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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C Musker 教授 商法研究中心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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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行为主体 3D打印机供应商 3D打印机终端用户 终端用户的客户 原材料供应商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 CAD文件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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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在版权法中的定位 原材料——塑料和金属,非侵权用途 3D打印机 ——非侵权用途 终端用户 终端用户的客户
供应商,非产品或工艺专利侵权人 3D打印机 ——非侵权用途 终端用户 其使用可能是非商业性质,不构成侵权行为 其使用可能是商业性质,构成侵犯产品专利权 终端用户的客户 数据文件供应商——其定位取决于间接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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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直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28条——赋予之权 利 1. 1.专利应赋予其所有者以下专有权:
(1)如某项专利的客体是一种产品,则为了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者同意: 以出售、销售为目的制造、使用或提供上述产品,或为达到上述目的进口 该产品; (2)如某项专利的客体是一项工艺,则为了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者同意: 以出售、销售为目的使用上述工艺,或为达成上述目的而引入该工艺或依 照该工艺方法可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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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权的私人个人用途 《中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 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阿尔及利亚、乌干达、肯尼亚和马达加斯加、日本、以色列、奥 地利、波兰、挪威、荷兰等国也有类似规定(来源:WIPO SCP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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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个人使用免责 TRIPS第30条:免责条款 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缔约方可以对授予的独占权规定出有限的例 外情况,其条件是这样的例外不得与专利的正常开发利用相抵触,并且 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共同体专利公约》第27条(均未生效) 专利所赋予的权利不得延伸至以下任何一项: (1)私人和非商业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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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法规——间接 美国 日本 欧盟 立法 35 U.S.C § 271(c) 日本第《专利法案》第101条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26条,国家法律 侵权物品 专有物品 专有物品和未广泛适用的,非专有物品 发明基本要素相关的方法 侵权行为 许诺销售或销售、或进口 生产、转让等,进口或许诺转让等。 许诺或供应 知情和意图侵权 已知某组合的特殊设计要素已取得专利,构成侵权 无需专有物品;需要未广泛适用的,非专有物品,“已知该发明已经取得专利,将该物品用于使用该发明” 已知或显而易见,该方法适合于并且旨在用于本发明 是否需要直接侵权?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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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终端用户间接侵权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社区专利协议》第26条(均未生 效) … (3)不得将执行第27条第(1)节至第(5)节所述行为的执行人 视为有权在第1段所述范围内开发该发明之权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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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本身的间接侵权 美国——说明书本身并非侵权“要素” 英国/欧盟——可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同时提供说明书和组件可能会构成侵犯
微软公司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案件编号:550 US 437(2007) — — 从理论上而言,软件(未刻入光盘)并非构成侵犯产品权利要求的 “要素”;或许只有刻入物理媒介中才会构成侵权“要素” ——不构成 侵权。 但联邦巡回法院可能持不同意见——参见朗讯科技与Gateway诉讼案, 580 F.3d 1301,1321(联邦巡回法院,2009) ——针对工艺权利要求 的侵权可能会构成严重侵权 英国/欧盟——可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Menashe v William Hill [2003] RPC 31,[2002] EWCA Civ 1702— —其“方法”系将软件刻入光盘上——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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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数据文件和间接侵权 安捷伦科技与沃特世公司诉讼案[2004] EWHC 2992(Ch)——设备手册说明不构成“方 法” ——不构成侵权
Pellegrini诉ADI公司案,案件编号:375 F.3d 1113, (联邦巡回法院,2004)— —被告向其境外工厂提供芯片设计,然后工厂在境外进行生产和销售 ——不构成侵犯产品 权利要求的“要素” ——不构成侵权 ——即决判决 然而在最近的ClearCorrect诉ITC案中——进口数据文件用于制造牙科零部件构成“严重侵 权”——原告将数据视为其方法权利要求组成部分,因此构成方法权利侵权(此案仍在上 诉阶段,ITC主张无管辖权)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对3D打印机的CAD文件进行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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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侵权索赔要求 不同国家的变项 由于被间接侵权专利法的替代,其中某些国家的管辖较松
在中国,受《侵权责任法》第9条和《司法解释二》(2016)第21条 管辖。 很多国家都在管辖过程中都采用变项,考虑各种不同的因素 然而......如果终端用户并非侵权人,那么其他人促成、促使、图谋等产 生非侵权行为就真的是侵权吗? 参见如 Limelight Networks, Inc. 与 Akamai Technologies诉讼案,案件编号:134 S. Ct (2014) 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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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现状总结 三个新成员: 如果买家转变为制造者,则可能会影响专利产品的销售 在全球范围而言,家用3D打印机通常不构成侵权(美国除外?)
CAD文件销售者 ISP 如果买家转变为制造者,则可能会影响专利产品的销售 在全球范围而言,家用3D打印机通常不构成侵权(美国除外?) 需要澄清CAD文件销售者的定位。CAD文件是否: 仅仅只是可以自由分享的创意、信息或数据?还是 一种助长和实现侵权的完整工具包? 如果ISP是中立性质,则需加以保护,但仍需截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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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作进展 私人/非商业用途——自2014年的SCP / 20/3以来,WIPO SCP的协 调工作陷入僵局,但WIPO保留信息,纳入SCP/12/3 第二版附件二。 间接侵权——纳入WIPO 1991年基础提案SCP / 4/3中,构成第19条 备选方案B,但在国际方面,未获得其他进展。目前,欧盟方面的进 展停滞不前。AIPPI第204(2008)号决议表明用户希望能够协调一 致。 连带责任——AIPPI决议(2018)表明,用户希望协调一致,特别是 针对美国关于“分离式侵权”的判例法。 3D打印责任——目前多个国家的专利局正在实施审查——已形成多 份报告和文章,但尚无具体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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