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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業務報告 人事室 陳玉芳 05-2721001轉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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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事室業務報告 人事室 陳玉芳 轉1053

2 勞基法新制 特別休假: 6個月~1年未滿3日。 1年~2年未滿者7日。 2年~3年未滿10日。 3年~5年未滿者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5日。 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30日為止。

3 勞基法新制 106年起原則以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日。如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假日不得出勤工作。各單位若因業務需要機動調整,請活動二週前至電子公文系統填報變更申請表,並於前後週期(星期一至五)擇二日調整為休息日及例假日或擇一日調整為例假日,以一週工作不超過六天為原則。若遇學校重大活動統一由人事室公告調整。 依規定同仁加班應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指派,未經事先申請及單位主管核准不得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但臨時交辦需緊急處理事項可於當日申請。平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假日加班以不超過12小時為限。 國定假日若逢星期六則當天視為例假日或休息日,星期五為國定假日;若逢星期日則當天視為例假日或休息日,星期一為國定假日。

4 計劃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職 務 等 級 費 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單位:新臺幣元 職 務   等 級 費 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駕駛及工友) 交 通 費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覈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 宿 費 每日上限 2,200 1,800 1,600 檢據覈實報支。 雜 費 每 日 400(半天200)

5 計劃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一、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 ,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
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二、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 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三、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 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 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6 計劃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四、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 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
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 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 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一)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 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 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二)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 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7 計劃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五、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 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 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 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 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8 計劃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六、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 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 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 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 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作為搭乘之證明。

9 計劃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其餘規定請參閱「科技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3年7月7日修正)」(研究發展處網頁)

10 校內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職等 出差費標準 出差地區 校長 副教授(含) 以上教研 人員、副 及一、二 級主管 助理教授 以下教研 人員
校長 副教授(含) 以上教研 人員、副 及一、二 級主管 助理教授 以下教研 人員 職、技工 、司機、 工友 備 註 國內 雜費 400 單位: 新台幣(元) 主辦單位提 供住宿或道 場不得報支 住宿費(檢據) 1800 1600 國外 A區生活費(每日) 170 150 130 美金(元) B區生活費(每日) 110

11 校內出差人員交通費報支 一、國外出差:搭乘飛機及輪船,除校長、副校長可乘商務艙外, 其餘以乘經濟艙位為原則。 二、國內出差:
(一)交通費: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 捷運、船舶等費,均按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 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搭乘飛機及高鐵, 除校長可乘商務艙外,其餘以乘經濟艙位為原則;但機 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二)自行開車前往車費: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 高鐵等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橋)、停車等費用。報支高鐵票價 者需檢附E-Tag通行費明細表;如發生事故, 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 賠償。

12 校內出差人員交通費報支 (三)就學處新生安置費差旅費核銷: 自行開車前往車費:里程數(里程數標準如附表)乘以4.5元 (含油費及車輛磨損費, 如有任何事故發生,學校不額外負 擔任何費用)過路費另外報支。(嘉義以實際公里數報支) 地點 屏東 高雄 台南 新營 嘉義 斗六 員林 彰化 台中 豐原 苗栗 新竹 中壢 桃園 板橋 台北 基隆 標準公里數 148 127 80 41 22 57 71 89 103 142 176 215 225 246 254 283

13 單據黏貼 說明: 若出差人為多人可填寫一份出差旅費報告表,於備註欄位標示出差人並於簽名欄簽名。
感光類單據(如車票、登機證等)需影印一份,並與原正本單據一起黏貼於單據黏貼處。 核銷單據:核銷明細表+出差旅費報告表+出差相關單據+請假單(出差) 不須黏存單

14 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保注意事項 人事室 報告人:蘇俊叡 01

15 學生學習機會 師生關係中角色之轉變 01 PART ONE 背景 02

16 01 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 之教師),自民國10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PART ONE 背景 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 之教師),自民國10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所稱編制外之工作者,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 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民國104年6月17日教育部與勞動部分別發佈關於兼任助理的處理原則 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勞動部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03

17 01 (勞動部)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課程學習 教學助理 學習 服務學習 研究助理
PART ONE (勞動部)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背景 教學助理 研究助理 研究計畫臨時工 (或其他不限名稱之助理) 課程學習 服務學習 勞動契約關係 學習 勞務 不需納保 需納保 04

18 01 (勞動部)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PART ONE (勞動部)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背景 指導原則所稱兼任助理,指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 人格從屬性 經濟從屬性 工作之指揮監督關係等 1.勞務對價性 2.非為自己勞動,勞務所生研 究或其他成果,係歸屬學校 05

19 02 加退保注意事項 在勞務關係聘案未通過或加保作業未完成前,請勿先 行要求學生從事勞務工作,以避免發生職災、勞資等爭 議。
PART TWO 各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加退保注意事項 在勞務關係聘案未通過或加保作業未完成前,請勿先 行要求學生從事勞務工作,以避免發生職災、勞資等爭 議。 兼任助理(工讀生)於到(離)職當日就要辦理加退保, 請用人單位於到(離)職日之前至「校務系統A4-工讀生 勞保加退保申請」登錄資料,自行審核後送出加(退)保 申請。 勞保無法追溯加退保,請用人單位(或計畫持人)於兼 任助理(工讀生)到(離)職日前,送出加(退)保申請。 用人單位每個月需自行登打單位負擔勞保及勞退金費 用核銷單,送至人事室,以利全校保險費用核銷。 06

20 02 PART TWO 各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07

21 02 PART TWO 各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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