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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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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駕駛

2 壹、安全觀念 意義 1 ─ 即嚴謹地遵守交通規則之態度,對於他車或行人不給予困擾的駕駛。 意義 2 ─
即不發生交通事故或違規事項者,就其初衷包含了所謂人命尊重之精神 ● 安全駕駛的四個要素:人、車、環境、規則 其中「人」是影響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因素,也是交通管理最重要的對象;所以要改善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當務之急就是喚起用路大眾對交通安全之覺醒。 對於其他用路人充分的尊重、對於使用車輛保持在最佳的狀態、對於行駛環境充分掌握及應對、對於交通規則充分的遵守。如此掌握安全駕駛的四個要素,也就掌握了安全駕駛的精神了! ● 安全駕駛的三個行動:正確的知識、正確的技術、正確的操作 正確的駕駛行為,來自正確的知識、正確的技術及正確的操作,所以建立正確的駕駛知識、駕駛技術及操作是非常重要的。而這些知識與技術需要不斷的學習及訓練,並將其習慣化。若碰到緊急狀況時,才能在短時間內反應出正確的操作。

3 駕駛的觀念 (一)遵重自己與他人的生命。 (二)遵守交通法令是安全駕駛的第一步。 (三)互讓精神。 (四)責任感。
(五)不要過於信賴駕駛技能。 (六)要身心良好的狀況下駕駛。 (七)要使用安全帶。 (八)要有充餘駕駛時間計劃。 (九)絕對不酒後駕駛。 (十)以安全速率駕駛。 (十一)以行人、腳踏車、機車是活動的紅綠燈號誌來駕駛。 (十二)感覺到疲勞時必須休息。 (十三)方向燈要明顯、提早。 (十四)禁止『有大概』想法之駕駛行為。

4 安全駕駛五大要訣 第一要訣:抬頭遠看,增大安全距離 第二要訣:放寬視野,掌握兩側動態 第三要訣:雙眼游動,熟識四周環境
抬頭遠看,就是將目視前置時間,投放在依當時車速估計十五秒鐘以後所能達到的地方, 這樣會使你獲得較大的行車空間和視野,對行車各項潛在性的危險先予瞭解,俾能及時處理 第二要訣:放寬視野,掌握兩側動態 在市區內行車,視野的寬度,要達到兩邊的人行道,縱深要達到前面下一條交岔路口 使你有較多的時間與空間、去瞭解阻礙你行車中各種靜止物體及看清四面八方的人車動態 第三要訣:雙眼游動,熟識四周環境 行駛中駕駛人的眼睛應向四處游動,去尋找及發現在廣幅視野中千變萬化的動態環境, 在行車中,每隔五秒鐘,就要作一次例行查視。雙眼游動,應由近而遠,由左而右,由前而後,去尋找你四周可能存在的潛在性之各種危機。 第四要訣:衡量環境,預留安全出路 駕車行進中,應該在繁雜的交通環境中,替自己預先準備一條安全出路,也就是在你查視過四周的交通環境和潛在危機後,要知道應減速停車或轉向你所需的位置與空間。 第五要訣:適時示警,預告行車動向 行車中要做任何行動之前,應設法警告四周有關的人和車,使他不但瞭解到你(車)的存在,更要讓他知道你(車)子的動向與企圖,讓他與你配合,那就要靠方向燈、喇叭、手勢、燈光、眼神或輕踩煞車與動作。

5 交通法規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第 19 條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第 20 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 第 29 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第 30 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6 交通法規 第 30 條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 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 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 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7 交通法規 第 33 條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 34 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 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 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五年內兩次以上者9萬元罰鍰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 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8 交通法規 第 39 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第 40 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41 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 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9 交通法規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第 46 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10 交通法規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11 交通法規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50 條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快車道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第 51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52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53-1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12 交通法規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第 57 條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 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13 交通法規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第 59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14 認識交通號誌

15 認識交通號誌

16 認識交通號誌

17 認識交通號誌

18 認識交通號誌

19 認識交通號誌

20 路權概念

21 路權概念

22 路權概念

23 汽車介紹 1、車體外部設備 (1)雨刷:為擦洗擋風玻璃使其清潔之器具。為行車 安全考量,擋風玻璃頇保持一定程度清潔,以免 遮蔽視線。 (2)噴水器:功用是將清水噴上擋風玻璃,使灰塵、 泥沙能被沖下或軟化,且易被雨刷片刮掉。並可 減少雨刷片在擺動時的阻力。 (3)保隩桿:車子發生碰撞時,能吸收能量保護乘客。 (4)車燈:車輛燈光有頭燈、側燈、尾燈、煞車燈。 頭燈用來照亮視線、使駕駛人能看清前端道 路,分為近光及遠光。近光為天色灰暗、光線不 足、進入隧道等多數情況下使用,尤其會車時務 必開亮近光燈;遠光則為畫晦、風沙、雨雪、 霧靄等情形時使用;遇迷霧時,則應使用霧 燈或遠光燈,一般情況下不應使用遠光。 側燈則有方向燈及危隩警告燈的用途。方向 燈為轉向、變換車道時使用;危隩警告燈則用於 暫時停車、大雨、大霧等頇讓其他駕駛人注意到 的情況。 尾燈的用途是讓後車注意到前方有車;煞車 燈在踩煞車時會亮起,用途為讓後車知道前車在 煞車。 (6)喇叭:提醒或警告其他車輛時使用,警告鳴按時 以單響為原則,每次不能超過半秒鐘,連續不能超過3次。 (7)車輪:車輪的組成包括有輪圈與輪胎,輪圈用來安裝及支撐輪胎。輪胎頇具適當的摩擦 係數,使車輛具前進轉向之力且煞車時得到良好 煞車效果,對行車安全相當重要。

24 汽車介紹 頭燈及側燈圖 尾燈及煞車燈圖 輪胎構造圖 操作方法: 後照鏡調整方法:

25 汽車介紹 車體內部設備 (1) 儀錶板:顯示各種車子狀態的面板。隨著車廠不同,設計與種類也不盡相同。一般有速率錶、里程計、引擎轉速錶、水溫錶、油量錶、機油壓力指示燈、充電指示燈等。有些新型儀錶有電子系統偵測功能,可自動檢查車子狀況。 儀錶可說是車子的健康狀況表,駕駛人應隨 時注意儀錶以確保車子狀態是否良好。 (2) 安全帶:車輛碰撞或突然減速時,可限制住乘車人員的身體移動以減輕傷害。 使用方法: 安全帶需繞過肩部並越過胸前,不可繞過肩膀下方或勒住頸部,否則無法發揮正常應有的功效,且容易發生危險。 電子儀錶板:

26 汽車介紹 (3)輔助氣囊:車輛發生撞擊時保護駕駛和乘客安全的設備。當車子受到「嚴重」撞擊時,輔助氣囊會瞬間彈出,使駕駛人不會直接碰撞到車子內部,以達到緩衝的作用。基本的輔助氣囊為前座兩個,部分車種後座、兩側也皆備有輔助氣囊輔助氣囊需與安全帶配合使用,才能得到最佳的防護效果。 (4)座椅:包含椅背、椅座及頭枕。椅背可固定乘客的脊椎,頭枕則可固定頸部,發生車禍時可吸收衝擊的力道。上車時應先調整座位,並注意頭枕的高度,以確保脊椎、頸部安全

27 汽車介紹 輔助氣囊與安全帶配合使用圖: PS:輔助氣囊產生的力道並非絕對安全 座椅使用方法:

28 小汽車外部構造 1、小汽車的車身與車架 汽車車身有保護乘坐人員的安全、舒適及保持汽車強度的功能。 現今的小型汽車其車身大都採整體式,即將引擎室、乘坐空間及後行李箱三部分製成一體。 駕駛人在選購車輛時務必挑選車身鋼板厚實、骨架堅固的車款。發生車禍時,車身的厚實與否可能就是決定生死的關鍵之ㄧ。

29 小汽車內部構造 小汽車的內部構造有引擎系統、傳動系統、懸吊系統、轉向系統、煞車系統、電力系統等,因甚少駕駛人會去動到這些構造,故讀本只介紹各系統的功用,盡量減低結構及汽車學的部分。 1、引擎系統:將汽油的化學能藉由燃燒轉為熱能,再轉換為機械能帶動車輛,一般有下列四個步驟。 (1)進氣行程:空氣與汽油之混合氣體進入汽缸內。 (2)壓縮行程:活塞壓縮混合氣體。 (3)動力行程:將混合氣體點火燃燒,燃燒後氣體膨脹產生強大的壓力將活塞推動,藉活塞連桿傳至曲軸使其旋轉,產生動力。 (4)排氣行程:燃燒後的廢氣從排氣門排出。 2、傳動系統:將引擎產生的動力傳到車輪,使其轉動。 3、懸吊系統:承受車子的重量及載重量、吸收與消除因路面起伏而造成的車輛震動,使乘客乘坐舒適。 4、轉向系統:藉由操控方向盤,使前輪的行進方向改變,用以引導車子沿路行駛,並可視需要向左或向右轉。 5、煞車系統:使行駛中的車輛得到減速或停止以及使停駐中的車輛不會產生滑動,可分為鼓式及碟式。 (1)鼓式煞車有一圓盤(煞車鼓)連在輪子上,兩者一起旋轉。煞車鼓的內部有煞車蹄片。平時蹄片與煞車鼓間有空隙。當踏下煞車踏板,煞車蹄片會張開,壓迫在煞車鼓上並產生摩擦力,使車速減速進而停止。 前輪除了承受車輛的重量還要控制行駛方向,對行車之安全有相當重要的關係。故前輪的校正必須正確無誤。若未校正可能會發生失去穩定性及方向性的情形。

30 小汽車內部構造 (1)鼓式煞車有一圓盤(煞車鼓)連在輪子上, 兩者一起旋轉。煞車鼓的內部有煞車蹄片。 平時蹄片與煞車鼓間有空隙。當踏下煞車 踏板,煞車蹄片會張開,壓迫在煞車鼓上 並產生摩擦力,使車速減速進而停止。 (2)碟(盤)式煞車則是在煞車時將兩片煞車蹄片的摩擦面壓在碟子上,夾住旋轉盤,藉煞車蹄片與碟子間的摩擦力將車子減速或停止。

31 (3)駐車煞車:俗稱手煞車,以手拉煞車桿或踩下駐車踏板(部分車種)啟動的煞車系統。用途為停車時將車輪煞住以免滑動及緊急煞車時。當腳煞車失效,仍可用以使車輛停止以避免發生危隩,是一種輔助煞車。 6、電力系統:大致上可分起動、充電、點火等部分,車子用到電的設備皆有各自的電系。

32 車輛保養 功能: 為維持車輛良好的行車狀況,在固定週期內所檢查的項目,以確保行車安全 目的: 1、節省燃料,提昇車輛性能 2、延長車輛使用壽命 3、確保行車安全 4、提升行車可靠性 5、符合政府環保規定 6、符合車廠保證條件的規定 7、享受駕駛樂趣

33 維護保養 (一)定期保養: 指平常維護車輛使其保持良好的狀態,包括清潔、潤滑、試驗、檢查、調整 、更換等。 (二)修理維護:
指平常維護車輛使其保持良好的狀態,包括清潔、潤滑、試驗、檢查、調整 、更換等。 (二)修理維護: 指車輛發生故障時,採取必要的措施,使其恢復正常狀態,包括更換、調整、校正、局部修理、大修等。

34 汽車保養方式 (一)汽車定期保養方式可區分: 1.行駛里程方式 — 新車1,000公里,再來是10,000公里,20,000公里…等,以每萬公里為實施保養週期。(以原廠規範為準) 2.保養時間方式 — 新車第一個月,半年,一年,一年半…等,以每半年為實施保養週期。 (以原廠規範為準) (二)定期保養所需更換的零件或保養的項目依原廠規範之規定。 (三)若原廠無規範則參考專業技師的建議。

35 四、汽車定期保養檢查 引擎部分: (一)引擎本體(二)冷卻系統(三)潤滑系統 (四)燃料系統 底盤部分:
(一)傳動系統(二)煞車系統(三)轉向系統(四)懸吊系統 電系部分: (一)起動系統(二)充電系統(三)燈光系統(四)儀表板(五)安全門警告裝置 其他: (一)安全帶(二)行車紀錄器(三)滅火器(四)擊破裝置(五)安全門及通道

36 汽車行車前例行檢查 行車前例行檢查 1、五油、三水之液面 2、引擎皮帶 (發電機、水幫浦、動力轉向、冷氣) 張力、磨損或龜裂狀況 3、空氣濾清器狀況 外部檢查 1、各部有無漏油、漏水 2、輪胎胎壓與胎紋磨損狀況 3、輪胎螺帽鎖緊及各部螺絲有無鬆動 4、各種燈光作用情形 5、油水分離器浮標檢查 6、牌照及反光器的狀況 7、清潔車廂外部

37 汽車行車前例行檢查 (三)車廂內部檢查 1、安全門、安全門、 警告裝置及通道 2、車窗擊破裝置 3、滅火器 4、乘客座椅及安全帶
5、清潔車廂內部 (四)駕駛室內部檢查(引擎發動前) 1、行車記錄器記錄紙更換並填上日期及車號 2、煞車踏板間隙 3、離合器踏板間隙 4、後視鏡最佳視野和鏡面狀況 5、喇叭作用情形 6、雨刷與噴水器之作用情形

38 汽車行車前例行檢查 (六)引擎溫車後之檢查 (五)駕駛室內部檢查(引擎發動) 1、方向盤自由間隙 2、壓縮機作用情形 3、煞車閥排氣異音
4、引擎運轉情形 5、加速踏板之作用與引擎慢車(怠速)運轉情形 6、排氣煞車及其他輔助煞車作用情形 7、儀表板檢查 (六)引擎溫車後之檢查 1、煞車作用情形 2、方向盤作用情形 3、溫度表作用情形

39 汽車行駛中之檢查 (一)用眼睛看:注意儀表板,各 種警示燈作用是否正常 (二)用耳朵聽:引擎、變速箱、底盤、輪胎、車身等是否有異音
(三)用鼻子聞:車廂內部、電氣設備或其他設備是否有異常燒焦味

40 汽車行駛後(中途休息)之檢查 (一)排放儲氣箱之積水 (二)檢查底盤各部有無異常或龜裂 (三)各部開關有無關閉 (四)手煞車作用情形
(五)座椅歸位,垃圾清除 (六)檢查外觀及燈光是否受損

41 車速與視覺

42 車速與安全距離 車輛行駛在高速公路應保持之安全距離 PS:兩車相撞力與兩車與兩車速度平方和成正比(行駛車速不宜過快)

43 安全距離 駕駛人感(反)應能力: (一)反應時間:用路者在行車中對突發事件完成以下動作所需時間。
1.感識。 2.智慧(辨明)。 3.情緒(判斷)。 4.意志(行動)。 一般依情況之簡繁分別需時 0.5 秒至 4 秒,設計用之平 均值約為 2.5 秒。 時速 100 公里每秒大約移動 27.7 公尺 (二)反應距離:秒速×0.75 秒 (三)煞車距離:下坡、濕滑、載重、煞車不良,會加大半倍至一倍。 (四)停車距離=反應距離+煞車距離 例:100km/h(27.7m/秒)×0.75 秒=20.8m 煞車距離:晴天 64.8m 雨天 97.2m 停車距離=晴天 85.6m 雨天 118m 由此可知:雨天、100km 時速、118m 範圍內有障礙狀況,將無法避免

44 行車與視力 1.靜態視力:夜間能見度僅及日間的八分之一。 2.動態視力:速度愈快減退率愈大;疲勞酒後視力更減。 3.視野:係指人的眼睛所能看得到的範圍。一般人在靜態狀態下,雙眼可看到視野大約 210 度,能實際判斷物體的形狀顏色的範圍只有約 70 度。行車速度愈快,視野角度愈小;兩側愈接近的事物,愈模糊不清(在車速 100KPH,視界角度約為 35 度-40 度)。 高速行車視野 40~50 度角,低速行車視野 120~160 度角。 4.夜間行車遭遇問題: a.迎面來車或其他光源對雙眼所造成的眩光作用。 b.光源過後的眩光消除。 c.在低度照明環境下的視力。 d.黑暗進入光亮,瞳孔收縮 3 秒;光亮進入黑暗,瞳孔放大 6 秒(隧道行車開啟頭燈)。

45 機車介紹 註1:「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為「機車」。
註2: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 HP ,但最大行駛速率超過45 km/h者,屬於普通輕型機車。 機車外部介紹

46 機車外部介紹 1. 方向把手 方向把手之作用在於控制車輛行進的方向,右手把附有前後轉動控制油門的功能 2. 照後鏡 照後鏡絕大多數為凸面鏡,少數為平面 鏡,主要使用於起步、轉彎、超車與變換車 道,幫助騎士掌握車輛後方的狀況,減少交 通意外發生,對於機車來說是極重要的配 備。但若與前方車輛距離很近時則不宜濘視 照後鏡,以免前方車輛突然急減速時不及因 應而發生追撞意外。照後鏡應調整至容易觀 察到後方車輛位置或道路情況之角度與位 置。 3. 頭燈 頭燈的明暗度會影響夜間行車安全。頭燈 有兩個燈絲,分為遠光燈與近光燈照明,機車 上有按鈕可以自由切換。 4. 方向燈 方向燈位於機車前端與後尾兩側,顏色通 常為黃色。使用於左右轉彎或變換車道前,隨 著要轉彎的方向而將方向燈打亮,以提醒前後 方來車保持安全距離。方向燈必頇提早開啟 (轉彎前 30 公尺處),切不可正在轉彎時才開 啟,以免後方車輛跟車過近而發生事故

47 機車外部介紹 5. 尾燈與煞車燈 尾燈是位於機車尾端紅色燈罩內的一個燈絲,其開關與頭燈相同,作用於夜間顯示,以提醒後方來車我方之位置。 煞車燈是位於機車尾端紅色燈罩內的另一個燈絲,於煞車時亮起,作用是警告後方來車我方正在減速。煞車燈之燈光較尾燈亮。 6. 儀錶板 儀錶板位於兩側方向把手的中間,其作用是告知騎士目前機車的運行狀況。一般設有速度錶(顯示行駛速率)、里程計(表示累積之行駛里程數) 、遠光指示燈、方向指示燈、汽油油 量錶、及機油更換指示等。 7. 駐車架 分為主腳架與側腳架,其作用為停放機車時保持車輛直立而不傾倒。因使用主腳架較為穩固,建議使用此方式,側腳架僅於短暫停車使用。 8. 輪胎 輪胎具有將加速動力與減速煞車有效傳至地面使車輛動作的牽引與制動性能。還有重量支持、增加乘坐的舒適度等功能。輪胎之胎紋具有排水功能,避免車輛遇水或其他液體即失控打滑。

48 機車內部結構 1. 懸吊裝置 懸吊裝置用於連接車輛與車輪,減少行車時的噪音、彈跳與震動,使車輛能更安全與舒適的操控,同時也可保護車輛本身或車上的貨物行李等,避免物品損壞或磨損。 2. 引擎 引擎是將燃燒汽油所獲得的能量轉換 為機械能的一種機器,是車輛的動力來源。 3. 空氣濾清器 由於引擎運轉時吸入的空氣量是汽油量的 8,000 ~ 10,000 倍,若不裝空氣濾清器,空氣中的砂粒等會損傷汽缸。裝配空氣濾清器會增加吸氣時的阻力,使得發動機的功率會稍稍降低,但同時也會降低吸氣噪音。 4.. 腳踏啓動器 腳踏啓動器是一種用腳踏的啓動裝置。雖然現有機車皆已配有電動啓動器,但此 裝置仍然裝配在機車上,以供電力不足時腳踏啟動使用。

49 機車內部結構 5. 煞車器與煞車拉桿 煞車拉桿位於方向把手前方,壓下時即懸吊裝置煞車器與煞車拉桿 引擎散熱裝置 腳踏啓動器空氣濾清器啟動煞車器。煞車器是指透過操作煞車拉桿減慢車輪的轉動讓車輛減速、停止的制動系統。可分為盤式與鼓式兩類:盤式煞車器俗稱「碟煞」,具有一個金屬製的平面圓盤,和車輪連在一起轉動。煞車時用叫做襯片的摩擦片把圓盤夾住使其不能轉動,以達到減速之效;鼓式煞車器為一個金屬製的鼓型裝置,和車輪一起轉動。內部有固定不轉動的弧形制動蹄片,制動蹄片向外張開時壓在制動鼓表面上,產生煞車作用。盤式煞車器 鼓式煞車器 6. 散熱裝置 引擎在工作過程中因汽油連續燃燒會不斷提高溫度,很快就會因過熱而失去作用,因此必頇設有冷卻裝置。 機車引擎的冷卻方式有四種: 氣冷、強制氣冷、水冷、油冷。

50 機車引擎周邊裝置 1. 變速器 變速器也稱為變速箱,裝於離合器與驅動裝置間,使車輛能依行駛需要獲取不同的驅動扭力或轉速,使機車能適時地的在路面行駛。 2. 驅動方式 皮帶屬驅動裝置,作用在於將引擎的動力傳至後輪,也有車輛使用鏈條或驅動軸代替皮帶。 3. 化油器、噴射供油系統 化油器的作用是把汽油霧化,並把霧化的汽油和空氣一起送入引擎內部。霧化後汽油分子與空氣中氧分子的接觸面積增加了,幫助汽油在短時間內完成燃燒。 噴射供油系統的作用與化油器相同, 而最大的差異在於噴射供油系統能依 據引擎實際運轉狀況,給予適當的油量、 點火角度等控制,確保引擎獲得最佳效能, 比化油器更為環保。 4. 排氣管 排氣管的功用在於引導引擎燃燒後送 出的氣體排出車外。由於排氣管溫度 很高,所以一般都向引擎的前部突出, 用行駛時迎面吹來的氣流進行冷卻。 機車熄火後應小心勿觸碰到高溫的排氣管, 以免燙傷。

51 機車引擎的結構與運作 1. 汽缸 為引擎最外層的結構,包覆內部零件。由於內部的運作會產生大量的熱,因此在汽缸上具有散熱片以幫助散熱。 2. 火星塞 火星塞也稱為火花塞、點火栓,是為使引擎內被壓縮的混合氣著火,用高壓電放出電火花的一個零件,以完成爆發行程。 3. 活塞 汽缸內的壓縮氣體經火星塞點燃後,將活塞推出,進而推動連桿、轉動曲軸,使機車動起來。 4. 連桿 連桿連接活塞和曲軸,作用是將動力由活塞傳至曲軸。連桿因活塞高速運轉而必頇承受很大的力,所以需要有很好的強度和剛度。 5. 曲軸 曲軸具有將活塞的往復運動轉變為軸的迴轉運動之作用。 在和連桿連接觸的對面,需設置平衡裝置,以保持運轉時 的平穩。 四行程引擎的一個工作循環可分為四個行 程:吸氣、壓縮、爆發、排氣,皆在汽缸內部進 行。在吸氣行程時,由空氣與霧化汽油組成的混 合氣進入汽缸。之後活塞上推,壓縮混合氣。經 火星塞點燃被壓縮的混合氣後產生能量,將活塞 往下推。活塞往下推動連桿,連桿轉動曲軸,曲 軸將動力傳至皮帶,帶動機車後輪轉動。之後活 塞上推,將燃燒過之廢氣推出汽缸。此即引擎推 動機車前進的一連串工作過程。

52 機車保養常識 1.無負載時,切勿大催空油。騎乘時儘可能不要長時間劇烈操駕。 2.冷車發動時,請暖車2~3分鐘(無負載),等引擎怠速回穩後即可,(機油經過一段時間都沒暖車前2~3分鐘騎起來可能會不順暢或無力) 3.回流至引擎底部,發動時機油才會打上來到汽缸頭,無負載的暖車也以避免機油未潤滑機件的傷害) 4.機車不必冷車,車輛停妥後即可熄火,放置原地發動只會讓引擎溫度上升。 5.每星期DIY固定檢查:輪胎、大燈、方向燈、煞車燈、喇吧、煞車、 啟動是否正常、發動後引擎或其他零件是否有異音。 6.機車建議使用92無鉛汽油,據經驗拆過的汽缸,加95的汽油加速較快較會跑,但是容易造成積碳,但切勿加98汽油,會傷害到引擎的汽門。

53 機車日常保養 機油 1. 正常騎乘(不操車,催油門平順):每1000公里更換一次
不更換後遺症:超過1500公里未換,則引擎內部會因潤滑度不足受到損傷(曲軸、汽缸、活塞、汽門、汽門搖臂、凸輪軸、內鏈條...)。 P.S.機油最好換中等級以上的油品對引擎保護會較好,盡量選擇大廠牌且購買。 P.S.新車時第一次300~500公里就要提前更換機油(齒輪油),第二次總里程數1000公里(齒輪油),讓磨和拋光後的鐵削排出,避免鐵削損傷機件。 其他保養 1. 齒輪油:建議機油換第二次時,齒輪油再換,更換次數比例(2:1)。 2. 空氣濾清器:每3000km清潔一次,每5000km或半年更換一次。(濕 式海綿使用過久會被機油腐化而吸到化由器及引擎內) 3. 火星塞:每10000km更換;使用過久的火星塞會打電耗弱,點火不良無法完全燃燒。 4. 傳動系統:每15000KM檢查一次,之後每5000km檢查一次。普 利盤、普利珠、皮帶、離合器產生損耗可是會影響耗油量、加速性。

54 機車其餘消耗品 1. 煞車皮:煞車調整螺絲已鎖到底,煞車拉桿離手把間距過小,或煞 車能力大幅降低時,需更換。 2. 煞車線、加油線、座墊線:機車經常吹風日曬,不好按壓、催動、開啟時,就要更換。 3. 電瓶:有正常騎乘使用下,放置隔天或2天就無法用電動啟動,或是連續放置1~2個月,電瓶鉛板蓄電能力大幅降弱無法蓄電時,需更換。 4. 輪胎:低於0.8mm時,更換;不更換後遺症:遇到沙子和水的時候無法排除,容易造成打滑。 5. 皮帶:15000~20000公里檢查,必要時在更換。皮帶有問題前,也就是龜裂或更嚴重點快斷掉,起步會鈍鈍(抖)。 6. 離合器、普立磐:2萬5~3萬換一次;壞掉的情況也是起步會頓頓的,或當你轉動後輪,會有很大的聲音。 7. 油門線、煞車線; 4~5萬(里程數)更換。 8. 內鏈條:4萬(里程數)更換。

55 機車行車安全檢查 1.汽油: 確認汽油量,通常以足夠一天使用為原則 2.引擎: 引擎機油是否足夠。發動時有無異狀、異音 3.燈類: 是否明亮、有無髒污、燈殼有無破損及功能是否正常 4.電瓶: 電瓶液是否足夠、樁頭是否銹蝕、通氣瓶是否暢通 5.機油: 檢查機油是否在上下限間,粘度及污穢程度

56 機車行車安全檢查 6.煞車: 檢查煞車拉捍遊隙是否為10-20mm,腳煞車遊隙為20-30m, 注意煞車導線是否有外傷、斷裂、潤滑性是否足夠。煞車功能是否良好。煞車功能是否良好。煞車液是否足夠 7.輪胎: 檢查輪胎磨損的程度,是否有外傷,有無附著異物,輪圈是否變形,胎壓是否適當,外表是否已龜裂、損傷、磨損 8.鍊條: (換檔車)請檢查鍊條上下遊隙為10-20mm。 鍊條如太污穢則須擦拭,如過於乾澀則必須全鍊上油 9.離合器: (換檔車)檢查離合器拉桿遊隙是否為10-20mm。離合器是否斷裂,潤滑性是否足夠,功能性是否正常 10.保安螺絲: 檢查車輛重要部份之螺絲是否穩固

57 機車常發生的問題 行駛中熄火不發動 電瓶無電 冷車難啟動 車輛無法高速行駛 行駛抖動 輪胎破裂 碼錶指針功能異常 廢氣量測不合格
排氣管冒白煙 大燈燒燬

58 機車服裝與護具的選擇 服裝: 服裝的選擇以鮮明為主,以提高其可見度 護具: 安全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下面將詳細介紹) 防護風鏡:防止眼睛遭受強風吹擊,避免砂粒蚊蠅進入眼睛,以獲得廣大良好視野。 手套:手掌及手指動作靈活,以摩擦力強之質料為主。 靴子:避免著拖鞋、涼鞋,騎乘非排檔車時,可著運動鞋,騎乘排檔車時,為避免滑溜,以有腳後跟且長度以能覆蓋整個腳部為佳

59 機車之牽動與架立 推上路: 1.把手與車身保持垂直 ,雙手握住方向把手。 2.提起前輪,使後輪著地,順勢向前推出。 3.中腳架彈起瞬間拉起手煞車,防止車輛滑行 架車: 1.方向把手與車身垂直,車身正直。 2.左手控制左方向把手,右手握托架,右腳尖朝後踩住主腳架。 3.重心略往後,身體靠近車輛,方向把手朝正而不用力,右腳向下踩,右手往後上方45度角提起。一氣呵成將車架立

60 機車倒地處理 輕型機車-雙手托起法 右倒時: 1.關電門 2.放出側腳架扶起時,可直接用側腳架架車 3.將方向把平轉至左方
4.人在右前方45度角,雙手同時握住右方向把手及煞車拉桿 5.將車扶起 車輛左倒時:關閉電門→將方向把手轉向右方→人在45度角,雙手同時握住左方向把手及煞車拉捍→將車扶起。 重型排檔車機車-腰腹推車法 1.關電門入檔以防止車輛滑行 2.放出側腳架,扶起時,可直接利用側腳架架車,安全又方便 3.騎士至機車傾方,將內側方向把手轉至傾跌側。一手握住靠近身側之方向把手,一手則抓住同一邊之機車拖架 4.車身稍側扶起,雙膝進入車隙間 5. 利用手腳、腰部同時拖力將車頂起。扶正車身

61 機車騎乘姿勢 單人騎乘(速克達型): 正確騎乘七重點: 眼:注視前方,廣為收集前方訊息 肩:自然輕鬆狀態 肘:稍微彎曲向身體方向靠 手:輕握手中央部位 腰:肩與背不用力狀態 膝:與前置物箱約10公分距離大腿輕輕貼住座墊 腳:腳掌平放於踏板上,腳尖朝前稍向內靠 跨騎式機車: 膝:輕輕夾住油箱。(其他姿勢與前同) 附載座人: 手:兩手交握於前者腰部。 膝:輕夾於前者大腿。 體:與駕駛者保持一體的姿勢。 足:平踏於後座踏板上。

62 機車煞車介紹 特性: 1.一個完整的煞車操作號括,同時用前、後輪、引擎煞車。 2.同樣的條件下,前輪的煞車效果優於後輪煞車,主要是因為煞車時,重力移向前輪,前輪的荷重變大,其所需煞車力,也隨之變大 距離: 1.緊急煞車時所需的煞車距離:是在騎士發揮最完備的技術之下完成 ,在一般情況下,煞車距離應較長。 2.行駛速度增為二倍時,煞車距離增為四倍 在一般柏油路面下、各種速度之至少車距離

63 機車煞車方法 操作要領: 將油門回復到不加油狀態→同時使用前後輪煞車→依煞車特性,逐漸增強煞車力至最大煞車力→保持煞車力→停止 各種路況之煞車操作方式: .上坡:以後為主,前輪為輔的操作煞車。 .下坡:以輪為主,後輪為輔的操作煞車。 .乾燥柏油路面:以前輪為主,後輪為輔的操作煞車。 .雙人跨乘:前後輪煞車力平均使用。 .溼滑路面:配合引擎煞車之使用,並以後輪為主,前輪為輔的操作煞車 正確緊急煞車技巧: 操作重點: (1)同時使用前、後、引擎煞車 (2)逐漸增強煞車力,且一 次完成 (3)使用最大煞車力,但不能使車輪鎖死 (4)使用煞車時,車輛應保持直進狀態 (5)保持正確騎乘姿勢 *除非必要否則在一般道路上儘量避免使用緊急煞車

64 機車之轉彎 最廣泛之姿勢為同傾斜,而重型機車使用內傾斜,並依實際路況使用外傾斜 轉彎的三種姿勢
1.同傾斜-駕駛人與車身傾斜角度相同,其優點輕鬆、自然、適於大轉彎、視界良好、缺點是技術較難 2.內傾斜-轉彎時,駕駛人向內傾銷的角度比車身大,適於良好乾燥的路面上,不易滑溜 3.外傾斜-駕駛人與車身傾斜的角度相反,其優點適於小轉彎,視界不良之處及行駛於連續彎道 最廣泛之姿勢為同傾斜,而重型機車使用內傾斜,並依實際路況使用外傾斜

65 機車速度與傾斜 在同樣彎道上以不同的車速轉彎時, 隨著車速的提高,因離心力變大之故, 傾斜角度也須跟著變大 一般道路之安全傾斜角度為25度~30度, 超過安全之傾斜角度就有滑倒之可能 或衝入對向車道之危險 進彎區: 充分使用前、後輪煞車作減速的工作 確認轉彎半徑以決定轉彎中之車速 轉彎區: 採同傾斜之人車一體姿勢過彎 不可因轉彎而使視野狹窄 保持安全、穩定之速度行駛 出彎區:出彎確認安全後,加速扶正車體

66 動體視野

67 機車不良路況行駛 顛簸路 控制技巧: (1)降低車速緩緩通過 (2)以半蹲方式騎,減緩衝擊力衝擊至騎士身體 (3)利用手肘,膝蓋像彈簧毃的吸收脈動 (4)前輪到達坡峰手肘,膝略彎曲 (5)前輪到達坡底手肘,膝略伸直 (6)保持身體重心之平衡 碎石路: 控制技巧: (1)接近碎石路前儘量減低車速 (2)保持車輛在直進狀態 (3)避免急加速、急煞車或拉離合器等動作,以避免車輪打滑 (4)減低車體晃動保持平穩車速緩行通過 (5)控穩方向把手並靈活操控 陰雨天候: (1)陰雨天候,路面條件差、視線不良,應與前車保持更長之安全距離 (2)雨天騎乘機車應著貼身雨衣,不可撐傘行駛 (3)行車應減速慢行,並開啟燈光,避開路面之坑窪地方 (4)穿著鮮明之服裝,增加其可見度,提昇行車安全 (5)儘量避免進入積水區域或涉水而行,以免發生車輛偏滑,失控之危險 (6)涉水行車後應分次使用煞車,以瞭解煞車狀況,並使煞車皮之水分蒸發,恢復正常之煞車性能

68 機車不良路況行駛 霧區行駛: (1)請開啟近光燈及警示燈行駛,提高其可見度 (2)降低車速行駛,提昇緊急處理能力及應變力 (3)如遇濃霧,應先將車輛靠邊,並停放於安全處,打開警示燈,等待大霧散去後,再繼續行駛 遇大型車: 避免行駛大車周圍

69 安全帽 一般機車騎士傷亡事故以頭部發生之比例最高,約占九成,由此可見戴安全帽的重要。 .不戴安全帽之結果:
1.根據交通管理處理處罰條例「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500元。」 2.根據近幾年統計:騎乘機車意外身故者,85.4%是頭部而頭部受創載與不載安全帽死亡比例7.6%:92.4%。 3.根據醫學統計:騎乘機車而發生車禍者,每10人中即有9人因未戴安全帽而腦部重創。

70 如何正確佩戴安全帽: 1. 買了安全帽不是只帶而不戴 2. 古緊後,帽帶與下巴之間隙約一指幅 3. 不得妨礙視線 佩戴安全帽之好處: 1
如何正確佩戴安全帽: 1.買了安全帽不是只帶而不戴 2.古緊後,帽帶與下巴之間隙約一指幅 3. 不得妨礙視線 佩戴安全帽之好處: 1.保護頭部、降低意外傷害 2.保持頭、臉部清潔、防止風沙灰塵...等之直接污穢 3.雨天配合雨衣可避免讓雨淋濕 4. 冬季時,可保暖禦寒 選擇合適之安全帽: 依使用環境、功能、行駛速度、使用季節、車程等條件。 全罩式:速度快、距離遠、交通複雜、多範圍保護、冬季.... 半罩式:速度慢、距離近、交通尚可、一般保護、夏季....

71 其他機車相關規定 1.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2.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3. 附載座人不得側坐 4. 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 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機器腳踏 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72 機車行駛速度與應注意事項 6.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7.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8.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9.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10.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11.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0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0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12.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13.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施工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73 事故發生處理 事故發生警察機關蒐證事項 事故發生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 地面因事故形成的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3人、車損傷的痕跡、程度及附著物的狀況。 被害人及事故相關車輛於事故後在現場的位置 及狀態。 事故過程中的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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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事故發生處理程序

76 事故處理要訣

77 急救常識 重要性: 在緊急或突發狀況發生時,可使傷患即早獲得治療,減輕 傷患的痛苦,促使傷患早日康復,並可預防更嚴重的傷害。 急救定義:
何謂急救,就是當人們遭到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時,在醫 師及專業的救護人員還沒有到達現場或送到醫院之前,對 於傷患所給予緊急性、臨時性及正確性的救護工作。

78 急救原則 (一)確定傷患、救援者和周遭環境無進一步 的危險。 (二)迅速採取行動,冷靜地針對最急迫的狀況給予優先處理。
(三)傷患如有出血情況,應立即控制出血。 (四)將傷患置於正確舒適的姿勢,防止病情 惡化;對於神智不清者則採用復甦姿勢。 (五)移動傷患之前,應將骨折部位及大創傷部位給予固定或 包紮。 (六)保暖,但避免過熱而出汗。 (七)給予傷患心理支持,減輕傷患的焦慮。 (八)預防休克。 (九)詳細紀錄,並隨時觀察傷患病情

79 面對緊急傷病時的處理 (一)安全原則 在遇到有人受傷之緊急狀況,當然應該見義勇為,但是救人之前,也得學習 面對緊急傷患的處理方法,急救別人的同時也要保護自己。也就是確定傷患 和救援者及周遭環境無進一步的危險。 (二)檢查傷患 包括傷患的意識狀況(確認傷患是否清醒)、生命徵象(檢查呼吸、脈搏、 瞳孔)、有無外傷及出血等。 (三)求援 啟動緊急救護系統時,應冷靜現場指揮並請旁人協助以確保自身安全。 打電話通報119(手機也可撥打112)求救時;應詳細說明發生地點、受 傷情況、人數、姓名及所需支援事宜等。

80 面對緊急傷病時的處理 (四)急救優先次序 當醫生或專業救護人員尚未抵達之前,面對緊急傷患,必須依照傷患的嚴重程度,做適當的基本處置 (五)急救原則 1.將傷患置於正確舒適的姿勢,防止病情惡化 2.保暖,但避免過熱而出汗 3.給予傷患心理支持 4.詳細紀錄,並隨時觀察傷患病情 (六)儘速送醫

81 車禍急救 (一)假若自己開車碰到有車禍狀況時,最好駛離路上停放,將車停在安全地方,然後才去急救
(二)利用撞壞的車輛中或往來的車輛中之急救物品,包括滅火器,以濟急用 (三)保護車禍現場,不得擅自進入撞毀的車輛內逕行將傷者拖出車外 (四)請過路的車輛協助就近打電話尋求救援 (五)將車禍車輛的引擎關閉,最好將電瓶接頭取下 (六)請人於車禍現場後端100公尺處放置反光三角故障標誌,並使往 來車輛減速慢行 (七)凡車禍中不省人事的傷者,均應以骨折患者視之。除非情況危險 必需移出,否則應讓他躺在原位不得任意移動

82 車禍急救 (八)在搬動傷者前,應先處理呼吸困難、出血、骨折等情況
(九)如傷者呼吸停止而無法在車內施救者或傷者的車輛著火或有爆炸及起火危險時,應立即將傷者迅速移走 (十)在必須移動傷者時,需將傷者確實位置、車禍時間及地點記錄以備警方之需 (十一)若汽車冒煙或著火,可用滅火器、毯子或沙土滅火 (十二)勿輕易企圖抬起車身,以免力不從心而致受傷 (十三)隨時觀察傷者之生命徵象,搬運意識不清之患者應採復甦姿勢 (十四)檢查車內有無小孩,因為可能被毛毯或行李蓋住,並檢查現場附近有無人員被拋出車外,或是自己爬出車外的乘客。詢問清醒的傷患出事前車上共有幾名乘客

83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ownloads/%E6%B1%BD%E8%BB%8A%E5%AE%89%E5%85%A8%E9%A7%95%E9%A7%9B.pdf life.sao.stu.edu.tw/files/users_sharing/1/285_1356a5a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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