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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報告人:郭淑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中正分局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報告人:郭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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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和級距 稅額試算服務 扣除額下載項目為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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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和級距,速算公式一覽表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1 500,000元以下×5%-0元=全年應納稅額 2 500,001元-1,130,000元×12%-35,000元=全年應納稅額 3 1,130,001元-2,260,000元×20%-125,400元=全年應納稅額 4 2,260,001元-4,230,000元×30%-351,400元=全年應納稅額 5 4,230,001元以上×40%-774,400元=全年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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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二、稅額試算服務
適用對象及條件:納稅義務人99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屬內容單純的案件 所得額均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緩課、信託等所得憑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及一般經紀人(9B及9A-76)。 採標準扣除額,無投資抵減、自用住宅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扣抵稅額 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於101年4月25日前寄出。 收到國稅局寄發的試算稅額通知書後,請先仔細核對內容,無誤並同意以該通知書內容作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101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通知書所載應繳退稅金額繳納國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若不同意該內容,則無須理會該通知書,而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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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三、扣除額下載項目
捐贈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保險費 購屋借款利息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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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四、申報實務-申報方式
申報方式: 人工申報 二維條碼申報 網際網路申報 試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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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四、申報實務-免稅額
每人82,000元,直系尊親屬滿70歲者123,000元 直系尊親屬 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但無謀生能力者 子女 未滿20歲(民國81年) 滿20歲 在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雖未滿20歲但已婚者可單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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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四、申報實務-免稅額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20歲(民國81年) 滿20歲 在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者=>填寫居留證統一證號,或無居留證者填寫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2個字母,並檢附親屬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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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四、申報實務-免稅額
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款(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 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其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得列報。( 大法官釋字第694號) 應檢附證明文件: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非同一戶籍者:取具父母或監謢人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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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四、申報實務-免稅額
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為扶養親屬應注意事項: 檢附父母親在職證明或健保繳費證明或勞保卡影本及扣繳憑單 確實扶養之證明=>如每月給付現金或滙款之簽收單及匯款單或醫療費用等證明 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者=>填寫居留證統一證號,或無居留證者填寫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2個字母,並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如姓名Carol Lee,西元1951年5月1日,應填寫為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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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四、申報實務-免稅額
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應檢附文件: 配偶或扶養親屬者 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 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在學證明、身心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證明 前述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 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方式: 有居留證:居留證統一證號 無統編者:第1位9,第2位至第7位填註西元出生年後2位及月日各2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如西元1951年5月1日出生,應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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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四、申報實務-免稅額
夫妻中一方於年度中死亡,申配偶辦理合併申報者=>免稅額全額列報,惟死亡之一方不得填報為納稅義務人。 無配偶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申報=>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境內居住之個人年度中離境,配偶為境內居住者且仍繼承居住境內者,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全額列報,否則應按其在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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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四、申報實務-免稅額
受扶養親屬年度中出生、死亡或年度中畢業、成年,經選擇合併申報者=>免稅額全額列報。 受扶養親屬年度中滿20歲者,可自由選擇合併或單獨申報。 扶養年滿20歲而在學之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就讀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者亦可列報)( 大法官釋字第6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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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四、申報實務-夫妻是否合併申報
原則: 無論是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或分別財產制,均應合併申報。 因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於申報書左上角〝□夫妻分居〞處打V,以免造成違章送罰。另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發單,稽徵機關即按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夫妻各自應納稅額占全部應納稅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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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四、申報實務-夫妻是否合併申報
例外: 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合併或單獨申報 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 父母申報扶養仍在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子女之配偶可以單獨申報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11月30日前) 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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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五、所得種類:10大類所得
營利所得:如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等。個人一時貿易收入*6%後列入所得申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以其建議價格*6%後列入所得申報 執行業務所得:如律師、會計師等,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 未設帳:依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核定 設 帳:申報時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內含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計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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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五、所得種類:10大類所得
薪資所得: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及各項補助費和給與(如車馬費),如薪資、奬金、紅利等 利息所得:金融機構的存款及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 租賃所得: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或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 (押金以一年期存款存款利率計算)(100年度為1.08%) 必要耗損及費用(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保險費、貸款利息)或以財政部頒布之必要費用標準43%( 台財稅字第 號),但出租土地僅得扣除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必要費用標準43% 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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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五、所得種類:租賃所得-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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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五、所得種類:10大類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 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 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受贈時或繼承時該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 出售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 拍賣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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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五、所得種類:10大類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損益=出售價格-原始購入成本及必要費用 出售房屋可採下列方式擇一申報 檢據核實認定,如買賣契約書、收支付價款證明及仲介費、過戶費等 如房屋與土地價款無法區分者,按房地買賣價差,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損益 如房屋與土地各別價格可明確區分者:依買進及賣出房地之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之紀錄,以憑核實計算損益 未能提供證明文件 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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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頒訂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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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五、所得種類:10大類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之奬金或給與 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 因上項比賽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公益彩券、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退職所得 如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等 其他所得 不屬於上列各項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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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六、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152,000元 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經選定或視為採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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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七、列舉扣除額
捐贈 對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個人不超過綜所得總額20%為上限 但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對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不超過10萬元 每一申報戶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該校或私立學校法 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金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額列報 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依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 台財稅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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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七、列舉扣除額
保險費 人身保險,如人壽、健康、傷害、年金保險(勞保、健保、軍公教保險、農保、國民年金、就業保險、學生平安險)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 每人最高24,000元,不足24,000者以實際發生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之限制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同一申報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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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七、列舉扣除額
醫藥及生育費-無金額限制 依實際發生金額列報 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不得扣除 災害損失 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颱風、地震等 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0日內向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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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七、列舉扣除額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房屋應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於申報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取據支付該借款的利息收據正本 房屋如屬配偶所有,以義務人為借款人所支付之利息者,須同一申報戶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最高上限為30蔞元 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列報 如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列報,並取具轉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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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七、列舉扣除額
房屋租金支出 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 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於該年度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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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八、特別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 有薪資所得者,每人104,000元,未達104,000元者,以實際金額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代號5A)及 以前之緩課股票股利(代號71M) 每年不超過2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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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八、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每人104,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就讀大專以上院校 每人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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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九、扣抵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之所得稅部分,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其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得扣抵,先購後售者(以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亦適用之。 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度內無出租、供營業用之房屋 檢附文件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 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 所有權狀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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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九、扣抵稅額
投資抵減稅額 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最後年度不再此限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可扣抵數以不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檢附海基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 台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5652比1( 台財稅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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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十、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於申報期間辦理申報(5月1日至5月31日) 申報戶之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無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以家戶為申報單位 稅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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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十一、個人基本所得項目
海外所得 全戶全年未達100萬元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者全額計入 海外所得區分10大類所得 財產交易損失者,得自同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已於所得來源地繳納所得稅者,得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該所得並取得所在地使領管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之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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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十一、個人基本所得項目
特定保險給付 保險期間開始日在95.1.1以後,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 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減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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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十一、個人基本所得項目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未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以外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權利的證書,及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 所得計算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贖回者,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可扣除之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應於買賣交割日、轉讓日及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能提出原始成本者,可採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之,一經採用加權平均法,在該股票或受益憑證全部轉讓完畢前,以後年度亦應採用加權平均法 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當年度無所得可扣除者,得於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有所得可扣除時抵扣,每年度扣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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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十一、個人基本所得項目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計算方式 有實際成交價格,但無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 無實際成交價格,則按買賣交割日的公司資產每股淨值核算收入,再按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或轉讓日基金淨資產價值或契約約定的買回價格核算收入,再按收入的75%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交上述為高者,依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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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十一、個人基本所得項目
非現金之捐贈 土地、實物等捐贈 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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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十二、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20% 】 一般所得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才須繳稅 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應納稅額) ×海外所得總額合計÷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之已納稅額 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限額及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之已納稅額,金額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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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十三、節稅法則(1)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 營利所得 是否參加配股配息 緩課股票轉讓、送存集保、放棄緩課應考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利息所得 短期票券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薪資所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自願提撥6%以下之退休金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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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十三、節稅法則(2)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 兩夫妻最好分年退休,不要集中在同一年度 善用合法的夫妻分開申報之例外規定 夫或妻已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而由其子女申報扶養 完整蒐集各種單據仍是重要法門 平時勤於蒐集整理各種費用收據及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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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法令 十四、網路申報實務
網站名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網址:http://tax.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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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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