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朱育潔 中文四 溫桂君 衛政三 林 邕 社會三 葉曉蒨 中文四 (依報告順序)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朱育潔 中文四 溫桂君 衛政三 林 邕 社會三 葉曉蒨 中文四 (依報告順序)"—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朱育潔 中文四 溫桂君 衛政三 林 邕 社會三 葉曉蒨 中文四 (依報告順序)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朱育潔 中文四 溫桂君 衛政三 林 邕 社會三 葉曉蒨 中文四 (依報告順序)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壹、政策背景 貳、制定過程 參、關鍵演出者 肆、社福團體的觀點 伍、政策制定後的影響 陸、條文內容~重要議題
柒、教師應知道的事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 壹、政策背景 貳、制定過程 朱育潔 中文四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4 政策背景 兒童權利公約 1924年,國際聯盟通過「日內瓦宣言」即所謂的「兒童權利宣言」。
18歲以下兒童 所有國家的男女都應承認人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東西之義務。同時不分種族、國籍或信仰的差別,讓所有兒童在下列各種事項中,都能獲得保障,並承認這些事項為自己的義務 1989 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共54條,並對各締約國具有法令的約束力。 1999年中 已有191國政府認可 ,台灣因被排擠在聯合國之外,亦未能加入。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5 政策背景 兒童福利法 少年福利法 民國92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62年制定、民國93廢止
12歲以下兒童 少年福利法 民國79年制定、93年廢止 12~18歲之未成年人 民國92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6 國內兒福工作新里程碑 一、整合兒童福利與少年福利法 二、保障兒童少年之身分權益 三、充實對兒童少年保護措施
四、加強初期預防與支持家庭之福利服務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7 兒童福利聯盟修法委員會修法歷程 修法委員分組:法條組、學術組、實務組
討論議題分類:緊急安置、一般安置、親權與監護權、棄嬰戶籍登記、兒童少年(外國籍、無國籍、國籍不明)之保護、親職教育輔導、強制性保護、一般性保護、非行兒少防治 86年~91年 共召開61次修法會議 88年~ 9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歷經八個版本的修訂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8 立法院修法歷程 2002.4 周清玉與秦慧珠委員各自完成連署,並將「兒少法」送入立法院
2002.4 周清玉與秦慧珠委員各自完成連署,並將「兒少法」送入立法院  立法院衛環社福委員會第一次審查「兒少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衛環社福委員會初審通過「兒少法」   立法院二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9 兒少法修法聯盟修法歷程 91.9.26 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聯盟」 91.10.7 發動籲請立法院優先審查兒少法之萬人連署行動
  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聯盟」   發動籲請立法院優先審查兒少法之萬人連署行動 ~  數度拜會立院黨團、衛環社福委員會召委與委員、兩次協商會議、兩次聯盟會議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10 問題之流 政策之流 政治之流 兒福法與少福法以12歲為分野,常造成兒童滿12歲時,原先的安置、輔導必須中斷
兩法內容雷同。 兒童與少年的需求與問題,難以12歲劃分。 兒福法與少福法以12歲為分野,常造成兒童滿12歲時,原先的安置、輔導必須中斷 政策之流 內政部社會司會議結論:「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之修一以修正為宜。」 內政部成立兒童局,積極草案研擬 ~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行政院→立法院 負責審查委員會: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政治之流 為符合國際保護兒童人權的潮流,加上社會變遷速度加快,青少年犯罪率提高,兒童受虐案件層出不窮,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和討論。 避免同一種福利而有兩套法律、預算、人力,為節省資源因而將兩法合一。 社會大眾對於福利權益意識的普遍覺醒,民間出現許多保障福利的團體。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11 參、關鍵演出者 肆、社福團體的觀點 ~訪問馮燕教授
參、關鍵演出者 肆、社福團體的觀點 ~訪問馮燕教授 溫桂君 衛政三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12 關鍵演出者 立委各自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送入立法院(政黨協商): 行政院版提出對案(朝野協商):過於保守
楊麗環(國,教師出身) :兒福聯盟未通過的初版 周清玉(民,社工出身) :修改「電腦遊戲」用詞 秦慧珠(親,身心障礙兒童家屬) :兒福聯盟版,增加「兒童身分」內容 台聯黨團? 行政院版提出對案(朝野協商):過於保守 立委的提案與民間版本差異不大;主要貢獻在於將兒少修正法案送進優先審查法案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13 關鍵演出者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一次審查「兒少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兒童局:結局未卜? 逐條審,兒福聯盟參與逐條討論說明
內政部兒童局立場相似,主計、會計單位作難 創新重要的內容,例如:出生通報、建立收出養資料中心、設置學校社工師、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等 。 內政部兒童局:結局未卜? 根據行政院組織新架構,業務整併歸屬於衛生及社會安全部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14 社福團體的觀點 理念: 兒福聯盟參與修法 看見許多社會現象中兒童受到傷害,兒童福利未受到保護等不幸的事件都是由於制度的不合理。
八十六年起,修法籌備會議 五十四次的修法會議,四個會期的朝野協商和審議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15 兒福聯盟之倡導 參與保護兒童福利的方式: 體制內:擔任委員、顧問、對政策、現象評估研究,提出對現象的批判與建議。 體制外:
成立兒福聯盟,其成員有:法官、醫師、律師、學者… 先修正典章制度,再成立永久性組織,監督其執行,為不利兒童之現象發聲。 提供服務輸送:未婚懷孕、收出養、高風險家庭服務…,個別案例等。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16 兒福聯盟之倡導 行動的助力與阻力: 助力(社會文化影響) : 阻力(政治與社會影響): 少者懷之,兒童是弱小的
應該愛護孩子、孩子是國家未來主人翁 相較於其他福利工作,兒童工作比較沒有利害衝突;其他福利對象容易責怪當事人。 阻力(政治與社會影響): 政府永遠沒錢、沒人? 兒童沒有選票! 社會觀念:兒童也是需要被尊重的個體。 彰化身心障礙父親攜三子女投水溝自殺。。兒童不是父母的財產、附屬品,是獨立的個體,其生命權應當受到尊重及保護。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17 伍、政策制定後的影響 92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林 邕 社會三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18 預防性服務,強調對家庭支持功能 加重了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的教養責任 。 要求政府應給予父母與家庭足夠的協助 。
第十九條特別規定地方政府有義務自行辦理或是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兒童福利措施。 福利措施大致可分為「特殊性」以及「一般性」兩種。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19 預防性服務,強調對家庭支持功能 一般性: ‧對象:全體兒童少年及其家庭 。
‧服務項目:童托育服務、課後照顧服務、諮詢輔導服務、親職教育、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其他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之服務等等。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0 預防性服務,強調對家庭支持功能 特殊性: ‧當兒童發生早產、重病、發展遲緩等情形時,除了父 母應負擔起照顧兒童的職責外,政府也應提供協助與
支持 。 ‧十九條明訂,政府應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 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對於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少年 與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 助。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1 新法對身分權益的影響 ‧設立收養資料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 童少年的身份健康資料,形成收養制度,由社服機構辦理收養。
‧收養資料應永久保存,使被收養人在若干年後可追述 原生家庭背景。 ‧收養是法律行為,以前只做登記,92年後,社工員要 做調查。 ‧新法要求法院在認可收養時,應調查出養之必要,儘 量使兒童與少年在原生家庭中成長。新法也要求法院 在認可或駁回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2 出版品分級制度 ‧第27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 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 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3 合併兒童與少年福利規範 原來只對兒童周延保護的法律可適用少年。 修訂前的兒童福利法適用於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福
利法適用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過因為 兩法修法的時間有落差,使得少年福利法在緊急安置、 親職教育等許多相關規定上有無法銜接的現象。新修 訂的兒童與少年福利法一體規定兒童與少年適用相同 的保護福利措施。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4 隱私權 ‧第46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 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 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
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因此例如 吳憶樺事件、性騷擾等等不幸事件,對當事人 不得報導、敘述,鏡頭應馬賽克處理。此外應 保護個人資訊,否則新聞局及兒童局應處罰。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5 陸、條文內容~重要議題 葉曉蒨 中文四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1條 ~ 第12條 第二章 身分權益 第13條 ~ 第18條 第三章 福利措施 第19條 ~ 第25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1條 ~ 第12條 第二章 身分權益 第13條 ~ 第18條 第三章 福利措施 第19條 ~ 第25條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26條 ~ 第49條 第五章 福利機構 第50條 ~ 第53條 第六章 罰 則 第54條 ~ 第68條 第七章 附 則 第69條 ~ 第75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7 胎兒與新生兒童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通報戶政及衛生單位,保障孩子的身分權益 (第13、54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第24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31、59條) 政府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第19條) 政府應對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政府應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8 收出養兒童及少年 法院認可收養案件,於認可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少機構進行訪視調查與建議,並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決定(第14條)
收養認可前,收養人可與孩子先共同生活一段時間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設立收養資料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少年的身份、健康資料 (第17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兒童少年盡扶養義務時,於收養前,得委託收出養機構代覓適當收養人(第18條) 政府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遭遇困難之婦嬰,應予以適當安置與協助(第19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29 發展遲緩兒童 政府應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第19條)
家有疑似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得向警政機關申請建立孩子之指紋資料(第21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通報時,應建檔管理,並提供或轉介適當服務 (第22條)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按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等特殊照顧(第23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0 早產、重病兒童及少年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第4條) 政府協助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補助無力支付之醫療費用(第19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1 家境貧困兒童及少年 政府對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子女或被監護人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第19條)
政府對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兒童少年因家庭重大變故無法正常生活於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安置或補助(第41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2 受虐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全發展之行為(第30條)
專業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其他傷害或有保護安置必要之情形時,應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並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第34條)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照顧、遭身心虐待或其他迫害而有立即安置保護之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應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第36條) 在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中,媒體及文書禁止揭露兒童及少年的身份資訊(第46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3 一般兒童及少年 政府應設專責單位,主動規劃兒童少年福利相關措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有具體的權責劃分,以防互相推諉責任(第9條)
政府應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的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第19條) 由各直轄、縣市政府指定所屬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紓解雙薪家庭的托育問題(第9、19條) 政府規劃實施三歲以下兒童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補助其費用(第20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4 一般兒童及少年 教育及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年滿十五歲,且有進修或就業意願之少年,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第25條)
媒體分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制度保護孩子免於接觸不當的色情暴力資訊(第27條) 兒童之照顧者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少年,亦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照顧(第32條) 政府應訂定托育、早期療育、安置教養、心理輔導家庭諮詢及其他兒少福利機構之設置標準,讓孩子使用服務時更有保障(第50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5 柒、教師應知道的事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6 教師應該知道的事 兒童少年的福利是父母的責任,還是政府、社會的責任?(第5條) 兒童課後照顧是學校的事? (第19條)
兒童課後照顧是教育主管機關的責任;學校體系應提供兒童課後照顧。 提供課後照顧之安親班、課輔班,或私人才藝班等,要符合兒童福利機構水準。(第50-53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7 教師應知道的事 對受虐兒童或少年,學校有通報責任(第34條): 學校應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罰則:教師應按時通報、配合調查並提供資料,未有正當理由未通報、配合時,應處以罰鍰。學校應受行政處罰。( 第47、64條) 學校應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對於當事人為兒童少年的校園事件應有標準作業流程(含統一發言人);要教育家長以保護兒童為最優先之考量。(第46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8 教師應知道的事 對於(疑似)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兒童(第19、22-23條): 教學使用媒材應注意兒少保護分級(第27條)。
教師有通報責任;學校應建立特殊兒童通報體系 教師應配合早期療育等特殊照顧 教學使用媒材應注意兒少保護分級(第27條)。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39 問題與討論 你認為保護未成年的兒童及少年的福利是誰的責任?是父母的?或是政府的責任?這個看法如何影響你作為一個老師,如何教育學生,並與家長互動? 保障兒童人權:父母親基於天職、愛子女、養育、教養子女;而政府要維護的是一個人權的底限,對父母做出要求,以保障兒童生長發展的權利。 聽從父母、師長的話本來都是正當的。但是,當任何人要危害到你的身體、生命安全的時候,那些作為都是不應該的。要教導孩子會求助。 6/8/2005 教育政策與法令學期報告五


Download ppt "朱育潔 中文四 溫桂君 衛政三 林 邕 社會三 葉曉蒨 中文四 (依報告順序)"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