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原住民地區採購解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原住民地區採購解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原住民地區採購解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 法令規定 第11條 施行細則第9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政府採購法 第7、14、22、26、72、73條 施行細則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相關子法

3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11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4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 ,不在此限。 (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5 辦理公務常涉採購 政府採購法 施政計畫 執行預算 施政成果 檢討、修正

6 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平採購程序及其確保 公平採購程序 確保措施 2019/1/18 6 6

7 課程重點 一、採購法之適用認定 二、採購性質(工程、財物、勞務) 三、採購金額級距 四、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 五、契約條款 六、履約驗收
七、核銷作業 八、爭議處理 九、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8 一、採購法之適用認定

9 何謂政府採購? 採購法第2條: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採購法第3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0 私立學校辦理採購適用採購法? 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細則第2條: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本法第四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

11 釋例 補助採購第4條適用認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時,其適用本條規定,係以個別採購認定其補助金額。(工程企字第8809639號)
11 11

12 二、採購性質

13 採購法第7條 「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等工程。 「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 「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等。 兼具二種以上性質之採購,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14 常見分類 工程:建築物/道路/人行道/橋樑/隧道/室內裝修/修繕/拆除/疏浚/水電/機電/植栽/景觀等
財物:電腦軟硬體/辦公設備/電信設備/桌椅/文具紙張/車輛/房地產/租賃/食品/服裝/武器/彈藥等 勞務:規劃/設計/監造/研究發展/文藝表演/清潔/保全/印刷/餐飲服務/法律服務/交通運輸/勞務工/維修/廣告/殯葬等 14 14

15 雇工購料的採購性質 雇工性質 購料性質 規劃設計監造性質 15 15

16 三、採購金額級距

17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金額愈高者,採購程序規範愈趨嚴謹;金額較低者,適用較寬鬆作業程序。

18 中央機關10萬元以下。地方得另訂,但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
採購金額級距 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 工程採購 財物採購 勞務採購 小額採購 中央機關10萬元以下。地方得另訂,但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 公告金額 100萬元 查核金額 5000萬 1000萬 18 18

19 四、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

20 (一)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逕洽廠商採購 -適用未達100萬元採購 -適用小額採購 20

21 公開招標 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按採購法第19條規定,除依第20條(選擇性招標)及第22條規定(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

22 限制性招標 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欲採限制性招標,須符合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所定情形之一。 細則第23條之1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23 限制性招標-適用情形例示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22-1-2)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22-1-4)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22-1-7)

24 限制性招標-須經公告款次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22-1-9)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委託文化藝術活動經公告審查( )

2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情形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49)

26 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2-1-1:符合採購法22-1-1至15款 2-1-2:符合採購法 款(授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權責核處) 2-1-3: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之招標,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得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地方政府得依採購法第23條規定另訂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27 逕洽廠商採購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28 分批與分別辦理採購疑義 分批辦理採購: 分別辦理採購: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14)
採購金額合計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辦理採購: 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細則§13Ⅰ) 採購金額依各次金額核計。

29 如何優先採購原住民廠商服務或產品 公告金額以上 公告金額以下 最有利標 逕洽原住民廠商: (一)10萬元以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5條
(二)逾10萬元: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30 如何優先採購原住民廠商服務或產品-續 公告金額以下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畫書或報價單:
(一)第1次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則辦理第2次招標。   第1次公告結果未達3家原住民廠商,並已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就已投標之原住民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31 如何優先採購原住民廠商服務或產品-續 公告金額以下
(二)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 1.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 2.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32 如何僱用原住民人員施工 採購金額計算  按個案計算需僱用之人數,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計算。

33 如何僱用原住民人員施工-續 招標方式 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10萬元以下: 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
 2.得不經公告方式公開徵求,逕予擬用僱人員個別簽訂勞務採購契約。 3.契約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34 如何僱用原住民人員施工-續 招標方式(續) 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逾10萬元未達100萬元以下:
1.依採購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3條。 2.公開徵求原住民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含施工經驗及體檢報告)之公告刊登政府電子採購網及張貼機關門首。  3.公告內容包含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工資、所需個人基本資料項目及契約草案等。

35 如何僱用原住民人員施工-續 招標方式(續) 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逾10萬元未達100萬元以下:
4.提供個人基本資料時免書面密封並得採傳真為之。 5.投標截止期限到期審查個人基本資料後 ,擇符合需要者與其個別簽訂勞務採購契約。  6.契約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36 (二)技術規格訂定 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36

37 (二)技術規格訂定-續 採購法第26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37

38 (二)技術規格訂定-續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第3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38

39 (二)技術規格訂定-續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例如:同一代理商代理;雖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該等代理商間因屬家族或關係企業而不具競爭性。 39

40 (三)決標原則 (52) 最低標(訂底價、未訂底價) 最有利標(適用、準用、參考) 40

41 最低標 訂有底價、合於招標文件之最低標 未定底價、合於招標文件,預算額度內標價合理之最低標
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採購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細74) 「採購評審委員會」審查最低標標價後,提出建議金額。但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金額。 (細75)

42 最有利標 作業規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於招標前或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5-17人,外聘專家學者至少1/3。其簽報或核定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之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43 (三)決標程序 底價訂定 高於底價之減價程序

44 (三)決標程序-底價訂定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採購單位逕行簽核。

45 (三)決標程序-超底價之減價程序 訂有底價 未訂底價 優先減價一次;仍超過底價,所有合於招標文件廠商比減價格三次
超底價決標不得逾8%;查核金額以上採購超底價4%決標,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未訂底價 優先減價一次;仍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所有合於招標文件廠商比減價格三次 未訂底價者,無超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決標

46 五、契約條款

47 契約範本 工程會訂定契約範本: 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採購契約以採用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工程會首頁 其他機關契約: 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標管理/歷史標案查詢 47 47

48 工程會契約範本 48 48

49 其他機關契約 49 49

50 (一)履約標的(工作內容) 財物:廠商提供之財物品項、數量 勞務:廠商工作地點、工作成果 50 50

51 (二)履約期限 財物:何時提供、提供物品項目、數量 勞務:各工作項目履約期限、工作時間 51 51

52 (三)價金給付 價金計算方式 價金給付期程 減價收受方式 52 52

53 (四)保證金及保險 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53 53

54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保險條款) 54 54

55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保險條款) 55 55

56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保險條款) 56 56

57 (五)驗收規定 現場查驗內容 書面驗收檢附文件 57 57

58 六、履約驗收

59 廠商提供之財物品項、數量、特性是否符合招標文件?
履約期間控管及查核出工狀況、施工品質、施工進度,並予以記錄。 材料即買即用或供應至使用期間短暫,現場查驗困難,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59 59

60 七、核銷作業

61 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1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
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 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30日。 61 61

62 八、爭議處理

63 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以快速有效解決履約爭議 機關應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其任務為協助審查下列事項:(六)爭議處理。
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63 63

64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類別 招、審、決標之異議及申訴(第75條) 履約爭議調解(第85條之1) 拒絕往來之異議及申訴(第101-103條)
招標 開標 審標 決標 履約 驗收 保固 招標決標之申訴 履約爭議調解 拒絕往來處分之申訴 64

65 招、審、決標之異議及申訴(75、76) 先異議後申訴 異議 申訴 廠商認為機關違反法令致損害權益 法定期限、書面 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適用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對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法定期限不為處理者 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65

66 拒絕往來之異議及申訴 適用情形: 廠商救濟管道 機關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所定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
異議:廠商認為機關所為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申訴: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66

67 調解機制 效力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調解結果 當事人合意調解成立 當事人不合意調解不成立 67

68 九、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69 規劃階段注意事項 計畫概要之清晰度 基本資料之調查及分析 需求之調查及分析 法規影響分析 69 69

70 設計階段注意事項 設計內容之正確性 設計內容之完整性 設計內容之合理性 經濟效益及經費有無浪費 設計內容有無限制競爭情形 70 70

71 Thank You ! 71


Download ppt "原住民地區採購解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