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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證保險 第一節 保證保險概述 二、 確實保證與保險之不同---
第七章 保證保險 第一節 保證保險概述 一、 保證保險(Bonding Insurance)之意義---指保險 人(保證人)向被保險人(權利人)保證 被保證人(Principal)如有不誠實行為或未履 行義務者,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 確實保證與保險之不同--- 1.保險契約為兩造契約,而保證契約之當事人 有三方面。 2.保證對被保證人所負義務之履行,有拘束效 力;保險對被保險人有適當保障並無任何拘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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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確實保證無預想損失,保費為手續費;保 險有預想損失,且為保費計算依據。
4.被保證人對保證人給付權利人之補償,有 償還義務;保險之被保險人,並無任保返 還責任。 5.保證的被保證人,可以故意造成損失;而 保險之損失必不是被保險人所故意造成 的。 三、保證保險分別有二: 1.誠實保證(Fidelity bonds) 2.確實保證(Surety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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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誠實保證乃對僱主保證其所雇員工因不誠實 行為致遭受損失時,由保證之公司代為賠償 ,亦稱信用保證保險。其應繳保費,或由僱 主負擔,或由員工負擔;前者多屬集體保證 ,由權利人支付保費並獲得保障,性質與一 般保險無異,又稱不誠實保險(Dishonesty insurance)。後者屬指名保證之個人保證, 保費由被保證員工支付。 五、誠實保證大致可分成三類: 1.指名保證(Name bonds)。 2.職位保證(Position bonds)。 3.總括保證(Blanket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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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括保證之優點--- 1.投保便利。 2.自動承保。 3.理賠迅速。 七、誠實保證之特點--- 1.承保範圍有廣狹之別。 2.保單有個別保證與集體保證之分。 3.集體保證對新進員工可自動承保。 4.承保財產可展延至所質押、受託、代理者。 5.有發現時間之規定,有短至六十日,長至三 年者。 6.附「接替保證條款」(Superseded Surety ship rider)享 有前一保證之損失補償。 7.契約繼續有效下對每一員工之責任限額具不變性。 8.追償金(Salvage)之處理,扣除訴訟費用,依損失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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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確實保證,乃指被保證人義務之不履行而使權利
人遭受損失時,保證人負補償責任。 九、確實保證分四類: 1.契約保證(Contract bonds) 2.司法保證(Judicial bonds) 3.特許保證(License and permit bonds) 4.公務員保證(Public – official bonds) 十、我國之誠實保證最主要者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確實保證最主要者以民國七十五年推出之「工程 履約保證保險」(Performance bond)需求最大、簽 單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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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程履約保證保險之業務經營應注意事項--- 1.原係銀行業務,目前多以降低擔保品成數爭 取客戶,承擔風險大。
2.僅酌收手續費,所有損失由擔保品足額攤回 ;擔保品一般有現金、銀行定存單、政府公 債、股票、公司債及不動產等。 3.核保須從嚴,選擇要保人注意「3C原則 Character(品格)Capacity(承受力)Capital (財力)」。 4.注意擔保品之可靠性,除現金外以銀行之定 期存單較佳。 5.須依財政部核准之保單格式經營。不得更改 格式或刪除及變更保單條款。 6.理賠與追償,極耗人力,預防工作為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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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誠實保證與確實保證之不同點如下: 1.誠實保證涉及僱主與員工之關係,確實保 證則否。 2.誠實保證承保限於員工之不誠實,確實保 證承保乃為被保證人履行一定義務之能力 或意願,與不誠實無多關係。 3.誠實保證如由權利人支付保費,已具保險 性質,確實保證必由被保證人自己支付保 費,為擔保性質與保險之區別至為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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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開辦保證保險之理由--- 1.履約保證避免投保人繳存巨額保證金致資金無 法有效運用及誠實保證替代人事保證之人保、 舖保制度。 2.保險人對被保證人之危險選擇,可獲得信用或 品德良好之投保人或受僱人。 3.損失調查及求償措施可防止債務人為不正行為 或過怠行為。 4.保險人對債權人(被保險人)之業務監視,可 防止其內部人員為收賄等不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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