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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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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 学习要求和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的概念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 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重点问题: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 五项原则。

3 1、概念:即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 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 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即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 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 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特征: (1)公认性: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 或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接受:

4 ②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但在以后的实践中逐 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中的规则 可以大致达到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②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但在以后的实践中逐 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③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 中的规则,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公认性的。

5 ③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2)普遍性: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基础性: ①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②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③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6 指法律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1937年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在每个法律秩序中, 都有一些原则属于公共秩序,因而构成它的强行法。”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般国际法强制规 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可损抑,且 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 律。” (1)公认性; (2)绝对服从性; (3)不得随意更改。

7 二、历史发展 1、17—20世纪初的倡导、传播和形成时期。 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国家平等原则;
 1793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部分:国家主权原 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 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提出“门罗宣言”,提出美国奉 行不干涉政策。

8 2、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以后的逐步发展时期
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 列宁签署《和平法令》:“民族自决”,“和平共处”  《国际联盟盟约》:限制战争权 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

9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趋广泛、深入的大发展时 期(联合国宪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1945年《联合国宪章》: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国际 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 ;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0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 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 1、本组织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 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 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 会员国后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11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 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 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予以协助;
6、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 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 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件依本 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方法之适 用。

12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 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 何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依联 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 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 何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 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13 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5、各民主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7、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之原则,以确保 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

14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由中印缅三国所倡导的包括互 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 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内容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指 导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1)提出并倡导时期; (2)20世纪50年代,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的基 本原则; (3)20世纪60年代,为一些拉美、非洲国家所接受; (4)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逐步认可了和平共 处五项原则。

15 意义 (1)它为当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 ; (2)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是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3)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和核心; (4)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地基本特征; (5)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作出的贡献。

16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 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 ,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 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 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 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 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17 〖双方主张及理由〗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 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 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 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 保全措施。

18 〖判决及其依据〗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 题作出了判决。判决首先回顾了本案涉及的事实后着重审 查了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法院考虑到美国1946年主张 的“多边条约保留”,决定不适用多边条约而适用规约第 38条所规定的其他国际法渊源,主要是习惯国际法。对于 适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查:一是习 惯法规范是否存在于国家的“法律确信”之中;二是国家 的实践是否肯定了此项规范。而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 在,有必要从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文件中寻找证据。法 院认为,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各国由“法律确信”确立 了如下习惯国际法规则:

19 (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与自卫权 法院指出,这一原则的法律确信可以从争端双方和 其他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若干决议的态度中推断出来,尤 其是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国家对这些决议表示同 意时也就表达了它们将该原则视为独立于联合国宪章之类 的条约法规则之外的一项习惯法规则的“法律确信”。这 项公认的习惯法规则的例外是自卫权利。自卫是否合法, 取决于自卫行动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无论自卫是单独的还 是集体的,都只能是对武装攻击的反应。自卫必须由受武 装攻击的国家进行和宣布,集体自卫也不能改变这个条件, 亦即集体自卫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提出请求时才可 行使。对于尚未构成武装攻击的行为,现行国际法不允许 采取集体对抗措施。

20 (2)不干涉原则 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而处理 其事务的权利,各国在无数文件中表达了对该原则的“法 律确信”。该原则的具体要素为:禁止干涉所针对的必须 是各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自由决定的事项,例如选择 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干涉使用的是强制手段, 尤其是武力,而不论是以军事行动这种直接方式,还是以 支持在他国的颠覆活动或恐怖活动的间接方式。关于该原 则的国家实践,近年来曾发生一些外国支持一国内部反政 府武装的实例,但各国都不承认存在这样的干涉权,美国 和尼加拉瓜也是如此。

21 (3)国家主权原则 法院认为,国家主权及于每个国家的内水和领海。 在他国内水或领海布雷,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布雷 妨碍了进出港口的权利,也阻碍了该国的海上交通和海上 商业活动,因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为。此外,法 院还确认人道法原则、1956年《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均适 用于本案。

22 根据上述法律,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 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 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 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 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 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 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 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 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予以赔偿。

23 四、主要内容 (一)各国主权平等; (二)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四)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非法使用武力; (五)集体协助; (六)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 员国遵守宪章原则; (七)不得干涉在本质上性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

24 主权为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 外事务的权力
(1)主权的概念 ①法国博丹的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1577年,《关于国 家六论》,“主权在君” ②荷兰格老秀斯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主权独立” ③法国卢梭的的人民主权学说:1762年,《社会契约 论》:“主权在民” 主权为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 外事务的权力

25 (2)主权的内容和表现 ①对内的最高权: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 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 管辖;
②对外的独立权: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 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的处理国 内外一切事务; ③自卫权: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 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 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26 极端恐怖组织IS “伊斯兰国” (IS),前称“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 兰国” (ISIS),是一个自称建国的活跃在伊拉克和叙 利亚的极端恐怖组织。该组织的目标是消除二战结束后现 代中东的国家边界,并在这一地区创立一个由基地组织运 作的酋长国。2014年6月29日,该组织的领袖阿布·贝克 尔·巴格达迪自称为哈里发,宣称自身对于整个穆斯林世 界拥有权威地位。2014年9月,美国组建了一个包括英国、 法国等54个国家和欧盟、北约以及阿盟等地区组织在内的 国际联盟以打击IS。对此,叙利亚政府称,除非获得叙利 亚当局批准,否则任何对叙利亚的外部干预都将是侵略行 为。

27 极端组织 IS 美国记者詹姆斯·佛雷被斩首 IS目前控制区域和拟控制区域

28 美国空袭叙利亚境内ISIS

29 俄罗斯继续增兵叙利亚 IS“出售”两名人质

30 (3)主权和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4)国家主权原则的含义: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 各国有决定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保 障各国独立自主的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禁止其他国 家的任何方式对其加以侵略和干涉。

31 ①国家的最基本权力,其行使受法律限制; ②主权意味着责任。 (5)主权平等原则

32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 得以武力、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另一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 段 。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的产生 ①确立的标志:1928年《非战公约》 ②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补充 ③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使其更完善、具体 (2)内容: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33 (3)侵略的定义:七种侵略行为,仅限定为使用武力的 行为;禁止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 宣传。
禁止的是侵略战争,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 ①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 ②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 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 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34 波黑战争(1992年4月~1995年12月 )  1992年,波黑就国家是 否独立举行全民公决,波 黑战争爆发;
 1992年,波黑就国家是 否独立举行全民公决,波 黑战争爆发;  为制止波黑战争,联合 国安理会自1992年5月起先 后通过对波黑塞族和南联 盟实施全面制裁、向波黑 派驻维和部队、在波黑建 立“禁飞区”、为穆族设 立“安全区”等一系列决 议。

35 波黑战争(1992年4月~1995年12月) 北约对波黑实施全面封锁 并对“安全区”提供空中保 护。
94年春,由于塞军的一发 120迫炮炮弹打进萨拉热窝 造成67名平民死亡,联合国 安理会正式请求北约开始立 即空袭。 1995年,在美国主持下, 南联盟与克罗地亚共和国、 波黑共和国签订波黑和平协 议,波黑战争结束;

36 ❒ 1974年12月14日《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 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37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 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 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38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 或商船和民航机;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 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 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 间;

39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 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 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 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40 (1)内政的含义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确立 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处理的事项,包括一 个国家的一切问题和行动,还包括一个国家的对外事务。 判断标准: ①看某一事项在性质是否属于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 ②看该事物是否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2)内容

41 (3)干涉内政的形式 ①武装干涉和其他形式的干涉 ②直接干涉和间接干涉 (4)干涉理论 ①根据权利的干涉 ②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42 塔利班组织 塔利班(普什图语和 波斯语) ,发源于阿富 汗的坎大哈地区的伊斯兰 原教旨主义运动组织,领 导人穆尔维·奥马尔。 1995年塔利班发动了代 号为“进军喀布尔”的战 役,控制了包括首都喀布 尔在内的全国90%以上的 领土 。

43 美国对阿富汗战争 2001年“911”事件 后,在美军事打击下, 塔利班政权垮台,一些 残余转入山区。从2006 年开始通过鸦片东山再 起,并从北约手中夺回 阿富汗南部地区,目前, 塔利班政权重新占领了 百分之七十的阿富汗领 土。

44 未被炸毁前的巴米扬大佛

45 1、含义 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对方的现存社会经济 制度和意识形态,不以武力和武力威胁或以其他方法相互 干涉和颠覆,在尊重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义务的基础上,发 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1)和平共存 (2)和平交往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2、发展 (1)最早由列宁提出,仅作为前苏联的外交政策,并 限于不同制度的国家之间 (2)1945年《联合国宪章》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46 平等互利原则:即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彼此尊重,在 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或手段谋 求任何特权和攫取单方面的权益。
1、平等互利原则的产生 (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 (2)1945年《联合国宪章》 (3)1970年联合国《国际法宣言》 (4)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2、平等互利原则的内容 3、国际社会的做法 返回

47 1、含义: 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 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现 在的趋势是由原来的政治自决发展到现在的经济自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第1款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根据这项权利,他们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 社会和文化之发展。

48 克里米亚公投脱乌入俄

49 苏格兰独立公投

50 2、自决权的主体 (peoples) (1)一国内的部分人民 (2)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 (3)所有国家和领土:独立的、托管的或非自治领土的 所有人民 3、自决权的本质 ❒ 独立和自治 ❒ 内部自决和外部自决

51 4、自决与分离:加拿大的实践做法 《清晰法案》(Clarity Act)
1995年魁北克独立公投最终功败垂成。 1995年魁北克独立公投 最终功败垂成

52 依照加拿大的宪法,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 能不能单方面使魁北克脱离加拿大独立?
1996年加拿大各级政府关系事务部长狄安,递交三个 问题给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厘清最高法院魁独案裁决的宪 法性争议:         依照加拿大的宪法,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 能不能单方面使魁北克脱离加拿大独立?

53 国际法是否赋予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单方 面使魁北克脱离加拿大的权利
国际法是否赋予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单方 面使魁北克脱离加拿大的权利?对此,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有没有赋予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单方面使魁北 克脱离加拿大的权能? 如国内法与国际法在魁北克省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 是否有单方面使魁北克脱离加拿大独立的权利上有冲突, 加拿大应以何者优先?

54 魁人党领袖保琳·马华 (Pauline Marois)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在 1998年做出裁决,认定一 个省无权单方面脱离联邦, 不论联邦宪法还是国际法, 都不允许魁北克单方面脱 离。最高法院的结论为, 依据国际法与加拿大法律, 魁北克无权单方面独立。 然而,如果魁北克人表达 出清楚的独立意愿,加拿 大联邦政府,将必须与魁 省政府进行协商。 魁人党领袖保琳·马华 (Pauline Marois)

55 为了有效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联邦国会于2000年通 过了《清晰法案》,在此法案下,一个省要独立公投,首 先,必须要在字面上清晰表明独立意图,不能用含糊文字 表述,降低人民对其独立后果的认识;“独立公投”的通 过,赞成票简单多数是不够的,必须要绝对多数。文字是 否清晰、赞成票是否占绝对多数,也就是涉及法律解释的 问题,只有国会有权决定。即使上述两个条件都具备,还 必须在由联邦政府和所有省份都参加的谈判中取得三分之 二多数同意,方可独立。

56 1970年《国际法原则 宣言》:“行使自决权不 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 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 部破坏或损害国家主权 或领土完整。

57 指一个国家应该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 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 义务,善意履行其人微言轻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 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其前提就是必须是那些符合 公认的国际法的义务,而不是奴役性的、侵略性的、由非 法条约产生的义务。这是有约必守原则的体现。

58 本章小结: 各国主权平等,民族自决,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 共处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适用不仅表明国际法的法 律约束力正在增强,也表明国际法已从单纯维护国家的共 同利益转变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实践表明, 《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中国倡导的和 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促进国际法治和建设国际和谐社会方面 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遵守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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