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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普選 與 公民抗命 Universal suffrage & Civil Disobedience
講 者:黎汶洛 (學民思潮發言人) 電 郵 : Facebo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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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學民思潮(Scholarism) 是由九十後學生組成的民間團體 主張以社會行動在街頭介入政府施政 堅信著「立於街頭,走進人群」
監察洗腦教育會否捲土重來 關注政制發展、教育和青年政策 「學民」的意思是社會公民 學生絕對有權力影響政府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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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普選 Universal suffrage
有篩選係米真普選? 《基本法》有咩規定? 國際標準包唔包等值提名權? 公民提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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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姐話:「公民提名唔符合《基本法》規定,只可以當係民間推薦、民間活動,而唔係法律上的提名程序。」
咁《基本法》究竟有咩規定? 珠姐話:「公民提名唔符合《基本法》規定,只可以當係民間推薦、民間活動,而唔係法律上的提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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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規限 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梁振英提及的「守尾門」方案)
政改五步曲:特首向人大報告人大確定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首同意報人大常委批准(泛民擁有否決權!) 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劃分、名額、組織沒規限,而2007人大釋法:「參照」現時選委會)(喬曉陽的演譯) 2007人大釋法:2017可以普選特首,之後才可以普選立法會(2016立法會點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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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保障 第3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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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是什麼? 聯合國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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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PR - 第2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 第25條: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丑)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To vote and to be elected )。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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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而平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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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號一般意見書》 根據《意見書》,「普及和平等的選舉」至少有 三點要求: 每一名選民享有的選票數目是要相等。
選民所享有的每一選票的票值相等。 公民參選的資格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限制第25條選舉權應以「客觀和合理準備為基礎」,限 制必須合理和經法律規定,包括投票權最低年齡限制、 居住要求或犯特定罪行等,無理限制則包括以黨籍、身 體殘疾、識字、教育或財產等限制選舉權。(第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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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 委員喬曉陽 (27/03/2013)
民主程序需要整體提名 參照現時 四大界別 不能和中央對抗 !要愛國愛港! 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 委員喬曉陽 (27/0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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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意見》提到限制參選權,必須以客觀合理標準為依據,若以教育、居住、出身、政治派別、某政黨黨員或具體政黨的黨員等限制參選權,則屬無理或歧視限制,亦「不得以政治見解為由剝奪任何人參加競選的權利」。 (第17段) 「愛國愛港」的限制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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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民調商討日】參加者陳小姐:我組一致贊成學民思潮方案(300多萬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港大民意研究計劃昨就特首選舉設計進行「慎思民調」,隨機抽樣177名市民出席參加商討活動,觀察參加者商討前後對部分普選問題、佔領中環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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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 CIVIL DISOBEDIENCE
新聞智庫:公民抗命以犯法控訴制度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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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的源起 公民抗命這個概念最早來自一個美國作家梭羅。
1846年,梭羅因為反對美國政府對墨西哥開戰,以及在南部實行奴隸制度,所以拒絕繳交戰爭稅 。 這次經歷啓發他寫了一篇名為「對公民政府的抵抗」的文章,創立了「公民抗命」這個詞彙。 梭羅:「我認為唯一的義務就是,在任何時候做我認為正確的事。」// The only obligation which I have a right to assume is to do at any time what I think right. // 亨利 · 戴維 · 梭羅 (Henry David Thore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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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的理據 公民抗命的理據是人的良知、宗教的神,和真理,俱凌駕於法律之上。
公民抗命通常是指以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拒絕遵從一些不當、不公、或不義的法律或政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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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的著名例子 黑人乘客被趕離火車車廂 木刻畫: 1856年美國賓夕凡尼亞州費城 來源︰ The New York Public Library Digital Library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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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的著名例子 聖雄甘地:何謂非暴力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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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策略 公民抗命者藉著公然違反他們認為不公、不義的法 令,表達對該法令的不滿,並引起普羅大眾對該法令
的關注、討論,使公眾認識到該法令的不是之處。 假若公民抗命者因為違法而遭受當局制裁,更可以 贏取公眾的同情,從而壯大反對惡法的力量,達致公 民抗命的最終目的:修改或廢除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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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策略 另一方面,假如執政者因為法律的理據不足而 不能將公民抗命者定罪(例如因為國家憲法內保
障言論自由的條文凌駕於政府的不許人民發表反 對政府言論的法令,令政府不能將異見者入罪) ,又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使政府難以有效地執行法 令(例如成千上萬的人民公然在政府實施戒嚴期 上街,讓軍警拘捕,使執法者疲於奔命),都能 向公眾揭示惡法的不合理與荒謬性,進一步打擊 惡法的權威與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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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變奏 公民抗命的一種變奏,是抗命者並不直接違反 法例,而是遊走於法例的界線之間,以挑戰法例。
例如在1980年代,波蘭的共產黨極權政府為了打 遏日益壯大的獨立團結工會,實行軍法統治,除了 取締團結工會,還禁止人民展示在遊行集會時慣用 的以手指作V字的手勢,但是海報設計師Henryk Tomaszewki卻製作了一張豎起V字的大腳的海報, 政府也徒呼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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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 = 一般犯法行為? 公民抗命的動機是基於正義、公平、宗教等等的道德價值觀。一般犯法行為的動機,大多是出於私人利益考慮。
公民抗命必須事前公開表明自己的動機和目的 。是故意觸犯現有的一些法例,是非法、犯法的行為,並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包括入獄。 公民抗命者的目標是更改他們認為不當的法律,一般犯法者沒有這個意圖。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並不針對整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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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 = 蔑視法治、顛覆政府? 公民抗命不是反政府的革命運動。 公民抗命者拒絕遵從某一道不義法令,並不表示
他會遵守其他的法律,更不表示他不尊重整個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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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民思潮是否參與佔領中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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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上普選之路 誓爭全民提名 《歡迎學生加入:http://bit. ly/18ibDoi》 《歡迎市民加入:http://bit
踏上普選之路 誓爭全民提名 《歡迎學生加入: 《歡迎市民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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