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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查核實務 報告人:王志益 2016年5月5日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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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業稅查核實務 報告人:王志益 2016年5月5日 1 1 1 1

2 傳統營業稅 實施期間:民國75年4月1日以前。 課稅標的:各銷售階段之銷售總收入。
稅額計算:各階段之銷售總收入 × 稅率 = 各銷售 階段之應納稅額 成本 費用 利潤 (註1) 預定售價 營業稅 (5%) 實際收款 批發商 $600,000 $400,000 $100,000 $1,100,000 (註2) $55,000 $1,155,000 零售商 $ 1,155,000 (註3) $345,000 $150,000 $1,650,000 (註4) $82,500 $1,732,500 2 2 2

3 加值型營業稅 實施期間:民國75年4月1日以後。 課稅標的: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例如:薪資、工資、利 息…)。 加值稅之計算方法
相加法:本銷售階段創造之價值項目加總。 相減法: 稅基相減法:(本銷售階段之售價-前銷售階段之售 價)×稅率 稅額相減法:本銷售階段之稅額-前銷售階段之稅額 3 3 3

4 營業稅課稅範圍 屬地主義: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 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 營業稅。(營§1)
銷售貨物: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 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營§3) 銷售勞務: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 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 3) 4 4 4

5 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勞務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 境內。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 國境內。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5 5 5

6 營業稅課稅範圍表 6 銷售人 買受人 交易客體 起運地 提供地 目的地 使用地 課稅範圍 本國 貨物 是 勞務 外國 國外 否
參考:許慈美(2005),營業稅法規與實務探討 6 6 6

7 營業稅課稅範圍-視同銷售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 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 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 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7 7 7

8 視同銷售之銷售額(施§19) 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 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 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 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 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 場價格。 (施§25) 8 8 8

9 銷項稅額 銷售額: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 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但不包括銷項稅額。(營§16)
定價: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 營業稅。(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 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 售額。(營§17) 9 9 9

10 課稅範圍 原則 以銷售課稅為主,以消費課稅為例外。 我國營業稅採屬地主義(消費地或銷售地在我 國)。 多階段課徵之銷售稅。
設置擬制的銷售課稅(視為銷售)。 銷售勞務排除個人受雇及執行業務之勞務。 排除信託成立及解除、撤銷、消滅之課稅。 配合關稅將進口貨物進入未保稅區視為進口。 加值型為主,非加值型為輔。 10 10 10

11 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國內銷售之納稅義務人不限於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外國國際運輸業可由代理人當納稅義務人。
進口貨物可向貨物持有人課徵。 購買國外勞務由買受人繳納營業稅。 11 11 11

12 營業稅零稅率 政策目的:鼓勵外銷 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 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統 一發票使用辦法§4) 因外銷產生之溢納稅額得申請退稅(營§39) 12 12 12

13 營業稅零稅率 外銷貨物。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 之勞務。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 物。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 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13 13 13

14 營業稅零稅率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 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 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 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 貨物。 14 14 14

15 營業稅銷售減免對稅收影響 零稅率︰只適用於加值稅體系,不適用於非加值稅 體系;除零稅率交易該階段無需繳稅外,其以前階 段交易繳納之稅款予以退還,實施加值稅的國家多 用於外銷交易或類似外銷交易。 免稅︰只適用於符合免稅條件之交易免稅,與其前 後階段交易之稅款無關。 例示︰ 原料銷售階段:$800,000×5%=$40,000 製造階段加值$200,000、批發階段加值$500,000、 零售階段加值$300,000 15 15 15

16 應稅 製造階段 免稅 批發階段 零售階段 零稅率 進項 銷項 納稅額 總稅收
項目說明 應稅 製造階段 免稅 批發階段 零售階段 零稅率 製 造 階 段 進項 $800,000×5 %=$40,000 銷項 $1,000,000×5 %=$50,000 納稅額 $10,000 批 發 階 段 $1,500,000×5 %=$75,000 $1,540,000×5 %=$77,000 $25,000 $77,000 零 售 階 段 $1,800,000×5 %=$90,000 $1,840,000×5 %=$92,000 $1,850,000×5 %=$92,500 $1,800,000×0 %=$0 $15,000 $92,500 -$75,000 總稅收 $90,000 $132,000 $142,500 $75,000 $0 16

17 營業稅稅率 稅率高低影響稅收多寡。 加值體系:採單一稅率(5%–10%);徵收率授權 行政院訂之,現行徵收率為5%。
非加值體系:比照傳統課稅採複式稅率。 17 17

18 營業稅稅率比較表 18 課稅 種類 適用業別 稅率(%) 納稅方式 自動報繳 稽徵機關發單 一般 稅額 一般營利事業 5.0 ○ 特種 稅額
特種 稅額 銀行、保險、 信託投資、 證券、期貨、 票券、典當 專屬本業銷售額 2.0 非屬本業銷售額 保險業的再保費收入 1.0 特種飲食業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 店 15.0 酒店及有女性陪侍的茶室、 咖啡廳、酒吧等 25.0 查定課稅 小店戶、由視障人士提供按 摩服務的按摩業 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 售農產品的小店戶 0.1 18 18

19 營業稅加值體系稅額計算(1) 加值稅之計算方法 一、相加法:本銷售階段創造之價值項目加 總。 二、相減法:
稅基相減法:(本銷售階段之售價-前銷售階段之 售價)×稅率 稅額相減法:本銷售階段之稅額-前銷售階段之稅 額 19 19

20 營業稅加值體系稅額計算(2) 稅額計算原則: 計算公式: 銷售額×徵收率=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溢付)稅額
稅額之計算採稅額相減法。 銷售額:銷售收取之價金及費用,不含本次交易之營業稅。 進項稅額採憑證申報扣抵方式。 為防止進項稅額浮濫及課稅公平,限制部分進項稅額不可扣 抵。 銷售免稅之交易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計算公式: 銷售額×徵收率=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溢付)稅額 20 20

21 非加值體系稅額計算 適用對象: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 業、票券業、典當業、特種飲食業及查定計稅之營 業人。 計算公式
查定計稅之營業人:查定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額×10 %=應納稅額 其他行業:銷售額×稅率=應納稅額 可申請改按加值體系計算稅額之行業:銀行業、保 險業、信託投資業等非專屬本業之收入及查定計稅 之營業人。 21 21

22 進口及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 進口貨物: (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營 業稅徵收率=應納營業稅 購買國外勞務:
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營業稅徵收率=應納營業稅 兼營營業人:依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辦理。 22 22

23 營業稅稽徵程序(1) 採行申請登記制度。(營業登記規則) 沿用統一發票制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 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自動報繳及查定課徵併行。(營業稅電子資料申 報繳稅作業要點、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總分支機構分報分繳為原則,分報總繳為例外。 23 23

24 營業稅稽徵程序(2) 自動報繳每二個月申報繳稅為原則,按月申報繳稅 為例外;查定課徵每三個月繳納一次。 自動報繳溢付稅額兼採留抵及退稅方式。
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 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代徵營業 稅稽徵作業手冊) 購買國外勞務由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24 24

25 營業稅罰則-刑罰及行政罰 明訂違反登記、違反使用統一發票、滯怠報、滯納 稅款等行為處罰。另訂定逃漏稅之處罰。 刑事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 行為罰 營業稅法第45條至第48條之1 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至第46條 漏稅罰 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 25 25

26 營業稅附則 明訂營業稅優先普通債權受償。 為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推行,建立統一發票給 奬制度。( 統一發票給奬辦法) 26 26

27 營業稅罰則-刑罰及行政罰 刑事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 行為罰 營業稅法第45條至第48條之1 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至第46條 漏稅罰 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 27 27

28 營業稅常見漏稅違章型態(1/3) 短漏報銷售額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營業。
短、漏開統一發票、跳開統一發票或開立大頭小尾統一 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申請停業、註銷營業登記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停業 處分後,仍繼續營業,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 售額與銷項稅額。 視為銷售或委託代銷,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 售額與銷項稅額。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普通收據, 致短、漏報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28 28

29 營業稅常見漏稅違章型態(2/3) 虛報進項稅額 29 以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以非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以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未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 兼營營業人未依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 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以偽造或變造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間無交易事實循環開立統一發票,且虛進大於虛銷者。 同一進項憑證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無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銷售額申報書時虛填進項金額與稅額 者。 申報之進項憑證小頭大尾者(如申報之進口營業稅金額與稅額大 於進口繳納營業稅收據金額或稅額)。 29 29

30 營業稅常見漏稅違章型態(3/3) 其他型態 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卻開立免稅或零稅率發票。 銷售免稅貨物,卻開立應稅發票。
營造廠出借牌照,幫助實際承攬工程者逃漏稅。 一般營業人開立不實(虛開、溢開)發票,幫助他人逃 漏稅。 冒退溢付營業稅額。 30 30

31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要件 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 原則—補報並補繳稅款
例外—補繳所漏稅款但未補報,於檢舉或調查基 準日後始補報者免罰。 營業人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 款規定之逃漏營業稅行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 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 補繳一部分所漏稅款,惟未補報,而於檢舉或調查 基準日後始補報者,有關其已補繳稅款部分,准予 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31 31

32 調查基準日之認定(1/3) 調查基準日之認定:依案件類型包括稅目及個案型態而有不同 之認定標準。就營業稅(一)申報進銷項資料交查顯示不同 之案件,(二)異常發票資料之案件(例如以遺失、作廢、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銷項憑證), 分派經辦人員簽收後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函查日:下列案件,經辦人應於簽收當日簽報並敘明涉嫌違 章情節與事項,發函限期提示帳證,以確認涉嫌違章事實。 取得上述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或退稅。(例如遺 失、作廢、空白、開立不實統一發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 短、漏報銷售額。 進、銷項稅額不符者。 其他具體涉嫌違章之案件。 32 32

33 調查基準日之認定(2/3) 調卷或調閱資料日:下列案件,經調卷或調閱相關 資料,即可查核確認涉嫌違章事實者,經辦人應於 簽收當日要填報「營業人涉嫌逃漏稅交查資料簽收 暨進行調查報告單」,並調卷或調閱相關資料。 重複申報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者。 重複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 未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者。 其他具體涉嫌違章之案件 33 33

34 調查基準日之認定(3/3) 檢舉案件之牽連案件,以稽徵機關查獲違章證物之日為 準。
虛設行號之牽連案件:如已查獲並取得具體證據,應以 查獲該具體違章證物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如須移請稽徵 機關查核始能確定營業人是否逃漏稅捐者,其調查基準 日,應以稽徵機關函查日為準。原則:以函查日為準, 例外:查核虛設行號時,已查獲具體違章證物,以該查 獲日為準。 (財政部賦稅署 台稅二發第 號) 34 34

35 課稅主體及違章主體 35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營§2) 1.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2.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4.第8條第1項第27款、第28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 或移作 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 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營業人之定義(營§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1.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35 35

36 營利事業定義 營利事業定義(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36 36

37 行政罰之違章主體-公司組織 公司組織違章 裁罰時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已變更:應以變更後之公司或 負責人為受處分人。
裁罰時,有限公司已擅歇且負責人已死亡 ,如未選任新 董事長,以全體董事為代表人。 公司已申請解散或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廢止登記 已選任清算人—以選任清算人為代表人。 未選任清算人—以法定清算人為代表人(1.股份有限公司:指全 體董事。2.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指全體股東) 分支機構違章(行為罰;不論是否已辦營業登記) 無總繳,以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 已核准總繳,以總機構為受處分人。 漏稅罰均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 未辦登記之合夥案,勿以000等人,日後會有執行名義的問題。 37 37

38 公司雖已清算完結人格消滅仍可依法追究負責人之刑責
主旨:××有限公司既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 法人人格消滅,則未獲分配之罰鍰得准予註銷;至該公司 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部分,仍可依同法第47條 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刑責。 說明:二、××有限公司既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 備查,法人人格消滅,則未獲分配之罰鍰,參照本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 台財稅 字第 號函規定得准予註銷。至該公司短、漏開 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既經法院裁處罰鍰(註:罰 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確定,即表示該公司有逃漏 稅捐之事實,嗣後縱因該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 准予備查,法人人格消滅,而註銷未獲分配之罰鍰,仍不 影響該公司違章漏稅之事實,故該公司涉及違反稅捐稽徵 法第41條規定部分,仍可依主旨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刑責。 38 38

39 獨資實際與登記負責人不一致 刑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以實際負 責人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但登記負責人 為知情者,仍應列犯罪嫌疑人,否則列為關 係人) 行政罰-依財政部86.5.7台財稅第 號函釋規定,以登記負責人為補稅及裁罰主 體論罰。 39 39

40 核課期間及處罰期間 稅捐核課期間 40 已在規定期間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者。……5年
未於規定期間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者……7年。 營業人在申報截止日(15日;假設星期二)非例假日,也習慣性的拖延 至16日或17日(星期三或星期四),始報繳營業稅,雖然未逾申報期限2 日,免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申報之案件,萬一被查獲漏 稅事實,將適用7年的核課期間予以補稅處罰。 罰鍰裁處期間--稅捐稽徵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 行為罰—不以有無逃漏稅為處罰要件,一律為5年。 漏稅罰-處罰期間有5年或7年之分。 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 條第1項核課期間之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 1項3年裁處權時效之規定。(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40 40

41 處罰期間之起算日 漏稅罰 行為罰 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未於規定期間 內申報繳納者,自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依法應於一定期間內為一定行為而不行為者,自期限屆 滿翌日起算。(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依法受處分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或不應為一定行為而 為之者,自應行為或不應行為之日起算。(如未依規定 給與憑證) 如其行為或不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或不 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憑證) 41 41

42 刑事責任-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42 42

43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 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 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 43 43

44 違法型態 違法型態: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涉嫌虛設行號) 方式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適用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移送刑 責)。 44 44

45 營業稅行政罰則 行為罰 營業稅法第45條至第48條之1 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至第46條 漏稅罰
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 45 45

46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46 46 46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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