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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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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契約的基本概念

2 主題四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意義與成立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種類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變更、停效與消滅
第五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分析 第六節 保險契約之標準化

3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意義與成立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主體與客體 二、保險契約之成立 三、要保人的告知義務 四、保險契約生效的法定要件

4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主體與客體 保險法第一條規定:
(一)保險契約之意義 保險法第一條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稱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 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二)保險契約之主體: 當事人與關係人 (三)保險契約之客體: 保險標的

5 二、保險契約之成立 (一)要保人提出要約(Offer)聲請: 填寫要保書 (二)保險人的承諾(Acceptance) :簽發契約
(三)要保人提出要約後,保險人的三種回應: 1.同意,簽發契約。 2.拒絕,回覆要保人(壽險的話要通報壽險公會)。 3.再要約(Re-offer) :例如加費、削額給付、除外批註。

6 三、要保人的告知義務 (一)義務的主體:要保人 (二)告知的內容: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三)義務的履行期:訂立契約時 (四)義務違反的效果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除斥期間)

7 四、保險契約生效的法定要件 (一)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Mutual assent)
(二)當事人雙方須具訂約的法定資格(Competent parties) (三)契約訂立須為合法的目的(Legal purpose) (四)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價關係(Consideration)

8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一、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 二、非要式契約(Informal contract)
三、雙務契約(Bilateral contract) 四、有償契約(Contract of consideration) 五、最大誠信契約(Contract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六、對人契約 (Personal contract) 七、附合契約 (Contract of adhesion) 八、繼續契約(Continual contract) :「情事變更原則」 九、條件契約(Conditional contract)

9 第三節 保險契約的種類 一、以確認保險標的價值的時間區分 二、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關係區分 三、以保單內保險標的之多寡區分
四、以其標的是否變動為標準區分 五、以是否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來區分 六、以保險人所負責之次序區分

10 一、以確認保險標的價值的時間區分 1.定值保險契約(Valued policy) 2.不定值保險契約(Unvalued policy)
定額保險契約 補償保險契約 --定值保險契約vs不定值保險契約

11 1.超額保險(Over insurance):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2.足額保險(Full insurance) :
二、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關係區分 1.超額保險(Over insurance):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2.足額保險(Full insurance) :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3.不足額保險(Under insurance) :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

12 三、以保單內保險標的之多寡區分 1.個別保險契約(Single insurance) : 以特定一人或一物為保險標的之保險契約
2.集合保險契約(Collective insurance) : 以數人或數物為保險標的之保險契約,按 保險標的是否具體訂明又可進一步區分為 特定保險契約與總括保險契約

13 四、以保險標的是否具體訂明來區分 1.特定保險契約(Specific policy) : 保險標的具體訂明;例如,員工圑體保險。
2.總括保險契約(Blanket policy) 保險標的以總括方式表示,保險人在約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補償責任;例如,遊樂場遊客傷害保險。

14 五、以是否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來區分
(一)單保險契約 (二)複保險契約 1.複保險契約的要件: (1)須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2)須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3)須為同一保險期間 2.複保險契約的效力 (1)未超過保險價額者之複保險,各保險人比例分擔 (2)已超過保險價額者,若為善意則超過部分無效,若為惡意則全部契約無效

15 六、以保險人所負責之次序區分 1.原保險契約 2.再保險契約 保險費 再保險費 要保人 原保險人 再保險人 賠款 攤回賠款

16 第五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分析 一、陳述事項 二、承保範圍 三、不保事項 四、條件事項及其它條款

17 一、陳述事項 要保人對保險標的之危險情況予以充分說明,以利保險人核保、決定費率及確認保險標的。

18 二、承保範圍 依規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 1.承保特定危險事故(Named-perils):正面表列
2.承保全部危險(All-risk):負面表列

19 三、不保事項 (一)不保之理由 (二)不保事項之主要種類 1.排除商業保險人不可保之事故:如巨災 2.排除異常事故:如恐怖行為
3.排除其他保單所承保之事故:如颱風洪水險 4.排除道德危險因素:貨幣、文稿等不保財產 (二)不保事項之主要種類 1.不保事故(不可保、避免重覆、需另付費) 2.不保損失3.不保財產4.不保期間5.不保地區

20 四、條件事項及其它條款 條件事項所載明者為保戶為獲得保險補償所必須滿足的條件。
例如,產險保險單通常包括有事故通知、提供損失證明等條件,在這些條件未滿足之前,保險人不負補償損失之義務。

21 三、標準化保險契約之內容 (一)基本條款:保險公司事先印就之保險單內,包含適用於一般情形的事項 , 稱為基本條款。基本條款中包括法定條款與任選條款。下述為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要求應包括在保險契約中的內容: 1.當事人之姓名與住所2.保險之標的物3.保險事故之種類4.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5.保險金額6.保險費7.無效及失權之原因8.訂約之年、月、日 。 (二)特約條款: 1.保證條款:(1)確認保證(2)承諾保證 2.附加條款:用以補充或變更契約內容, 使保單具融通性。書寫效力大過打字,更大過印刷。常以批註或批單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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