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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金教授著 海上保險 2010 課程教材 Ch.5 貨物保險 貨物保險單及條款 貨物保險承保實務 貨物保險理賠實務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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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982 ICC差異比較 舊條款 新條款 ICC-All Risks ICC(A) ICC-WA ICC(B) ICC-FPA
ICC(C) Institute War Clauses Institute SRCC Clauses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Malicious Damage Clause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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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982 ICC承保範圍差異比較 危險種類 (A) (B) (C) ˇ × AR WA 惡劣氣候 火災爆炸 陸上運具傾覆出軌
FPA 惡劣氣候 ˇ × 火災爆炸 船舶駁船擱淺觸礁沉沒傾覆 陸上運具傾覆出軌 船舶駁船運具與水以外之任何物體碰撞觸撞 避難港卸貨 地震火山爆發雷閃 共同海損犧牲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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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種類 (A) (B) (C) 投棄 ˇ 海浪捲落 × 海水侵入 湖水河水侵入 海上劫掠 暴力偷竊 竊盜 AR WA
FPA 投棄 ˇ 海浪捲落 × 海水侵入 湖水河水侵入 貨物裝卸時整件落海掉落 海上劫掠 暴力偷竊 竊盜 不保事項以外之ㄧ切危險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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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ICC(A)—All Risks 本條款承保範圍包括由任何其他一切意外事故﹙All other perils﹚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大致包括下列各種附加危險:鉤損、擦損、刮損、撞損、凹損、彎曲、污染、發霉或黴菌損失、蒸濕汗濡、結塊、自燃、受強酸侵蝕、生銹起斑、雨水淡水損害、破損漏損、偷竊挖竊、貨物未能送達、短少或越站未卸、海盜行為﹙Piracy﹚、任何人員的不法行為﹙Wrongful act﹚所致損害。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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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A﹚ 條款﹙A﹚,與原全險條款相較,尚有下列三點差別: 1.ICC﹙A﹚增列海盜行為所致損害,承保在內。
3.ICC﹙A﹚、﹙B﹚、﹙C﹚均增列由於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租船人或營運人破產或債務積欠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除外不保之條款。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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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B﹚ 條款﹙B﹚除將條款﹙C﹚承保範圍全部承保外,並加保可合理歸因於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
1.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雷擊等。 2.波浪沖刷落海(Washing over board)。 3.海水、湖水或河水之侵入船舶、駁船、船艙、運輸工具、貨櫃、貨箱或儲貨處所。 4.任何一件貨物於裝卸船舶或駁船時落海或掉落之整件貨品之毀損滅失。 新條款﹙B﹚另將惡劣氣候所致損害一項自舊條款中予以刪除,並未承保在內。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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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C﹚之承保範圍 火災或爆炸。 船舶或駁船的擱淺、觸礁、沉沒或傾覆。 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
船舶或駁船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體之碰撞或觸撞。 在避難港的卸貨、倉儲及轉運。 共同海損犧牲。 投棄。 共同海損分攤、費用與救助費用。 雙方過失碰撞 為防止或減輕損失而正當且合理發生之費用。 在中途港終止時,所發生之卸貨、存倉及續運至目的地之正當且合理發生的費用。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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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貨物條款﹙A﹚﹙B﹚﹙C﹚除外不保事項
4.1由於被保險人故意的不法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4.2保險標的正常滲漏、正常失量失重的損失,或正常自然耗損。 4.3保險標的包裝或配置不良或不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本款所謂包裝包括在貨櫃或貨箱內之堆置,但以此種堆置於本保險開始前已完成,或由被保險人或其僱用人所為者為限﹚。 4.4保險標的固有瑕疵或本身性質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4.5由於遲延為緊接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包括由承保之危險所引起之遲延在內,但依共同海損條款應付的費用則予除外﹚。 4.6由於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租船人或營運人破產或債務積欠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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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在(B)、(C)條款中列為除外不保之事項者有: 4.7任何人員的不法行為所致保險標的物之全部或部分蓄意性的毀損或損壞。
4.7由於應用原子或核子分裂或輻射,或其他類似的反應或放射力或物資之任何戰爭武器的使用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本項在(A)條款為4.7;在(B)、(C)條款為4.8)。 另在(B)、(C)條款中列為除外不保之事項者有: 4.7任何人員的不法行為所致保險標的物之全部或部分蓄意性的毀損或損壞。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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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由於船舶或駁船之不適航,或船舶駁船、運輸工具貨櫃或貨箱之不適運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而在保險標的裝貨時為被保險人或其僱用人所知情者。
5.2任何載運保險標的至目的地之船舶應具備適航能力或適運能力默示保證之違反。如為保險人聲明放棄者,不在此限,除非該不適航或不適運已為被保險人或其僱用人所知情者,仍屬除外不保。 6.1由於戰爭、內戰、革命、叛亂、謀反、或其引起之內鬥,或任何由於或對抗交戰國之敵對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6.2由於捕獲、扣押、禁制、拘管、拘留﹙海盜行為除外﹚以及其結果或任何企圖威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6.3由於遺棄之魚雷、水雷、炸彈或其他戰爭武器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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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由於罷工者、停工工人、參加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之人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7.2由於罷工、停工、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之結果。
7.3由於任何恐怖份子或任何挾有政治動機而行動之人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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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險條款 1.協會貨物保險兵險條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2.協會貨物保險罷工險條款﹙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3.協會偷竊及未能送達險條款﹙Institute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 4.協會惡意損害險條款﹙Institute Malicious Damage Clause﹚ 5.公路貨運條款﹙Highway Transportation Clause﹚ 6.協會貨物航空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AIR﹚1/1/82﹚ 7.協會貨物航空保險兵險條款﹙Institute War Clause﹙Air Cargo﹚1/1/82﹚ 8.協會貨物航空保險罷工險條款﹙institute Strikes Clause﹙Air Cargo﹚1/1/82﹚ 9.退貨保險條款﹙Rejection Clause﹚ 10.協會危險葯品條款﹙Institute Dangerous Drugs Clause﹚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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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時機 出口貨物投保: 1.在貨物上船或上機,取得提單以後,向銀行辦理押匯以前辦理要保。 2.在辦理租船契約及報關手續時要保。
進口貨物投保: 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L∕C之時,同時辦理要保手續。 如以承兌交單D∕A或付款交單D∕P,進口商向國外供應商寄發訂單時,可先行填妥要保書送交保險人收存,俟取得輸入許可證﹙I∕L﹚號碼等所需資料後,再通知保險人完備手續。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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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條款 Transit Clause 8.1本保險之效力自所保貨物離開本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開始生效,並於正常的運送過程中繼續有效,以迄運送至下列情形之一時為止: 8.1.1至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之受貨人或其他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 8.1.2至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或中途之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而為被保險人作為: 正常的運送過程以外之儲存,或 為分配或分送,或 8.1.3至所保貨物自海輪在最終卸貨港卸載完成後起算滿六十天。 以上三種終止情形,以其先發生者為準。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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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契約終止條款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
倘在被保險人無法控制情形下,運送契約因故在其所載明目的地以外之港口或地點終止時,或運送因故在貨物未能如前述第八條規定運交前終止時,本保險單之效力亦同時終止,除非被保險人於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及要求繼續承保,並同意繳付應加收之保險費,本保險單方得繼續有效至下述情形之一時為止: 9.1迄至貨物在該港或該地出售交付後為止,或如無特別之協定,迄至所保貨物自海輪抵達該港或該地後起算,以不超過六十天為限,不論何種情形以先發生者為準。或 9.2如貨物在六十天期限以內(或同意延長承保期限內),仍須運至保險單原載之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則本保險單之效力,依照前述第八條所規定情形發生時終止。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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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航程條款 Change of Voyage Clause
本保險開始生效以後,被保險人變更其目的地者,在被保險人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另行追加保險費或約定條件下,本保險繼續承保。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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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險單 在貨物保險方面,則以受損部分之價值對全部完好價值之比例﹙即損害率﹚,以計算應負賠償金額。如我國海商法第138條規定:「貨物損害之計算,依其在到達港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與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在貨物保險中,保險價額乃即被保險財產之原成本,加上裝船費用、裝船而生之附屬費用以及前述各項之全部保險費。 我國海商法第135規定:「貨物之保險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第136條規定:「貨物到達時應有之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之保險,以保險時之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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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之計算 採定值保險單下,全損時即按保險金額賠償之。 單獨海損時:
1.部分貨物全損:如所保貨物載明單位數量,且其單位價值不同時,其中部分單位遭受全損,賠償金額按:損失部分之可保價值與全部可保價值比例計算。 如所保貨物載明單位數量且其單位價值相同時,賠償金額按:損失數量與全部數量比例計算。 2.貨物部分損失:所保貨物遭受部分損失時,係以到達地完好總價值﹙Gross sound value﹚及到達地損害後總價值﹙Gross damaged value﹚之差額與到達地完好總價值之比例計算。如採定值保險單下,即以保險金額乘以上項比例計算之。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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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最小限度條款 Franchise clause
在貨物保險中,通常都載有損失最小限度條款。規定保險人對於應負責任之損失,倘損失數額超過或等於約定之百分率或額度時,始全部予以賠償,亦即該約定之百分率或額度為最小限度之損失,保險人對達到該最小限度以上時,始負理賠之責任,故亦稱為「起賠額」或「免責額」。 在英國勞依茲船貨兩用保險單 Lloyd's S.G. policy 中,其末端載有附註條款 N.B,即規定除共同海損或船舶擱淺外,穀類、魚類、鹽、水果、麵粉及種子等之單獨海損不負責;糖、煙草、大麻、亞麻、皮革等之單獨海損未達百分之五者不負責;其他貨物、船舶、運費之單獨海損未達百分之三者不負責。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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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保險索賠文件 1.索賠函件。 2.保險單正本。 3.提貨單正本全套(PA僅提供副本)。 4.商業發票副本。 5.包裝單副本。
6.重量單副本。 7.信用狀副本。 8.輸入許可證副本。 9.公證報告書正本-PA需提供破損或短卸證明書、索賠金額之帳單﹙Statement of Claim﹚或修理項目明細、修理費用帳單及其收據 。 10.海事報告書副本。 11.貨物積載圖﹙Stowage plan﹚副本。 12.貨物買賣契約﹙Sales contract﹚副本。 13.其他有關文件。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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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保險費率因素 1.貨物種類及性質-是否為一般貨物 General cargoes或危險性貨物 Dangerous cargoes。
2.包裝 3.承運船舶-船級、建造年月日、總噸位、配備、船舶種類及國籍等資料。 4.航程及地區 5.承保條件-ICC條款﹙A﹚較﹙B﹚為高,﹙B﹚又較﹙C﹚為高,附加危險應附加保險費等。 6.氣候 7.過去損失經驗 8.保險市場同業間之競爭。 9.被保險人之議價能力或往來關係。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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