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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社會學 郭冠吟、徐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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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犯罪社會學主要是討論犯罪行為與社會文化環境間的關係,並可從下述三個觀點來探討、描述與解釋犯罪的原因,以謀求適當的預防及處遇對策:
社會結構(social structure) 社會過程(social process) 理論整合(theoreical inte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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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結構理論(Social Structure Theories)
是以官方統計資料解釋社會中文化差異的由來,並表述犯罪行為與社會文化環境間的關係。 文化傳遞理論 文化衝突理論 緊張理論 副文化理論 機會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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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傳遞理論(Cultural Transmission Theory)
代表人物:蕭(Clifford R. Shaw)、馬凱(Henry D. Mckay)和米勒(Walter Miller)等。 認為不同區域有不同的判斷道德規範及犯罪行為的標準,因此出現文化衝突現象,甚至產生偏差或犯罪行為,而這種犯罪行為會代代相傳形成特定的行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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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衝突理論(Culture Conflict Theory)
雪林(Sellin)文化衝突理論 認為犯罪是主流文化所認定的,故人只是遵從了與主流文化不同內涵的行為準則。 米勒(Walter Miller)低層階級文化衝突論 主張低階層隱含犯罪要素,而犯罪行為是其價值觀和態度的具體表現,且會代代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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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 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Durkheim’s Anomie Theory)
人類行為受社會道德規範所控制 人性觀是以自我為中心 集體社會意識才是人類行為的支配者 墨頓的無規範理論(Merton’s Anomie Theory) 適應類型 成就目標 合法手段 順從型 + 創新型 - 儀式型 退縮型 叛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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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文化理論 柯恩的犯罪副文化理論(Cohen’s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認為低階層少年因自身條件限制造成適應困難而漸產生與普世不同的價值體系,故犯罪是為了因應受主流價值觀念挫折的調適。 渥夫岡與費洛庫提的暴力副文化理論(Wolfgang & Ferracuti’s Subculture of Violence ) 對費城少年的長期研究結果發現種族是解釋其犯罪的主因,他們亦認為犯罪是其遵守的規範與主流相衝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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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理論(Opportunity Theory)
克拉法德(Cloward R.)與奧林(Ohlin L.) 認為低層少年希冀達到主流的生活水準,因處於不同機會結構,故無法獲得公平的機會,產生挫敗、緊張和疏離狀態,轉而以非法途徑追求地位,且運用集體力量以克服困擾,並逐漸發展其犯罪副文化及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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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過程理論(social process)
社會過程理論主要在探求影響人類行為的各種社會文化組織、關係過程上。 模仿理論 差別接觸理論 中立化理論 社會控制理論 抑制理論 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日常生活理論 犯罪與被害因素理論 社會反應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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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理論(Theory of Imitation)
塔得的模仿理論係針對龍布羅梭的犯罪生物 學理論而發,認為犯罪跟其他行為一樣都要 經過一段時間的學徒生涯。 本質上屬於認知理論,認為一個人的觀念與行為均是學習而來,包含以下三項法則: 距離法則:人們相互模仿的對象,與自己越接近,則行為模仿的強度越大。 上行下效法則:從歷史獲得驗證。多數的犯罪是由大都會開始發生,再被鄉間所模仿 取代法則:模仿有其取代性,新興犯罪型態為逐漸取代舊有的犯罪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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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接觸理論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由美國社會學者蘇哲蘭所提出 與孟子「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筍子勸學篇「白沙在涅,與之俱黑」道理相似 認為犯罪主要由於文化衝突、社會解組與接觸頻率、持續時間交互作用而定。亦即,若個體常與犯罪者接觸,則極易發生犯罪行為,與犯罪者接觸越多,也越容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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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理論主要的內容: 犯罪行為是由學習而來,非導因於遺傳 犯罪行為是在與他人互動溝通過程中主動學習而來,包括語言、文字、表情與姿勢等交互作用
犯罪行為的習得主要是與關係密切的個人集團互動過程中習得,而電視、電影、報章雜誌對於犯罪行為的學習並不是很重要。 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1)犯罪的技巧;(2)動機、趨力、合理化與態度 犯罪行為的學習是由各種有利或不有利的法律定義去詮釋中學習 認為個體之所以成為犯罪者,是因其違反法律的傾向超越了遵守法律的傾向(這樣傾向是長期與犯罪集團接觸的結果),亦會學習到中性的行為 會隨其接觸頻率、時間長短、優先性與強度的不同而有差異 犯罪行為模式的學習與其他行為模式的學習相似 認為個人唯有在接觸到會引起犯罪行為的行為模式時,才是導致犯罪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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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化理論(Neutralization Theory)
認為人變成犯罪者的過程是一種學習經驗,但他們所學習到的不是一般的公民態度與價值,而是一套使他們暫時中立化這些價值和態度的技術,以及使其能夠在合法與犯罪行為間漂浮(drift)的技術 這些中立化技術(neutralization techniques)包含:對責任的否定、對被害者傷害的否定、對被害者的否定、對譴責者的譴責、標榜高度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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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立化理論的質疑 赫胥(Travis Hirschi)認為合理化行為是發生在偏差者犯罪之後,若他們在從事非法行為之後才中立化其犯罪行為,這個理論就會失去對犯罪原因的解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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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
赫胥(Travis Hirschi)的社會控制理論假設每個人都是潛在犯罪者,並假設是社會控制而不是道德價值維持了法律和秩序,即從「為什麼有人會循規蹈矩而不犯罪?」探討犯罪的主因。 認為人如果不受外在法律控制和社會環境的陶冶與教養,便會自然而然地傾向於犯罪;若個人與家庭、學校、社會等既存的結構和團體有密切結合與聯繫則社會控制力就較強,犯罪可能性就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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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和社會彼此建立起強度大小不同的社會鍵(Social Bond),以防止個人從事犯罪行為,若社會鍵減弱瓦解時,社會加諸成員的約束力(constraints)便會減弱
社會鍵有以下四個要素: 依附(Attachment) 踐諾(Commitment) 參與(Involvement) 信仰(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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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理論(Containment Theory)
雷克利斯(Reckless)根據內在和外在控制系統的交互作用提出抑制理論 以個人人格變數與社會環境變數等交互作用來說明犯罪行為行程的相關因素 認為一個人如果有良好的自我觀念,則生活在一個足以誘導其犯罪的社會環境中,亦能發生阻絕作用,排斥外在不良社會環境的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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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克利斯認為,社會必然產生一連串驅使人們犯罪的推力(pushes)和拉力(pulls),這些推力與拉力抵銷了有助於阻止個人犯罪的內在及外在的抑制力量(containments):
內在抑制力:人格的內在能量,例如好的自我概念、較強的自我、高度的挫折忍受力、目標取向… 外在抑制力:社會/社會團體用以控制成員的規範性約束力,如歸屬感、道德模式、規範… 內在推力:浮躁不安、不滿、敵意、反抗、焦慮… 外在推力:影響犯罪行為不利的生活條件,包括剝奪、失業、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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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A Lifestyle/Exposure Model of Person Victimization)
由亨德廉等人創力,於1978年提出「個人被害-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說明一個人之所以遭致被害,是因其本身具有某些條件,導致被害危險性增加 生活方式(Lifestyle)與個人被害有極其密切的關係 個人如欲在生活中適應良好,則必須接受角色期望(Role Expectations)和社會結構(Social Structure)的限制與約束,而其約束則是會依個人基本資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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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社會化過程中,竹見習得所屬團體的規範、態度及適應角色期望與社會結構限制後,自然而然的產生一套適應的行為模式
而這種生活方式則關係著個人是否於特定地點、特定時間與具有特殊人格的人接觸(assoc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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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1979年,由柯恩(Cohen)和費爾遜(Felson)提出,將日常生活定義為不斷出現的普遍性活動,以滿足個人基本、生物和文化等需求,且認為須經由社會結構的改變影響大眾的日常活動型態,來促使犯罪機會的轉變。 犯罪事件的發生,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具有能力及傾向的犯罪者 合適的人、物或欲望的犯罪標的物 足以遏止犯罪發生的抑制者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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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與被害因素理論 史帕克斯(Sparks)認為個人或團體之所以會重複遭受到迫害,是因為他們具有許多導致被害的相關因素
重複性被害者的被害因素: 激發或挑惹因素 煽動或惡行因素 促進因素 弱點因素 合作因素 機會因素 吸引因素 免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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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賴德(Cartwright)、雷特曼(Reterman)和曼德博(Vandiver)等人認為個人學習犯罪行為的模式及其表現出的犯罪行為,是由許多因素交互作用而成:
煽動因素 促進因素 允許因素 轉向因素 禁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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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反應理論(Social Reaction Theory)
主要論點是犯罪是因政治上有權勢的個人或群體對社會上居劣勢者的反應所產生,他們認為犯罪者不是本身就是天生的惡人,而是被那些具有社經地位與社會權勢者所加諸的一種偏差行為者的身分 此派較不注重犯罪行為的本質,而著重於社會及其附屬機構對偏差行為的反應(react),支持此派的理論包含標籤理論和衝突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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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
基本架構來自於心理學領域的「符號互動學派」(Symbolic Interaction) 研究的重點放在社會互動過程對偏差行為的影響上,此理論觀點常被用來解釋犯罪行為的發生與標籤化過程,以及用來解釋其他社會偏差行為(如:酗酒、藥物濫用等)的形成過程。 主要論點: 犯罪者是被社會控制機構(如:警察、法院)貼上不良標籤後,才會逐漸加深一個人的犯罪行為,而成為常業罪犯 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機關,有意地苛責處於社會低層階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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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理論(Conflict Theory)
重點並不是企圖解釋人們為何會違反法律,而是想去尋找政府如何製造和執法道德規範,評估犯罪的法律是如何被當成社會控制的工具。 其所關心的是社會控制的本質與目的,認為法律和規則的目的在於維持統治階級的權力及作為繼續合法執政的藉口,故刑事司法體系則是作為控制低層階級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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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型理論 犯罪學家在20世紀後半期將不同學科、理論及觀點加以整合: Jeffery C.R. 的生物社會學習理論
Theonberry T.P. 互動理論 Braithwaite J. 明恥整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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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恥整合理論(Reintegrate Shaming Theory)
布烈懷德(Braithwaite J.)認為明恥整合理論是個能解釋巨視和微視觀點因素如何去影響個人選擇參與各種有目的的社會活動,及這些人是如何影響個人做其他微觀選擇的理論 借用犯罪學之標籤、副文化、社會控制、機會及社會學習等相關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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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創發的概念: 互賴-指在個人所處的生存網絡中,其依賴別人以達成有價值目標,及他人因相同目的而依賴一個體的程度
共信-是指一種社會狀態,在共信的社會裡因有著極高度互助與互信的特色,個人因此十分互賴,而愈高的個人互賴程度就會有越高共信程度的社會 羞恥-處罰可以從說教到明正典刑的嚴厲懲罰,使犯罪者感到羞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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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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