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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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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的概念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 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重点问题: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 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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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即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 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 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即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 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 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特征: (1)公认性: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 或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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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但在以后的实践中逐 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中的规则 可以大致达到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②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但在以后的实践中逐 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③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 中的规则,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公认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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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2)普遍性: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基础性: ①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②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③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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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律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1937年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在每个法律秩序中, 都有一些原则属于公共秩序,因而构成它的强行法。”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般国际法强制规 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可损抑,且 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 律。” (1)公认性; (2)绝对服从性; (3)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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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发展 1、17—20世纪初的倡导、传播和形成时期。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国家平等原则;
1793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部分:国家主权原 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提出“门罗宣言”,提出美国奉 行不干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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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以后的逐步发展时期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列宁签署《和平法令》:“民族自决”,“和平共处” 《国际联盟盟约》:限制战争权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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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趋广泛、深入的大发展时 期(联合国宪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1945年《联合国宪章》: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国际 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 ;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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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 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 1、本组织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 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 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 会员国后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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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 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 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予以协助;
6、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 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 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件依本 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方法之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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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 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 何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依联 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 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 何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 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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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5、各民主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7、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之原则,以确保 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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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由中印缅三国所倡导的包括互 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 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内容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指 导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1)提出并倡导时期; (2)20世纪50年代,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的基 本原则; (3)20世纪60年代,为一些拉美、非洲国家所接受; (4)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逐步认可了和平共 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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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1)它为当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 ; (2)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是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3)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和核心; (4)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地基本特征; (5)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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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 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 ,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 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 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 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 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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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主张及理由〗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 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 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 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 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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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及其依据〗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 题作出了判决。判决首先回顾了本案涉及的事实后着重审 查了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法院考虑到美国1946年主张 的“多边条约保留”,决定不适用多边条约而适用规约第 38条所规定的其他国际法渊源,主要是习惯国际法。对于 适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查:一是习 惯法规范是否存在于国家的“法律确信”之中;二是国家 的实践是否肯定了此项规范。而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 在,有必要从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文件中寻找证据。法 院认为,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各国由“法律确信”确立 了如下习惯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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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与自卫权 法院指出,这一原则的法律确信可以从争端双方和 其他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若干决议的态度中推断出来,尤 其是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国家对这些决议表示同 意时也就表达了它们将该原则视为独立于联合国宪章之类 的条约法规则之外的一项习惯法规则的“法律确信”。这 项公认的习惯法规则的例外是自卫权利。自卫是否合法, 取决于自卫行动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无论自卫是单独的还 是集体的,都只能是对武装攻击的反应。自卫必须由受武 装攻击的国家进行和宣布,集体自卫也不能改变这个条件, 亦即集体自卫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提出请求时才可 行使。对于尚未构成武装攻击的行为,现行国际法不允许 采取集体对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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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干涉原则 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而处理 其事务的权利,各国在无数文件中表达了对该原则的“法 律确信”。该原则的具体要素为:禁止干涉所针对的必须 是各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自由决定的事项,例如选择 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干涉使用的是强制手段, 尤其是武力,而不论是以军事行动这种直接方式,还是以 支持在他国的颠覆活动或恐怖活动的间接方式。关于该原 则的国家实践,近年来曾发生一些外国支持一国内部反政 府武装的实例,但各国都不承认存在这样的干涉权,美国 和尼加拉瓜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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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主权原则 法院认为,国家主权及于每个国家的内水和领海。 在他国内水或领海布雷,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布雷 妨碍了进出港口的权利,也阻碍了该国的海上交通和海上 商业活动,因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为。此外,法 院还确认人道法原则、1956年《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均适 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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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 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 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 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 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 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 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 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 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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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 (一)各国主权平等; (二)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四)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非法使用武力; (五)集体协助; (六)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 员国遵守宪章原则; (七)不得干涉在本质上性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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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为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 外事务的权力
(1)主权的概念 ①法国博丹的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1577年,《关于国 家六论》,“主权在君” ②荷兰格老秀斯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主权独立” ③法国卢梭的的人民主权学说:1762年,《社会契约 论》:“主权在民” 主权为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 外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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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权的内容和表现 ①对内的最高权: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 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 管辖;
②对外的独立权: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 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的处理国 内外一切事务; ③自卫权: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 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 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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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恐怖组织IS “伊斯兰国” (IS),前称“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 兰国” (ISIS),是一个自称建国的活跃在伊拉克和叙 利亚的极端恐怖组织。该组织的目标是消除二战结束后现 代中东的国家边界,并在这一地区创立一个由基地组织运 作的酋长国。2014年6月29日,该组织的领袖阿布·贝克 尔·巴格达迪自称为哈里发,宣称自身对于整个穆斯林世 界拥有权威地位。2014年9月,美国组建了一个包括英国、 法国等54个国家和欧盟、北约以及阿盟等地区组织在内的 国际联盟以打击IS。对此,叙利亚政府称,除非获得叙利 亚当局批准,否则任何对叙利亚的外部干预都将是侵略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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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组织 IS 美国记者詹姆斯·佛雷被斩首 IS目前控制区域和拟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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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空袭叙利亚境内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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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继续增兵叙利亚 IS“出售”两名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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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权和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4)国家主权原则的含义: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 各国有决定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保 障各国独立自主的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禁止其他国 家的任何方式对其加以侵略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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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的最基本权力,其行使受法律限制; ②主权意味着责任。 (5)主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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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 得以武力、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另一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 段 。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的产生 ①确立的标志:1928年《非战公约》 ②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补充 ③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使其更完善、具体 (2)内容: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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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略的定义:七种侵略行为,仅限定为使用武力的 行为;禁止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 宣传。
禁止的是侵略战争,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 ①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 ②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 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 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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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黑战争(1992年4月~1995年12月 ) 1992年,波黑就国家是 否独立举行全民公决,波 黑战争爆发;
1992年,波黑就国家是 否独立举行全民公决,波 黑战争爆发; 为制止波黑战争,联合 国安理会自1992年5月起先 后通过对波黑塞族和南联 盟实施全面制裁、向波黑 派驻维和部队、在波黑建 立“禁飞区”、为穆族设 立“安全区”等一系列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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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黑战争(1992年4月~1995年12月) 北约对波黑实施全面封锁 并对“安全区”提供空中保 护。
94年春,由于塞军的一发 120迫炮炮弹打进萨拉热窝 造成67名平民死亡,联合国 安理会正式请求北约开始立 即空袭。 1995年,在美国主持下, 南联盟与克罗地亚共和国、 波黑共和国签订波黑和平协 议,波黑战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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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年12月14日《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 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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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 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 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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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 或商船和民航机;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 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 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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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 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 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 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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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政的含义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确立 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处理的事项,包括一 个国家的一切问题和行动,还包括一个国家的对外事务。 判断标准: ①看某一事项在性质是否属于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 ②看该事物是否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2)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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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干涉内政的形式 ①武装干涉和其他形式的干涉 ②直接干涉和间接干涉 (4)干涉理论 ①根据权利的干涉 ②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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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利班组织 塔利班(普什图语和 波斯语) ,发源于阿富 汗的坎大哈地区的伊斯兰 原教旨主义运动组织,领 导人穆尔维·奥马尔。 1995年塔利班发动了代 号为“进军喀布尔”的战 役,控制了包括首都喀布 尔在内的全国90%以上的 领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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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阿富汗战争 2001年“911”事件 后,在美军事打击下, 塔利班政权垮台,一些 残余转入山区。从2006 年开始通过鸦片东山再 起,并从北约手中夺回 阿富汗南部地区,目前, 塔利班政权重新占领了 百分之七十的阿富汗领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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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炸毁前的巴米扬大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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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对方的现存社会经济 制度和意识形态,不以武力和武力威胁或以其他方法相互 干涉和颠覆,在尊重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义务的基础上,发 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1)和平共存 (2)和平交往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2、发展 (1)最早由列宁提出,仅作为前苏联的外交政策,并 限于不同制度的国家之间 (2)1945年《联合国宪章》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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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互利原则:即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彼此尊重,在 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或手段谋 求任何特权和攫取单方面的权益。
1、平等互利原则的产生 (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 (2)1945年《联合国宪章》 (3)1970年联合国《国际法宣言》 (4)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2、平等互利原则的内容 3、国际社会的做法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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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 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现 在的趋势是由原来的政治自决发展到现在的经济自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第1款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根据这项权利,他们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 社会和文化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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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米亚公投脱乌入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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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独立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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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决权的主体 (peoples) (1)一国内的部分人民 (2)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 (3)所有国家和领土:独立的、托管的或非自治领土的 所有人民 3、自决权的本质 ❒ 独立和自治 ❒ 内部自决和外部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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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决与分离:加拿大的实践做法 《清晰法案》(Clarity Act)
1995年魁北克独立公投最终功败垂成。 1995年魁北克独立公投 最终功败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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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加拿大的宪法,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 能不能单方面使魁北克脱离加拿大独立?
1996年加拿大各级政府关系事务部长狄安,递交三个 问题给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厘清最高法院魁独案裁决的宪 法性争议: 依照加拿大的宪法,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 能不能单方面使魁北克脱离加拿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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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否赋予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单方 面使魁北克脱离加拿大的权利
国际法是否赋予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单方 面使魁北克脱离加拿大的权利?对此,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有没有赋予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单方面使魁北 克脱离加拿大的权能? 如国内法与国际法在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 是否有单方面使魁北克脱离加拿大独立的权利上有冲突, 加拿大应以何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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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人党领袖保琳·马华 (Pauline Marois)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在 1998年做出裁决,认定一 个省无权单方面脱离联邦, 不论联邦宪法还是国际法, 都不允许魁北克单方面脱 离。最高法院的结论为, 依据国际法与加拿大法律, 魁北克无权单方面独立。 然而,如果魁北克人表达 出清楚的独立意愿,加拿 大联邦政府,将必须与魁 省政府进行协商。 魁人党领袖保琳·马华 (Pauline Maro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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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联邦国会于2000年通 过了《清晰法案》,在此法案下,一个省要独立公投,首 先,必须要在字面上清晰表明独立意图,不能用含糊文字 表述,降低人民对其独立后果的认识;“独立公投”的通 过,赞成票简单多数是不够的,必须要绝对多数。文字是 否清晰、赞成票是否占绝对多数,也就是涉及法律解释的 问题,只有国会有权决定。即使上述两个条件都具备,还 必须在由联邦政府和所有省份都参加的谈判中取得三分之 二多数同意,方可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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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国际法原则 宣言》:“行使自决权不 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 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 部破坏或损害国家主权 或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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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国家应该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 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 义务,善意履行其人微言轻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 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其前提就是必须是那些符合 公认的国际法的义务,而不是奴役性的、侵略性的、由非 法条约产生的义务。这是有约必守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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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各国主权平等,民族自决,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 共处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适用不仅表明国际法的法 律约束力正在增强,也表明国际法已从单纯维护国家的共 同利益转变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实践表明, 《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中国倡导的和 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促进国际法治和建设国际和谐社会方面 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遵守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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