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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責任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概述 一、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係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
第五章 責任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概述 一、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係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 因特定之事因,發生意外事故而損害他人權益,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所遭受之損失,負責賠償之保險 ,又稱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二、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 「責任保險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 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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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人負賠償責任須同時具備三要件如下:
1.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 四、損害賠償責任之發生,不外乎如下: (1)侵權行為。 (2)債務違反。 (3)契約特別之約定。 (4)法律之直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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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種責任保險均具有下列之共同特性: 1.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亦即被害人) ,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標的。 2.責任保險所保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一 般均以有過失為前提。 3.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因負擔賠償責任之債務所 受之損失為補償範圍。 4.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以法令對賠償責任 規定為依據。 5.標的非實體財物,其保額(責任限額)由契約當事 人約定,無超額保險或低額保險之事。 6.賠償責任範圍,不以直接損失為限,抑且包括間 接損失或附帶損失或精神上損失,一般將間接損 失列為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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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險因素複雜,每一保件幾為獨特之危險,核保
及費率釐訂難有客觀標準。 8.賠償金額不易估算,處理往往受感情、利害、 權力及裁判等因素影響而益顯因難。 9.抗辯或訴訟之額外費用,經保險人同意可另行 賠付,但究竟在保額以內或以外可另行賠付, 保單有不同之約定。 六、責任保險與財產保險之不同--- 1.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 責任為保險標的,此項賠償責任是否發生並 不確定,但一旦發生即須負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範圍,除第三人 因身體傷害或財物毀損之直接損失外,尚包含 精神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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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責任保險無「保險價額」之觀念,故對約定之
「責任限額」稱為「保險金額」。 4.原則上須由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後,再由保險人 依據保單約定賠償被保險人,但保險人亦得經被 保險人通知,直接對受害人(第三人)為給付,受 害人對保險人無直接請求權。 七、責任保險之種類甚多,依保險標的之性質分為下列 三種: 1.企業責任保險(Business Liability Insurance)。 2.個人責任保險(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3.職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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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責任保險之功能--- 1.損害補償(Indemnity) 2.保障(Protect) 3.社會安全(Security) 九、我國責任保險較先進國家落後原因: (1)社會型態。 (2)經濟結構。 (3)法律意識。 (4)權利義務概念。 (5)人權思想。 (6)保險觀念。 (7)保險業經營態度。 (8)保險人才。 等條件之不健全或缺乏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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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責任保險發展之將來性如下表--- 十一、公務機關可能觸及之責任保險--- 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十、責任保險發展之將來性如下表--- 1.社會現象 (1)新危險不斷發生,乃全球趨勢。 (2)權義觀念增加,求償意識普遍化。 2.保險需求 (1) 任何人均可能成為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2)賠償金額高額化。 3.保險供給 (1)不斷開發新的商品,以應社會需求。(2)對於承保有關事項,應特別留意。 十一、公務機關可能觸及之責任保險--- 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3.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4.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 5.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6.產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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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 2.「索賠基礎」(Claims Made Basis)
十二責任保險承保基礎--- 1.「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 2.「索賠基礎」(Claims Made Basis) 十三、責任保險保額之訂定方式--- (一)基層責任保險(Primary Liability Insurance) (二)超額責任保險(Excess Liability Insurance) (三)巨災超額責任保險(Catastrophe Excess Liability Insurance) 亦稱傘護式責任保險(Umbrella Liability Insurance) 十四、責任保險費率釐訂基礎--- (一)計算保費之危險單位(Exposure Units),隨保險種類而 異。 (二)原則: (1)須簡單易行,便於計算。 (2)所需資料須求正確並易於取得。 (3)保費與承擔風險高低有正向比例關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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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詢問或查詢表(Questionnaire) 3.保險單(Policy) 4.批單(Endorsement)或特約條款
(三) 常用之種類 (1)面積(Area)。 (2)銷售金額(Sales)。 (3)薪資(Payroll)。 (4)每一單位(Per Unit)。 (5)專業收入(Fee)。 十五、責任保險契約文件包括--- 1.要保書(Proposal) 2.詢問或查詢表(Questionnaire) 3.保險單(Policy) 4.批單(Endorsement)或特約條款 (Special Condition ,Warra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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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責任保險單共同基本條款列舉如下---
(一)承保事項: (1)承保範圍。 (2)訴訟費用。 (3)自負額。 (4)較少金額之給付。 (二)不保事項: (1)兵險。 (2)核子危險。 (3)S.R.C.C。 (4)天災。 (5)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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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賠事項: (1)事故發生。 (2)保險金額。 (3)請求賠償。 (4)欺詐行為。 (5)代位求償權。 (6)複保險之理賠。 (7)共同被保險人。 (8)仲裁。 (四)一般事項: (1)履行義務。 (2)告知義務。 (3)通知義務。 (4)複保險。 (5)終止契約。 (6)批改。 (7)時效。 (8)法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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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我國產險業目前開辦之主要責任保險(前5種屬商
業;後2種屬個人)--- 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3.產品責任保險 4.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5.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 6.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7.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十八、責任保險採行「最有利標」方式進行最為有利, 原因如下--- 1.反應合理危險費率與後續理賠服務 2.可以比較保險公司服務據點 3.理賠專業及財務狀況 4.再保能力 5.縱為保險固定費率,亦能選出合適且服務最好之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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