算結果 參考方法CO2排放量 部門方法CO2排放量 單位:千公噸CO2 單位:千公噸CO2 參考方法(Reference Approach) 年別 固體燃料 液體燃料 氣體燃料 總計 排放量 1990 43,824 39.3 64,648 58.0 2,931 2.6 111,403 1991 47,752 39.5 68,037 56.2 5,233 4.3 121,022 1992 56,557 43.5 68,044 52.4 5,304 4.1 129,905 1993 62,024 44.0 73,915 5,156 3.7 141,095 1994 64,580 43.7 76,095 51.5 7,031 4.8 147,705 1995 66,918 43.2 80,592 52.0 7,451 154,961 1996 76,112 46.4 79,930 48.8 7,844 163,886 1997 87,244 49.0 81,583 45.9 9,084 5.1 177,910 1998 95,592 49.8 84,657 44.1 11,553 6.0 191,803 1999 100,079 50.0 88,456 44.2 11,503 5.8 200,038 2000 118,502 53.7 89,137 40.4 13,025 5.9 220,664 2001 125,369 55.9 84,437 37.6 14,491 6.5 224,297 2002 135,280 57.6 82,897 35.3 16,492 7.0 234,670 2003 142,797 59.4 80,798 33.6 16,738 240,333 2004 146,633 58.3 86,085 34.2 18,637 7.4 251,355 2005 149,578 58.6 84,795 33.2 20,905 8.2 255,278 2006 156,899 59.6 84,500 32.1 21,652 263,052 2007 163,910 60.8 82,064 30.5 23,525 8.7 269,499 2008 157,812 62.0 71,476 28.1 25,448 10.0 254,736 2009 150,333 61.6 67,768 27.8 26,094 10.7 244,195 年別 能源部門 工業 運輸 農業 服務業 住宅 合計 1990 13,594 51,597 19,545 3,695 10,481 11,918 110,830 1991 13,704 56,306 20,778 3,574 11,993 13,566 119,920 1992 13,596 60,088 23,914 3,522 12,518 14,558 128,197 1993 15,206 62,760 25,966 3,664 13,819 16,186 137,602 1994 16,965 65,138 27,384 3,718 15,465 16,973 145,644 1995 17,908 67,993 28,655 3,871 16,226 18,497 153,150 1996 18,658 70,982 29,640 4,014 18,212 20,093 161,599 1997 21,250 77,844 30,424 3,773 19,601 21,105 173,998 1998 22,358 81,395 31,749 3,258 21,920 24,695 185,375 1999 22,548 87,499 32,696 3,357 23,579 25,675 195,354 2000 24,790 98,984 33,169 3,820 26,719 27,974 215,456 2001 25,833 99,406 33,210 3,926 28,357 29,093 219,824 2002 25,178 105,323 34,505 3,970 29,181 29,650 227,806 2003 26,602 108,792 34,473 4,425 31,458 31,435 237,185 2004 27,304 113,221 35,843 4,628 32,664 31,615 245,275 2005 28,499 114,182 36,823 4,270 34,299 33,597 251,671 2006 29,189 120,001 36,776 3,403 35,876 33,991 259,237 2007 28,841 125,363 35,629 2,856 35,754 34,317 262,760 2008 26,382 119,654 33,837 3,101 35,398 33,646 252,017 2009 24,827 110,537 34,176 2,699 33,953 33,400 239,593 由國家能源總供給數據所消費的各類燃料,計算出國家供應端的CO2排放量。 適用於缺乏詳細部門能源消費數據之國家。 部門方法(Sectoral Approach) 由能源消費部門別數據,計算其能源消費所產生之CO2排放量。 適用於OECD國家及部門能源消費數據完整之國家。 參考方法與部門方法差距 部門方法與參考方法計算結果差距在0.5%~3.5%之間,遠低於IPCC建議的5 %差異值。

42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參考方法 參考方法:(依燃料別) 部門方法:(依部門別-含電) 部門方法
五、燃料燃燒之CO2排放趨勢特性分析 參考方法 參考方法:(依燃料別) 1990~2009年年成長率:氣態16.1%、液態0.6%、固態燃料6.5%。 1990~2009年年平均成長率4.2%。 部門方法:(依部門別-含電) 1990~2009年年成長率:服務業6.5%、住宅5.4%、工業4.0%、運輸3.3%、能源 3.1%、農業-1.0% 。 1990~2009年年平均成長率4.1% 。 氣態燃料 液態燃料 固態燃料 部門方法 住宅部門 因含碳能源(火力發電)占比減少,無碳能源(主要為核能)占比增加,致能源部門排放量下降。 因電機電子業、鋼鐵業能源消費2009年存貨去化加速,工業部門全年能源消費呈現衰減。 服務部門 運輸部門 農業部門 工業部門 能源部門 42

43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甲烷(CH4)排放量 氧化亞氮(N2O)排放量 六、燃料燃燒非二氧化碳排放量
(包括電力消費排放) 氧化亞氮(N2O)排放量 (包括電力消費排放) 單位:千公噸CH4 單位:千公噸N2O 年別 能源部門 工業 運輸 農業 服務業 住宅 合計 千公噸CO2e 1990 0.253 2.424 3.929 0.215 0.623 0.505 7.949 167 1991 0.239 2.599 4.224 0.202 0.640 0.559 8.463 178 1992 0.226 2.673 4.828 0.197 0.538 0.564 9.025 190 1993 0.255 2.732 5.227 0.200 0.492 0.593 9.499 199 1994 0.293 2.797 5.562 0.203 0.573 0.616 10.044 211 1995 0.323 2.889 5.870 0.210 0.552 0.669 10.513 221 1996 0.318 2.922 6.137 0.212 0.618 0.678 10.884 229 1997 0.336 3.040 6.295 0.190 0.565 0.689 11.115 233 1998 0.353 3.169 6.594 0.159 0.648 0.756 11.679 245 1999 0.376 3.229 6.817 0.161 0.699 0.803 12.085 254 2000 0.408 3.595 6.927 0.184 0.730 0.817 12.661 266 2001 3.593 6.970 0.189 0.754 0.794 12.708 267 2002 0.392 3.891 7.149 0.778 13.156 276 2003 0.410 3.861 7.334 0.213 0.819 0.784 13.421 282 2004 0.404 3.971 7.568 0.224 0.840 0.786 13.794 290 2005 0.428 7.782 0.201 0.861 0.818 14.019 294 2006 0.434 4.177 7.685 0.136 0.904 0.822 14.158 297 2007 0.412 4.442 7.473 0.098 0.873 14.115 296 2008 0.364 4.225 7.127 0.117 0.868 13.504 284 2009 0.340 3.879 7.262 0.090 0.831 13.180 277 年別 能源部門 工業 運輸 農業 服務業 住宅 合計 千公噸CO2e 1990 0.067 0.539 0.172 0.032 0.104 0.094 1.008 313 1991 0.066 0.584 0.183 0.121 0.110 1.095 340 1992 0.073 0.650 0.211 0.135 0.127 1.227 381 1993 0.086 0.675 0.232 0.033 0.151 0.146 1.324 410 1994 0.099 0.695 0.246 0.034 0.168 0.154 1.398 433 1995 0.108 0.718 0.262 0.035 0.177 1.469 455 1996 0.119 0.769 0.275 0.038 0.205 0.193 1.598 495 1997 0.832 0.281 0.036 0.223 0.202 1.701 527 1998 0.136 0.874 0.292 0.031 0.247 0.243 1.823 565 1999 0.949 0.301 0.269 0.253 1.949 604 2000 0.166 1.100 0.302 0.037 0.312 0.287 2.205 684 2001 0.182 1.125 0.332 0.305 2.282 707 2002 0.180 1.200 0.310 0.039 0.344 0.314 2.387 740 2003 0.197 1.260 0.308 0.044 0.376 0.343 2.529 784 2004 1.311 0.320 0.045 0.387 0.341 2.598 805 2005 0.204 1.336 0.327 0.042 0.409 0.368 2.687 833 2006 1.407 0.325 0.428 0.373 2.779 862 2007 0.210 1.484 0.313 0.427 0.377 2.841 881 2008 0.190 1.415 0.296 0.418 0.366 2.717 842 2009 0.185 1.325 0.298 0.030 0.407 0.370 2.615 811 CH4排放CO2當量占CO2排放量比例,由1990年之0.151%逐漸下降至2009年之0.116%,此與農業與住商部門使用化石燃料占比降低有關。 N2O排放CO2當量占CO2排放量比例,由1990年之0.282%逐漸上升至2009年之0.338%,此與運輸公路部門使用化石燃料占比升高有關。

44 3.3.2 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 七、能源部門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計算工具
使用說明、國家清冊、分析、行業排CO2、部門法非CO2、部門法CO2、參考法非CO2、參考法CO2、EF、DATA

45 單位GDP能源供應量(toe/千元GDP)
3.3.3 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跨國比較分析 燃燒二氧化碳排放跨國比較分析(1/3) 「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的全球能源與CO2排放統計資料庫以「IPCC指南」進行統計,具一致性且具國際公信力,採該資料庫之數據具有跨國比較之意義。 根據IEA最新出版的「CO2 Emissions from Fuel Combustion Highlights, 2010 Edition」,比較並掌握近年我國能源與CO2排放3Es面向相關指標項目在國際上所處的地位,可供我國能源與溫室氣體相關管理政策之參酌。 近年我國能源/經濟/環境指標值與全球排名 年度 2008 2007 2006 2005 2000 指標 數值 排名 初級能源總供給 105.49 23 109.86 21 104.84 22 102.59 85.10 CO2排放量 264.29 276.18 270.04 262.04 219.43 GDP(billion 2000 USD) 637.10 18 636.32 602.02 575.11 491.35 人口數(百萬) 22.92 50 22.86 49 22.78 48 22.70 22.18 人均GDP(千美元) 27.80 27.84 26.43 25.33 25 22.15 人均排放量(t CO2/人) 11.53 17 12.08 11.85 16 11.54 9.89 人均能源總供給(toe/capita) 4.60 4.81 4.52 3.84 28 單位GDP能源供應量(toe/千元GDP) 0.17 83 80 81 0.18 92 排放密集度(kgCO2/GDP) 0.41 52 0.43 0.45 0.46 55 單位能源排放量(t CO2/ toe) 2.51 35 34 2.58 32 2.55 31 資料來源:IEA,「CO2 Emissions from Fuel Combustion Highlights, 2010 Edition」,2010;本計畫。 註:1.不包括國際航運CO2排放。 2.GDP以「購買力平價(Purchase Power Parity, PPP)」及2000年美元幣值計。 3.以中華台北為1作為倍數之計算基準。

46 3.3.3 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跨國比較分析 燃燒二氧化碳排放跨國比較分析(2/3) 1990~2008年各項指標數據成長幅度比較:
CO2排放量:我國(130.5%)>全球(40.15%) 人口數:我國(13.03%)<全球(27.02%) 初級能源總供給:我國(118.68%)>全球(39.77%) GDP :我國(143.69%)>全球(91.46%) 區域 CO2排放量 人口數 初級能源總供給 GDP(PPP)2000 USD Mt 排名 倍數 Million Mtoe Billion 全球 29,381 - 111.2 6,688 291.8 12,267 116.3 63,866 100.2 OECD 12,630 47.8 1,190 51.9 5,422 51.4 32,868 51.6 美國 5,595.9 2 21.2 304.5 3 13.3 2,283.7 1 21.6 11,742.3 18.4 英國 510.6 8 1.9 61.4 23 2.7 208.5 11 2.0 1,842.3 6 2.9 澳洲 397.5 13 1.5 21.5 52 0.9 130.1 20 1.2 679.0 17 1.1 德國 803.9 3.0 82.1 15 3.6 335.3 3.2 2,351.8 5 3.7 加拿大 550.9 7 2.1 33.3 38 266.8 2.5 1,049.5 14 1.6 俄羅斯 1,593.8 6.0 141.8 10 6.2 686.8 6.5 1,651.2 2.6 紐西蘭 72 0.1 4.3 109 0.2 16.9 71 101.0 63 中國大陸 6,508.2 24.6 1,325.6 57.8 2,116.4 20.1 10,803.8 17.0 中華台北 264.3 22 22.9 50 105.5 637.1 18 新加坡 44.3 62 4.8 102 18.5 67 138.5 56 韓國 501.3 48.6 28 226.9 2.2 1,139.4 12 1.8 日本 1,151.1 4.4 127.7 5.6 495.8 4.7 3,597.6 4 印度 1,427.6 5.4 1,140.0 49.7 621.0 5.9 4,310.3 6.8

47 3.3.3 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跨國比較分析 燃燒二氧化碳排放跨國比較分析(3/3) 1990~2008年各項指標數據成長幅度比較:
人均CO2排放量:我國(80.02%)>全球(10.33%) 單位能源排放量:我國(5.41%)<全球(0.27%) 排放密集度:我國(-5.41%)>全球(-16.12%) 區域 人均GDP 人均能源總供應 單位GDP能源供應量 (toe/千GDP) 人均CO2排放量 單位能源排放量 排放密集度 千美元 排名 百萬 Mtoe tCO2/capita tCO2/toe kgCO2/GDP 全球 9.55 - 1.83 0.19 4.39 2.40 0.46 OECD 27.62 4.68 0.16 10.61 2.33 0.38 美國 11.19 58 1.69 67 0.15 93 18.34 10 2.45 42 0.48 44 英國 53 1.39 75 0.12 116 8.32 32 43 0.28 90 澳洲 38.56 3 7.50 11 64 18.48 9 3.06 0.59 34 德國 27.31 23 4.16 26 92 9.79 25 47 0.34 62 加拿大 31.49 14 8.00 0.25 16.53 12 2.07 81 0.52 40 俄羅斯 2.53 0.87 91 29 11.24 18 2.32 54 0.97 15 紐西蘭 23.44 4.67 22 0.20 7.74 38 1.97 86 0.33 72 中國 大陸 8.15 76 1.60 69 63 4.91 61 3.08 6 0.60 31 中華 台北 27.80 4.60 0.17 83 11.53 17 2.51 35 0.41 52 新加坡 28.62 19 3.83 0.13 106 9.16 28 2.39 49 0.32 77 韓國 28.17 20 3.88 0.14 101 10.31 2.21 0.44 46 日本 31.56 6.05 65 9.02 印度 3.78 102 0.54 111 98 1.25 100 2.30 56 71

48 7.2 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及研提因應方案 掌握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
本計畫追蹤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與八大工業國集團(G8 )組織重大會議之動態,掌握氣候變遷及能源議題之發展趨勢,已完成6場次會議會前&會後即時分析報告,俾供能源局參考。 場次 會議時間 會議名稱 會議重點 1 UNFCCC- 第1次德國波昂氣候變遷會談 完成今年氣候會談時程規劃,確認談判工作方式。 改為由部份國家組成「聯絡小組(contact group)」討論主要議題後,再將結果送交大會通過。 2 第2次德國波昂氣候變遷會談 AWG-LCA :修改版談判案文(FCCC/AWGLCA/2010/8)受已開發國家青睞,但被開發中國家評為「不平衡」。 AWG-KP:拉美國家提出工作小組合作的「共同空間(common space)」, 美國因避免絕對減量目標而反對。 3 G8- 加拿大領袖高峰會(Muskoka Summit) 金援:對非洲金援減碼,打破2005年高峰會之金援承諾。 氣候變遷:重申2008年高峰會議結論,全球溫升不超過工業化前水準的2℃,由全球合作達成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減少50%等。 碳捕捉與封存:重申2008年高峰會議結論,在2010年之前啟動20個大規模碳捕捉與封存示範計畫。 核能與生質能:重申歷年對核能和平使用的正面態度,肯定生質能源對因應氣候變遷和能源安全議題之貢獻與潛力。 4 第3次德國波昂氣候變遷會談 AWG-KP商討承諾期接續法規議題案文(FCCC/KP/AWG/2010/10),考慮放寬達成公約的法律條件,試圖避免若不能就「京都議定書」到期後的方案達成協議下,所產生的法規空窗期。 5 第4次中國天津氣候變遷會談 AWG-KP:形成新版主席案文(FCCC/KP/AWG/2010/CRP.3) AWG-LCA:提出「坎昆產出的可能要素」文件,商討坎昆成果及達成目標的方式,各界基本立場不變,歐盟表示應推動快速啟動氣候資金給開發中國家進行實質性援助。 6 墨西哥坎昆COP 16 & COP/MOP 6 以註記玻利維亞持不同意見的方式,通過「坎昆協議(Cancun agreement)。 完成氣候變化談判程序規範問題,並就部份實質性問題取得進展。如:設立「綠色氣候基金」、成立「氣候科技中心暨網絡」、確保「京都議定書」承諾期之間不會出現缺口等。

49 7.2 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及研提因應方案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國際氣候變遷協議談判進展(1/6)
第一次德國波昂氣候變遷會談: 繼哥本哈根會議之後,本次會談完成今年後續氣候會談時程之規劃,並確認談判工作方式。 規劃在5月31日-6月11日、 11月29日-12月10日舉辦兩場氣候會談 將原本需要由194個國家通過協議的方式,改為由部份國家組成「聯絡小組(contact group)」討論主要議題後,再將結果送交大會通過。 第二次德國波昂氣候變遷會談:對AWG-LCA/KP談判草案(FCCC/AWGLCA/2010/6)、(FCCC/AWGKP/2010/5)進行實質討論。 AWG-LCA :主席於會議最後提出修改版談判案文(FCCC/AWGLCA/2010/8),受到已開發國家青睞,但被開發中國家批評為「不平衡(unbalanced)」的案文。 AWG-KP:談判進展緩慢,AOSIS與部份拉丁美洲國家提出兩個工作小組合作的「共同空間(common space)」。 美國為避免遭受絕對減量目標的要求,反對該協商方式。 「國家適當減排行動(NAMAs)」 國家(基準年) 減量目標 開發中國家 中國(2005) 每單位經濟產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40~45% 印度(2005) 國家生產毛額的排放密集度-20~25% 巴西(BAU) -36.1~38.9%,藉由減少伐林、能源效率與更多水力發電等措施 南非 若獲得適合的國際協助,排放量將在 年間停止增加,維持穩定至2035年,之後開始減量 印尼 至2020年排放減量26%,相關措施包括永續泥炭管理、減少伐林與能源效率 墨西哥(BAU) -30%,由 年的氣候變化計畫減少51百萬噸排放量 南韓(BAU) -30% 新加坡(BAU) -16%,如果世界同意一強大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49

50 7.2 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及研提因應方案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國際氣候變遷協議談判進展(2/6) 「國家適當減排行動(NAMAs)」
國家(基準年) 減量目標 已開發國家 澳大利亞(2000) -5%,若世界同意一個有雄心的全球協議,則提高至-15%或25%,(即較1990年減3~23%) 白俄羅斯(1990) 在獲取碳交易與新科技的前提下,-5~10% 加拿大(2005) -17%,以配合美國的定案目標 克羅埃西亞(1990) -5% 歐盟(27國)(1990) -20%,若其他國家採取行動,則提高至-30% 冰島(1990) -30%,以配合歐盟承諾 日本(1990) 在有一個"公平且有效的國際架構"的前提下,-25% 哈薩克斯坦(1992) -15% 列支敦斯登(1990) -20%,若其他國家採取行動,或提高至-30% 摩納哥(1990) -30%,並以2050年達到碳中和為目標 紐西蘭(1990) -10~20%,"若有一個全面的全球協議" 挪威(1990) -30%,若世界同意一個有雄心的全球協議,或提高至-40% 俄羅斯(1990) -15~25% 瑞士(1990) -20%,若其他國家採取行動,或可提高至-30% 美國(2005) -17% 50

51 7.2 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及研提因應方案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國際氣候變遷協議談判進展(3/6)
第三次德國波昂氣候變遷會談I:AWG-LCA討論修正版主席案文(FCCC/AWGLCA/2010/8)。 長期合作行動共同願景- 溫升限制:維持全球溫升較工業化前水準的【1】【1.5】【2】℃以下。 排放高峰:所有會員國應共同合作,最晚在2020年之前達到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高峰;並儘快達到國家排放高峰,同時承認開發中國家排放高峰的時程將較長。 長期減量目標:會員國整體應在2050年之前較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水準減少【50】【85】【95】%,已開發國家應【在2050年之前較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水準減少【75-85】【至少80-95】【超過95】%】【在2040年之前較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水準減少超過100%】。 已開發國家2020年相較於1990年的減量承諾為減12~18%,低於IPCC建議的25~40%,危及氣候脆弱國家生存與開發中國家參與減排的信心。 資金援助與融資途徑- 已開發國家應(shall)在2020年前每年提供新、額外、適當、可預期與永續的資金來源,【已開發國家的承諾目標為1,000億美元】【已開發國家應(shall)評估貢獻該國GDP的1.5%】,以支持開發中國家在減緩….的強化行動。 落實融資承諾是已開發國家展現推動氣候談判誠意的重要指標,開發中國家主張以「公共融資」為資金來源,已開發國家傾向依靠「市場機制」取得。 「聯合國氣候變遷基金高階諮詢小組」則建議已開發國家徵收碳稅、國際運輸稅和金融交易稅來籌集。 談判草案分析- 本次談判正式進入案文實質談判階段,在許多議題上各界分歧很大。 會員國紛紛將自身立場加入案文中,使主席案文由45頁膨脹為約100頁。

52 7.2 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及研提因應方案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國際氣候變遷協議談判進展(4/6)
第三次德國波昂氣候變遷會談(II):AWG-KP 附件一國家的減量承諾以「%」表示,未來須轉換成量化排放限制與減量目標(QELROs)。 AWG-KP為承諾期接續的法規議題提出案文(FCCC/KP/AWG/2010/10),討論如何放寬達成公約的法律條件,以避免新的氣候變化協議不能在2013年1月1日前生效所產生的政策真空。若不能就「京都議定書」到期後的後續方案達成協議,聯合國將減少協議通過的最少國家數量或將現有協議延期至2013或2014年。 附件一國家後京都減量承諾 締約國 2020年目標(%) 參考年 LULUCF 京都機制 澳洲 -5~-15或-25 2000 布魯塞爾 -5~-10 1990 承諾依京都機制而異 加拿大 -17 2005 克羅埃西亞 -5 未定 歐盟27國 -20~-30 是(-30%);否(-20%) 冰島 -15~-30 日本 -25 哈薩克 -15 1992 列支敦斯登 摩納哥 -30 紐西蘭 -10~-20 挪威 -30~-40 是,在-30%/-40%承諾 俄羅斯聯邦 -15~-25 瑞士 是,在目前計算準則下 是,依法規上限為減量目標的50% 烏克蘭 -20 52

53 7.2 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及研提因應方案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國際氣候變遷協議談判進展(5/6)
第四次中國天津氣候變遷會談: 會議針對長期合作特設工作小組(AWG-LCA)與京都議定書特設工作小組(AWG-KP)談判案文逐條磋商,談判代表在難以取得共識的議題上浪費過多時間,沒有取得實質進展。 AWG-KP:討論主席案文(FCCC/KP/AWG/2010/CRP.2),會議重點為減少案文選項,最後形成新版主席案文(FCCC/KP/AWG/2010/CRP.3),為坎昆會議的協商基礎。 多數開發中國家堅持已開發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下接續第二階段承諾期,而多數已開發國家則傾向在AWG-LCA下的單一協議中,能包括所有的主要排放源。 AWG-LCA:主席提出「坎昆產出的可能要項」文件,請會員國提出坎昆的成果及達成目標的方式。各界對氣候協議的基本立場不變,但在氣候基金部份,歐盟表示應推動快速啟動資金,在 年期間每年提供24億歐元給開發中國家進行實質性的援助。 拉丁美洲:提出坎昆會議產出應包括:法規決策、成熟議題的實質決策及處理未解決議題的工作計畫決策。 澳洲:強調減緩及監測、審查與查驗(Monitoring, Review and Verification, MRV)原則和國際諮商與分析(International Consultation Analysis, ICA)的有限進展。 中國:強調快速啟動資金對坎昆會議的重要性,及申報與作業指引對於基金分配的關鍵。 美國:強調哥本哈根協議有能力處理多數議題,要求以該協議作為討論基礎;並聲明其承諾並未與國家法規的脈動連結。 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除非在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的減緩承諾或行動、相關行動與承諾的MRV、以及執行該行動對開發中國家支持的MRV等議題明朗化,否則該議題不會達成協議,完成「減緩」議題協商是達成「平衡的法案(balanced package)」的核心基礎。

54 7.2 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及研提因應方案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國際氣候變遷協議談判進展(6/6)
墨西哥坎昆COP 16 & COP/MOP 6 : 本次會議歷經「墨西哥案文(Mexico Text)」密室案文謠言、日本拒絕京都議定書第二階段承諾期、及玻利維亞對「坎昆協議」 的強烈杯葛風波,大會主席仍突破重圍,以註記玻利維亞持不同意見的方式,通過「坎昆協議(Cancun Agreement)。 「坎昆協議」以AWG-LCA的Draft decision〔-/CP.16〕及AWG-KP的Draft decision〔-/CP.16〕&FCCC/KP/AWG/2010/CRP.4/Rev.4兩案文形式呈現,與歷次氣候會談草案形式雷同。 減量目標:附件一國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20年時,需降至1990年之20%-40%。 調適策略:提出「坎昆調適綱領 (Cancun Adaptation Framework ) 」 。 資金援助:設立「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 。 技術轉移:成立「氣候科技中心暨網絡(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專責機構。 法規議題:確保「京都議定書」承諾期之間不會出現缺口。 2009年的「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greement)」是由12條概念性的決議條文所構成,由於協商過程被各界批評為不具透明性,最後以「附註」的方式達成此政治性共識協議。 坎昆會議從哥本哈根的瓦礫中邁出艱難的一步,但「坎昆協議」在量化減排目標、氣候基金來源、管理與落實、京都議定書的存續等關鍵議題並無「重要結論」,為「哥本哈根協議」的延伸,僅可視為氣候談判尚未破裂的證據。 距離達成具體而有意義的全球氣候協議還有漫長的路要走,相關歧見留待2011年再行討論,可以預見氣候協商路途依舊充滿荊棘。

55 7.2 重要國際會議發展趨勢及研提因應方案 八大工業國集團因應氣候變遷與能源發展趨勢
加拿大安大略省「領袖高峰會議」:會議主題為「復甦與新開端(Recovery and New Beginnings)」,並以「覺悟的主權(enlightened sovereignty)」概念為核心觀點協調全球領袖迎接世界面臨的挑戰。 發展(Development) - 在接下來5年提供50億美元給關注開發中國家母親和幼童健康的「慕斯科卡倡議(Muskoka Initiative)」,以達到2015年的「千禧年發展目標」,並歡迎其他政府與基金會加入。 G8因為財務困窘因素,確定對非洲金援減碼,打破2005年G8蘇格蘭高峰會於2010年前增加對開發中國家金援500億美元的承諾。 環境永續與綠色復甦(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Green Recovery) 氣候變遷:G8延續2008年高峰會議結論,重申全球溫升不超過工業化前水準的2℃,由全球合作達成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減少至少50%的主張;支持已開發國家到2050年之前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相較於1990年或更近的年度減少80%以上;並表達對「哥本哈根協議」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會議談判暨後續談判案文的支持。 碳捕捉與封存:重申2008年高峰會議承諾,在2010年之前啟動20個大規模碳捕捉與封存示範計畫,部份會員國承諾將加速CCS示範性計畫,並在2015年之前取得全部實施的目標。 核能與生質能:重申歷年對核能和平使用對於因應氣候變遷和能源安全議題扮演的角色的正面態度,肯定生質能源對永續發展、減緩氣候變遷、能源安全的貢獻與潛力。 55

56 審查意見回覆(1/2) 審查意見 回覆意見及處理 簡委員慧貞: 燃料燃燒CO2排放量,關鍵之基準年(2005年)或(2008年)數據之說明。
以參考方法計算碳總量時,按新版能源平衡表所得的計算結果略高於按舊版能源平衡表所得的計算結果。但如比較碳儲存量,則由於按新版能源平衡表所得的計算結果大比例的高於按舊版能源平衡表所得的計算結果,因此淨排放量按新版能源平衡表所得的計算結果反而低於按舊版能源平衡表所得的計算結果。究其原因,在於新版能源平衡表對許多產品用做原料的數量有明確的區分,而其占比高於IPCC清冊方法所提供的參考值。 張委員四立: p.3-64能源平衡表調整項目,為維持計算的一致性,建議固定使用新版能源平衡表,並以轉換產出中之「能源部門自用」部分作為估算能源部門排放之依據,以避免重複計算問題。 感謝委員指導,去年因能源平衡表中高爐工廠之煙煤─燃料煤列於由能源部門自用項,遂以煙煤─燃料煤於高爐工廠自用之燃料燃燒排放量替代高爐工廠之焦爐氣、高爐氣、轉爐氣等氣體燃料燃燒之排放量。惟本年度經檢視能源平衡表數據定義且高爐工廠之煙煤─燃料煤改列轉變投入項,高爐工廠煙煤─燃料煤之轉變投入後產出物複雜且多項非屬燃料,而高爐工廠之焦爐氣、高爐氣、轉爐氣係以燃料燃燒方式使用,爰改以直接計算轉換產出中之「能源部門自用」高爐工廠之焦爐氣、高爐氣、轉爐氣等氣體燃料燃燒之排放量,以避免重複計算問題。

57 審查意見回覆(2/2) 審查意見 回覆意見及處理 張委員四立:
p.3-104表3.3-41及3.3-42,非能源消費的液體燃料,不應納入CO2排放計算。 感謝委員指導,我國燃料燃燒CO2排放統計之參考方法,係以初級能源總供給之排放量扣除石化原料用、國際航空、及非能源消費所產生之CO2排放,經本計畫統計可發現本計畫1990年之計算結果與去年計畫統計結果變動幅度較大,為深入了解個別燃料所產生之差異,因此僅分析非能源消費的液體燃料,並未納入CO2排放計算。 第四章p.4-4表4.1-3碳氧化率,共提出1996年及2006年版本,建議應予統一,如2006年指引尚未獲國際普遍採用,應以1996年為準。 感謝委員指導,表4.1-3中所描述僅為過去業者在進行組織盤查時可能的數據採計方式,而去年排放強度數據品質要求制定則如表4.1-4,其中碳氧化率及GWP值,為參考行政院環保署溫室氣體排放係數表6.0版(GWP值採IPCC 1996版,而碳氧化率則採IPCC 2006版)。 簡委員慧貞: 請提供COP 16簡報相關延伸資料。 請就國際能源總署歷年來排放量排序資料做準備。 已於12/21完成並供簡副參酌。 已於12/22完成並供蔡專參酌。

58 執行進度 編號 內容說明 查核點 執行情形 *1 完成電力業排放強度計算原則 99年5月 按進度完成 *2
蒐集「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八大工業國」等國際組織因應全球變遷之最新發展趨勢資訊 99年7月 *3 完成協助辦理國家燃料燃燒排放統計與審議事宜 99年8月 99年6月完成 期中報告 99年7月1日 *4 完成我國能源有關二氧化碳排放趨勢與特性分析 99年10月 99年7月完成 *5 完成我國能源有關排放統計工具開發 *6 完成我國能源有關排放資料庫開發 99年11月 *7 完成能源有關排放指標跨國比較分析 99年10月完成 *8 完成蒐集「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八大工業國」等國際組織因應全球變遷之最新發展趨勢資訊,並研提我國因應方案 99年12月 *9 完成配合提供我國能源有關排放決策資訊 *10 配合能源局要求,提供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策略規劃與相關分析與評估 *11 完成其他與本分包計畫相關之配合事項 期末報告 9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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